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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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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行 [2007]26号 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会议费管理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厅。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6...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行 [2007]26号 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会议费管理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厅。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6月27日印发 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和会议费内部,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等地方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四条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五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下同)、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六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1.一类会议开支实行预算控制,驻会管理,按实核销。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政协全委会、人代会、省纪委全委会为一类会议。会前一个月,办会单位向省财政厅提交会议支出细化预算,经财政厅审核后,在确定的预算范围内控制开支。会中省财政厅派人驻会,参与会议支出管理。会后办会单位及时结算,按:实核销支出。 2.二、三类会议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二类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召:开并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劳模表彰会、先代会(专项工作先进表彰大会)为二类会议。实行综合定额,包干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300元(房租费170元,伙食补助费80元,其他费用50元)。会议所在地代表按综合定额标准的5 0%核定。人数按会议代表加会议代表人数1 5% 的工作人员计算。天数按批准的会议天数加 l天报到时间计算。 三类会议: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会议为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240元(房租费1 30元,伙食补助费80元,其他费用30元)。会议所在地代表按综合定额标准的50%核定。人数按会议代表加会议代表人数10%的工作人员计算。天数按批准的会议天数加1天报到时间计算。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按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会议经费领拨 1.一类会议由主办单位在会前向省财政厅申请预拨会议经费,会后按省财政厅核销数结算会议经费,多还少补。 2.二类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召开的三类会议由主办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会议经费(应附批准开会文件),省财政厅按综合定额标准核拨会议经费。 3.省委、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经费,由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向省财政厅申请会议经费,省财政厅按线路、场所租金费用核拨会议经费。 4.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承办全国性会议,由承办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会议补助经费(应附批准承办会议文件),省财政厅按规定给予会议补助经费。 除上述会议外,各单位召开的会议所需经费,在单位公用经费和相关的专项经费中安排,省财政不专门核拨会议经费。 第八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会前,会议主办单位应编制会议费预算单(附后)。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会议费结算和报销。结算时,应取得正式发票和费用,白条和非正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报销时,应填制会议费结算汇总单(格式附后),连同会议批件,会议代表花名册、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一起作为会议费报销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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