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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2012-02-29 3页 doc 31KB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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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马地税〔2012〕16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规范建安行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规范建安行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税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马鞍山市规范建安行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前置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办法》的宣传辅导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
建筑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马地税〔2012〕16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安行业所得税 征收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规范建安行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税收,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马鞍山市规范建安行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前置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办法》的宣传辅导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地方税务局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2月8日封发 打印:彭莉 校对:所得税科 程坚毅 马鞍山市规范建安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安行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即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安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外来建安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接受主管地税机关检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可按照0.2%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外来建安企业以分公司形式承建建安项目并设置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接受主管地税机关检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在每月终了15日内,就其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申报预缴。 第五条 本地建安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经营管理方式和财务核算形式,均按月按0.5%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作为已缴数计算,多退少补。 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工程结算收入-当期结转收入且预缴了企业所得税的预收工程款)+当期新增预收工程款]×0.5%。 外来建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地建安企业按月按0.5%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无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 (二)无法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属于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 (三)无法按照规定时限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 (四)无法提供所设立账簿和准确财务核算资料接受主管地税机关检查,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 第六条 本地建安企业承接外地建安项目的,可按0.5%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本地建安企业和外来建安企业实行项目经理承包(负责)制的,无法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一律按照1%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建安业务的,按月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作为已缴数进行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市区和所辖当涂县、和县和含山县的建安企业,在马鞍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承接建安业务并能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结合行业总体状况及工程施工进度,对相关资料进行评估、比对,把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对外来建安企业进行认定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分户统计市区和三县建安企业在本地的开票金额,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上报市(县)局,并由市局所得税科进行信息交换。 第十一条 涉及建安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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