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非婚生子女及其权益保护探讨——取自非婚生子女doc

2012-01-16 4页 doc 73KB 19阅读

用户头像

is_056656

暂无简介

举报
非婚生子女及其权益保护探讨——取自非婚生子女doc 非婚生子女及其权益保护探讨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育子女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未婚男女在恋爱期间所生的子女,或已婚男女与他人所生的子女,同居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女性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代孕所生的子女等,是非婚生子女。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非婚生子女有了新类型,如,未婚女性通过医学辅助身育技术手段生育的子女,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不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对生育妇女一方...
非婚生子女及其权益保护探讨——取自非婚生子女doc
非婚生子女及其权益保护探讨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育子女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未婚男女在恋爱期间所生的子女,或已婚男女与他人所生的子女,同居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女性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代孕所生的子女等,是非婚生子女。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非婚生子女有了新类型,如,未婚女性通过医学辅助身育技术手段生育的子女,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不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对生育妇女一方视为非婚生子女。当然这些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与道德无关,但由于不是在婚姻关系内出生的,仍应归于非婚生子女。   生父母无婚姻关系的时间是在受胎时还是子女出生时各国法律规定有别。但在我国,未婚男女先怀孕后登记结婚,或子女出生后补行的,其子女不能称为非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从人类生育的自然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没有区别。但从社会属性看,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男女婚外所生的子女。   由于传统习俗对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和生育的排斥,以往非婚生子女倍受歧视,其法律地位十分低下。如,英国普通法最初称非婚生子女为“无亲之子”,与其生父、生母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只许其母认领。乱伦子、奸生子的父母均不许认领,即使父母结婚,也不得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到了二十世纪初,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转为宽容,从人道主义,保护人权理念等出发,各国开始采取措施,以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但仍有个别国家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财产权利区别对待,如现行《日本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继承时的应继份为婚生子女应继份的二分之一。在我国,旧社会非婚生子女地位低下,封建时代的法律,对“奸生子”、“婢生子”备加歧视。直至清末,《大清现行刑律》仍然规定,奸生子不得继承宗桃,继承遗产时其应继份为婚生子女的一半。   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是不道德的,应当受到谴责。但这是非婚生子女父母的过错,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法律应当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第15条就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1980年《婚姻法》第19条重申了这一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5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作了特殊规定,只是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特别保护,而无歧视之意。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完全适用于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三、国外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人们基于尊重婚姻制度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相结合的理念。为了确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外国法中多有关于准正和认领制度的规定。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子女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的法律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和利益,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设有准正制度。   准正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但效力发生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有的规定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认领是通过法律程序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的法律制度。它是在非婚生子女尚未准正的情况下,由生父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其所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出于生父主动的认领,称为任意认领。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请求,经诉讼程序责令生父认领,称为强制认领。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的效力相同。   各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因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认领一般具有溯及的效力。   四、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确认的实践。   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尚无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的规定。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结婚则视为婚生子女。此外,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的关系,则须由生父自己确认或生母提出证据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确认。   基于子女是母亲自身产出的生物学特征,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关系以往是不需要加以证明的。但根据现在一般均到医院做产的状况,有时也有可能需要证据证明。如某地陈某于1988年10月在某县级医院住院做产,生下一女,起名李某。2000年7月,陈某与其夫李某富离婚,女儿由陈某抚养。2006年9月,因要求增加抚养费诉诸法院,李某富辩称女儿非其亲生,不愿支付抚养费。经DNA鉴定,李某富与李某无生物学父母子女关系。于是陈某也称女儿非其所生,又经DNA鉴定,陈某真的与李某无生物学父母子女关系。因此,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关系有时也需要加以证明。   对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关系,可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和其他人证物证加以证明。   实践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生父的争议有两种情况:   一是未婚女子所生的子女,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孩子是其所生。这种情况下,应通过生母提出的能证明子女生父的出生证、信、音像等证明和其他证人证言、物证,综合认定,不能只凭生母单方指认确定。对于是否可以强制的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而不能强制,强迫另一方必须接受亲子鉴定,极有可能侵犯人权。   二是,已婚女子所生的子女,丈夫不承认孩子是其所生。此类情况,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仍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实行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就可能引发滥诉,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社会问题。但是,对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不能要求过严,只要提交了能够证明夫妻(生母夫妻)之间有同居事实和受孕可能的证据,就应当认定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完成了其应负的举证责任。如非婚生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亲子鉴定,而对方不同意亲子鉴定,应当推定该子女是子女生母的丈夫所亲生。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4
/
本文档为【非婚生子女及其权益保护探讨——取自非婚生子女doc】,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热门搜索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