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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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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 PEOPLE'S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2008·第2期 人民检察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 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 提,依然是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客观 上,不仅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且要求该结果由违反交通运 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刑 法上的过失。 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以行...
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
PEOPLE'S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2008·第2期 人民检察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 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 提,依然是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客观 上,不仅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且要求该结果由违反交通运 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刑 法上的过失。 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以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为前提,而行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又需 要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于交通事故往往由多种原 因引起,交通管理部门不仅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责 任,而且认定责任程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 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 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 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在实践中,交通 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与对行为人是否违反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其违反程度的认定,几乎是完 全一致的。换言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 门只是根据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其 违反程度,确定行为人负有何种责任。然而,道路交 通管理法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存在明显区别;道路 交通管理法上的责任 (以下简称为道交法责任),明 显不同于刑事责任。也因为如此,确定道交法责任, 并不完全是为了确定刑事责任。所以,刑事司法部门 不应当直接根据道交法责任确定刑事责任。但是,在 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以道交法责任认定取 代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现象。这是亟待解 决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责任与交通肇事罪 刑事责任的关系 道交法责任与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关系,主 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有的道交法责任基本上 导致刑事责任。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 条的规定,在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 行道的情况下,机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使。机动车 驾驶人在人行道上行驶,撞死行人的,在道交法上会 负全部责任,在刑法上也会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 责任。(2)有的道交法责任根本不可能导致刑事责 任。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 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如果驾驶人单纯违反该规定的,不可能承担任何刑 事责任。(3)有的道交法责任只是在行为构成交通肇 事罪的前提下影响法定刑的选择与量刑,而不能成 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换 言之,有的道交法责任只能在定罪的前提下影响量 刑,而不能影响定罪。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 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一方面,如果行 为人对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并不承担责任,只 是事后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就不可能承担交 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对造成 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其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实务研究 交通肇事的 刑事责任认定 │张明楷 $ 5 PEOPLE'S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2008·第2期 人民检察 事后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才有可能影 响量刑。①(4)有的道交法责任是否导致交通肇事罪 的刑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取决于违章行为是否发 生结果的原因,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是否存在 刑法上的过失。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 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 有取得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实际上可以分为不 同情形。第一,没有经过任何训练的人,驾驶机动车 造成交通事故的,不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还可能 成立故意犯罪。第二,经过一定训练但缺乏足够技能 的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也会构成交 通肇事罪。第三,经过了长时间训练具备充分驾驶能 力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则需要分析造 成交通事故的客观原因与主观罪过;倘若完全由于 被害人或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了交通事故,驾驶者就 不能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只能承担道交法 责任。所以,并非任何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 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都负刑事责任。 二、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认定的注意事项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第九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 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 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显然,交通管理部门只是 根据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认定责任。他们在认定当 事人的责任时,并没有考虑刑事责任的根据与条件。 换言之,交通管理部门常常只是简单地综合行为人 违章的多少与情节,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特别 规定作出责任认定。在许多场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责 任认定,基本上只是说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原因, 而不是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责任”。所以, 刑事司法机关在认定刑事责任时,不能仅以交通管 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为根据,而应以交通肇事罪的构 成要件为依据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 事责任。特别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 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机关必须分 析行为人的违章行为是否是造成伤亡结果的原因。 换言之,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且在道交法上 负全部责任,但如果该违章行为并不是伤亡结果原 因的,行为人不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 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 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为了顺 利处理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而不是为了确定刑 事责任。而且该条规定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逃 逸行为,原因不可能发生在结果之后,逃逸行为不可 能成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可是,刑事司法实践中 却存在直接将这种道交法责任作为刑事责任根据的 不正常现象。 例如,某日凌晨4点半左右,钟某驾驶一辆拖拉 机替人送货。途中,钟某停下拖拉机到路旁方便。当他 正准备上拖拉机时,一辆小客车飞速驶来,撞到拖拉 机的尾部,小客车司机当场死亡,车上6名乘客均不 同程度受伤。钟某用手机拨打110,谎称自己在路上 看到车祸,然后驾驶拖拉机逃离现场。办案检察官说: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 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 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钟某本来没有很大的责 任,但他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了,因此他要面 对有罪指控。”“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钟某依法 提起公诉。”[1]但是,这一指控殊有不当。首先,交通肇 事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过失犯罪也有实行行为;然 而,死亡结果发生后的逃逸行为,绝对不可能成为交 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其次,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只有发生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 果,才成立交通肇事罪。而在本案的钟某逃逸之前,伤 亡结果就已经发生,逃逸行为不可能成为伤亡结果的 原因。既然如此,就不能认定钟某的逃逸行为造成了 伤亡结果。最后,钟某对伤亡结果也没有刑法上的过 失。检察院之所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钟某依法提起 公诉,显然是混淆了道交法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直接将道交法责任等同于刑事责任。 再如,2007年 1月 20日晚上 9时 30分,王氏 兄弟二人驾驶自家的农用三轮车收完玉米后,在赶 往锦州港送粮途中,二人突然觉得自家车后部被什 实务研究 ①严格地说,并不是必然影响量刑。因为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没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是不能作刑法评价的。 6 PEOPLE'S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2008·第2期 人民检察实务研究 么撞了一下。他们急忙下车看个究竟,发现有一辆小 轿车的前车盖挂在自家车的后面,而自家车并无大 碍,便摘下小轿车车盖一跑了之。次日,兄弟俩投案 自首。后来,他们得知肇事的年轻司机因为酒后驾驶 无牌照轿车而撞车身亡,车内另有一人受伤。交通管 理部门因王氏兄弟逃逸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某法院据此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王氏兄弟有期徒 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可是,在轿车司机死亡之前, 王氏兄弟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王 氏兄弟事后违章的行为,不可能成为轿车司机死亡 的原因。不难看出,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将王氏兄弟单 纯的事后逃逸这一道交法责任,直接上升为刑事责 任。换言之,法院直接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当作犯罪 行为处理。这是极不妥当的。 概言之,交通肇事罪中的危害结果必须由违反 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 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倘若结果的发生超出 了规范保护目的,也不能认定为本罪。例如,交通运 输管理法规禁止酒后驾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驾驶 者因为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进而造成 交通事故。如果酒后驾驶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 者丧失,而是由于行人横穿高速公路造成其死亡的, 对驾驶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再如,禁止驾驶没 有经过年检的车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车辆故障 导致交通事故。如果行为人驾驶没有年检的车辆,但 该车并无故障,而是由于被害人横穿高速公路造成 了交通事故,对行为人也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② 第二,在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 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机关必须判 断行为人对伤亡结果是否存在过失。换言之,即使违 章行为造成了伤亡结果,且行为人负有道交法责任, 但如果行为人对伤亡结果没有过失的,也不承担交 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 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 不符合技术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倘若行 为人驾驶了刹车失灵的车辆进而导致他人伤亡的,必 然在道交法上负全部责任。但是,不能据此直接认定 行为人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例如,某单位因需 要卡车从事长途运输,便事先将卡车送进检修厂检 修。检修后的次日,由甲驾驶卡车从事长途运输。当甲 驾驶卡车进入某县城一条很长的下坡街道时,刹车突 然失灵,导致二人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甲负全部 责任,死者没有任何过错。但是,刑事司法机关不应当 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虽然甲客观上驾驶了 “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也造成了死亡结果,但是,甲根本 不能预见卡车有安全隐患,不能预见自己驾驶该卡车 的行为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因而不具有刑法上的过 失。倘若因为甲负有道交法上的全部责任,而认定其 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是严格责任的做法,违反了 我国刑法所采取的责任主义原则。 第三,在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行为人的多项违章 行为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 况下,刑事司法机关必须判断各项违章行为在刑法 上的意义与作用。换言之,即使违章行为造成了伤亡 结果,且行为人在道交法上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但如果行为人在刑法上对伤亡结果仅负次要责任 的,也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了难计其数的违章行 为,行为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的违章行为越多,被交 通管理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可能性就 越大。但是,行为人的诸多违章行为,并非都是交通 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并非都是造成伤亡结果的原因; 行为人对多项违章行为的结果,也不一定都具有刑 法上的过失。所以,刑事司法机关应当仔细区分具有 刑法意义的违章行为与不具有刑法意义的违章行 为,而不能将一切违章行为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 构成要件行为。 例如,甲于某日晚驾驶机动车在中间有隔离栏 杆的机动车道上行驶时,撞倒了在机动车道内侧逆 向骑自行车的乙。甲立即拨打110,乙被及时送住医 院;甲将车辆留在现场,让亲属在现场等候处理,但 ②1991年9月22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 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 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 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该处理办法虽然已经废 止,但该条规定的内容是妥当的。 7 PEOPLE'S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2008·第2期 人民检察 本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乙因抢救无效而死 亡。交通管理部门基于以下三项事实认定甲负有主要 责任:第一,甲当时正在使用手机接听电话;第二,甲 驾驶的车辆灯光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第三,甲事后逃 逸。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或许是没有缺陷与问题 的,但是,刑事司法机关不能据此认定甲的行为构成 交通肇事罪。因为在本案中,只有第一项违章行为具 有刑法上的意义,即甲驾车时使用手机的行为,可能 导致其分散注意力。而第二、三项违章行为不能成为 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根据。就第二项违章行为而言,甲 是根本没有过错的。一般驾驶者没有检测灯光的设备 与技术,而是完全委任于车辆检测、检修部门。当甲驾 驶着定期检测、检修的车辆时,即使灯光没有达到规 定要求,也不能归责于甲。就第三项违章行为而言,逃 逸显然不是乙死亡的原因。因为乙并非因没有得到救 助而死亡,而是在得到及时救助的情况下死亡的。既 然如此,就不能将死亡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不难看 出,如果在刑法上排除了上述第二、三项违章行为后, 甲就不可能在刑法上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与同等责 任,只能负次要责任。而一旦甲在刑法上只能对该事 故负次要责任,那么,就不宜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 事罪。由此可见,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 不是道交法上的诸多责任的简单相加。 第四,交通管理部门基于推定所认定的道交法 责任,不能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的根据。 换言之,在刑法上,虽然可以基于客观事实推定行为 人主观上具有某种认识,但只能基于证据认定存在 某种客观事实,而不应推定存在某种客观事实。 例如,当驾驶车辆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条件报案而 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时,交通管理部门常常推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而在机 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条 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 无法认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一般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 要责任,非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这种推定的责任 或许有利于处理双方当事人的道交法责任,但不能依 据这种推定处理刑法上的责任。因为在刑事诉讼中, 必须贯彻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在 各种证据不能证明伤亡结果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对伤亡结果负担刑事责任。 再如,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管 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时,会根据相关法规推 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刑事司法机关 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必须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真 相,而不能推定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仅以交通 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为根据。事实上,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的责任,只能对刑事司 法机关认定交通肇事罪起参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行为人对交通事 故责任的有无、大小规定了行为人是否承担交通肇 事罪的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轻重。例 如,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交通肇 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 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 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 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 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 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 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 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 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 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 离事故现场的。”下级刑事司法机关习惯于从字面上 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而没有将这一规定与刑法的 相关规定结合起来理解和适用。其实,上述规定并不 是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而是在行为符合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为了限制交通肇 事罪的处罚范围所作的规定。因此,刑事司法机关在 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 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 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避免直 接将道交法责任转移为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汤玉婷,范福华.意外被撞逃跑 “跑”来有罪指控[N].检察 日报,2007-2-5(1). [2]傅梧桐.被人追尾本无责 何苦逃逸又自首[N].检察日报, 2007-6-9(4). [编辑:张志勇] 实务研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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