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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2012-03-09 2页 doc 21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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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符合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根据《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和《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东莞市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参加计划生育养老保险: (1)独生子女父母。指自愿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独生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2)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并已领取《结扎证》的夫妇; (3)符合计划...
符合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符合东莞市生育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根据《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修订)》和《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东莞市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参加计划生育养老保险: (1)独生子女父母。指自愿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独生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2)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并已领取《结扎证》的夫妇;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因孩子未成年(18周岁)死亡造成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或农村居民只有二个女孩的, 应给予参保; (4)对于婚后终身没有生育,只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收养、抱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前的,夫妻双方均属于参保对象范围;1992年4月1日后收养的,应依法办理收养证后方给予参保; (5)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经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再生育一个女孩且落实结扎措施的,应给予参保; (6)1973年6月30日后丧偶、离婚 ,在丧偶、离婚前未生育或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证》、纯生二女结扎且没有再婚或再婚后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应给予参保。尚未领取《独生证》的,应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6个月内补办《独生证》方可参保; (7)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没有生育的,再婚后没有生育或符合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对没有生育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给予参保; (8)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生育,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均给予参保; (9)农村居民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没有生育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以及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双方均给予参保; (10)“村改居”前农村居民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妻,应给予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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