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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率

2012-01-29 1页 doc 182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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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率增值税 税率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备注 基本税率 17% 铜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镍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纯氯化钠、未焙烧的黄铁矿、石英、云母粉、天然硫酸钡(重晶石)等。麦芽、复合胶、人发。 低税率 13% 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及其他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 农产品:干姜、姜黄橄榄油、 2. 音像制品:正...
2011年税率
增值税 税率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备注 基本税率 17% 铜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镍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纯氯化钠、未焙烧的黄铁矿、石英、云母粉、天然硫酸钡(重晶石)等。麦芽、复合胶、人发。 低税率 13% 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及其他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 农产品:干姜、姜黄橄榄油、 2. 音像制品:正版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片和激光视盘。 3. 电子出版物: 4. 二甲醚 零税率 大部门出口产品,但不是全部。 征收率 3% 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简易征收办法。 4%减半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 2%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 4%减半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应纳税额=销售额*2%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6% 1.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5万千瓦以下,包含)生产的电力。 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 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 自来水 6.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 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按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另售的免税品。 注1:零税率不等于免税,区别:出口货物免税仅指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零税率指对出口货物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产品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税款。 注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劳务的应税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3: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注4: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消费税 税目 税率 1、 烟 1. 卷烟 (1) 甲类卷烟 (2) 乙类卷烟 (3) 批发环节 2. 雪茄烟 3. 烟丝 56%加0.03元/支(生产环节) 36%加0.03元/支(生产环节) 5% 36% 30% 2、 酒及酒精 1. 白酒 2. 黄酒 3. 啤酒 (1) 甲类啤酒 (2) 乙类啤酒 4. 其他酒 5. 酒精 20%加0.5元/500克 (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化妆品 30% 4、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6、 成品油 1. 汽油 (1) 含铅汽油 (2) 无铅汽油 2. 柴油 3. 航空煤油 4. 石脑油 5. 溶剂油 6. 润滑油 7. 燃料油 1.40元/升 1.00元/升 0.80元/升 0.80元/升 1.00元/升 1.00元/升 1.00元/升 0.8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8、 摩托车 1.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9、 小汽车 1. 乘用车 (1)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 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 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 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 3% 5% 9% 12% 25% 40% 5% 10、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11、 高档手表 20% 12、 游艇 10% 13、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14、 实木地板 5% 注1: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注2:粮食白酒税率20% 营业税 税目 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3%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5% 娱乐业 5%-20% 注:娱乐业具体使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税法的幅度内决定。 城建税 税目 税率 市区 7% 县城、镇 5%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 1% 注1:城建税税率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 注2: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照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1) 由委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 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资源税 税目 税率 原油:开采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8-30元/吨 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产生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0.3-8元/吨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氟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黏土、高岭石土、耐火黏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天然硫、磷矿石等 0.5-20元/吨、克拉或立方米 黑色金属矿原矿: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2-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钒矿石(含石煤钒)、 0.4-30元/吨或立方米挖出量 盐:固定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卤水)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10-60元/吨 2-10元/吨 注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注2: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注3: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5%。 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超过50%至100%的部分 40% 5%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 50% 15%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房产税 税目 税率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 1.2% 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 12%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级别 人口 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 50万以上 1.5-30 中等城市 20万-50万 1.2-24 小城市 20万以下 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耕地资源税 级别 每平方米税额(元)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 10-50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 8-40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 6-30 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 5-25 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车辆购置税 实行统一比例税率10%。 车船税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元)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中型客车) (小型客车) (微型客车) 每辆 60-660 480-660 420-660 360-660 60-480 包括电车 (大于或等于20人) (大于9且小于20人) (小于或等于9人)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按自重每吨 16-120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120 摩托车 每辆 36-180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201-2000吨 2001-10000吨 10001吨及其以上 按净吨位每吨 3-6 3元 4元 5元 6元 拖船或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 确定税额总的原则: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车船;人力车的税负轻于畜力车;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船舶。 印花税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人 说明 购销 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写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建设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财产 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金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货物运输合同 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收取的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记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产权转移书据 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记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权利、许可证照 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受领人 契税 实行3%-5%的幅度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 企业所得税 税目 税率 备注 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5% 基本税率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场所的,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0% (实际征税时适用10%税率) 低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不超过500元 5% 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 10% 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 15% 超过5000-20000元的部分 20% 超过20000-40000元的部分 25% 超过40000-60000元的部分 30% 超过60000-80000元的部分 35% 超过80000-100000元的部分 40%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关税 税种 税率 备注 进口税率 (包括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对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收;反之按优惠税率征收。 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税率 特别关税 (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贴补税、保障性关税) 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收。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收。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以下情况除外: (1) 按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做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收。 (2)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报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收。 (3)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收。 (4)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收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收。 (5) 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收。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起订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收。 (6) 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收。 (7) 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收。 (8) 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收。 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适用最惠国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与上一内容同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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