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容留、介绍卖淫三次不构成“情节严重”

2012-02-02 1页 doc 24KB 79阅读

用户头像

is_852287

暂无简介

举报
容留、介绍卖淫三次不构成“情节严重”容留、介绍卖淫三次不构成“情节严重”! 女容留、介绍卖淫女二名从事卖淫三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于是否属于容留、介绍卖淫中的刑法第359条中的“情节严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1992年,高法高检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容留、介绍卖淫多人或多次均为“情节严重”,应当在五年以上量刑; 另一种观点认为,1992年的解答已经被新刑法所代替,失去了法律效力。从目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
容留、介绍卖淫三次不构成“情节严重”
容留、介绍卖淫三次不构成“情节严重”! 女容留、介绍卖淫女二名从事卖淫三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于是否属于容留、介绍卖淫中的刑法第359条中的“情节严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1992年,高法高检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容留、介绍卖淫多人或多次均为“情节严重”,应当在五年以上量刑; 另一种观点认为,1992年的解答已经被新刑法所代替,失去了法律效力。从目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而《刑法》359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部法律规定的一模一样,如果有人容留卖淫了,到底要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
本文档为【容留、介绍卖淫三次不构成“情节严重”】,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