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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概述

2012-03-01 12页 doc 166KB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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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概述
本资料上传由快记网上传,不代快记网观点。快记网是为财务工作者提供在线财务软件的SAAS平台,现在注册快记网即可使用快记网在线财务软件免费版,注册访问址:www.kuaiji.so 税收筹划概述 内容提示:本章主要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知识,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对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的原则、税收筹划的分类、税收筹划的经济和社会效应等有所了解。本章作为税收筹划基础知识的介绍,是本课程学习必不可少的部分。 第一节 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一)税收筹划的由来和发展 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节税”(Tax Savings)的税收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但是“税收筹划”为社会关注和被法律所认可的时间,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 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 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此后,不少税务专家和学者对税收筹划有关理论的研究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尤其近三十多年来,其在许多国家中的发展更是非常显著。正如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博士在《会计学》中谈到的那样:“美国联邦所得税变得如此复杂,这使为企业提供详尽的税收筹划成了一种谋生的职业。现在几乎所有的公司都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研究企业主要经营决策上的税收影响,为合法地少纳税制定。”此外,社会中介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所业务中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为客户提供税收筹划。即便是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的研究也非常重视,因为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中,可以掌握多种税收信息,使税收法制与征收管理的建设日臻完善。 同时,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文章、刊物、书籍也应运而生,新作不断,这进一步推动了税收筹划研究向纵深发展。例如,一家以提供税收信息驰名于世的公司(The Bureau of National Affairs Inc.),它除了出书以外,还定期出版两本知名度较高的国际税收专业性杂志,一本叫做《税收管理国际论坛》,另一本就是《税收筹划国际评论》。两本杂志中有相当多的篇幅讲的是税收筹划。比如1993年6月刊的一篇专著,便是关于国际不动产专题的税收筹划,涉及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英国、美国等十三个国家。伍德赫得·费尔勒国际出版公司(在纽约、伦敦、多伦多、悉尼、东京等地设有机构)于1989年出版过名为《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Tax Planning for Muitinational Companies)的一本专著。书中提出的论点及税收筹划的技术在一些跨国公司中颇有影响。有的专著虽不以“税收筹划”为名,比如霍瓦斯公司出版的《国际税收(1997)》,全书共有894页,但讲述的多是税收的国际筹划,书中旁征博引了包括我国在内的三十八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近年来,我国图书市场上已有不少关于避税和税收筹划的书籍。中国税务报还专门开辟了“税收筹划”周刊,在微观筹划版上刊登的全是有关税收筹划的文章。 可见,尽管税收筹划在我国初见端倪,但在国际上却已有一段历史。因此,我们应当尽早加入这个行列,让税收筹划研究在我国尽快发展起来。 (二)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亦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对税收筹划耳熟能详,而在我国,人们对它的认识尚处于初始阶段。国际上对税收筹划概念的描述也不尽一致,以下是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荷兰国际文献局(IBDF)《国际税收辞汇》中是这样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说,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援引知名法官汉德“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赋税;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要求税收,不过是侈谈空论而已”的这段名言之后,作了如下阐述:“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 另外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少缴所得税的目的,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主要选择如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投资采取租用还是购入的方式,以及交易的时间”。 归纳以上几种相近的表述,可作这样的概括,即税收筹划指的是纳税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尚未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的各种巧妙安排。 (三)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纳税责任的,属于偷税行为,显然要加以反对和制止。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这是无可非议的。不过,在有多种纳税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作出低税负的决策也是无可非议的,税务机关不应当加以反对。以道德的名义劝说纳税人选择高税负,不是税收的法律要求,因而不值得提倡。 2.预期性 税收筹划的预期性是指税收筹划是在对未来事项所做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的事先规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纳税义务,才缴纳各种流转税;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在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等。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提供了在纳税前进行事先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法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而去偷漏税或欠缴税款,都不能被认为是税收筹划。由于税收筹划的这种预期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是有风险的。 3.目的性 税收筹划的目的性表示纳税人要通过税收筹划活动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里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而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在税收减少的同时取得税收利益。 4.收益性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企业不仅要受内部管理决策的制约,还要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外部环境是企业的内部管理决策难以改变的,但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可以主动去适应其要求及变化。企业经营者在其财务管理中,可以依托税收法规,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和股利分配等财务活动的调整,使企业避开某些特定条款,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可以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以及递延纳税,最大限度地争取税收利益;可以通过合理安排企业的现金收支,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成本的增加和企业价值的损失。 收益性其实是税收筹划目标的最终表现。 5.专业性 专业性主要不是指纳税人的税收筹划需要其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进行,而是指面临社会大生产,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国际经贸业务的日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而各国税制也越来越复杂,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代理、税务咨询便应运而生。现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税收筹划的咨询业务,说明税收筹划向专业化发展的特点。 二、税收筹划与偷、欠、抗、骗、避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的基本含义之一是不违反税法,而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等则是违反税法的。违法行为较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征管法》)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属于涉税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除了依法判刑外,还要认定附加刑——处以罚金。 (一)偷税、偷税罪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因此,偷税具有故意性、欺诈性、隐蔽性、恣意性,使国家税收遭受严重的损失。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罪是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据刑法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且超过一万元的,依照偷税罪处罚。偷税罪的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含自然人和单位。 偷税情节严重是指:其一,偷税数额较大,即偷税的数额占应缴税数额的10%以上且超过一万元。在计算偷税数额时,应注意对行为人未经处理的偷税行为,要累计计算其偷税额。其二,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这说明行为人明知故犯,主观恶意较大。偷税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偷税罪和一般偷税行为的关键。 偷税罪的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或者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30%以上且超过十万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二)欠税、欠税罪 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造成欠税的原因较多,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若是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欠税,属故意欠税;若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欠税,属非故意欠税。前者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意多头开户,用现金进行货款结算,资金进行体外循环,并非真正没有钱,而是有钱不想按时缴、足额缴,甚至根本不想缴;后者是由于确实无款或没足够的款按期缴纳税款(原因也是很多)。但不论故意欠税还是非故意欠税,都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 《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欠税行为,除了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为了减少或杜绝欠税的发生,还应正确界定故意欠税与非故意欠税,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或措施。如对故意欠税者,不能获得减税、免税待遇,停止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由税务机关代开)等;而对非故意欠税,除了依法处罚外,应分清原因,区别对待,如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欠税,纳税人应及时申请减免税款或缓缴税款;因购方拖欠货款而造成的欠税,除应做好货款催收外,今后应改变结算方式(工具)、销售方式等。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只有纳税人中的欠税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从广义上讲,逃避追缴欠税也是抗税,只不过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这也正是抗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关键区别所在。 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其一,有欠税的事实存在,即行为人没有按照规定的界限纳税,这是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前提;其二,行为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实施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其三,由于行为人转移或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其欠缴的税款;如果行为人虽转移或隐匿了财产,但税务机关通过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到了税款;或者税务机关虽无法追缴到欠缴税款,但并不是因为行为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造成的,均不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其四,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犯逃避追缴欠税罪,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处罚。 (三)抗税、抗税罪 以暴力或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抗税是纳税人抗拒按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拒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拒不执行税法规定缴纳税款,采取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干部等,均属抗税行为;唆使、包庇上述违法行为的,也属于抗税行为。 《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抗税罪只能由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负有纳税、扣缴义务的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抗税罪。法律之所以要如此规定,是因为抗税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它不但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而且还侵害了税务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权。作为一种暴力犯罪,即便抗税罪是以单位行为的形式作出的,也不以单位犯罪论,而只以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犯抗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抗税数额较大、多次抗税、抗税造成税务工作人员伤亡,以及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等。 (四)骗税、骗税罪 在国外税务理论中,一般没有骗税这个概念。我国是在实行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增多,有些人(不仅是纳税人,还有某些相关单位和部门)缺乏法制观念,为一己(单位、地区、个人)之利,骗取出口退(免)税。 骗税是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应退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的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应退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应退税)行为,即事先根本没有向国家缴过税或没缴过那么多税,而从国库中骗取了退税款。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 《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对具有出口退税权、在缴纳税款后又假冒出口骗回税款的企事业单位,该种行为是先缴税,后骗取退税,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依照偷税定罪,对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才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由此可见,刑法中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不是先缴后骗,而是未缴就骗。依据刑法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何为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目前也无司法解释。一般说来,这一标准应与普通诈骗罪的构成标准一致。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五)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1.避税的含义及由来 避税应是纳税人在熟知税法及其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的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研究避税最初产生的原因,不难发现当初纳税人是为抵制政府过重的税收,在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各种偷税、逃税、抗税等受到政府严厉的法律制裁后寻求更为有效的规避办法的结果。纳税人常常会发现:有些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受到政府的严厉制裁,损失惨重;而有些纳税人则坦然、轻松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收检查,顺利过关,不受任何损失或惩罚。究其原因,不外乎这些聪明的纳税人(包括法律顾问)常常能够卓有成效地利用税法本身的纰漏和缺陷顺利而又轻松地实现了规避纳税或少纳税而又未触犯法律。这就使越多的纳税人对避税趋之若鹜,大大加快了税收制度的建设,使税制得以不断健全、不断完善,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因此,避税是一种高超的智力竞赛、有益的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 我国对避税问题尚未引起重视,更确切地说尚未正视它,纳税人羞羞答答不愿谈或不懂得避税,政府也不愿给其“名分”。但避税毕竟是历史发展的趋势,是早已存在的经济行为。 2.避税的特征 避税筹划作为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经营与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这种安排手段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其特征有:(1)非违法性。逃税是违法的,节税是合法的,只有避税处于逃税与节税之间,属于“非违法”性质。(2)策划性。逃税属于低素质纳税人的所为,而避税者往往素质较高,通过对现行税法的了解甚至研究,找出其中的漏洞,加以巧妙安排,这就是所谓的策划性。(3)权利性。避税筹划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税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4)规范性。避税者的行为较为规范,往往是依据税法的漏洞展开的。 避税作为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各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避税将逐渐演变成一种高智商的经济技巧和经营艺术。 第二节 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可以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既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又可以贯彻国家政策的税收筹划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八项: 一、法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在税收筹划中,首先必须要严格遵循筹划的合法性原则。偷逃税收也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是违背了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 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收法律是国家以征税方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规范,税法调整税收征纳双方的征纳关系,形成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严格地按照税法规定充分地尽其义务\享有其权利,才符合法律规定,即才合法。税收筹划只有在遵守合法性原则的条件下,才可以考虑纳税人少缴纳税的各种方式。 (二)合理性原则 在税收筹划中,还要遵循筹划的合理性原则,注意税收筹划要符合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国家政策精神。那些不符合国家政策精神的行为,如钻税法漏洞的行为等,不符合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把税收制度作为间接调控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税收政策调控涉及的面非常广泛,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到国家的微观经济发展战略,从财政、经济领域到社会领域,各地区、各行各业的各种行为都可能有不同的税收待遇,这些行为只要符合国家法律精神,都是合理的行为。反之,则是不合理行为。 税收优惠是国家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国家政策的某些行为可能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通过符合和贯彻国家政策的行为而取得的税收优惠被称为“税收利益(tax benefit)”。税收利益是指通过节税少缴纳的税款,税收利益通常被认为是纳税人的正当受益。税收利益是政府的“税式支出(tax expenditure)”。税式支出也称为税收支出,指因政府实施税收优惠项目而造成的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由于它与税收收入相左,与直接的财政支出相似,所以称之为税收支出。在一些国家,政府的税收优惠往往在其税式支出预算或计划里表现出来。纳税人取得税收利益的行为,也是合理的行为。 (三)规范性原则 税收筹划还要遵循筹划的规范性原则。税收筹划不单单是税务方面的问题,还涉及许多其他方面的问题,包括财务、会计等各领域,金融、制造业等各行业,东南西北各地区等各方面的问题,税收筹划要遵循各领域、各行业、各地区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各种制度和标准。比如,在财务、会计筹划上要遵循财务通则、会计制度等的规范制度,在行业筹划上要遵循各行业制定的规范制度,在地区筹划上要遵循地区规范,以规范的行为方式和方法,来制定相应的节减税收的方式和方法。 二、财务原则 (一)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税收筹划最主要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使纳税人的可支配财务利益最大化,即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对于个人,要使个人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对于企业,要使企业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也称为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所有者权益最大化。当企业是股份制公司时,也可称为股东财富最大化。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除了要考虑节减税收外,还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 (二)稳健性原则 税收筹划在追求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时,还必须注意筹划的稳健性原则。一般来说,纳税人的节税收益越大,风险也越大。各种节减税收的方式和方法都有一定的风险,节税收益与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税收筹划要尽量使风险最小化,要在节税收益与节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以保证能够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三)综合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综合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站在实现纳税人整体财务管理目标的高度,综合考虑规划纳税人整体税负水平的降低。这是因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纳税人的其他财务管理活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一般情况下,税收负担的减轻,就意味着纳税人股东权益的增加。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税负的降低并不会带来纳税人股东权益的增加。比如:由于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利用财务杠杆原理为了追求节税效应,就要进行负债经营,当负债资金成本率低于息税前的资金利润率时,利用负债资金就可以提高所有者权益利润率;如果息税前的全部资金利润率高于借入资金利息率时,借入资金越多,所有者权益利润率就越高;反之,如果息税前的全部资金利润率低于借入资金利息率,借入资金越多,所有者权益利润率就越低。但是利用财务杠杆是有风险的,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纳税人的财务风险及融资成本也必然随之增加,当负债资金的利息率超过了息税前的全部资金利润率时,负债经营就会出现负的杠杆效应,这时候,所有者权益利润率会随着负债比例的升高而下降,所以,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惟一标准,而应该着眼于实现纳税人的综合财务管理目标。 三、社会原则 社会原则,也叫社会责任原则。纳税人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是社会成员,因此都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私人的经营行为要产生外部效应,这种外部效应有时是外部效益,如增加社会就业机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消费品、向社会提供更多的税收等,这时私人的社会责任与其财务利益总的来说是一致的;但私人经营行为的外部效应有时是外部成本,如污染环境、浪费自然资源等,此时私人的社会责任与其财务利益存在着矛盾。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要影响纳税人的财务利益,但是,在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纳税人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四、筹划管理原则 (一)便利性原则 纳税人可选择的节减税收的方式和方法很多,税收筹划中在选择各种节税方案时,选择的方案应是越容易操作的越好,越简单的越好,这就是税收筹划的便利性原则。比如,凡是能够用简单方法的,不要用复杂方法;能够就近解决的,不要舍近求远等。技术派税收筹划更应遵循此项原则。 (二)节约性原则 税收筹划可以使纳税人获得利益,但无论由自己内部筹划,还是由外部筹划,都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比如,企业税收筹划,不论是在企业内设立专门部门,还是聘请外部专业税收筹划顾问,都要发生额外费用。税收筹划要尽量使筹划成本费用降低到最小程度,使筹划效益达到最大程度。 换股合并增加股东财富了吗? 换股合并增加股东财富了2 第 章 � EMBED Word.Picture.8 ��� � Arthur Young. Taxation in Hongkong. 447 � IBGD. International Tax Glossary. 46 � N·G·Xawawwy. Personal Investment and Tax Planning. 49 � W·B·Meigs&R·F. Accounting. 738 � W·B·Meigs&R·F. Accounting. 711 助力会计成长,快记网让成功离你更近。http://www.kuaiji.so _111823896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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