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null第三章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三、增值税税率的纳税筹划
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五、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
六、增值税其他规定的纳税筹划null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什么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筹划的主要内容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2、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
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异
1、认定
(1)年应税销售额(50万、80万)
(2)会计核算是否健全null注意: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计税方法差异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准予抵扣的进项金额*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3%(不再区分生产和零售)
3、管理上的区别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有税款抵扣权null四、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筹划方法
1、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判别法(计算公式推出)
设X为增值率,S为含税销售额,P为含税购进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
增值率X=(S-P)/S
①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S*17%/(1+17%)-P*17%/(1+17%)
=S*X*17%/(1+17%)
②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S*3%/(1+3%)
令①= ②,X=20.05%
null2、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判别法
设X为增值率,S为含税销售额,P为含税购进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null 增值率X=(S-P)/S
①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S*17-P*17% =S*X*17%
②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S*3%
令①= ②,X=17.65%null例:某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含税)为90万元,可抵扣购进金额为5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年应纳增值税额为6.8万。应如何筹划?
筹划: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的增值率为44.4%[(90-50)/9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企业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因此企业可通过将企业分设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使其销售额分别为45万元和45万元,各自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分设后的应纳税额为2.7万元(45×3%+45×3%),可节约税款4.1万元(6.8万元-2.7万元)。P77null注意:
1、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符合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按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抵扣)
2、财务利益最大化(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的需求、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成本)
3、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类型(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不能取得专用发票)null五、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
(一)税法规定回顾
1、混合销售与兼营收入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3)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null(4)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分类:
A:税种相同,税率不同。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B:税种不同,税率不同。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null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80元/辆。某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销售折扣,开具红字发票入账;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并支付运输单位运费8000元,收到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7000元,装卸费1000元;
(3)销售本厂自用两年的小轿车一辆,售价100000元(假定原值12万元,账面净值9万元);
(4)逾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元,记入销售收入;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40000元,注明税款23800元;null(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90000元,未取得专用发票;
(7)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60000元。
当月底该企业计算本月应缴增值税是:
当月销项税额=[800×280×(1-8%)+500×280+
100000+60000]×17%=86033.6(元)
当月进项税额=8000×10%+23800+90000×6%
+60000×10%=3600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86033.6-36000=50033.6(元)
请按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具体分析该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税款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并正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null正确计算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款:
销项税额=(800×280+500×280)×17%+60000/(1+17%) ×17%=70597.95(元)
进项税额=7000×7%+23800=24290(元)
销售旧车的增值税=100000/(1+4%)×4%×50%=1923.08(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 =70597.95-24290+1923.08
=48231.03(元)null(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筹划
设R为含税增值率,S为含税销售额,P为含税购进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纳税人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增值率R=(S-P)/S
①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S*17%/(1+17%)-P*17%/(1+17%)
=S*R*17%/(1+17%)
②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 S*5%
令①= ②,R=34.41%nullnull例:某建筑装饰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修。2008年度,该公司取得装修工程总收入为1200万元。该公司为装修购进材料支付款项936万元(价款800万元,增值税税款136万元)。该公司销售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装饰工程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判别该公司缴纳何税种合算?null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1200-936)÷1200=22%
(注:在计算增值率时,如果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则购进金额亦为含税购进金额)
∵增值率22%>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65%
∴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合算,适宜作营业税纳税人。
可节约税收额为:
[1200÷(1+17%)×17%-136]-1200×3%=38.36-36=2.36(万元)P81null第二节 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一、相关法律规定
1、销项税额=当期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null2、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3)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l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4)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null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征收率/(1+征收率)
二、销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一)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案例: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1、将商品以7折销售;
2、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
3、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该选择哪个
呢?null分析: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则对该商场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未考虑):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的售价为70元。
增值税:70÷(1+17%)×17%-60÷(1+17%)×17%=1.45(元)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null(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
增值税:
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30÷(1+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7.55元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30÷(1-20%)×20%=7.5(元)
null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30÷(1+17%)-60÷(1+17%)-18÷(1+17%)]×25%=13(元);
税后利润:11.3-13=-1.7元
(3)购物满100元返回现金30元
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
个人所得税:7.5元(计算同上)null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5元;税后净利润:-3.31-8.55=-11.86元。
由此可见,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
:
(1)企业在使用折扣销售时,切记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2)尽量将实物折扣转化为折扣销售。null(二)代理销售方式的筹划
案例:某电器生产企业A公司主要生产销售MP3等电器产品,其生产的产品全部委托分布在大陆各大城市的代理商销售。2008年1月各地代理商订货为10万件,每件市场销售价格为1000元(不含税),当月可做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进项金额为3000万元。有两种方案:(1)采用支付手续费的代销方式,代销1件产品支付代理商200元手续费 ;(2)A公司以每件800元的代销价格委托代理商代销,代理商仍以每件1000元销售出去。
问,A公司与代理商签订合同时采用哪一种销售方案可使税负较轻? null分析:
收取手续费时,对于受托方来讲是一种代理服务收入,应按5%的营业税税率计算缴税。
视同买断时,对于受托方来讲是商品销售的一个环节,应缴纳增值税。
税务处理不同,总体税负也不同。null 方案一
A公司: (1)应纳增值税 1190万元 [(1000×100000×17%)—(3000万×17%)] =1700万—510万 =1190万元 (2)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19万元 [1190万×(7%+3%)= 119元] 各代理商: (1)共应纳营业税 100万元 (200×10万×5%=100万元) (2)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万元 100万×(7%+3%)= 10万元 双方共应交税金1190+119+100+10=1419(万元) null方案二 :
A公司: (1) 应纳增值税 850万元 [(800×10万×17%)-(3000万×17%)] =1360万- 510万 =850万 (2)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85万元 850万×(7%+3%)=85(元)
代理商: (1)共应缴增值税340万元 [(1000×10万×17%)-(800×10万×17%)] =1700万- 1360万 =340万(元) (2)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4万元 340万×(7%+3%)=34(元) 双方共应交税金850+85+340+34=1309(万元) null方案二比方案一可节税110万元(1419—1309)。当然,第二方案比第一方案A公司所缴税款明显减少;而各代理商所缴税款却有所增加,这样就要求双方共同协商,由A公司以其他方式向各代理商让利,从而实现双方总体税负最轻的目标。 null(三)销售价格的纳税筹划
1、转让定价:指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共同利益或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
2、对增值税而言主要是起到递延税款缴纳的作用。
案例:
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提供给丙企业。有关资料见下
: null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为40000元,市场月利率为2%。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17%)×17%-40000 =72650-40000=3265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600÷(1+17%)×17%-72650 =87180-72650=14530(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700÷(1+17%)×17%-87180=101709-87180=14529(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30+14529=61709(元)null但是,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400÷(1+17%)×17%-40000 =58120-40000=1812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 ÷(1+17%) ×17% -58120=72650- 58120=14530(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700÷(1+17%)×17%-72650=101709- 72650=29059(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14530+29059=61709(元)
这样,本应由甲企业当期应纳的税款相对减少14530元(32650-18120),即延至第二期缴纳(通过乙企业);乙企业又通过转移价格递延至第三期又丙企业缴纳。设各企业生产周期为3个月,则在第一个周期末的节税金额= 14530-14530 ÷(1+2%)6null(四)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1、税法回顾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八)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null2、筹划目的:
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递延的利益P93
三、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一)进货渠道的纳税筹划
1、三种渠道,效果不同:一般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P94
总结:选择一般纳税人税负最轻;选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最重。
提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愿意价格优惠时,应该优惠多少才合适?null原理:销售利润相等
假设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价格(含税)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价格(含税)为B,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则:
销售额(不含税)-A/(1+17%)-[销售额(不含税)-A/(1+17%)]*17%*(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
销售额(不含税)-B/(1+3%)-[销售额(不含税)*17%-B/(1+3%)*3%]*(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
计算得:B=A*86.8% P96nullnull(二)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筹划
1、是否准确划分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的选择
税法规定:
(1)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划分清楚的,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额与相关应税收入额的合计
2、筹划原理:哪个能获得更多的进项抵扣。P97null2、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核算方式的筹划
原理:充分利用时间差,在材料购进时不作区分,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一起抵扣,直到领用原材料用于免税或非应税项目时才做进项转出。P98null第三节 增值税税率的纳税筹划
一、税率规定
17%;13%;3%;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要点:分别核算
如农机与农机零部件;百货和粮食等null思考: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2、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如何进行身份选择?
3、销项税额筹划的方法有哪些?
4、进项税额筹划的方法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