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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宣传报道和涉外工作制度

2012-02-11 2页 doc 23KB 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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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宣传报道和涉外工作制度宣传报道和涉外工作 第一条 为做好项目管理机构的对外宣传报道,规范涉外工作,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综合部在主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的日常管理,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和建设信息撰稿工作。 第三条 宣传报道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负责建设项目重大活动、建设管理经验、先进典型人物等宣传报道,积极向新闻媒体投稿。 (二)加强与路内外新闻单位的联系与沟通,负责建设项目重大活动中新闻单位人员的邀请、接待和通稿撰写。 (三)负责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四条 宣传报道的主...
7宣传报道和涉外工作制度
宣传报道和涉外工作 第一条 为做好项目管理机构的对外宣传报道,规范涉外工作,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综合部在主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的日常管理,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和建设信息撰稿工作。 第三条 宣传报道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负责建设项目重大活动、建设管理经验、先进典型人物等宣传报道,积极向新闻媒体投稿。 (二)加强与路内外新闻单位的联系与沟通,负责建设项目重大活动中新闻单位人员的邀请、接待和通稿撰写。 (三)负责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四条 宣传报道的主要规定为: (一)媒体采访实行归口管理,在上级宣传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综合部统一安排。 (二)对外提供的新闻稿件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发稿前统一由综合部把关,项目管理机构领导审核同意,加盖项目管理机构公章后方可寄出。 第五条 宣传工作纪律为: (一)严守宣传纪律,凡涉密内容和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向媒体提供。 (二)未经领导审核同意和加盖公章的新闻稿件,不得发往任何新闻单位。 (三)发生突发事件时,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新闻发布和新闻单位接待工作。 第六条 综合部负责宣传报道和建设信息的统计。对重要信息报道疏漏或违反本制度中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七条 涉外工作规定: (一)密件、密品携运出境应持单位证明,分别到省或市级保密部门办理《出境许可证》,并按规定由外交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 (二)国外或驻华机构以委托、资助或其它任何形式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事先要报有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内容、方式进行,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形成的资料、成果需向外方提供的,应经社会调查批准部门的同级保密部门审批。 (三)对外提供资料,首先要根据合作需要,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其次对拟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须在满足合作项目需要的前提下作适当的技术处理,并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三)利用外资和由境外公司进行咨询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在接待外宾时,接待方案和提供的内容需报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审查。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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