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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式除尘器技术规范书

2012-01-16 10页 doc 124KB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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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式除尘器技术规范书电厂3×220t/h锅炉 烟气脱硫改造工程 石灰石粉仓顶脉冲袋式除尘器 技术规范书 目 录 11. 总则 22. 设计要求 33. 技术要求 84. 质量保证和试验 105. 供货范围 126. 包装和运输 137. 技术文件 1. 总则 1.1本技术规范用于电厂3×220t/h锅炉烟气脱硫改造工程。 1.2本技术规范包括气箱脉冲除尘器及脉冲袋式除尘器的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3本技术规范所提出的是最基本的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卖方...
袋式除尘器技术规范书
电厂3×220t/h锅炉 烟气脱硫改造工程 石灰石粉仓顶脉冲袋式除尘器 技术书 目 录 11. 总则 22. 要求 33. 技术要求 84. 质量保证和试验 105. 供货范围 126. 包装和运输 137. 技术文件 1. 总则 1.1本技术规范用于电厂3×220t/h锅炉烟气脱硫改造工程。 1.2本技术规范包括气箱脉冲除尘器及脉冲袋式除尘器的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3本技术规范所提出的是最基本的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卖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技术规范和现行工业的优质产品。 1.4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本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买方将认为卖方提出的产品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1.5卖方所采用的零部件等,必须是技术和工艺先进,并经过两年以上运行实践已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产品。 1.6在签订之后,到卖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买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卖方应遵守这个要求,具体款项内容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 1.7本技术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如果本技术规范与现行使用的有关国家标准以及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卖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进行解决。 1.8技术规范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9在今后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图纸、技术文件、商务信函等必须使用中文,如果卖方提供的文件中使用另一种文字,则需有中文译本,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准。 2. 设计要求 2.1. 工程概况 天津第一热电厂3×220t/h锅炉烟气脱硫改造工程, 三炉一塔配置,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脱硫效率大于95%。 石灰石制浆系统为外购325目的成品石灰石粉,采用自卸车的气力输送至石灰石粉仓内储存。所采购的脉冲袋式除尘器用于石灰石粉仓顶的收尘。 本工程地处天津市河东区,有关的设计条件参数如下: 1、环境条件 大气压力 101.56 kpa 多年年平均气温 11℃ 多年极端最高气温 39.6℃ 多年平均相对湿度 65% 夏季最热月平均湿度 78% 冬季最冷月平均湿度 53% 多年极端最低气温 -22.9℃ 地震烈度(中国度) 7 度 2、石灰石粉特性 产地: 唐山地区 粒度 325目筛余小于10% 堆积密度 1.1~1.2t/m3 表面水分 <~1% 温度 常温 3、工艺要求 处理风量(m3/h) 6000 除尘器阻力(Pa) ≤1200 进气含尘浓度(g/Nm3) <200 排气含尘浓度(mg/Nm3) ≤50 漏风率 ≤3% 耐压范围 ±6000Pa 4、安装地点 脉冲袋式除尘器 石灰石粉仓顶室外19.719米层屋面 不带灰斗 2.2. 设备规范:(空格处由卖方填写) 序号 设备名称 技术项目 脉冲袋式除尘器 1. 设备型号 2. 设备数量 3. 总过滤面积(m2) 4. 处理风量(m3/h) 5. 过滤风速(m/min) 6. 除尘器阻力(Pa) 7. 除尘效率 8. 漏风率 9. 耐压范围 10. 进气含尘浓度(g/Nm3) 11. 排气含尘浓度(mg/Nm3) 12. 清灰压缩空气压力(MPa) 13. 压缩空气总耗量(Nm3/min) 14. 脉冲阀数量、规格 15. 配供风机型号、主参数 16. 卸灰阀、电机减速机型号 17. 螺旋输送机、电机减速机型号 18. 滤袋规格、材质 19. 清灰程序控制器 20. 设备外形尺寸 21. 设备总重 3. 技术要求 卖方应提供以下规范、设备结构特点及重要数据,并保证这些数据符合买方要求的性能。 3.1. 总的技术要求 3.1.1. 卖方提供的设备应功能完善、技术先进,并能满足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条件。 3.1.2. 所有设备均应正确设计和制造,在正常工况下均能安全、持续运行,不能有过度的应力、振动、温升、磨损、腐蚀、老化等其它问,设备结构应考虑方便日常维护(如加油、紧固等)需要。买方欢迎卖方提供优于本规范书要求的先进、成熟、可靠的设备及部件。 3.1.3. 设备零部件应采用先进、可靠的加工制造技术,应有良好的表面几何形状及合适的公差配合。买方一般不接受带有试制性质的部件。 3.1.4. 外购配套件,必须选用优质名牌、节能先进的产品,并有生产许可证及生产检验合格证。严禁采用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对重要部件需取得买方认可或由买方指定。卖方不能以非本厂生产产品为由而拒绝承担维修、更换或赔偿的责任。卖方应对外购的部件及材料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性能负责,对目前国内产品质量尚不过关的部件,应选用进口产品。 3.1.5. 易于磨损、腐蚀、老化或需要调整、检查或更换的部件应提供备用品,并能比较方便地拆卸、更换和修理。所有重型部件均应具有便于安装和维修用的起吊或搬运的条件。 3.1.6. 所有的材料及零部件(或元器件)均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且应是新型的和优质的,并能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要求。 3.1.7. 所使用的零件或组件应有良好的互换性。 3.1.8. 各转动件必须转动灵活,不得有卡阻现象。润滑部分密封良好,不得有油脂渗漏现象。轴承温升一般不得大于40℃,轴承温度不得超过80℃。 3.1.9. 设备中的结构件钢材在涂装前需进行喷砂处理。 3.1.10. 除尘器及其配套的辅助设备整体寿命应为30年。 3.2. 具体的技术要求 3.2.1. 袋式除尘器应设计成自身支承式,壳体强度应坚固,本机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工作压力应按负压设计,按最大正压校核,既使在极限压力条件下运行也不应有壳体变形发生。 3.2.2. 除尘器壳体采用Q235钢制作,壁板及料斗锥体板板厚不能小于4mm,筋板不能小于6mm。灰斗板厚不能小于4mm,挡灰板不小于5mm。 3.2.3. 壳体设计应密封、坚固,连接件的尺寸配合公差除个别外均要求达到国家标准公差与配合中规定的10级精度。壳体加工焊接应符合《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985)的规定。焊接结构中材料的机械性能应不低于GB700中有关Q235的规定。 3.2.4. 在脉冲除尘器壳体上应设置检查门,以便观察和检修,检查门均应压紧不漏气。 3.2.5. 除尘器钢结构及内部组件应符合《脉冲式除尘器技术条件》ZBJ88011-89。 3.2.6. 脉冲控制仪选用电控(DMC),电控仪性能应符合《袋式除尘器用时序式脉冲喷吹电控仪技术条件》(JB/T5915-91)有关的行业标准。 3.2.7. 脉冲控制仪应设计合理、安全可靠并防水、防尘。 3.2.8. 除尘器卸灰装置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电动回转卸灰阀设备技术技术规范》(G-TC97-09)的要求。 3.2.9. 在距除尘器外框1.0m处测得的噪声值不得超过75 dB(A) 3.2.10. 脉冲阀采用美国ASCO产品,并保证备品供应。 3.2.11. 配供的离心风机应考虑在除尘器箱体上生根,卖方应及时提供相应图纸,确定出风口位置及相关尺寸。当离心风机与除尘器本体一起组装时,离心风机应考虑减振措施。 3.2.12. 滤布材质宜采用聚酯针刺毡,以下具体参数应向买方提供:布重,厚度,透气率,抗裂强度,耐温温度。 3.2.13. 除尘器滤袋的规格及偏差、缝制滤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袋式除尘器用滤料及滤袋技术条件》(GB 12625-90)的规定。滤袋的缝线必须牢固、平直且不得少于3条;缝线材质应与滤料材质相同;缝线在10cm内的针数不得少于40±5针;滤袋的缝制宽度为10-20mm。 3.2.14. 滤袋框架应符合《袋式除尘器用滤袋框架技术条件》(JB/T 5917-91)的规定, 框架表面必须经过防腐处理,根据不同需要进行电镀喷塑或涂漆。 3.2.15. 除尘器本体法兰连接法兰应平整,两法兰的螺栓孔中心偏差小于其螺栓直径的1/6,法兰间应有密封垫圈。 3.2.16. 电磁脉冲阀应满足以下主要技术参数 a 工作压力: 0-0.7 MPa b 喷吹压力: 0.045MPa c 喷吹时间: 60秒可调 d 工作温度: ≤40 ℃ e 动作次数: 100万次 3.3. 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3.3.1. 买方所提供的除尘器及其辅助设备所需电源为380V/3/50Hz或220V/1/50Hz交流电源,其设备所需的直流电源或其它等级的交流电源,一般由卖方提供的配电装置自行解决。 3.3.2. 当电源电压在5%~10%范围内变化时,除尘器所配电气设备和控制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3.3.3. 卖方在除尘器本体设计时,应为买方的电缆敷设提供必要的整体条件。 3.3.4. 卖方的电气设备或除尘器本体有接地要求时,应设有接地用的端子并作明显标记。 3.3.5. 卖方所采用的电动机应符合国家标准,接线盒应为防雨式。离心风机的电动机室外安装的电机保护等级为IP54级。 3.3.6. 仪表和控制要求除尘器应有接地端子并作明显标记。 3.3.7. 卖方提供除尘器配套的电控柜应有双层密封门,能防尘、防水、防止小动物进入。保护等级IP54。 3.4. 对仪表和控制的基本要求 3.4.1. 除尘器控制方式采用集中控制和就地手动控制2种方式。 3.4.2. 卖方应采用标准化的元件和标准化的设备组件,主要元件应标明产地,以适合电厂使用更换的需要。 3.4.3. 配就地安装的电控箱,具有防尘、防溅性能,并符合国家标准GB4208《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中规定的IP54级的要求。箱体设密封门(门上有玻璃观察窗和锁把手),显示、操作设备安装于箱内的安装板或内门上,制作和安装工艺精致美观,并留有接线端子。 3.4.4. 电控柜设有过载和短路保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电控柜内应至少有被控电机的开、停显示和电源显示。电控柜应单台控制并留有联锁接口,脉冲仪装在电控箱内,显示灯外露,电控柜安装方式为壁挂式安装。 3.4.5. 当电控箱内并存强电动力回路,强电控制回路和弱电信号回路时,控制箱内强电控制回路和弱电信号回路时,卖方将各种回路并联的控制器件、端子排和连接导线分隔布置,采取防止强电(动力、控制)回路干扰弱电信号回路和利于运行、安全检修的措施。 4. 质量保证和试验 4.1. 规程、规范和标准 除尘器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储存、验收应符合下列有关标准的要求,但不限于此: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87-85 《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薄钢板技术条件》 GB912 《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 GB3274 《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 GB985 《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 GB699 《优质结构钢冷拉钢材技术条件》 GB3078 《除尘机组技术性能及测试方法》 GB11653-89 《布袋除尘器性能测试办法》 GB12138-89 《袋式除尘器用滤袋框架技术条件》 JB/T5917-91 4.1.1. 如果本规范书与上述规程、规范和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件,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进行书面解决。 4.2. 质量保证 4.2.1. 卖方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应随报价书提交一份相关的认证文件。 4.2.2. 设备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充分考虑当地环境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影响。 4.2.3. 设备用材应采用能满足其使用条件的优质材料,零部件或元器件的选择应以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安全耐用为基本原则。 4.2.4. 卖方应提出施工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安装质量保证方法。 4.2.5. 设备质保期从脱硫岛整体试验结束商业运行开始之日起12个月或交货后18个月,以时间先到者为准。 4.2.6. 在设备保质期内,因设备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卖方应无偿修理或更换,质保期相应延长。 4.2.7. 质保期后,卖方应长期有偿供应备品备件。 4.2.8. 质保期内,如买方有必要请卖方人员到现场服务时,卖方人员应积极到现场服务。 4.3. 试验 4.3.1. 设备进行空载和负载试验工作在设备使用现场进行。买方代表有权观察任何项目的试验、检验过程,但买方的观察并不意味着卖方可解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验收试验在卖方代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4.3.2. 各检验试验阶段完成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检验和试验报告。在验收试验后,卖方和买方均应在验收试验报告上签字。 4.3.3. 各阶段检验、试验不能满足标准、规范及性能要求时,卖方应自费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5. 供货范围 5.1. 卖方的任务是在供需双方商定的时间内, 提供买方所需数量的设备和备件, 并保证符合本规范书的条文和买方书面提出的特殊要求 。 5.2. 卖方的基本供货范围是提供1台袋式除尘器及其保护设备以及连接紧固件。其具体项目如下,但不限于此(项目实施所在地设备第一次启动的所有润滑油包括在本合同的供货范围内): 1. 脉冲袋式除尘器(石灰石仓顶19.719m ) 1) 除尘器本体、钢平台、爬梯、过滤布袋、电磁脉冲阀; 2) 配供风机及电机(包括驱动装置); 3) 电控箱、压差报警器、电控箱及至设备本体之间的电缆; 5.3. 清洁和油漆 组装前应从每个零部件内部清除全部加工垃圾,如金属切屑、填充物等,应从内外表面清除所有渣屑、锈皮油脂等。除牵引链条和传动链条外所有设备交付时至少应有一锌基打底涂层和一层覆面涂层,暴露于大气的金属表面需要增加涂层。钢结构在第一次涂层前应喷砂处理,油漆颜色由买方确定(设备供货合同签订后三周内)。油漆应采用国内较先进的漆种,并能适应当地的环境条件。 5.4. 设备标志 5.4.1. 设备铭牌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板制造。 5.4.2. 铭牌应安放在运行人员容易看到的地方。 5.4.3. 铭牌上应刻有耐磨损的下列内容,但不限于此 a. 制造厂名称; b. 设备型号; c. 设备名称; d. 主要技术参数; e. 出厂检验编码; f. 日期编码。 5.5.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5.5.1. 必须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5.5.2. 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系指每套设备提供的不附加费用的、用于应急和第一次大修用的备件和专用工具。卖方应根据所供设备随机提供备品和专用工具。 5.5.3. 所供的非国家标准件类备件应附带加工图纸,且应保证这些图纸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国家标准件类部件应开列标准代号及参数。 5.5.4. 卖方应提供满足大修时安全而有效地拆卸部件或组件及特殊维修和检修要求的专用工具,并应根据其使用寿命和使用频率考虑一定的余量。每项工具均需附有必要的说明。 5.6. 三年运行之用备品备件 5.6.1. 卖方应根据所提供设备的具体情况,提供足够三年运行之用的备品备件(从商业运行之日起计算),以供买方选购。 5.6.2. 卖方应提出具有品种、数量及分项价格的备品表。买方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设备的运行条件决定备件的数量,并为不可预知的情况保留一定的余量。 5.6.3. 所有备件均应附有带技术规范和说明的加工图。 5.6.4.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加工图一览表 5.6.5. 必须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按设备分项填写)随机备品备件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及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生产厂家 备注 1 2 5.7. 安装、调试现场服务及人员培训 5.8. 卖方将提供设备的安装、调试现场服务。具体内容见供货合同。 5.9. 卖方有义务免费为买方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商量。 6. 包装和运输 6.1. 设备应适合运输和安全要求,装件均应用包装箱包装,并应标上相应的符号后方可发运,以免运输过程中变形和损坏。 6.2. 所有管接头、阀门、法兰、螺栓等零部件,都应有保护装置和措施,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和保管期间发生损坏、腐蚀、防止杂物等进入零部件内。 6.3. 凡是电子、电器和仪表必须严格包装,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和保管期间的安全,不发生损坏,并防止设备受潮和浸水。 6.4. 设备应分类装箱并应遵循适于运输,便于安装和查找的原则。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说明,如:设备名称、用途及运输、储存安全注意事项等。 6.5. 包装箱内应附带下列文件,但不限于此: a. 装箱单;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d. 安装布置图。 6.6. 运输:经过铁路运输的部件,其运输尺寸和重量不应超过国家标准所允许的限界规定。其它运输方式、部件的运输尺寸和重量的限制,在授予合同后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 6.7. 储存 卖方应根据包装箱内所装物品的特性,向买方提供安全保存方法的说明。 卖方所供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亦应有安全储存方法的说明。 7. 技术文件 7.1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套完整、详尽的关于验收、储存、安装、调试、运行及维修等方面的技术资料,如果买方认为卖方所提供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有权要求卖方补充。 7.2 卖方在脉冲布袋除尘器技术规范(合同附件)签订后10日内,买方应收到卖方提供以下设计资料16份及电子版1份。 (1) 设备总装配图,需标明各传感器位置;提升阀板及检修门的布置位置。 (2) 设备基础和电气、控制接口资料(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控箱的外形尺寸及基础资料图); (3) 所提供的可编辑电子版图纸,需按1:1的比例绘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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