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

2012-02-06 2页 doc 26KB 27阅读

用户头像

is_240534

暂无简介

举报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幸身亡,其女儿、母亲、继父的生活费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文庆 田璇2011年11月21日【中国保险报】   近日,江西省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受理了一起案件,因该案具有一定复杂性和特殊性,现将该案案情、争议、调解过程及评析分述如下:   ■案情简介   某日晚,由刘某驾驶的A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陈某撞倒。随后B车将被撞倒在道路上的陈某碾压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两车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主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案的复杂性和特殊...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幸身亡,其女儿、母亲、继父的生活费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文庆 田璇2011年11月21日【中国保险报】   近日,江西省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受理了一起案件,因该案具有一定复杂性和特殊性,现将该案案情、争议、调解过程及评析分述如下:   ■案情简介   某日晚,由刘某驾驶的A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陈某撞倒。随后B车将被撞倒在道路上的陈某碾压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两车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主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案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于:1.A车和B车共同造成陈某死亡,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2.死者陈某有一未成年女儿余某,在出生不久余某母亲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而当初陈某与余某母亲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事实上余某由陈某独立扶养;3.死者陈某在成年后因母亲陈某某改嫁,与其继父王某共同生活,死者生父为杜某,陈某某、王某、杜某均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且无其他扶养人;4.A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又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经交警部门主持达成调解,两车主共同赔付35万元,包括死者安葬费12348元、死亡补偿费198228.65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及被抚养人生活费104423.35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具体为死者女儿余某29220元、死者母亲陈某某51946.67元、死者生父杜某11775.53元、死者继父王某11481.15元。因在各自交强险范围内责任均分,故两车主各承担17.5万元,目前均已支付。   ■争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在甲公司投保交强险的A车车主刘某向甲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甲公司认为交警部门所核定的35万元与事实不符,该公司重新计算为113848元,具体为安葬费12348元、死亡补偿费101500元,其余精神损失赔偿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均被剔除。因A车主刘某与另一车在各自交强险范围内责任均分,甲公司只愿意赔付56924元[即(12348+101500)/2]。A车车主刘某认为甲公司应赔付17.5万元,双方差额达118076元。为此,刘某就差额118076元又向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乙公司索赔,乙公司理算后也认为交警调解核定的数额35万元过高,刘某实际承担的责任应不超过交强险限额122000元,故争议只发生在刘某与甲公司之间,如甲公司足额赔付交强险,则不会有乙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付的情况存在。针对上述争议,刘某向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江西省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受理本案后,指定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进光教授为调解员,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刘某、甲公司和乙公司代表参加了调解。   通过调解,刘某认可甲公司核定的丧葬费12348元和死亡补偿费101500元,并放弃精神损失赔偿费30000元和交通费5000元的请求。刘某和甲公司的争议遂集中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上,刘某要求甲公司除赔付56924元[即(12348+101500)/2]外,还因为其已向受害者家属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52211.675元[即104423.35/2],刘某坚持认为该部分应在甲公司得到理赔,共应得到甲公司赔付109135.675元。由于甲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若足额赔付,乙公司可不赔付,刘某放弃向乙公司索赔。   甲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未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列出,已计入死亡赔偿金进行赔付,不应作为单独一项进行赔付,该公司只赔付56924元[即(12348+101500)/2]于法有据。   为妥善解决该起案件,考虑到死者陈某身世悲惨和案件特殊,调解委员会专门向甲总公司致函,希望能够予以酌情考虑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甲总公司回函,认为:1.死者女儿余某的母亲虽离家出走多年未归,但并无法律依据证明其死亡,因此不能因为出走而免除其对余某的抚养义务,故死者女儿扶养费应减半;2.死者继父王某扶养费应剔除。故同意将死者女儿扶养费减半并剔除继父扶养费后赔付剩余被扶养人生活费,经重新核算后为除56924元外,再赔付(死者女儿余某13392.56元+死者母亲陈某某50864.65元+死者生父杜某11554.81元)/2=37906.01元,共94830.01元。刘某和甲公司仍有6696.28元未达成一致,调解未成,刘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双方分歧主要在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确定。即:1.死者陈某的女儿余某扶养费是否可减半计算;2.死者陈某的继父是否可有扶养费。分项评析如下:   1.关于死者陈某的女儿余某扶养费是否可减半计算   笔者认为,减半计算是有其法律依据及合理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在本案中,其母亲虽离家出走多年未归,但并无法律依据证明其死亡,因此不能因为出走而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保险公司在处理这种问题时也是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赔偿原则,即加害人承担生活费的范围仅为受害人应履行扶养义务的范围,不因受害人死亡而减轻其他有扶养义务人的责任。该理解虽从情理上难以接受,但基于本案法律事实,在情与法的冲突中应该情让于法。   2.死者陈某的继父王某是否可有扶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所谓近亲属,应是指有三代以内血亲、拟制血亲关系或具有婚姻关系的亲属。因此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应依法定扶养为限,而《婚姻法》是法定扶养关系的确定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确定了继父母与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本案中,因死者陈某是在成年后与其继父王某共同生活,王某与陈某未形成扶养关系,因此王某不享有扶养费。
/
本文档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