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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实名与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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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实名与表达自由微博实名与表达自由 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这就意味着依据该规定,公民在网络上通过微博发布信息,个人意见和建议、文章等必须要事先以实名登记认证的方式获取网站运营商认可,否则,公民将无法在互联网微博上发表言论。微博实名制增强了环境约束,因而会在一定...
微博实名与表达自由
微博实名与表达自由 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这就意味着依据该规定,公民在网络上通过微博发布信息,个人意见和建议、文章等必须要事先以实名登记认证的方式获取网站运营商认可,否则,公民将无法在互联网微博上发表言论。微博实名制增强了环境约束,因而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言论的自由度。微博实名制可行与否焦点就在于,能不能对言论自由进行控制,需不需要对微博言论进行控制? 一,微博的概念及特点 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相对于博客来说, 微博开创了新兴媒介客户端的全息体验场景, 通过微博功能与传播模式的创新, 成为一款最便于网民行使表达权的产品 根据第十一届中国网络媒体论坛上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0月份,我国微博用户数已超过3亿。微博等新兴互联网应用迅速扩散, 成为网民重要的信息获取渠道。微博较上一年底增长了296.0%,网民使用率为48.7%,用一年时间发展成为近一半中国网民使用的重要互联网应用,这主要由于微博具有以下特点: 1.微博使用简单方便,传输性效率较高。从内容上看,短小的篇幅降低了信息制作与阅读的门槛,不需要长篇大论,三言两语即成一条微博,迎合了大众浅阅读、碎片化的信息消费方式。从功能上看,轻便、精简的形式却能承载文字、图片、视频等多媒体信息,同时微博服务提供商针对国内民众在网上获取信息与表达意见的强烈意愿,强化了微博的信息传播功能,提供转发、评论、私信等各种形式的互动方式。 2.微博的使用形式与热点内容相互作用促成微博客的高速增长。其一,在微博上,用户关注他人同时被他人关注,渐渐结成一张庞大的网络,用户在接收信息的同时发送信息,每个节点成为大小不一的传播中心,使得信息通过这张网络上能够在短时间内被病毒式地大规模复制和转发。其二,鉴于微博有可能成为未来主要的信息传播平台和互联网新入口,门户网站均投入大量精力发展微博业务,其中利用名人效应成为重要的推广策略,各大微博都在极力招揽社会名人入驻。 3.微博不仅是一种传播信息的媒体,通过关注与被关注,用户从某种程度上能将现实社会关系移植到微博上。相比于SNS的双向认证机制,微博采用的是单向的“关注”和“被关注”关系,这种形态使得微博上用户既能建立起以现实生活中亲朋好友为基础的强关系,同时也有基于共同兴趣爱好、共同行业等因素建立起来的弱关系,强弱关系的打通满足了用户多层次的需求。 二 ,表达自由的概念及行使方式 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之一,通常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接受信息,并将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看法、信仰、信念、见解等传播给他人或社会而不受无端、非法干涉、约束或惩罚的一种自主性状态。作为自由,它体现为政府不得随意干预民众合法的表达,比如不得对平面媒体刊登什么或不刊登什么样的内容施加事先约束和审查;作为权利,表现为当民众的表达自由受到侵犯的时候,权利受到侵犯的一方,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济。 首先,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表达自由的行使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或通过一定的媒介。媒介决定着我们可以知道什么和与之相对应的不能够知道什么,而知道或不知道什么直接决定着我们能够表达什么和不能表达什么。电子媒介的出现,打破了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地理障碍,让表达者更自由地进行跨国、跨地区和跨意识形态的交流。借助于一定的媒体,我们的声音会传的更远、更广。所以,表达自由的一个重要的内涵就是利用媒介的自由。 其次,基于表达之特性,作为法律实践的表达自由,必然包含了对匿名表达之保护,因此,法律允许化名发表作品与言论,赞成大众传媒引用不具名者之信息与评论,鼓励公民匿名批评和检举。中国1997年签订之《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之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们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而关于公约最权威评著之一——曼弗雷德;诺瓦克《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发表与信息自由”一节明确指出:主张或信息的匿名出版当然受公约保护。此种看法亦符合国际社会关于表达自由条款之共同理解。 三 公权力与表达自由 选择实名抑或匿名,是由私法规制,还是更多依靠公权力介入,这是表达自由权利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制度走向与风向标。而对于微博实匿名的选择权,是在国家还是应该回归个人,这就涉及政府如何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及对其限制的正当性。 1,合法性原则 中国《立法法》第8 条第5款的规定,对表达自由的剥夺,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成为剥夺表达自由的依据。而《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从程序上看有违宪之嫌。 2,合目的性原则 合目的性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和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的利益。诚然,实行微博实名制是能让网民能自己的言论负责,可抑制一定的谣言及诽谤案件,但当网民在进行民主监督,批评建议,控诉举报时会更担心自己的隐私安全,这不利于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 3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在实现目标与表达自由发生冲突时,要将对自由的侵犯降到最低。在1919年的申克案中,霍尔姆斯大法官首次提出了影响深远的“明确而现实之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除非言论所造成的危险迫在眉睫到了连充分讨论的机会都没有的地步,那么这种言论所造成的任何危险都不能被认为是明确而现实的。如果有足够的时间去通过讨论来揭穿错误的言论、去通过教育来防止言论造成的恶果,那么[为矫正错误言论造成的恶劣影响而开出的]药方是更多的言论,而不是强制的沉默。只有出现紧急情况时,才有理由压制言论。 4中立原则 根据观念市场理论,只要各种不同的思想、观念、意见能够在市场上尽情地展现自己,最后就一定会有理想的结果。以国家强制力为代表的外力的介入,会打破观念市场的均衡,影响观念市场的正常运作,不利于真理的彰显和人们在观念市场上寻求真相。自由的观念市场并不需要也不欢迎公权力这只“看不见的手”。微博避免不了谣言和谩骂,然而在与真理和理性的较量中谣言终究会销声匿迹。 四 结语 美国著名的宪法学者爱默森说过,表达自由既是个体自我实现的基本手段,也是民主政体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因此,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必须遵循合法性,合目的性,比例性及中立性。从程序上看,对表达自由的任何限制,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设定,中央行政机关及地方国家机构无权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设定限制;从内容上看,只有在社会面临明显、紧迫危险及不可挽回之重大损害时,国家方能合理、谨慎、紧密围绕目标来设定限制,不得任意扩大限制之范围和强度。微博作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交流工具及表达途径,对微博实行实名制要谨慎行之。 参考文献 1. 王君超 郑恩 微传播_与表达权_试论微博时代的表达自由,现代传播 ,2011年第4期 2. 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朱国斌,论表达自由的界限,《政法论丛》2010年第6期 4.黄陀,煽动性诽谤罪名的覆灭与言论自由的开端——言论自由六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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