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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也是商业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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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也是商业性保险交强险也是商业性保险 陆雅2011年10月21日【中国保险报】   不久前,中国保监会发出了《关于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所规范、调整的对象,是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简称商业车险)。显然,商业车险是相对于交强险而言。依此推理,交强险不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多年以来,保险行业都把交强险以外的汽车保险称为商业车险,也就是说,人们习惯上认为交强险不属于商业保险性质。   交强险是否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关系到对交强险监管的法律依据、监管原则、交强险的费率制定原则等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有...
交强险也是商业性保险
交强险也是商业性保险 陆雅2011年10月21日【中国保险报】   不久前,中国保监会发出了《关于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所规范、调整的对象,是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简称商业车险)。显然,商业车险是相对于交强险而言。依此推理,交强险不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多年以来,保险行业都把交强险以外的汽车保险称为商业车险,也就是说,人们习惯上认为交强险不属于商业保险性质。   交强险是否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关系到对交强险监管的法律依据、监管原则、交强险的费率制定原则等问。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概念上明确交强险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商业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或政策性保险而言。   《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商业保险行为。”这就意味着,保险,如不加其他限定和说明,就是指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由《保险法》调整。对于社会保险,国家专门制定了《社会保险法》予以调整。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虽然均具保险字样,但性质不同,法律上都有明确的定义,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   政策性保险,是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保险业务。目前主要是指农业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措施,主要是给予保费补贴,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措施,主要是承担经营风险。   商业保险的特征,主要是实行自愿、等价的商品交换原则,是一种商业活动。自愿,就是投保人有权选择是否投保以及向哪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人有权选择是否承保。等价,就是保险费率是风险的价格,要反映风险的程度,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与其转嫁的风险程度相当,保险人收取的保费与其承担风险的成本及预期合理利润相当。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采用强制方式实施,保险费率实行“不赔不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不完全符合商业保险的自愿、等价原则,但从性质上看,仍然属于商业保险性质,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保险。   第一,交强险不属《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围,显然不属社会保险性质。国家对交强险并无保费补贴、承担经营风险等政策支持措施,交强险显然也不属于政策性保险。   第二,交强险是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保险法》第11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136条规定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备案。其中规定,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鉴于《保险法》调整的范围是商业保险,中国保监会监管的范围是商业保险,既然强制保险仍由《保险法》调整,既然交强险由中国保监会监管,就说明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仍属商业保险性质。我们还可据此推理,商业保险包括自愿和强制两种实行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实行自愿原则,但也可实行强制保险。   第三,交强险依法强制实行,只是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交强险,至于向哪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可由投保人选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的投保,不得拒绝承保,但保险公司有权选择不经营交强险。所以,交强险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商业保险的自愿原则,并不完全背离自愿原则,与社会保险中参保人必须到唯一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有本质上的不同。   第四,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理应预期获得合理利润。交强险的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审批,审批的原则是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也就是说,交强险的费率是全行业的平均成本,费率中不包括利润。作此规定的初衷,是因为交强险强制实行,目的是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保险公司的宣传展业成本应当很低,保险公司不应从中获得较多利润。笔者对此也有不同意见,因问题复杂,将另外阐述。即使如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基本上是对等的,投保人的风险程度高,缴纳的保费就多;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程度高,收取的保费就多,从总体上看,保险公司收取的交强险保费,能够覆盖其成本。所以,交强险费率的不赔不赚原则,并不明显违背商业保险的等价原则。   第五,交强险由多家保险公司经营,除价格外,保险公司可以竞争。有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获得了利润,利润归保险公司所有,有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发生了亏损,亏损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从这个角度看,交强险与一般商业保险没有本质区别。   综上所述,交强险虽然在自愿、等价等方面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的原则不完全相符,有一定差距,但无论从法律规定看,还是从经营过程看,仍属商业保险性质,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商业保险。对于交强险的经营和监管,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一面,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政策,其具有的特性,在其他方面应当按照一般商业保险的原则经营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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