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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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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null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6年12月 中信金通证券业务培训资料沪、深交易所简介沪、深交易所简介 沪、深交易所分别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和1990年12月1日,其中深交所在2004年5月设立中小企业板,2001年6月推出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两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沪、深交易所均归属中国证...
上海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
null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6年12月 中信金通证券业务资料沪、深交易所简介沪、深交易所简介 沪、深交易所分别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和1990年12月1日,其中深交所在2004年5月设立中小企业板,2001年6月推出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两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沪、深交易所均归属中国证监会管理。   bbs-hz0752-net: 深交所于2000年下半年开始停发新股交易所变革方向交易所变革方向以交易权替代交易席位,支持券商集中交易、集中清算、集中风险管理。 上交所与07年5月8日进行了席位与交易单元的切换;深交所与07年1月1日进行了席位与交易单元的切换。 目录目录交易异常7交易纠纷及交易费用8纪律处分及其它9交易行为监督6交易信息5其他交易事项4证券买卖3交易市场2交易总则11 交易总则1 交易总则 出发点: 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遵循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原则 目录目录交易异常7交易纠纷及交易费用8纪律处分及其它9交易行为监督6交易信息5其他交易事项4证券买卖3交易市场2交易总则12.1 交易市场-----交易场所2.1 交易市场-----交易场所交易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交易所设交易大厅。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2.2 交易市场--交易环境及品种2.2 交易市场--交易环境及品种交易环境 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所有上市交易证券的买卖均须通过 电脑主机进行公开申报竞价,由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交易品种 股票、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2.3 交易市场-----交易时间2.3 交易市场-----交易时间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 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2.4 交易市场-----交易时间解读2.4 交易市场-----交易时间解读深市 开盘集合竞价: 9 :15- 9:25 连 续 竞 价: 9 :30 -11:30、13:00-14:57 收盘集合竞价:14 :57-15:00 沪市 开盘集合竞价:9:15-- 9:25 连 续 竞 价:9:30 -11:30、13:00-15:00 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2.5 交易市场-----交易时间2.5 交易市场-----交易时间图解深沪9:159:209:259:3011:3013:0014:5715:00开盘开放式集合竞价上午连续竞价下午连续竞价收盘开放式 集合竞价9:159:209:259:3011:3013:0015:00开盘开放式集合竞价上午连续竞价下午连续竞价开盘集合竞价撮合收盘集合竞价撮合开盘集合竞价撮合目录目录交易异常7交易纠纷及交易费用8纪律处分及其它9交易行为监督6交易信息5其他交易事项4证券买卖3交易市场2交易总则13.1 证券买卖-----一般规定之会员3.1 证券买卖-----一般规定之会员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交易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向交易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达成交易的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将会由交易所发送至会员。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2 证券买卖-----一般规定之投资者3.2 证券买卖-----一般规定之投资者买卖成交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卖出的证券或买入证券的 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或买入的证券。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债券、债券回购 除外,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 前全部或部分卖出。3.3.1 证券买卖-----上海指定交易3.3.1 证券买卖-----上海指定交易上交所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境外投资者从事 B股交易除外。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上交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 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 与证券买卖。 (可以更换,但只能指定其中的一家) 3.3.2 证券买卖-----深圳托管制3.3.2 证券买卖-----深圳托管制实行托管制,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多个证券营业部 买入证券。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通过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委托卖出,也 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发出转托管指令, 转托管成功后, 在转入的席位委托卖出。 如转入方席位号不存在或已关闭,转托管无效,证券仍在 原买入席位。 3.4.1 证券买卖-----申报时间规则3.4.1 证券买卖-----申报时间规则深圳 、上海 竞价交易申报时间:9:15-11:30 、13:00-15:00。 其中:9:20-9:25和14:57-15:00,主机不接受撤单,在 其他申报时间内,未成交可撤单。 9:25-9:30,深圳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 撤销申报作处理;上海交易所不受理申报。 3.4.2 证券买卖---申报时间图解3.4.2 证券买卖---申报时间图解深沪9:159:209:259:3011:3013:0014:5715:00开盘开放式集合竞价上午连续竞价下午连续竞价收盘开放式 集合竞价9:159:209:259:3011:3013:0015:00开盘开放式集合竞价上午连续竞价下午连续竞价可撤单不可撤单受理申报,但不处理 不可撤单可撤单不可撤单不受理申报 3.4.3 证券买卖----申报数量限制3.4.3 证券买卖----申报数量限制深圳将股票和基金单笔申报数量上限由999999股(份)改为100万股(份)。 将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位由手改为张。3.5.1 证券买卖----开始委托3.5.1 证券买卖----开始委托1.投资者首先要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2.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3. 客户的委托指令必须包含的内容: 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 委托价格、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 3.5.2 证券买卖----委托撤销3.5.2 证券买卖----委托撤销 撤单: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5.3 证券买卖----委托方式3.5.3 证券买卖----委托方式限价委托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 必须按限定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 ;按限定或高于 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市价委托申报时间: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 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 市价申报。 3.5.4 证券买卖----委托方式比较3.5.4 证券买卖----委托方式比较3.5.5 证券买卖--- 市价委托类型3.5.5 证券买卖--- 市价委托类型深圳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尚未实行)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尚未实行)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尚未实行) 上海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3.5.6 证券买卖---市价委托功能图解3.5.6 证券买卖---市价委托功能图解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 剩余转限价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 剩余撤销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 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深圳上海成交价格确定性成交即时性强优差弱限价申报限价申报3.5.7证券买卖- 上海市价委托3.5.7证券买卖- 上海市价委托适用条件(上海、深圳) 1、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2、连续竞价阶段; 3、非停牌时间。 特点 1、都限制于五档价格内: 2、不能驻留在交易系统内,无需主动撤单。(上海) 实施进度 2006年8月7日,开始实施两种市价委托。 风险防范 在客户提交买入市价委托时,由于成交价格不确定,技术系统按照涨停价格冻结资金。3.5.8证券买卖-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沪)3.5.8证券买卖-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沪)定义 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申报处理结果:成交或撤销。 买入委托:以指令进入交易主机时“卖一”至“卖五”价格依次作为买入指定价格,按照“卖一”至“卖五”数量依次成交。最大成交数量=185最大成交数量=215卖出委托:以指令进入交易主机时“买一”至“买五”价格依次作为卖出指定价格,按照“买一”至“买五”数量依次成交。3.5.9 证券买卖-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沪)3.5.9 证券买卖-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沪)定义 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申报处理结果:成交或转限价。 买入委托:以指令进入交易主机时“卖一”至“卖五”价格依次交,剩余部分按照“买一”价格转限价或撤销。卖出委托:以指令进入交易主机时“买一”至“买五”价格依次交,剩余部分按照“卖一”价格转限价或撤销。 剩余转限价 或撤销剩余转限价 或撤销3.5.10证券买卖- 深交所市价委托3.5.10证券买卖- 深交所市价委托适用条件 1、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2、连续竞价阶段; 3、非停牌时间; 主动撤单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未成交部分可以主动撤单。 实施进度 2006年7月1日,实施“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其余三种市价委托实施时间待定。 风险防范 在客户提交买入市价委托时,由于成交价格不确定,技术系统按照涨停价格冻结资金。3.5.11证券买卖-对手方最优(深)3.5.11证券买卖-对手方最优(深)定义: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申报处理结果:成交或转限价。买入委托:以指令进入交易主机时“卖一价格”作为买入指定价格卖出委托:以指令进入交易主机时的“买一价格”作为卖出指定价格买入价格=48.97卖出价格=48.553.5.12 证券买卖--本方最优(深)3.5.12 证券买卖--本方最优(深)定义: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申报处理结果:转限价。买入委托:以指令进入交易主机时“买一价格”作为买入指定价格卖出委托:以指令进入交易主机时的“卖一价格”作为卖出指定价格买入价=48.55卖出价=48.973.5.13 极端情况下的例子3.5.13 极端情况下的例子无对手方报价委托自动撤销无本方报价委托自动撤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主机时,订单簿中没有对手方委托,申报自动撤销。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主机时,订单簿中没有本方委托,申报自动撤销。3.6 证券买卖---零股交易的有关规定3.6 证券买卖---零股交易的有关规定深圳 “3.3.8……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 上海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 零股交易由券商前端控制。(上海、深圳) 3.7 证券买卖---最小报价变动单位3.7 证券买卖---最小报价变动单位3.8 证券买卖---涨跌幅有关规定3.8 证券买卖---涨跌幅有关规定涨跌幅限制(1996年12月开始10%) 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3.9.1 证券买卖--上海有效申报价格3.9.1 证券买卖--上海有效申报价格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前收盘价的50% <股票申报价<前收盘价格的900%, 前收盘价的70% <基金、债券申报价<前收盘价格的15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 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3.9.2 证券买卖--上海有效申报图解13.9.2 证券买卖--上海有效申报图解1集合竞价阶段前收盘价900%X前收盘价50%X前收盘价股票价格笼子前收盘价150%X前收盘价70%X前收盘价基金、债券价格笼子3.9.3 证券买卖--上海有效申报图解23.9.3 证券买卖--上海有效申报图解2连续竞价阶段卖一价A1=10%X卖一价B1=10%X买一价买一价平均数=(卖一价+买一价)/2B2=30%X平均数A2=30%X平均数有效申报价格上限=min{A1,A2},有效申报价格下限=max{B1,B2}3.9.4 证券买卖--深圳有效竞价范围3.9.4 证券买卖--深圳有效竞价范围无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的有效竞价范围: (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3.9.5 证券买卖—中小板有效竞价范围3.9.5 证券买卖—中小板有效竞价范围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 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可以暂存于主机,当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自动参加竞价。 除中小企业板股票外,深市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有效 竞价范围设置仍保持不变,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申报 范围一致,即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 3.9.6 证券买卖--深圳有效竞价范围图解13.9.6 证券买卖--深圳有效竞价范围图解1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发行价900%X发行价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竞价范围发行价30%X发行价30%X发行价债券上市首日有效竞价范围前收盘价10%X前收盘价10%X前收盘价债券非上市首日有效竞价范围前收盘价100%X前收盘价100%X前收盘价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有效竞价范围0.01元3.9.7 证券买卖--深圳有效竞价范围图解23.9.7 证券买卖--深圳有效竞价范围图解2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最近成交价10%X最近成交价10%X最近成交价股票、债券有效竞价范围最近成交价100%X最近成交价100%X最近成交价债券质押式回购有效竞价范围3.10.1 证券买卖---成交原则3.10.1 证券买卖---成交原则价格优先 较高价格买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进入交易主机的时间确定。 3.10.2 证券买卖-集合竞价成交原则3.10.2 证券买卖-集合竞价成交原则原则一 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原则二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原则三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深圳规则第3.5.2条、上海规则第3.6.2条 3.10.3 证券买卖-连续竞价成交原则3.10.3 证券买卖-连续竞价成交原则原则一 最高买入申报价与最低卖出申报价相同的,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原则二 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原则三 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深圳规则第3.5.3条、上海规则第3.6.3条 3.10.4 证券买卖---成交确认3.10.4 证券买卖---成交确认买卖申报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交易所认定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 依照交易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11.1 证券买卖---大宗交易门槛3.11.1 证券买卖---大宗交易门槛明确的大宗交易最低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 3.11.2 证券买卖-- 大宗交易时间3.11.2 证券买卖-- 大宗交易时间深沪9:159:3011:3013:0015:00接受申报和确认成交成交确认15:30接受申报和确认成交9:3011:3013:0015:00接受申报和确认成交15:30接受申报和确认成交成交确认时间延长时间延长3.11.3 证券买卖-- 大宗交易的价格3.11.3 证券买卖-- 大宗交易的价格有涨跌幅的证券 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的证券 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协商确定。3.11.4 证券买卖---大宗交易流程图解3.11.4 证券买卖---大宗交易流程图解提交意向申报对手方观察意向申报与对手方联系协商交易价格和数量双方达成交易双方提交成交申报交易所匹配成交结算公司办理清算交收3.11.5证券买卖---大宗交易的信息批露3.11.5证券买卖---大宗交易的信息批露深圳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上海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3.11.6 证券买卖--大宗交易的信息批露3.11.6 证券买卖--大宗交易的信息批露特殊规定 1、大宗交易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计算; 2、大宗交易成交量在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11.7 证券买卖-债券式回购3.11.7 证券买卖-债券式回购 债券式回购   债券回购业务是以债券作为抵押物,在一段时间内融资融券的交易行为。目前主要有:  上海的品种: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  深圳的品种:质押式回购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目录目录交易异常7交易纠纷及交易费用8纪律处分及其它9交易行为监督6交易信息5其他交易事项4证券买卖3交易市场2交易总则14.1其他交易事项-开、收盘价确定方式4.1其他交易事项-开、收盘价确定方式开盘价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收盘价  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 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 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4.1.1其他交易事项- 开盘价确定方式图解4.1.1其他交易事项- 开盘价确定方式图解开盘集合竞价 产生开盘价9:159:259:30开盘集合竞价无成交 进入连续竞价连续竞价第一笔 成交价为开盘价证券临时停牌10:30第一笔成交价 为开盘价深、沪4.1.2其他交易事项-收盘价确定方式图解4.1.2其他交易事项-收盘价确定方式图解深沪14:5814:5915:00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加权平均计算收盘价14:5715:00集合竞价产生收盘价停止连续竞价4.2 其他交易事项-挂牌、摘牌4.2 其他交易事项-挂牌、摘牌  挂牌    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摘牌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 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3 其他交易事项-停牌、复牌4.3 其他交易事项-停牌、复牌停牌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决定 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特别停牌   交易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 予以公告,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4 其他交易事项-停牌期的申报4.4 其他交易事项-停牌期的申报停牌期内的申报 1、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 后的交易;  2、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单;  3、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 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5 其他交易事项-除权除息4.5 其他交易事项-除权除息 除权与除息 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在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权(息)价=[(前收盘-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流通股 变动比例]÷(1+流通股变动比例)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 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1 交易信息--一般规定5.1 交易信息--一般规定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 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 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 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5.2.1 交易信息--即时信息5.2.1 交易信息--即时信息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 上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 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深圳: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 匹配量等。  连续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上海、深圳)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价和数量。 5.2.2 交易信息--上市首日5.2.2 交易信息--上市首日上海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 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 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5.3 交易信息--证券指数5.3 交易信息--证券指数 证券指数 交易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 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 随即时行情发布。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5.4.1 交易信息--有涨跌幅的证券公开信息规则5.4.1 交易信息--有涨跌幅的证券公开信息规则指标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证券 ;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证券 。 公布内容 1、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2、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 ——深圳规则第5.4.1条、上海规则第5.4.1条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换手率=成交股数/流通股数×100% 5.4.2交易信息- 无涨跌幅的证券公开信息规则5.4.2交易信息- 无涨跌幅的证券公开信息规则指标 1、买入金额最大 2、卖出金额最大 公布内容 1、前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名称 2、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深圳规则第5.4.2条、上海规则第5.4.1条5.4.3 交易信息-异常波动的证券信息 公开5.4.3 交易信息-异常波动的证券信息 公开指标 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2、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 达到±15%; 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 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 率达到20% 。 公布内容 1、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名称; 2、各自的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 ——深圳规则第5.4.3条、上海规则第5.4.2条5.4.4交易信息--涉嫌违法违规交易实施特别停牌信息公开5.4.4交易信息--涉嫌违法违规交易实施特别停牌信息公开 指标 由交易所认定。 公布内容 1、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 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 3、上交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上海规则第5.4.3条目录目录交易异常7交易纠纷及交易费用8纪律处分及其它9交易行为监督6交易信息5其他交易事项4证券买卖3交易市场2交易总则16.1 交易行为监督——解读6.1 交易行为监督——解读6.2 交易行为监督——处理措施6.2 交易行为监督——处理措施调查 交易所可以进行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 ——深圳规则 6.3条,上海规则6.3条 处理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证监会查处 ——深圳规则 6.5条,上海规则6.5条 目录目录交易异常7交易纠纷及交易费用8纪律处分及其它9交易行为监督6交易信息5其他交易事项4证券买卖3交易市场2交易总则17.1 交易异常--异常情况种类7.1 交易异常--异常情况种类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五)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总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 7.2 交易异常--应对措施7.2 交易异常--应对措施 符合交易所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并予以公告。当交易所认定停牌原因消除后,可以恢复交易。 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交易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7.3 交易异常--异常波动临时停牌7.3 交易异常--异常波动临时停牌深圳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上海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7.4 交易异常--临时停牌后的复牌7.4 交易异常--临时停牌后的复牌复牌时间 股票、基金交易因异常波动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 ——深圳规则 4.3.3条,上海规则4.2.3条 复牌价格的确定 以非开放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深圳规则 4.3.6条,上海规则4.2.6条 9:3010:30异常波动 临时停牌非开放式集合竞价 确定开盘价连续竞价7.5交易异常-- 异常交易临时停牌7.5交易异常-- 异常交易临时停牌深圳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 上海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目录目录交易异常7交易纠纷及交易费用8纪律处分及其它9交易行为监督6交易信息5其他交易事项4证券买卖3交易市场2交易总则18.1 交易纠纷8.1 交易纠纷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交易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 8.2 交易费用8.2 交易费用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交纳佣金。 会员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目录目录交易异常7交易纠纷及交易费用8纪律处分及其它9交易行为监督6交易信息5其他交易事项4证券买卖3交易市场2交易总则19.1 纪律处分9.1 纪律处分会员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四)取消交易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9.2规则中为未来业务发展预留的空间9.2规则中为未来业务发展预留的空间融资融券 “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深圳规则3.2.8条、上海规则3.3.8条主交易商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深圳规则3.1.6条 T+0交易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 ——深圳规则3.1.4条、上海规则3.1.4条 涨跌幅 “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深圳规则3.3.14条、上海规则3.4.13条交 流 与 探 讨交 流 与 探 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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