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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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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会保障制度null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null 日本在1868年明治维新后就开始学习德国等西方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但现代意义上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则始于1950年10月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发布“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劝告”。由此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 定义:“社会保障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办法和国家直接负担方面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救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null日本社会保障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null 日本在1868年明治维新后就开始学习德国等西方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但现代意义上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则始于1950年10月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发布“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劝告”。由此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 定义:“社会保障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办法和国家直接负担方面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救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全体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社会成员的生活”。 此后,经过5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日本形成了一个复杂而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系统。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 1. 形成和确立阶段(1945-1961年)。。 2.发展和扩充阶段(1962-1974年)。 3.反思和调整阶段(1975-1989年)。 4.改革和重塑阶段 (1990年至今)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null 1945年战败后的日本面临大量失业、普遍贫困和残疾军人、战争遗属等众多社会问题。在社会民主化改革的压力和国际社会尤其是美国占领军的监督、指导、扶助下,日本以保护全体国民的生存权和劳动权等基本人权为宗旨,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设置法》、《生活保护法》、《失业保险法》等诸多法律法规,逐步确立了生活保护制度、失业保险与劳动灾害(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制度,于1961年基本搭建完成了“全民皆年金、皆保险”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框架,使战时体制下形成的带有军国主义色彩的救贫体制成功转化为具有近现代民主色彩的社会保障体制。 1.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和确立阶段(1945-1961年) null 这一时期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在充足财力的支撑和欧洲福利国家思潮的影响下,日本财政日益重视投资关系社会民生的公共事业,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充实社会保障内容,提高社会保障标准,社会保障预算连创新高。不但真正实现了全民养老保险和全民医疗保险,还建立了儿童补贴制度和老年医疗免费制度等社会福利制度。1973年也被日本政府称为“福利元年”。 此后,日本逐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以不同阶层为对象,分成三大部分: 一是国家扶助(包括救济)——以贫困阶层为对象; 二是社会福利——以低收入阶层为对象; 三是社会保险——以一般阶层为对象。 可以说,到20世纪70年代中叶,日本初具规模的社会保障体制基本形成。 2.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扩充阶段(1962-1974年)。null 1975年开始的经济衰退,使依靠经济起飞而迅速建立起来的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因财政赤字压力而举步维艰。 在对“高福利高负担的福利国家模式”、“优先发展社会保障的方针”和“高度集权的福利行政”等思潮和政策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日本开始试图探讨向“强调社会福利分权”、“重视发挥家庭和民间资源”、“中福利中负担”的社会福利道路转型,并通过制定《雇佣保险法》、《老人保健法》和修改《国民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法》等法律制度,不断调整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事务上的权利义务分配,减少财政负担。 3.社会保障制度的反思和调整阶段(1975-1989年)。null4.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重塑阶段(1990年至今)。 2 O世纪9 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压力和危机与日俱增:一方面,经济的持续不景气,不但使政府财源紧张,而且冲击了原有的企业终身雇佣制,增加了大量失业人员;另一方面,少子化、老年化和妇女职业化的趋势,使得日本社会的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保障给付的需求急剧激增。为了应对挑战,日本加大了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变革力度。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树立“全民社保,全民支持”的新理念,重新探讨给付与负担水平,重塑政府、企业和民众的共同参与,建立一个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努力抑制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过度膨胀,减少中央财政赤字;在考虑国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保险金缴纳率,引进“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实行费用征收多元化;倡导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重视各社会团体和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改革的范围涉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基本制度。由于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很大,至少今后五年仍将继续处于这个制度重塑阶段。 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现状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现状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确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该项保障制度由国家扶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医疗、退休金、儿童津贴、事业保险以及劳工意外赔偿)、公共卫生及医疗四方面构成。广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除前四大制度外,还包括军人优抚制度和战争受害者救援制度。 此外,日本还有部分政府官员和学者主张将公营的保障性住宅政策也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因为它也可以起到尊重生存权的“社会保障”的效果。 社会保障制度分类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1 .社会保险制度。这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复杂的内容,具体又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灾害补偿(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护理保险制度五部分。 2.社会救济制度。日本的社会救济制度是指《生活保护法》规定的生活保护制度。生活保护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实施,只有当该户人家倾其所有的资产、劳动能力和亲戚资源后仍不能取得维持最低生活水准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申请。政府给予申请人的生活保护可以包括生活、教育、住宅、医疗费、护理、分娩、就业、丧葬等八项扶助中的一项或几项。各项扶助可以采用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各项标准分别制定,其中满足衣食等日常生活需求的生活扶助标准采用与一般国民的消费动向联动调整机制,以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3.社会福利制度。主要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母子单亲家庭等建设有关福利设施,提供有关福利服务,发放有关津贴。 4.公共医疗卫生制度。主要是为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精神病和毒品等与公共卫生密切相关的事项,向国民提供健康诊断、卫生检查以及下水道和垃圾处理等免疫服务。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该制度建立初期,根据当时的社会现状,政府实施以救贫和扶贫为中心的福利保障,因此,国家扶助和公共卫生两方面占有很大比重。1961年开始实施全面的公共社会福利制度,为全民提供退休金和各种保险,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的目标”。 70年代后半期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增添了一些新的福利,例如,医疗保险和退休福利、改善失业保险以及增设儿童津贴等。 1983年,《老年人健康和医疗服务法》开始实施。该法规定老年人的医疗费用不仅由国民医疗保险负担,还要由职工及其他医疗保险计划负担,以减轻国库在国民医疗保险上的指出。 随着老龄化的迅速到来和因出生率下降而引起的人口减少,使原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受到威胁,迫使日本政府不断的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如2000年日本政府通过了一揽子退休金改革、《长期医疗保险法》和《护理保险制度》等。 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日本的医疗保险主要由面向工薪族的职业健康保险和面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地域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两大体系组成,外加上一个特殊的老人保健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日本的工伤保险包括面向普通企业雇员的一般灾害补偿以及分别面向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船员的公务员灾害补偿和船员灾害补偿,保费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由雇主缴纳。其中,5人以上的企业被强制性要求加入一般灾害补偿,5人以下的企业可以自愿加入。被保险者分为四类:一般劳动者,65岁以上的高龄劳动者,合同期不满一年的短期工,合同期不满30天的临时工。 *失业保险制度 1974年,《雇用保险法》出台,以替代《失业保险法》。《雇用保险法》不仅支付失业补助,还包含预防失业、稳定雇用、开发能力等综合性政策。被保险人包括全国各行业职工,不分行业和规模,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该项保险。农林渔业的个体经营者和雇佣人数在4人以下的小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该保险向失业者支付的保险金主要包括基本津贴、学习技能津贴、寄宿津贴、丧病津贴等。 *护理保险制度。2000年开始实施的日本《护理保险法》把原来作为一种社会福利的、主要面向低收入阶层的老人公共护理服务转变成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被保险人包括6 5岁以上的第一号被保险人和40至6 5岁的第二号被保险人。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居家护理服务和设施(老人院等老人保健设施)护理服务。护理保险的待遇发放有严格的程序限定,被保险人向市町村政府提出申请后,需由市町村政府的护理认定审查会根据其认可的调查员和主治医生对申请人身体状况和康复计划的认定来决定服务的种类和时限。 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 (一)体系 现行日本养老金制度基本上是双重构造,其中底层为基础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第二层的部分,构成各自的年金制度。具体而言,企业职工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厚生年金保险构成厚生年金;公务员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共济年金的保险部分构成共济年金;个体业者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国民年金构成。 (二)资金来源养老年金的经费由雇主、职工、国家三方负担。 日本养老保险收费,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的或基本的收费,它是以提供基本支付为目的的收费;另一类则是收入高且自愿在年轻时多缴保费,老年时多得年金的人员自主选择的收费,政府也承担一部分养老保险费用。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承担全部老年基础年金1/3的金额;二是按规定负担老年基础年金免缴保费者免缴期间的支付额。 null(三)管理组织 日本养老金的中央管理组织为厚生省的年金局及社会保险厅。年金局主要负责:拟定厚生年金保险及国民年金计划;计算统计厚生年金保险及国民年金。社会保险厅主要负责年金制度和健康保险制度的实施。*社会保险厅-全国健康保険協会,日本年金機構(非公務員型公法人) 地方管理组织包括都道府县厅和地方事务所。都道府县厅负责实施国民年金制度,对国民年金基金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实施健康保险制度、船员保险制度、厚生年金保险制度,并对健康保险会、厚生年金基金、保险医疗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四)国民年金的征收方式. 在起步时采取的是个人帐户储蓄的方式,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渐引入课税方式,在征收的地方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中,提留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财源。目前的征收方法是个人帐户储蓄和课税并举。个人帐户积累方式为将来的养老金支付提供一个比较稳定的财源。赋课方式,实质上是现收现付制度,是以现有的劳动人口交纳的保险金来支付给退休人员。这种形式受人口结构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较大。日本试图取两制度之长,避其之短,所以采取了两制度并行的方式。 null      医疗保险制度由“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部分构成, “健康保险”制度设立于1922年,1927年正式实施该制度。承保对象为:拥有五人以上从业人员的事业所及国家或法人事业所雇用的职工;其他事业所的业主在征得过半雇员的同意后也可申请加入;雇用时间六个月以内的临时工和不满一个月的日工。其资金来源于雇员、事业主和政府三方面,雇员缴纳其收入的4.2%,事业主缴纳工资总额的4.2%,政府承担由其掌管的健康保险部分的16.4%,以及日工的定向补助。      “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设立于1938年,从1961年开始改为义务实施,即强制实施。其承保对象为凡居住在市町村的农业从业人员、退职者和自由职业者等。从1986年4月起,被保人的范围扩大到居住在日本的所有外国人。其资金来源于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的国民健康保险税和政府拨款。 医疗保险制度 保险费保险费关于保险费, 65岁及65岁以上人员的保险费是从这些人的退休金中扣除,由管理医疗保险的官员负责收取;40岁至64岁的被保险者的医护保险费与其健康保险费一同收取,此外还必须承担所接受服务费用的10%。 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25%来自于中央政府,12.5%来自县和地方政府,50%来自于保险费的收入。      护理保险制度护理保险制度2000年开始实施,是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 该保险制度规定:承保对象分为两种,一是65岁以上的人可以成为一等被保险者;二是加入医疗保险的40岁至64岁的人可以成为二等被保险者。 被保险者可以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保险服务: 家访看护,服务人员定期家访,帮助料理家务等; 清洁服务,服务人员定期到到家帮助被保险者洗澡等; 家庭理疗,医务人员定期到家服务,帮助被保险者进行身体机能恢复运动等; 医务人员家访,进行身体检查和营养指导等; 全天看护,在看护设施内为被保险者提供当天的各项服务; 痴呆病人的集体设施看护; 自费老人设施内的看护; 轮椅等医疗器材的使用和及特殊器材的费用补助; 医疗所需的住宅改修费用补助; 对家庭看护的支援等。 三.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五大作用三.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五大作用  对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确实起到了“稳定器”、“调节器”的作用。具体体现在 (1)保障国民生活 (2)缩小贫富差距 (3)强化宏观调控 (4)减缓周期波动 (5)开发人力资源 null          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尽管也借鉴了美欧经验,但主要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社会保障具有日本特色 一。是对社会保障涵义的界定起点高。如何确定社会保障的定义和范畴,是筹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从“劝告”中,我们可知日本在当初确定社会保障范围时,不仅包括所得保障,还包括社会福利和医疗等社会服务。事实证明,这一界定是符合战后社会保障的国际潮流的。 二。是保险费用负担全民化。日本基本上遵循被保险人、事业主和国家财政拨款“三者负担”的原则。因为政府负担的费用,实际上是靠税收得来,所以,国民皆保险的实质是“全民共同保障全民”的生活。 三。是保险费的发放体现社会救助与个人能力培养相结合。    与西欧某些“高福利”国家相比,日本社会保障费的发放掌握尺度较严,这固然与控制财政支出和国民负担的考虑有关,同时也包含着倡导个人自立、自助精神和弘扬勤劳意识等意图。比如在失业保险方面,既组织失业救济,也为失业者创造再就业的能力和机会。 四.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续-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续-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四。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可以说,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也就是相关法规不断完备和充实的过程。     一是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制定。社会保障的四个部门,均有与之相对应的法规和其他法律的有关条款,如社会保险,属于医疗领域的有《健康保险法》等,属于养老金领域的有《厚生养老金保险法》等,属于雇用领域的有《失业保险法》,属于保护领域的有《工伤事故补偿保险法》等,属于社会保险运营及管理领域的有《社会保险审议官和社会保险审查会法》等共28项。又如国家扶助及社会福利,有《生活保护法》等共17项。再如公共卫生及医疗有《医疗法》等共32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管理有法可依,确保了其严肃性与稳定性。 五。实行分权式的管理体制。有五大机构: 一为立法机构为国会。 二为行政管理机构,中央政府由厚生労働省负责,只管监督,直接运营 则由共同法人组织与下属的地方政府承担。 三为经办机构,中央办社会保障中心,地方为社会保障事务所。 四为营运机构,为全国各地的保险公司。 五为监督机构。 null社会保障審議会 社会保障審議会は厚生労働大臣の諮問機関である。厚生労働省発足に伴い、社会保障関連の8審議会を統合再編し2001年(平成13年)に設置された。実質審議は、政令で決められた分科会と、必要に応じ設置される部会で行われる。分科会は、介護給付費(介護報酬改定)、医療(特定機能病院の承認)、統計、福祉文化、医療保険保険料率の5分科会、部会が10部会、その他に特別部会がある。 所管省庁 社会保障の所管は厚生労働省である。同省の外局である社会保険庁から、2008年10月に政府管掌健康保険の事業運営を分離し、新しく全国健康保険協会(非公務員型公法人)が設立された。また、2010年1月に公的年金の事業運営を行うため、新しく日本年金機構(非公務員型公法人)が設立された。 五.日本社会保障财政状况五.日本社会保障财政状况 在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立、发展、改革的全过程中,社会保障的财政状况始终是各方关注的中心议题,也是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因和主要决定性因素。一方面,经济高速发展累积起来的高财政收入,为加速社会保障体系的筹建和扩展提供了物质前提和有利条件;另一方面,经济低迷时期,国家财政危机必然要求通过制度变革,控制不断膨胀的、刚性的社会保障支出。 从日本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构成上看,国家财政始终居于重要地位。总的来说,在收入方面,大约6成的资金来自社会保险费,3成来自财政,1成来自资产收益(见附表一)。在支出方面,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总额不断增加,占GDP的比重逐年上升,从1965年的5.98%上升至2004年的23.72%;其中,随着人口老年化的加剧,增幅最大的是养老保险费用,其次是医疗保险费用(见附表二)。根据日本政府2006年5月的预测,只有加速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致力于提高效率,才能有望适度控制社会保障的负担 社会保障收入的主要来源构成比 (单位:%) 社会保障收入的主要来源构成比 (单位:%) 社会保障费用支出 (单位:兆日元)社会保障费用支出 (单位:兆日元)社会保障费的使用     社会保障费的使用     日本的社会保障费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直接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 二是用于实施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政策、制度的费用, 即包括国家扶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公共卫生及医疗的费用,其中社会保险和公共卫生及医疗的费用占绝大部分,而且呈上升之势。 日本社会保障收益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也呈不断扩大之势。1956年度仅为5.3%,1971年度为9.5%,1980年度达16.5%,1989年度达19.2%,1996年度上升到67.5万亿日元,占国民总收入的17.2%。 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所占的比重是最低的,美国为18.7%,德国为33.3%、法国为37.7%、瑞典为53.4%。 六.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最新改革 六.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最新改革 指导思想的变化:1993年2月,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发表的报告指出:“社会保障应该是为了全民的利益,由全民来建立,由全民来支持的制度。它应该是引导人们走向21世纪共同社会的明灯。” --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开始 2000年以来,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朝着减少财政赤字、建立可持续机制的目标进一步探讨了改革思路,加大了改革力度。 社会保障审议会于2003年6月发表了《关于今后社会保障改革方向性的意见》,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改革的几个基本点: 一是与社会经济的调和。即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从给付和负担两个方面把握与经济、财政之间的协调发展。 二是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即在人口结构变动的过程中不让特定的年龄层承担过重的负担,不使给付和负担在特定的时期发生不均衡。 三是在各种制度之间进行整合。即在年金、医疗、护理等各种制度之间进行给付与负担的整合,进行年金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护理保险制度相互关联的综合性改革。 (一)护理保险制度建立与改革(一)护理保险制度建立与改革2000年建立 建立护理保险的目的,主要内容,意义 2003年4月护理制度进行了实施以来的首次调整,根据当时工资和物价的下降趋势,启用了新的护理报酬定价,设施服务平均下调4%,居家服务平均增加0.1%,整体下调2.3%。 2005年6月《护理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重新规定了轻度者的给付内容和提供方式,新设以轻度者为对象的预防给付,向重视预防型体系转变; ② 确立新的与社区紧密相连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③ 调整设施给付,将设施利用者的居住费和伙食费剔除出‘给付待遇,同时根据收入水平设定负担上限; ④ 根据负担能力细化保险费的设定,减轻低收入者的保费负担。 (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背景:随着人口的少子老龄化,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越来越少、领取人越来越多,再加上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上约1/3的人没有缴纳国民年金保费,公共年金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 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基本明确10年内养老金待遇与缴费的状况。厚生年金的保费每年提高0.34 5%,在2017年度提升到18.3%后保持不变。国民年金的保费每年提高280日元,在201 7年度提升到1 6 9 00日元后保持不变。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下限高于就业人员平均收入的5 0%以上。 第二,改变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机制。改变原来“开始领取养老金时按工资增长率,以后按物价增长率调整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机制,根据宏观经济指数调整养老金,即根据社会整体的工资总额增长率调整。这样在在职职工减少的情况下,即使平均工资增长,养老金也不会大幅增长。 第三,提高基础年金中的财政负担比例。从2004年开始到2009年逐渐把基础年金中的财政负担比例从1/3提高到1/2。 (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0年政府进行了医药品定价改革,所有药品统一定价,只允许在统一价格上下2%浮动;同时,进行了诊疗体系改革,鼓励患者从费用较高的大医院转移到诊疗所看病,根据技术的难易改革手术费的定价体系. 2002年修改的《健康保险法》规定,从2003年4月起将工薪族被保险者的医疗负担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将所有3岁以下儿童医疗费负担统一为20%。 2002年10月对老年保健制度进行了三项改革: 一是从2002年10月起用5年时间逐步将老人保健制度的对象年龄提高到75岁 二是提高70岁以上老人门诊和住院费的自费额度; 三是用5年时间逐步将财政负担比率从3成增加到5成,将保险费负担从7成减少到5成。 续-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续-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6年议会通过的《医疗制度改革大纲》决定分阶段修订《健康保险法》,更加注重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效率,更加注重疾病预防体系的建设。 2006年10月开始实施的内容包括: *拥有与在职职工相当收入的老人的医疗费自我负担部分从2成提高到3成; *提高疗养住院老人的伙食费和居住费负担; *高额疗养费的自费负担限额提高到与包括奖金等收入在内的报酬总额相当的水准,并适当考虑照顾低收入者; *重建保险诊治和保险外诊治的合并使用。 2008年以后开始实施的改革措施主要有: *将7 0-74岁的老年患者医疗费自费负担比例从1成提高到2成; *2008年4月起将所有义务教育前的婴幼儿的医疗费自费负担比例统一为2成; *新建以75岁以上的后期老年人为对象的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 *将政府掌管健康保险的公团法人化; *将疗养病床限定÷接受医疗需求高的少数患者。 (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由于经济不景气,日本失业率上升,原有的终身雇佣制发生松动,短期劳动者和临时工增加, 为此,2000年4月和2003年5月日本两次修改了《雇佣保险法》。 把失业保险费率从1.15%提高到1.6%,同时降低了参保条件,规定每星期工作20小时以上,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就可以加入失业保险。此外进一步加大了对促进就业的投入。 (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五)其他的重要改革议题(五)其他的重要改革议题 当前日本各界对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改革的重要议题还有: 面对5千万社会保险丢失的丑闻,应当如何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提高整个系统的运行效率; 社会保障的财源应当采取税收还是保险费方式征收; 面对较低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率,应当如何增加行政管理手段,严格法律责任; 在生活保护制度等方面,如何既加强对享受者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并追缴少部分人骗取最低生活费,又送一步完善申报和审查程序,减轻申请者的心理负担,保证真正需要救助者方便快捷的获得救助; 如何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制度,鼓励年轻夫妇增加生育,防止以后劳动力资源的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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