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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正)

2012-03-09 4页 doc 8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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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1986年7月7日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1991年5月25日第二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正  1995年7月13日第三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业务素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1986年7月7日第一次全国律师代大会通过  1991年5月25日第二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正  1995年7月13日第三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业务素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第三条 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有关专业知识,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   (二)制定律师行业和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会员开展律师工作研讨活动,总结、交流律师业务经验;   (四)负责对律师进行和业务指导;   (五)开拓律师业务领域;   (六)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工作;   (八)指导地方律师协会搞好律师、律师机构的登记、公告等工作;   (九)开展与外国、境外律师界的交往活动;   (十)举办律师刊物,编辑出版业务资料,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   (十一)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关于法制建设、律师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十二)维护会员间的团结,解决会员间的纠纷;   (十三)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   (十四)指导、支持团体会员的工作;   (十五)办理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依照本会的选举办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各种业务信息资料;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向本会提出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六)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务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指导,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执业律师中推选产生。   第十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查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本会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必要时,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可增补或免除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延期或提前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于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定期向理事通报情况,并代表理事会向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定期举行会议,听取会长、副会长的工作报告,讨论、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会长负责主持本会的全面领导工作,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关心律师工作,对律师事业作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执行会长制度。执行会长由会长、副会长轮流担任,负责本会的日常领导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聘任一位熟悉律师工作,具有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本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会认为秘书长不称职时,可以解聘。 第六章 办事机构与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秘书长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列席参加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具体负责落实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好联络与协调的工作,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定期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由本会理事与有较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律师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专门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进行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针对律师职业的实际需要,起草有关律师的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和,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报经常务理事会聘请关心和支持律师工作,业务造诣深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员担任专门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在本会登记,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以修改本章程的部分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chl_12899 文件提供:vip.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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