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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抢姘妇金项链的行为可否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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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抢姘妇金项链的行为可否认定为犯罪谢某抢姘妇金项链的行为可否认定为犯罪 基本案情: 去年九月底的一天晚上,谢某趁同村姘妇连某珍的丈夫外出之机,偷偷溜至连家与连某珍通奸,一翻云雨苟合后谢某对连某珍说自己手头紧张没钱过中秋节,要向连某珍借款200元人民币过节,但连某珍却以自己和谢某偷情也没向其要钱,反而男子汉还向女的借钱会被人耻笑为由推托不肯借,遭连某珍拒绝的谢某很恼火,想起往日两人在一起偷情时,连某珍曾经说过丈夫对其不好,自己什么东西都舍得给谢某,今天自己仅仅向连某珍借200元钱过节都借不到,就生气地把枕在连某珍脖子上的手抽回,这时正好手碰到连某珍戴在脖子上...
谢某抢姘妇金项链的行为可否认定为犯罪
谢某抢姘妇金项链的行为可否认定为犯罪 基本案情: 去年九月底的一天晚上,谢某趁同村姘妇连某珍的丈夫外出之机,偷偷溜至连家与连某珍通奸,一翻云雨苟合后谢某对连某珍说自己手头紧张没钱过中秋节,要向连某珍借款200元人民币过节,但连某珍却以自己和谢某偷情也没向其要钱,反而男子汉还向女的借钱会被人耻笑为由推托不肯借,遭连某珍拒绝的谢某很恼火,想起往日两人在一起偷情时,连某珍曾经说过丈夫对其不好,自己什么东西都舍得给谢某,今天自己仅仅向连某珍借200元钱过节都借不到,就生气地把枕在连某珍脖子上的手抽回,这时正好手碰到连某珍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于是便用手使劲将连挂在脖子上的金项链(经人民银行县支行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扯断,遭连用手阻止反抗下,谢某就用手肘将连某珍推倒床下抢了金项链就跑,跑出连家后又怕连某珍会去报警,谢某就躲在连某珍家去派出所必经路上看连某珍是否会去报案。过一会儿,连某珍果然从家里出来,谢某急忙上前拦住连某珍问她去哪里,连某珍告诉谢某说:"你把我金项链抢去,丈夫回来我不好交待,只好去派出所报案"。谢某听说后急忙对连某珍说:"不要去报案,我将金项链还给你",连某珍见谢某欲还其金项链,连忙表示:"宁愿借给谢某200元钱来交换回被谢某抢走的金项链"。后谢某即随连某珍到其家收下连某珍借给的200元人民币后就把金项链还给连某珍。同年10月19 日,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对谢某刑事拘留并向县检察院提请批捕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谢某向被害人连某珍借钱不成,临时起意想非法占有连某珍的金项链,并趁连某不备使劲将连某珍的金项链强行扯断抢走,在匆忙离开连某家中时,遭到连的阻挡,谢某当即用手肘将连某珍推倒到床下,实施了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强行抢走金项链,因此谢某的行为根据《 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已涉嫌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其理由是: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姘妇连某珍不备公然强扯断连某珍脖子上戴的金项链,为顺利逃走无意识地用手肘将连某珍推倒到床下,强力是指向财物,目的是将财物夺取到手,不是有意识地针对财物所有者的人身进行侵犯,实施抢夺的行为只使用了轻微的威胁手段,尚未达到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的界限,所以根据《 刑法》第267条的规定,谢某的行为已涉嫌抢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既不构成抢夺罪,也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只是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其理由是:谢某与被害人连某珍之间存在着多年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而当谢提出向连借200元人民币过节时,连却不肯,谢某十分生气,则用抢金项链的手段来报复连。谢某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连的金项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抢夺只是轻微的威胁手段,事后,谢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就表示将金项链还给连某,当连某表示借200元人民币给谢某换回金项链时,谢某也同意并在借到200元人民币时将金项链还给了连某。因此,就本案而言,谢某的行为应根据《 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来定",但对谢某的行为应建议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意见评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当场抢走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其不但是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而且同时还侵犯了被害人人身权利。此案虽然谢某有强抢被害人连某珍金项链的行为,但主观上并没有真想占有被害人连某珍的金项链的故意,而是出于一时气愤,并且也没有明显的暴力胁迫行为,当守候在路上见被害人怕丈夫发现无奈之下要去报案时,谢某马上提出将金项链还给被害人连某珍。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使用暴力,肋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方法,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往往也会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侵害,同时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谢某主观上并没有真想的非法占有被害人连某珍金项链的故意,客观上虽实施抢夺只有轻微的威胁手段,并且被抢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仅人民币900余元,未达到发案地区抢夺罪应达到的犯罪数额较大的(人民币1000元)。抢夺罪必须是同时具备非法占有财物并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二方面条件缺一不可,反之则不构成抢夺罪。 本案中,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只是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谢某虽然已经将被害人连某珍的金项链强抢到手离开连家,但顾及到多年的姘居偷欢感情,只是想用抢金项链的手段气一气连某珍不答应借钱给他的行为,主观上并不没有想非法占有连某珍的金项链,当守在路边得知连某珍因怕丈夫回来不好交待欲往派出所报案时,谢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就急忙将金项链还给连某珍,因为认定为犯罪要主客观相一致,故谢某的行为既不构成抢夺罪,也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应根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但对谢某的行为应建议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 (作者单位: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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