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企业年金释疑

2012-02-01 50页 doc 398KB 24阅读

用户头像

is_180763

暂无简介

举报
企业年金释疑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具有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     保护基金财产,是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首要职责。为保护基金财产安全和受益人的利益,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安全放置基金财产的措施、忠于职守的专业人员以及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内部管理控制和技术系统支持等。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托管人参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为其提供服务,并在违约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保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的利益的必然要求。因此...
企业年金释疑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具有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     保护基金财产,是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首要职责。为保护基金财产安全和受益人的利益,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安全放置基金财产的措施、忠于职守的专业人员以及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内部管理控制和技术系统支持等。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托管人参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为其提供服务,并在违约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保护参与企业年金的职工的利益的必然要求。因此,托管人首先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此外,托管业务是一项金融业务,开展相应业务的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其设立必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担任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托管人。在境内注册的法人,是我国法人,诉讼管辖地在我国境内,适用我国的法律,有利于保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利益。不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不得担任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是托管人的首要职责,托管人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是对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职责的严重违反,从根本上违背了托管合同签订的目的,是重大的违约行为。因此,在上述情形出现后,必须终止托管人的托管职责,并应根据其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受托人和托管人签订托管合同,委托托管人代为处理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相关事务,是为了实现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等目的。这些目的需要托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相关义务来实现。如果托管人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就会影响受托人委托目的的实现,甚至造成其无法实现,损害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从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出发,应当终止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托管人是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专门机构,具有法人地位。托管人解散和或者被撤销时,其法人资格消灭,职责当然终止。托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宣告破产,无法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其托管职责应当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在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接管,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因丧失信用和经营活动受到严重限制,也不适合再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其职责应当终止。 如果企业年金基金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需要调整,由哪些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刚刚起步,为推动企业年金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受益人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的合法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将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 管理费或托管费的调整包括向上调整和向下调整以及禁止收费。适时是指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当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状况、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机构市场结构及其承受程度,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何理解,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该款是关于新托管人产生的规定。本办法规定,受托人负责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的中介服务机构,这既是受托人的权利,更是受托人的义务。因此,当原托管人的职责终止后,应当由受托人来选择新的托管人。本着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受托人选择新的托管人需要履行一系列的程序来保证托管人的质量;另一方面,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具有连续性和不间断性,相应的要求托管业务也必须保持连续性和不间断性,为了保证托管服务的质量,保障投资管理运作的正常进行,客观上要求托管人的选择过程不能无限期拖延,而应当有一个时间限制。从以上两个方面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办法规定,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是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托管人的首要职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形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本办法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安全保管基金的资产,就是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要对其托管的各种形态的基金财产负有保证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是信托财产,根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确保不同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托管人对其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都应当分别设置账户,具体来说,就是为不同的企业年金基金分别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同时将不同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和证券都分别存入为该基金所设置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中。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投资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必然会发生资金或证券的清算、交割事宜,而属于基金财产的资金和证券都由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托管。因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的职责当然应由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合同的约定,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托管人的法人资格?   企业年金托管人应当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托管人参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为其提供服务,并在违约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保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的利益的必然要求。因此,托管人首先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此外,托管业务是一项金融业务,开展相应业务的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其设立必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担任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托管人。在境内注册的法人,是我国法人,诉讼管辖地在我国境内,适用我国的法律,有利于保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利益。不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不得担任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 企业年金委托合同   受托人有自己管理的义务,又被称为亲自管理处分信托事务的义务。《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由于受本办法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受托人在不能亲自管理或委托他人处理部分信托事务更能体现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时,有责任为受托财产选择符合要求的,能够处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事务的人,由他们代理处理相关的业务。   受托人将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业务委托给其他法人机构时,根据《合同法》须与它们分别签订合同,这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人是委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代理人,他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处理年金基金财产,这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合同关系不同。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负有全责,账户管理、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仅对委托合同中确定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企业年金信托合同 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按照本办法规定,他们之间应依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托合同关系。信托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确定了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的职责、法律责任和义务。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合同的要件应当具有但不限于以下六项内容:一是信托目的;二是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是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是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是受托人的职责;六是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清算流程图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清算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买卖、回购交易等所发生的资金清算。     1、企业年金基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生债券现货买卖、回购业务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将该笔业务的“成交通知单”加盖投资管理人业务章后发送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     2、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中,采取双人复核的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后,打印出交割单,加盖企业年金基金资金清算专用章,传送投资管理人,原件存档。     3、债券结算成功后,按照成交通知单约定的结算日期,制作资金清算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负责查询资金到账情况,资金未到账时,要查明原因,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清算流程如图所示: 如果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要注销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应当如何办理?   结算参与人申请注销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时,在与中国结算公司结清证券登记结算相关的债权债务后,可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划付结算备付金余额和结算互保基金余额。 企业年金托管人应如何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企业年金托管人应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投资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必然会发生资金或证券的清算、交割事宜,而属于基金财产的资金和证券都由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托管。因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的职责当然应由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合同的约定,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企业年金托管人应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托管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须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因此,托管人应按照其要求的种类和格式向其提交托管报告,是托管人必须履行的职责。托管报告应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及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 企业年金托管人以什么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通常以资金和证券两种形式存在。资金一般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和本办法允许投资的其它证券品种。要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和便于核算,托管人就必须应受托人要求按照规定为企业年金基金分别开立相应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金应存入资金账户,证券存入证券账户,预留印鉴和账户卡由托管人保管。为了与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维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职工的利益,企业年金基金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都应当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而不能以其他人的名义开设。 企业年金托管人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企业年金托管人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这是指能够迅速准确地接收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依法按照投资指令,办理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业务的系统。基金托管人负责托管基金资产,但是基金资产的构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资产,基金资产的具体形态在不断发生变化,基金要和外界发生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等行为。从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需要出发,托管人应负责办理基金的资金清算和交割业务;为了维护受益人利益,要求托管人在办理上述业务过程中,必须保证业务处理的安全性高、时间快和成本低。因此,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是担任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托管人的必要条件之一。 企业年金托管人资产要求   企业年金托管人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托管人作为为企业年金基金服务的机构,责任重大,必须具有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净资产反映了一个企业当前资本实力和财务状况,比注册资本更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维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职工利益,本办法规定只有符合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的条件,才能够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资格。 企业年金托管人的资格   企业年金托管人应是专业托管机构。企业年金基金不仅财产数额巨大,而且作为养老基金,对安全性的要求很高,因此,担任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机构应当由具有良好的信誉和雄厚的实力、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的专业机构担任。本办法规定可担任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专业机构包括两个类型:一类是商业银行;另一类是其它专业机构。   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是社会信用中介,本身是存款机构,并承担着社会的支付和结算功能;依照现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严格的资格条件,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的防范措施等。因此,商业银行资本雄厚,专业管理力量强大,技术设施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同时还具备完善的结算系统和支付系统。可以说,商业银行担任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有利于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随着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的发展,企业年金基金的新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形式也将不断地出现,不仅会有托管银行,而且还会出现专门的托管公司。新机构的加入将有利于行业竞争,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这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发展是有利的。本条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托管业务的企业法人,其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成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须经有关监管备案,并经劳动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 企业年金托管人的资格规定 企业年金托管人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这是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保存资料的职责。托管人对其进行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应当做出记录、登记账册、编制报表以及其他反映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资料,以便于企业职工、投资管理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和其托管的有关信息,为投资、管理或监督决策提供依据。企业年金计划是一项长期计划,本办法对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规定其保管年限不得少于15年,其保管期限为其担任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期间及其停止担任托管人之日起15年,这是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必须承担的职责。 企业年金托管人应如何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企业年金托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包含两层意思:   一方面,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由于新增缴费,受托人可能会扩大委托投资管理资产规模,这种情况下,托管人应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及时向原投资管理人追加投资管理资产额度或向新选投资管理人分配年金基金财产。 另一方面,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有一个托管人,但是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多个投资组合,委托不同的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在一个托管人托管多个投资组合的情况下,托管人就需要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向不同的投资经理人分配投资额度,以确定其投资管理人可以运用的基金财产。 企业年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是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托管人的首要职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形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本办法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安全保管基金的资产,就是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要对其托管的各种形态的基金财产负有保证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企业年金托管人应具有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 保护基金财产,是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首要职责。为保护基金财产安全和受益人的利益,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安全放置基金财产的措施、忠于职守的专业人员以及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内部管理控制和技术系统支持等。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资产; (五)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年金计划变更托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企业年金计划变更托管人后,应当委托新的托管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二) 受托人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 (三)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或总行对分行开办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五) 加盖托管人授权印章的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 受托人与新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 (七) 证券账户卡; (八) 原托管人出具的解除托管关系确认书; (九)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 中国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变更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的,中国结算公司在审核上述规定材料无误后,可予变更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并留存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企业年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企业年金托管人应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托管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由于托管人是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中枢之一,其在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待遇支付、投资运营收益记入、投资额度分配等环节中都承担了重要工作,为保证账实相符、防止错误发生,维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职工的利益,托管人需要及时同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资料和数据。   为了促使投资管理人严格按照有关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恪尽职守的态度安全、稳健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防止其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牟取私利,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有必要由托管人承担监督投资管理人运作的职责。 企业年金托管人的设施要求   企业年金托管人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营业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点,办理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必须具有营业场所,同时还应具有保证营业安全、财产安全的防范措施以及办理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这些都是履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职责,保证基金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托管人应当具备这些条件。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的违法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的投资指令负有通知义务和报告义务。为便于及时纠正错误的投资行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发生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有关情况,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同时应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认真履行通知义务和报告义务,违反这两项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企业年金托管人应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过程中,由于企业和职工的供款而发生资金流入,职工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如退休、离职、死亡等)而发生资金流出;企业年金基金的具体形态也由于财产在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和债券等不同的金融工具之间转换而发生变化,其价值也随着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变化而发生变动,要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就要对其运作过程进行如实的记录,对其价值进行正确的估算。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有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的职责,其中,托管人是主会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并且通过对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检查,确保核算和估值的准确性,这能够更好地保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的利益。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规定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上述七项条件外,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还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金融监管部门等机构的规章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有依法拒绝执行的权利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据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同时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也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为了实现有效的监督,应当赋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以相应的监督手段。因此,本条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有依法拒绝执行的权利。行使这项权利的法定条件是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的约定,并且尚未依据交易程序生效;如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则托管人不得行使拒绝执行权,而应按规定办理清算、交割,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后,新的托管人即担负其托管职责,接办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业务。而从原托管人的职责终止到新的托管人产生,通常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根据上款规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为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料的完整,避免因资料丢失、毁损而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和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这段时间内,仍然应由原托管人担负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料的责任。新的托管人产生后,原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向新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移交托管业务,同时,新的托管人也应当及时接收业务,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尽快步入正常轨道。 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有什么特殊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受托人的委托,为企业年金基金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组合开立,账户名称为企业年金计划和委托人的联名。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最多可开立十个证券账户,经中国证监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行批准的除外。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根据《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是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须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托管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账户卡挂失补办、账户注销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可参考本书的第307条问答。 托管人申请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按中国结算公司有关机构账户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对于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名称问题,管理层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与托管人联名的方式,这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证券法》规定,必须是自然人和法人才有资格开设证券账户,而企业年金基金不是一个法人组织,因此,为了合理规避法律上的障碍,需要寻找一个法人机构与企业年金基金进行联名。同时,根据《试行办法》规定,为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性,在开设账户时必须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况且,用托管人联名,在市场中已有先例。如外国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等,都采取的是与托管人联名的方式。 另外,针对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大的特点,可以容许其开设10个账户,委托多个投资管理人去运作。这样,既方便管理,又防止无数量限制账户的开设带来的投资风险,还为特大型企业可能开设较多账户留有余地。 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托合同有哪些特殊规定?   企业和职工(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须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也须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所有签订的书面信托合同和委托合同,必须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的复核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独立进行账簿设置、账套管理、账务处理及企业年金基金净值计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包括缴费归集形成的资产余额、已分配的委托投资资产余额和投资收益)的账务,托管人按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委托投资资产会计核算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年金基金账务的复核 企业年金基金账务的复核指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以《试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托管人托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的会计账务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核对,以及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投资资产会计账务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核对的过程。 (二)企业年金基金可用头寸的复核 企业年金基金可用头寸指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账户的余额和当日场内证券交易买卖轧差的合计数额。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企业年金基金的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并根据当日场内证券交易清算情况计算生成企业年金基金可用头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对托管人提供的企业年金基金头寸结果进行复核。 (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复核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复核指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以《试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托管人托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以及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投资资产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的过程。 (四)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复核   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复核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出具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企业年金基金经营业绩表及净值变动表等报表内容进行核对的过程。 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的内容   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业务: 1、证券交易及其清算。 企业年金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回购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交易和清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 2、权益事项。 权益事项是指与企业年金基金持有证券有关的,所有涉及该证券权益变动并进而影响企业年金基金权益变动的事项。包括新股、红股、红利、配股核算。 3、长期手工凭证。 长期手工凭证用于对企业年金基金在会计年度或费用期间内的某些以固定方式发生、固定方式核算的项目进行专门会计处理,应用的范围包括计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托管费,计提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利息,预提、摊销费用等的核算。 4、估值结果。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准确、合规估值是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要求,其估值结果也是企业年金基金会计的重要核算内容。 5、本期收益及收益分配的核算。 它是指会计期末结转企业年金基金损益,并按照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收益分配进行的核算。 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流程图(图)   日常会计运作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估值之前完成所有场内、场外凭证的会计处理。然后,运用估值程序对当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并根据估值结果自动生成估值增值或减值凭证,得出当日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估值增值以及头寸结果。 月末及其他会计运作 月末在完成当日的会计处理后结转当月的所有收入、费用类科目,然后出具当月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净值变动表。季末根据受托人和监管部门要求编制企业年金基金季度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年末时应根据受托人和监管部门要求编制企业年金基金年度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总括反映一定期间企业年金基金的经营活动、财务成果及净值变动情况的一种报告文件。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年金基金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注。资产负债表反映一定时期资产、负债和持有人权益的情况,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等于负债加持有人权益;经营业绩表反映一定期间内企业年金基金经营业绩情况;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变动表反映一定时期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变动情况。 基金托管人有什么由来?   从历史上看,托管人是随着专业理财制度的发展而出现的。在基金业发展的初期,由于资产保管、投资运作等职责集于基金管理人一身,出现了多起不良基金管理人侵吞客户资产的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鉴于此,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要将基金资产委托给第三方进行托管,明确了托管的法律地位。托管人的引入,形成了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在养老基金发展的初期,并没有引入托管人制度,但是20世纪60年代末期和70年代初期美国发生了一系列雇主侵害公司员工养老金收益的事件,美国政府开始加强对养老基金的规范。1974年,美国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明确要求在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中,受托人要将基金资产交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托管。这一的通过,有效保护了广大员工的利益,大大促进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发展。近年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本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都纷纷通过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在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引入托管人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如何签署受托管理合同?   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担负企业年金基金安全保管等职责。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是否忠实履行其职责,直接关系到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的利益能否实现。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应当对其托管进行审计:一是可以让有关当事人了解托管人在任期间的基金财产保管情况;二是可以及时发现托管人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三是使新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了解接收时基金财产的具体情况。为此,本条规定,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进行审计,制作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将审计报告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关于企业年金新托管人产生以及托管业务移交和接收责任的规定       一、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该款是关于新托管人产生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受托人负责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的中介服务机构,这既是受托人的权利,更是受托人的义务。因此,当原托管人的职责终止后,应当由受托人来选择新的托管人。本着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受托人选择新的托管人需要履行一系列的程序来保证托管人的质量;另一方面,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具有连续性和不间断性,相应的要求托管业务也必须保持连续性和不间断性,为了保证托管服务的质量,保障投资管理运作的正常进行,客观上要求托管人的选择过程不能无限期拖延,而应当有一个时间限制。从以上两个方面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办法规定,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二、托管业务的移交和接收责任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后,新的托管人即担负其托管职责,接办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业务。而从原托管人的职责终止到新的托管人产生,通常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根据上款规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为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料的完整,避免因资料丢失、毁损而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和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这段时间内,仍然应由原托管人担负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料的责任。新的托管人产生后,原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向新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移交托管业务,同时,新的托管人也应当及时接收业务,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尽快步入正常轨道。 关于终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职责事由的规定 托管人的职责是由法律、法规规定或托管合同约定的,不能够自行任意终止。为确保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履行职责,保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利益,本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事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事由有以下七种情况: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受托人和托管人签订托管合同,委托托管人代为处理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相关事务,是为了实现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等目的。这些目的需要托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相关义务来实现。如果托管人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就会影响受托人委托目的的实现,甚至造成其无法实现,损害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从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出发,应当终止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是托管人的首要职责,托管人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是对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职责的严重违反,从根本上违背了托管合同签订的目的,是重大的违约行为。因此,在上述情形出现后,必须终止托管人的托管职责,并应根据其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托管人是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专门机构,具有法人地位。托管人解散和或者被撤销时,其法人资格消灭,职责当然终止。托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宣告破产,无法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其托管职责应当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在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接管,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因丧失信用和经营活动受到严重限制,也不适合再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其职责应当终止。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的规定,托管人应当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在向劳动保障部提出资格申请前,应在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并经过劳动保障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才能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具备法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是担负托管人职责的必要前提。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被取消后,即不得再担任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本规定赋予了受托人对托管人的直接解任权。所谓“直接”,就是受托人无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依自己的判断行使。但是这种更换并不是不受限制的,而需要有“证据”,也就是说,要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其能够支持据此得出的相应结论,而不能根据主观的猜测、好恶和不确切的证据来进行判断。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本办法规定了劳动保障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进行监管的权利,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可以更换托管人,原托管人的托管职责终止。“有充分理由和依据”,是指要以充分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相应的结论,而不能根据主观的猜测、好恶以及不确切、不充分的依据来进行判断。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对于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本试行办法不可能一一列举全面。为此,本项作出了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即除了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外,如果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和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还要依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 为什么要将企业年金基金设定为信托财产?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须从受托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委托人便与信托财产脱离,一般情况下,除信托财产收益权之外,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和受托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除非在信托文件中对某些权利有所保留。而大陆法的规定与此不同,虽然规定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但考虑到信托尽管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但其中存在委托人的意愿,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并没有退出信托关系,而保留了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地位,并对财产的管理等拥有多种权利。与其他国家法律不同的是,我国信托法突出了委托人的地位,强调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而没有规定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为有效保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包含其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设定为信托财产保证了其独立性,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对依法确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有关信托受益权有哪些规定?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能否用于清偿债务、能否转让和继承,我国信托法给予原则性肯定,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对企业年金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能否用于清偿债务、能否转让和继承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到期(到退休年龄)受托人应该支付的信托利益,无论是否已经支付,都应该列为受益人的私有财产,当然可以用于清偿受益人的债务、可以转让和继承。因为到期应该支付的信托利益,如果已经收到,则已成为受益人的私有财产,至于应付未付的收益,实为一种债权。二是对于尚未到期的信托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托目的、财产性质、立法意图以及年金受益人的特殊性及其共同受益人的性质,其不得用于清偿受益人的债务和转让,但可以继承。 关于继承,应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继承的条件、方式和金额等内容。在企业年金受益人死亡时,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将有权拥有此前受益人个人账户记载的所有财产(本金和投资运营收益),委托人和受托人无权扣减,一般继承人以一次性领取的方式获得年金收益,并退出年金计划。 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托合同有什么规定?     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按照本办法规定,他们之间应依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托合同关系。信托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确定了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的职责、法律责任和义务。 资金收付与清算流程 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收付与清算依据不同的运作环节、交易场所和指令发送主体分为缴费资金归集、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全国银行间市场资金清算、场外交易资金清算以及企业年金待遇和费用支付等。企业年金基金资金清算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券商承担与交易所之间的资金清算,托管人负责与券商之间的资金清算;第二种,托管人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专门的交易席位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清算,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多个企业年金基金或多个企业年金基金的证券组合,如果是由同一个托管人托管的,这些多个企业年金基金或证券组合的证券交易可以共用一个席位。第一种清算模式是目前证券公司普遍采用的证券经纪清算方式,是基本的清算模式已为大多数人所熟悉,第二种清算模式是采取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基金相结合的清算方式。由于第一种清算模式存在资金存款分散、不易集中管理、交收效率低和资金回款安全性等问题,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年金基金的清算不宜采用第一种模式,本文着重依据第二种清算模式进行流程的介绍: 1、  托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通过受托财产财产托管专户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 2、  在将受托财产分配给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时,受托人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一个或多个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3、  在发生买入场内证券时,T+1日托管人将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清算备付金中,通过清算备付金账户先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一级清算,再与企业年金基金或企业年金基金证券组合进行二级清算。 4、  在发生卖出场内证券时,T+1日托管人先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一级清算,托管人再与企业年金基金进行二级清算,将清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划入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中。 5、  在发生买入或卖出全国银行间市场和场外投资品种时,由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交易成交单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划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专业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随着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的发展,企业年金基金的新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形式也将不断地出现,不仅会有托管银行,而且还会出现专门的托管公司。新机构的加入将有利于行业竞争,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这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发展是有利的。本条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托管业务的企业法人,其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对托管人收取管理费的规定 托管人有权根据提供的托管服务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提取直接从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管理费的提取采用逐日计提,按照合同规定定期支取的方式,管理费的提取不得高于计提日前日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的结算参与人,《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是如何规定的? (一)商业银行可以成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联合规章的形式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商业银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并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就可以成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 商业银行可以成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保管和监督。企业年金的商业化动作需要一个多元化竞争的市场,保险、银行、信托、证券和基金业都应参与。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托管问题上,银行的角色独具特色。当然,经办企业年金账户托管的银行需要得到资格准入,并需要在各银行之间形成竞争,以提供质优价廉的托管服务。 (二)从事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的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为什么会差别这么大呢?这是因为托管人作为企业年金服务的机构,责任重大,必须具有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净资产是反映一个企业当前资本实力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代表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工资财产动态水平。它反映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偿债能力和信用基础。考虑到托管人责任重大,须有较高的赔付能力以履行赔偿责任,为了维护企业年金计划职工的利益,所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才会规定,托管人的净资产不得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对托管银行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即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托管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并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受托银行资产严格分离,以达到分离二者经营风险的目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1、审查托管人的资格及其资金运作情况; 2、审查托管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及其制度控制情况; 3、对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进行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承担企业年金资产管理的要求。 法律法规对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还有哪些限制? 托管人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和合同中约定的禁止事项。如,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者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此外,如果出现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的托管人的禁止行为,托管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遵照执行。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托管合同涉及哪些内容?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托管人应为托管的每个企业年金计划分别开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归集和支付。 委托人应在计划规定缴费日,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划入托管人开设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应按缴费收账通知核对实收缴费金额。核对一致时,托管人将缴费资金到账情况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将缴费信息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核对不一致,实收缴费金额多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时,托管人应通知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指令进行超额缴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实收缴费金额少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时,托管人应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通知委托人补缴。 托管人应为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分别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负责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托管人应为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分别开设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亏损。 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就指令下达、确认和执行等程序达成一致。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将发送指令的人员和权限通知托管人。 受托人应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分配指令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对受托人投资分配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及时将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资金划入相应投资组合的资金账户,并将资金到账情况通知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 受托人调整投资管理人的投资额度时,应提前将调整方案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托管人接到受托人划款指令后,应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将资金划拨情况通知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及时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获得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数据。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托管人及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托管人接到受托人下达的费用支付指令、投资管理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后,应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执行。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买卖、回购业务和资金清算等事宜。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分别完成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会计核算与估值。托管人应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投资组合净值。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每个工作日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估值,并按托管合同规定,及时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净值增长率或份额净值等会计核算结果发送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分别及时编制和核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等会计报表,并由托管人报送受托人。托管人应及时编制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值变动表及附注等会计报表,并报送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应定期出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估等投资管理报告,并报送受托人。托管人应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托管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会计核算与估值、费用计提与支付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投资管理不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比例或投资管理合同约定比例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报告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对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 2     1、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管的安全性。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资产管理。托管人应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其他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托管        资产严格分开,并定期核对企业年金基金全部资产。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 资金及证券账户管理。为企业年金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单独核算、分账管理。 ? 资金支付管理。在未接到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指令时,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资产。 ? 信息管理。保守企业年金基金的商业秘密,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 资料保管。托管人应保管好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合同、开户资料、预留印鉴和实物证券凭证等        。      2、企业年金基金资金清算的准确性
/
本文档为【企业年金释疑】,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