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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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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规定 新成立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对 2009 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作出了调整。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 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
新成立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规定
新成立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对 2009 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作出了调整。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 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 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 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机构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 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 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 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 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 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 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 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 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 企业。 以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由会计一点通提供分享,更多资料请访问:www.kjyd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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