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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2012-03-02 2页 doc 36KB 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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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1、 定义 1、预付卡 第三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2、发卡主体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1、 定义 1、预付卡 第三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2、发卡主体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2、 规制 (1) 监管主体 第四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完善全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建立、维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督导、协调各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措施,督导、协调本地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督促集团控股企业进行备案登记、业务和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地市级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发卡企业备案登记,督促发卡企业进行业务管理,开展日常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二)主要制度 1、 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重点发卡企业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非重点发卡企业向县级(或直辖市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集团控股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完成书面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备案程序。 2、 发行 1) 实名制 第十七条 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 2) 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 3) 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4)禁止套现 第三十二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5)余额下限 第三十八条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其他行业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6)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因发卡企业单方变更经营服务主体、经营内容或范围、营业地址等,影响持卡人利益的,发卡企业应提前30天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赎回服务。 第四十六条 重点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登记机关报告。备案登记机关视情对持卡人进行消费风险提示。 (一)变更经营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或范围、营业地址等; (二)严重影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使用的诉讼案件; (三)累计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50%; (四)发生分立、合并、停业等重大变化; (五)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 (六)与多名持卡人发生同类纠纷; (七)商务部或备案登记机关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7)担保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应通过预收资金存管、同业担保、信用保险等方式,确保预付资金安全、增强履约能力。 3、 法律责任 1) 责令限期改正 2) 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3) 罚款 4) 取消发行资格 5) 刑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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