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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民法学思考

2012-02-15 4页 pdf 130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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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民法学思考 财经政法资讯 2009年第 4期 在商品买卖中,商家经常会把商品打折 来吸引消费者。打折,英文 discount,降低商品 定价,按照商品原价的若干成进行定价。作为 商品促销的一种手段,打折愈来愈受到商家 的青睐,同时也为消费者所接受。不同于便宜 无好货,打折商品并不是残次品和有问题的 商品,如果是处理商品或残次品,只有在事先 明示的前提下才能出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对这类处理性的降价商品,经营者不 再承担“三包”责任,可在发票上注明“处理商 品概不退换”字样。打折一方面降低了商品的 价格,另一方面也迎合...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民法学思考
财经政法资讯 2009年第 4期 在商品买卖中,商家经常会把商品打折 来吸引消费者。打折,英文 discount,降低商品 定价,按照商品原价的若干成进行定价。作为 商品促销的一种手段,打折愈来愈受到商家 的青睐,同时也为消费者所接受。不同于便宜 无好货,打折商品并不是残次品和有问题的 商品,如果是处理商品或残次品,只有在事先 明示的前提下才能出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对这类处理性的降价商品,经营者不 再承担“三包”责任,可在发票上注明“处理商 品概不退换”字样。打折一方面降低了商品的 价格,另一方面也迎合了消费者的购物心理, 给商品降价一个合理的理由,有利于促进商 品的销售,实现出售者和消费者的双赢。随着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建立,市场竞争越 来越激烈,打折现象普遍可见,为人们所熟 知。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现实的考察,打折的相关规定和操 作具体都由商家进行,消费者并未参与其中, 而打折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是出售者和消费 者双方之间的一种相互妥协,在这一活动的 进行中,消费者只是作为一个被动的接受者, 没有发言权,许多打折活动中,出售者总是会 习惯性地加上一条,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这 一霸王条款。在商品的买卖中,必定要产生双 方的买卖关系,由一方制定规则,并拥有最终 的解释的权力,若消费者在打折活动所购买 的商品质优价廉,且符合自己的需要,自不会 产生什么问题,然而多数情况下则会出现这 样或那样的问题。由于商品的打折往往是在 换季时节,新店开张,清理库存时等进行,其 目的不外乎吸引顾客,回笼资金,提高消费 量,增加收入,而消费者往往是抱着一种性价 比比较的心态进行购买,这就决定了双方在 打折活动促销中难免会有冲突,而这其中最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民法学思考 ●邝亚辉 目前,我国正在建立全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日益深入,社会物质财 富极大丰富,人们收入普遍升高,购买欲望空前增加,作为买卖交易中相互依赖的消费者 和商家,其间产生矛盾也就在所难免。由于双方未建立合理的对话机制,经常会出现公说 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和谐,削减了彼此的信任。其中最常见的 是有关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纠纷,本文将从民法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证。 ●●●●●●●●●●●●●●●●●●●●●●●●●●●●●●●●●●●●●●● ●●●●●●●●●●●●●●●●●●●●●●●●●●●●●●●●●●●●●●● 学术探讨 31 财经政法资讯 2009年第 4期 常见的就是打折商品概不退换,不妨先来看 一下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有关打折商品的具体 认识: 1.商家的“独角戏” 大多数消费者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我们 买了商场的打折商品,回家后发现商品存在 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换时,却遭到了商家的 拒绝,理由是打折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一听到商品要打折,人们的购买欲望一 下子会被刺激起来,因为便宜啊!但具体便宜 多少,作为消费者永远是一脸的茫然,因为对 于原价格,消费者一无所知。 我们消费者大部分是普通的老百姓,如 果按正常价格买了一件商品,回去发现了问 题,脑子第一反应就是要求商家退换。如果想 换的话相对要顺利的多,毕竟进来的“资金” 不用再“出去”;但是要求退的话,问题就会比 较麻烦。要是消费者买的是打折商品,想退换 犹如登天。商家在促销的同时,也要真正维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商家不重视商品的 质量,只一味把目光盯在“利润”上,久而久 之,打折会成无人喝彩的商家“独角戏”。 2.温柔的掠夺 打折是用来促进和鼓励消费的,它与一 般的降价处理是不同的,凡是减价处理的商 品是允许有瑕疵的,而且商家应该明白告诉 消费者。花少于标价的钱买的处理品,或过时 或陈旧或磕皮掉瓷或有疤坑等等,这消费者 能接受。但是换季打折的商品是与处理品不 一样的,仅仅是因为季节更替变化了,为尽快 回笼资金加快周转,商家特别进行的清货行 为,它的标的不应当是残次伪劣品,而是非应 季的正品,并理应承担国家规定的各种售后 服务规定。但我们常见的情况却是,商家借打 折之名倾销商品,趁机再夹带些伪劣残次等 商品糊弄消费者。而消费者自己则不理智消 费,一遇到打折就蜂拥而来,乃至乱了方寸, 最终吃了大亏,复去理论多半遭遇狡辩推委 而负气而归。 3.不诚信的现 只要消费,就会遇上商家各种打折或变 相打折的促销手段。绝大多数消费者先是“痛 述”自己曾遭遇的买打折商品受骗的经历,然 后就是“痛斥”商家打折中的不诚信行为。换 季打折,在近几年越来越变得像是商家与消 费者之间的“斗智”大战。 打折商品好不好,从价格上说是好,因为 便宜;但从质量上说,那就未必好了,因为商 家有可能在其中玩“猫腻”。一方面是商家想 借打折多招些顾客,多挣些钱;另一方面是消 费者想既不上当又能买上好东西。这两股力 量至少在目前看来,多少有些“对立”的意思。 假如商家能够以“诚信”为本,真正把利让给 消费者,那么有关打折上当的投诉就会少了 许多,市场也能“清静”许多。 从以上人们对打折的认识中,我们可以 看到对于打折,消费者是又爱又恨,爱的是商 家进行让利,可以以花尽量少的钱买尽量多 的东西,恨的是商品的质量或者售后服务,打 折商品几乎等同于三无产品。 二、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对于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进行明确 的规定尚不健全,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和一些行政法规,主要有: 1.《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打击服务业的 14条霸王条款,将打折、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纳入了霸王条款。 2.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 商总局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 法》,不得虚构原价打折,不得以促销为由拒 绝退换货,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 学术探讨 32 财经政法资讯 2009年第 4期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规 定:“经营者以奖励、赠予、打折等促销形式向 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 得免除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其他 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上述有关打折不退货的规定,主要是出 于行政的手段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制,尽管 规范的角度不同。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于 商家的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这一问题确实发 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这些法规对于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行为都是 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现实的生活中未必 见得确实可行,据笔者查阅的显示,在这 些法规实施之后,商家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 规定仍普遍可见。本文拟从民法学的角度对 这一问题进行思考,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来看 待这一问题。 三、对问题的民法学剖析 在商品买卖的过程中,一方面消费者购 买到不合适的打折商品时往往会选择退换, 另一方面出售者认为自己的商品本就卖的很 便宜,再退换的话影响了自己的利益,对于不 退换,消费者认为不公平,对于商家,认为退 换对自己不公平。在此对于主要是这双方的 利益冲突进行分析,从逻辑的角度来说,分析 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抓住问题的实质,而不是 只讲道理。道理对于生活来说往往是作用不 大的,只是具有原则性的指导作用,单纯的讲 道理是没有意义的,要把讲道理建立在思维 的基础之上,这样才能比较清楚。如果对于打 折货不退换这一问题首先站在是否公平的角 度,并以此为来反驳对方,那么这个讨论 很可能会陷入僵局,因为对方会提出另外一 种公平标准来予以对抗,这涉及到认识问题 的标准不同,而且对公平的标准认识很不统 一。我们到底应该用什么方式来思考这一问 题呢?我认为应该用两种方式来分析:一种是 法律的方法;另一种是常识的方法,此处仅就 法律的方法进行阐述。公平与否当然是我们 观念上的一个指导,但我们处理问题时不可 以完全凭借主观的公平观念来判断,要做出 一个法律判断,这是一个技术上的判断。因 此,第一要看的是法律关系,在这里,我们可 以看到一个合同;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合同关 系。第二,对于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我们可以 判断出这实际上是一个合同条款;第三,我们 要判断这个条款有没有效力。而判断一个条 款有无效力的依据是法律,并不是人们的感 觉或者观念。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是 一个格式条款。那么,这种条款按照《合同法》 的规定应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确认为无效 呢?这时,当我们拿出法律条文来比对的时 候,会发现套用不上。如果商家事先没有告知 顾客打折货不退换这一规定,那是它没有尽 到提示义务,大多数情况下,商家对这规定进 行了明示,有的在发票上面也进行了说明。接 下来,这是不是一个违法的免责条款呢?也不 是。是不是一个重大不公平的条款呢,即排除 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免除了自己的主要责任 呢?正是在这个地方,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产生 了分歧,又主要分为两个观点: 第一,认为这一条款是一个重大不公平 的条款。理由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卖方应对 其所出售的标的,负担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规定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 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 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在此,出卖人负担物 的瑕疵担保义务,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决 定的,在我国《合同法》上,这一义务又被表述 为质量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应当担保其交付 给买受人的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或法律确定的 学术探讨 33 财经政法资讯 2009年第 4期 质量标准。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 量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 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 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 人交付标的物,应当具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或者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该物应当具有的特定 标准。 正是基于对于这一发条的解读,有的人 认为商家的这一条款是一个霸王条款,是重 大不公平的,对此我们应该理性地去分析,商 家对其所出售的货物进行打折,其原因可能 是多样的,有的是换季清仓,有时是为回笼资 金,有的则是因为质量问题等。在此,商家所 出售的打折商品,虽则价格上进行让步,但这 并不意味着商品的质量就一定有问题,不能 单纯地进行主观判断。再者,对于物的瑕疵担 保义务是隐含于合同之中的,无需明示,这是 卖方所必须承担的,因此认为这是一个重大 不公平的条款的理由并不充分。 第二,对于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认为其并 非一个重大不公平的条款。讨论这个条款是 否公平的时候,有一个法理概念需要弄清楚, 那就是“什么是公平”?要解决公平的观念问 题。通常情况下,自愿就可以被认为是公平, 除非是涉及某些特殊领域,比如弱者保护领 域,出现了一种强迫性的或压制性的合同条 款,这个时侯才可能由立法对公平标准的确 定强行介入。但服务业不是垄断性的行业,和 水、电、气行业不同,并不是强迫消费者来接 受的,消费者完全有选择权。在消费者按自愿 原则购买打折货的情况下,争议的原因并不 是并非在于商家打折货不退换,而是在于一 种协调,争议的关键在于以打折的价格享受 未打折商品的服务,而事实证明,这才正是问 题的所在。 也许有人会发出疑问,这样一来,商家的 这一规定不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了吗?这 么说的人忘记了,就算商家定出了这样的一 个条款,消费者完全可以不予接受,对这种情 况商家一点办法也没有,只能承认自己促销 活动的失败。所以,只要不能论证这个条款违 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就是合法的, 这是一个技术上的思考。 四、结语 行文至此,在以上的探讨中,笔者虽然主 要是从理论的逻辑层面对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进行了思考,但其中不乏常识的判断,具有现 实的意义。生活中类似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 现象还有很多,涉及的问题似乎也很复杂。同 时,往往会以行政法的角度进行规定,因为有 些问题难以找到对应的法律规定,立法总是 跟不上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的。但是我们不 能因此而放弃对这些问题的法学思考,不仅 仅局限于行政法,对这些问题多从其他角度 进行认识、发掘。在思考的过程中,理性看待, 抽象出问题的一般性,这对于问题的深化认 识,争议的解决无疑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的。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 08级 研究生) 学术探讨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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