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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交纳计算方式

2012-01-19 3页 doc 28KB 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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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交纳计算方式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 1. 计算出你的月工资、薪金所得。 2. 月应纳税所得额 = 月工资、薪金所得-1600(元) 3. 月应纳税额 = 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
个人所得税交纳计算方式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 1. 计算出你的月工资、薪金所得。 2. 月应纳税所得额 = 月工资、薪金所得-1600(元) 3. 月应纳税额 = 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 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四金计算方式:    养老保险金=工资×6%+工资×25.5%    医疗保险金=工资×1%+工资×5.5%    失业保险金=工资×1%+工资×1%    住房公积金=工资×7%+工资×7%  1.养老保险        个人缴纳:缴费工资基数 x 8%        企  缴纳: 缴费工资基数 x 19%      2.医疗保险      (1) 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缴费工资基数 x 2%(进个人账户)         企  缴纳: 缴费工资基数 x 9% + 缴费工资基数 x 0.8%(0.8%部分进个人账户)     (2)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个人缴纳:3元      企  缴纳: 缴费工资基数 x 1%      3.失业保险        个人缴纳:缴费工资基数 x 0.5%        企  缴纳: 缴费工资基数 x 1.5%      4.工伤保险        企  缴纳: 缴费工资基数 x 0.4%(不同行业不同比例,一般IT业0.4%)      5.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纳:缴费工资基数 x 8%        企  缴纳: 缴费工资基数 x 8%      二、四险一金之“去脉“      1.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退休申请,填写退休审批表,按规定 报批后,按月核发退休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在退休前不幸死亡,按规定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如在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 余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按规定一 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丧葬抚恤费(病退人员除外)。      2.医疗保险         个人生病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共同费用。         (1)其中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支付下列费用:         (2)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      3.失业保险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 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 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 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等部门规定      5. 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4)偿还购  贷款本息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 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 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     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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