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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居住权保护分析

2012-02-07 1页 pdf 71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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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居住权保护分析 离婚妇女居住权保护分析 涉及房屋纠纷的离婚案另一个特点是离婚诉讼涉及公房承租纠纷时,公房最终归属给男 方的比例很大,且原配偶双方的未成年子女又多随母亲生活,说明现阶段对于离异妇女住房 承租权尚难以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 在 1998 年全年受理的涉及公房承租权纠纷的 105 件案件中, 房屋最终归属男方的占 57.142%,房屋最终归属女方的仅占 39%;其余的为 3.8%。而在这类涉及公房承租纠纷的 105 件案中,其中当事人有未成年子女的 75 件,而子女随母亲生活的又占 69.3%。在 1999...
离婚妇女居住权保护分析
离婚妇女居住权保护分析 涉及房屋纠纷的离婚案另一个特点是离婚诉讼涉及公房承租纠纷时,公房最终归属给男 方的比例很大,且原配偶双方的未成年子女又多随母亲生活,说明现阶段对于离异妇女住房 承租权尚难以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 在 1998 年全年受理的涉及公房承租权纠纷的 105 件案件中, 房屋最终归属男方的占 57.142%,房屋最终归属女方的仅占 39%;其余的为 3.8%。而在这类涉及公房承租纠纷的 105 件案中,其中当事人有未成年子女的 75 件,而子女随母亲生活的又占 69.3%。在 1999 年 1 至 8 月受理的公房承租权纠纷的 45 件案件中,房屋最终归属男方的占 68.88%, 而最 终归属女方的仅占 31%。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 26 人,而子女随母亲生活的高达 73%。显 然,房屋的归属与母亲带子女生活对住房的需求数量是相对呈反比趋势的,说明目前对妇女、 儿童公房承租权法律保护的力量是比较微弱的。原因在于,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大多由男方取 得。妇女的这种不利地位突出表现为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权争纷的离婚案件中。单位基于 对房屋管理权,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利益,一般均不愿意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放任本单位 房屋流失由非本单位职工继续承租,因而导致离婚时房屋产权单位职工一方(特别是男方) 享有对公房的隐性优先继续承租权,因而导致离婚时房屋产权单位职工一方(特别是男方) 享有对公房的隐性优先继续承租权,与此相对应,而离婚妇女则处于被动地位。尽管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2 条规定过在 9 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公房,但是,一方面法院在执行时障碍重重,举步维艰;另一方 面,其中某些司法解释条款过于富有弹性,模棱两可。 例如,1999 年一起离婚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43 岁,某机关干部;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女,43 岁,医生。双方居住的一套 2 居室住房系男方高某所在 的机关分配给其的公房。 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且将 2 居室住房判归男方继续承租。基 于 14 岁独生子对母亲的选择,法院判决该儿子由母亲方某抚养,父亲高某每月支付给儿子 抚养费 500 元至儿子 18 周岁时止。 上诉人上诉原因是要求本人抚养孩子。最后,中级法院 除了对其他部分财产的归属改判外,对于房屋的归属及孩子随母亲生活的事项均维护了原 判。从案卷中,无法反映出女方是否还有其他住房的情况,显然这一初审与终审对房屋 的判决结果,都是基于 2 居室住房是男方单位分配给男方的考虑。但是, 这对相依为命的 母与子离异后的栖身之处在哪里?女方单位今后能否给其分配住房?都成为不容回避的社 会问题。在离婚夫妻对公房承租权争诉的案卷中,类似这样的判决不乏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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