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输了官司

2012-01-31 2页 doc 25KB 26阅读

用户头像

is_852287

暂无简介

举报
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输了官司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王某的2万元打了水漂 [案情]   原告王秀   被告王彦军   2004年8月30日,被告给案外人王文龙担保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还款期限。王文龙于2007年11月份死亡,期间原告经常向王文龙索要此款,最后一次原告向王文龙索要此款的时间是2007年11月份王文龙死前10天左右。自借款之日至原告起诉期间,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过担保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偿还欠款20000元。   [裁判]   法院认为,自借款之日至原告起诉期间,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过担保权...
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输了官司
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王某的2万元打了水漂 [案情]   原告王秀   被告王彦军   2004年8月30日,被告给案外人王文龙担保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还款期限。王文龙于2007年11月份死亡,期间原告经常向王文龙索要此款,最后一次原告向王文龙索要此款的时间是2007年11月份王文龙死前10天左右。自借款之日至原告起诉期间,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过担保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偿还欠款20000元。   [裁判]   法院认为,自借款之日至原告起诉期间,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过担保权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主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原告与被告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应认定被告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因原告与主债务人王文龙之间未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主债务人王文龙履行,因此原告向主债务人索要借款应视为主债务履行宽限期届满,自该时起原告应在6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本案原告经常向主债务人索要借款,最后一次主张权利的时间是2007年11月份主债务人王文龙死前10天左右,此前后至原告起诉,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担保责任,很明显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
本文档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输了官司】,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