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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 商业险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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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 商业险责任如何承担未投保交强险 商业险责任如何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31日 13:28 中国保险报作者:骆晶晶 ■案情回放 2009年7月6日,范某驾驶晋AT重型半挂牵引车、晋AW挂箱式半挂车,与殷某驾驶的晋D轻型普通货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站在路边的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范某和殷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刘某无责。经查,范某驾驶的车辆晋AT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时无保险(该车保险已经过期,承保公司为B公司),晋AW挂在C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殷某驾驶的车辆在A公司...
未投保交强险 商业险责任如何承担
未投保交强险 商业险责任如何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31日 13:28 中国保险报作者:骆晶晶 ■案情回放 2009年7月6日,范某驾驶晋AT重型半挂牵引车、晋AW挂箱式半挂车,与殷某驾驶的晋D轻型普通货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站在路边的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范某和殷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刘某无责。经查,范某驾驶的车辆晋AT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时无保险(该车保险已经过期,承保公司为B公司),晋AW挂在C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殷某驾驶的车辆在A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后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死者刘某的亲属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范某、殷某、A、B、C三家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殷某和范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C保险公司承担范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11万元,B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驳回对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晋AT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如何计算理赔金额?二是,是否可以在商业三责险中弥补未投保交强险所造成的其他损失项目的赔偿?现就有关法律问题分述如下: 一、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如何计算理赔金额? 首先,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和立法精神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据此,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从行业惯例角度来看,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1月30日下发的《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及《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中保协发[2008]54号)文件规定: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保险赔款。 再次,从部分省份地方性法规角度来看,部分省市地方性法规也对此类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应由肇事者或车辆管理者自行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金额。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该办法与《道交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也是作为对《道交法》进一步细化的。 最后,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察,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存在将未投保交强险视为投保了交强险而参与保险理赔和分摊的做法。2007年1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有这样的规定: 问1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事故车辆之前未投保旧的‘商业三责险’或者已经到期,也未投保‘交强险’的,如何区分事故车辆方与受害人的责任? 答:在赔偿权利人主张的合法赔偿范围内,按照‘交强险’可以获得的赔偿,由事故车辆方全额承担,不区分事故车辆方与受害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以外的损失,按照事故车辆方与受害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分摊。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判决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由车主自行承担交强险责任更为合理。 二、是否可以在商业三责险中弥补未投保交强险所造成的其他损失项目的赔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24G01Z01090923)(以下简称《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条款》第八条还规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承担。” 该条款约定已经明确: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或交强险已经失效的,在交强险内应该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因此,如果有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据这一条款的约定,无需对“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项下的赔偿只能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自行承担。 ■重要启示 首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拖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可视为主车和挂车共同侵权,保险公司应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一辆普通货车和一拖挂车发生碰撞,因拖挂车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应视为三车碰撞的交通事故。结合相关规定应由三辆车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即三车应在各自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分摊原告的经济损失。   其次,作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本是国家保护当事人特别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和方式,机动车所有人或是车辆管理人必须投保,否则,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者将无法得到应有的承担,事故受害人可能就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作为其他车辆的承保公司也可能因此遭受不属于合理、合法理赔范围内的不公正赔偿。 最后,由于保险的专业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效答复、保险行业惯例和实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个案处理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审判机关“保护弱者”的潜意识而不被认可。如何有效地与审判机关展开沟通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法务人员必须直面并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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