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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移动现场 三责险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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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移动现场 三责险能否拒赔肇事车移动现场 三责险能否拒赔 ——司机未依法保护现场引发商业三责险拒赔争议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行驶,后被他人强行拦下,其行为直接导致现场被破坏。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余香成 谭志雄2011年8月22日【中国保险报】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12日,黄某驾驶赣A37760重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沿昌南大道行驶途经抚生路右转弯时,与由北往南在抚生路上靠右推行三轮车的万某发生相撞,造成万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万某受伤后,被送往武警江西省总队医院救...
肇事车移动现场 三责险能否拒赔
肇事车移动现场 三责险能否拒赔 ——司机未依法保护现场引发商业三责险拒赔争议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行驶,后被他人强行拦下,其行为直接导致现场被破坏。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余香成 谭志雄2011年8月22日【中国保险报】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12日,黄某驾驶赣A37760重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沿昌南大道行驶途经抚生路右转弯时,与由北往南在抚生路上靠右推行三轮车的万某发生相撞,造成万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万某受伤后,被送往武警江西省总队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用13306.75元。2010年1月25日,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南公交南认字【2010】X060号交通事故认定注明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或者意外原因:黄某注意路面情况不足,采取措施不力,在事故发生后,移动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据此认定黄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不负责任。2010年10月27日,万某经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协商不成,万某遂向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肇事车登记车主及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计币46258.75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肇事车在南昌县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应由黄某承担。XX物流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对黄某不能支付部分承担垫付责任。由于黄某事故发生后移动现场,南昌县保险公司为此提出因黄某没有依法保护现场导致承担全部责任,按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第三者限额内不负责赔偿。因第三者责任险是依双方约定而订立的商业保险合同,黄某在事故发生后移动现场,依据合同第六条第(六)项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不予赔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黄某不服,上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事故发生后移动现场依据保险合同第六条第(六)项约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在发生事故当时并未发现撞到人,在继续前行六七米的时候,伤者儿子追上来说发生了事故,才知道撞到了人,并不构成逃逸,也没有破坏、伪造现场。万某和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也没有认定我方存在逃逸和故意破坏和伪造现场的行为。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承担相应理赔责任。   二审保险抗辩:上诉人黄某在事故发生后,不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而是采取移动现场的方式来破坏现场,其行为属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是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恳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对于本次事故是否应在商业第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黄某与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属于保险人的免责情形。而本案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黄某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行驶,后被他人强行拦下,其行为直接导致现场被破坏。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黄某虽然上诉称事发时没有发现交通事故,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2011年4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肇事车移动现场,三责险能否拒赔?即如何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就此问,笔者作如下浅析,供学习参考。   一、商业三责险有关“肇事逃逸”条款的演变   ——以人保财险商业三责险条款为例   1.交强险制度施行前的旧版商业三责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编号:A0106Z03000L021205-1000)第七条第五项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该款仅将“肇事逃逸”作为商业三责险的免责情形。所谓“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包括驾车逃逸和弃车逃逸。该条对于“驶离现场”行为是否属于责任免除未作约定。   2.交强险制度实施后的新版商业三责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编号:A01H01Z01090923)第六条第(六)项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该条免责事项包括以下两种情形:⑴肇事逃逸的;⑵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该条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车驶离事故现场,致现场被人为破坏、证据被毁灭从而导致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情形纳入责任免除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该条规定了驾驶人于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未依法保护现场导致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将直接加重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的理赔义务。据此,新版商业三责险条款将未依法保护现场导致现场被人为破坏之情形纳入免责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二、保险车辆肇事后驶离现场的商业三责险理赔分析   1.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驶离现场的行为界定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实质上就是“肇事逃逸”,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免责情形。此无争议。   2.事故发生后因其他原因而驶离现场的行为界定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因害怕挨打、自以为事故不大无所谓或个人其他私事等原因驾驶车辆驶离现场,从而导致事故现场被人为破坏,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直接认定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故意破坏现场”的免责情形。因为驾驶人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未第一时间依法保护现场,相反却驶离事故现场导致现场被故意破坏从而承担全部责任的,无疑加重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的理赔责任,据此,为防范道德风险,防止驾驶人以不知情等其他任何原因作为“驶离现场”的借口,真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对于明知发生事故后仍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应一律界定为“故意破坏现场”行为,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得以免责,因未依法保护现场所扩大的责任应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3.驾驶人确实不知发生事故而驶离现场的行为界定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确实不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不符合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之约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绝赔偿。但对于驾驶人确实不知晓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应由驾驶人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事故发生当时的地点、时间、天气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考虑、认证其所提供的“不知晓交通事故发生”的证据应否采信。否则,对于“不知晓交通事故发生”无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推定驾驶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驶离事故现场,应按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约定的“故意破坏现场”之免责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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