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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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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办税实务指南 (2009 年 3月)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编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1 目 录 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 2 1.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办税实务指南 (2009 年 3月)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编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1 目 录 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 2 1.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 2 1.2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 2 1.3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 2 第二章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规定 ...................................................................................... 3 2.1 规范外贸经营秩序的有关规定 ........................................................................................ 3 2.2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规定 ................................................................................ 4 2.3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 ................................................................................ 4 2.4 出口退税违章处罚的有关规定 ........................................................................................ 6 第三章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及申报要求 .................................................................................. 8 3.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 8 3.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要求 .................................................................................... 8 3.3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凭证的装订要求 ........................................................................ 9 3.4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期限 .................................................................................. 10 3.5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企业应做好有关工作 ...................................................................... 11 第四章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操作 ........................................................................ 12 4.1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几个重要概念 .............................................................................. 12 4.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指引 .......................................................................... 13 4.3 申报系统常见问解答 .................................................................................................. 21 第五章 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 ............................................................................ 25 5.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 25 5.2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 25 第六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 .................................................... 28 6.1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 28 6.2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操作指引 .................................................................. 31 第七章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会计核算 ................................................................................ 36 7.1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 ...................................................................................... 36 7.2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 ...................................................................................... 37 7.3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会计核算 .............................................................................. 40 第八章 外贸企业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办理要求 .................................................... 42 8.1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 42 8.2 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 42 8.3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43 8.4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 43 8.5 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 43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2 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1.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 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 规定,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 30 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征收分局申 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退税账号银行开户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3份。 1.2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外贸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 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变更后的有关资料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为确保出口退税款能安全、及时地退出, 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出口退税账号。如确需变更退税账号的,企业必须事前提出书 面申请,经企业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变 更手续。已办理出口退税融资贷款业务的外贸企业变更退税账号,还须提供市外 经贸局和贷款银行出具的有关证明。 1.3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外贸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事项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须在办理注销 税务登记之前,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 定。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先结清企业有关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认定手续。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4份); 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 3.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3 第二章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规定 2.1 规范外贸经营秩序的有关规定 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内部,加强对业务人员 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口 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 号)的规定,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 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 税:  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 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 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 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 完成的;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 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 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 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 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 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 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 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 (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 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4 (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 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 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02 号),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 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 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 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 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 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 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外贸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不退还消费税。 对外贸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办 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2.3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904 号),出口企业出口货 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如下: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5 2.3.1 备案资料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 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 15 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 备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 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 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以上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 门规定的单证。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国税发[2005]199 号文规定一致备 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 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2.3.2 备案要求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 知》(国税函[2009]104 号)的规定,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 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税发〔2005〕199 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 行单证备案。即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 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 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 在企业。 2.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 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 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 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3.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 5年。 2.3.3 违章处理 1.出口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 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6 2.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 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 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 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2.4 出口退税违章处罚的有关规定 2.4.1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 号)的规定 1.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 的。 2.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 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 处罚。 3.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 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2.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8]32 号)的规定 1.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 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 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5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 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50 万元以上不满 250 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 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不满 150 万元 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50 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 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 150 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7 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2.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 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 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出口企业自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按现行 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4.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 是靠非法出售或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 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8 第三章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及申报要求 3.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3.1.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计税金额(不含税)和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计算其应退 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计税金额×出口退税率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应依据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所列明的计税金额(不含税)和征收率计算其应退税额。 3.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的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 额。支付的加工费,按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3.1.2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除退还其已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其已纳 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分别为: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的计税金额×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出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税办法 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的计税金额×消费税比例税率+出口数量×消费税 定额税率 3.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要求 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收齐有关出口 退税单证后,录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生成申报数据,填写《出口货物 退(免)税申请表》,持下列有关资料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报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9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 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 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 一致。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 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 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 3.委托代理出口业务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 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4.出口应征消费税货物还需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一致;征 税机关、国库(银行)印章必须齐全并符合要求。 5.《出口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6.《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7.《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8.《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退税凭证、资料 3.3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凭证的装订要求 3.3.1 一般贸易申报凭证的装订要求 申报凭证的装订顺序如下: 1.封面; 2.《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一份); 3.一张注明关联号的便笺; 4.同一关联号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同一关联号下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应征消费税货物时提 供); 6.同一关联号下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7.同一关联号下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如此类推,以上资料要按顺序装订成册。申报退税时还需要附送《出口 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一份、《出口货物退税出口申报明细表》一份、《退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10 税汇总申报表》一份、《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可在中山国税网下载表格) 三份以及退税申报软盘。 委托加工出口业务还需在相关的关联号后面装订委托加工合同(原件)、《外 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表》。 注意:我市属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 点地区,我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 3.3.2 进料加工申报凭证的装订要求 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可采用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方式。 进料作价加工是指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作价转售给国内 的生产企业,经该生产企业加工为成品后,由外贸企业全额收购并返销出口的一 种加工方式。 进料委托加工是指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不作价提供给生 产企业并加工为成品,由外贸企业支付加工费收回货物后返销出口的一种加工方 式。 1.进料作价加工贸易方式的装订要求 除了一般贸易申报凭证的装订要求外,还需在相关的关联号后面装订以下资 料: (1)与该关联号应扣除进料税金相关的各期《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 明》(复印件); (2)进料加工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2.进料委托加工贸易方式的装订要求 除了一般贸易申报凭证的装订要求外,还需在相关的关联号后面装订以下资 料: (1)委托加工合同(原件); (2)《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表》(表格可在中山国税网站下载); (3)进料加工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3.4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期限 3.4.1 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根据国税函[2007]1150 号文的规定,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货 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90 天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11 内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可在申报截 止期限内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填写《外贸企业延期申报 出口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 3 个月内 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 3.4.2 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的期限 根据国税函[2006]102 号文的规定,外贸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 定外,须再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60 日内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请开具《代 理出口货物证明》。 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 60 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 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 60 天内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填 写《外贸企业延期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延期办理代理出口 证明。经核准后,可延期 30 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3.4.3 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根据国税发[2008]47 号文的规定,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210 日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 期结汇证明。 3.5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企业应做好有关工作 为切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维护出口企业利益,外贸企业在申报办理出口退 税方面应做到“六个及时”。一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应及时从供货企业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进行发票扫描认 证;三是货物报关出口后,外贸企业应及时结清相关报关、仓储、运输等费用, 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四是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应 及时通过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予以确认;五是货物出口 后,外贸企业应注意及时收汇,并及时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六是退税单证收集齐 全后,外贸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12 第四章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操作说明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外贸企业要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安装使用国家 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将合法有效的退税凭证录入 申报系统,并生成电子申报数据,连同出口退税凭证及报表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 申报出口退税。本章主要介绍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适用于一般纳税 人)的有关操作及要求。 4.1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几个重要概念 4.1.1 单票对应法 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在同一关联号内进货数据和出口数据配齐申报,对 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个出口商品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商 品的实际退税额。根据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的要求,外贸企业统一采用单票对 应法计算办理出口退税。单票对应法主要有以下规则: 1.申报数据必须按“企业代码+关联号+序号”唯一录入数据,即企业的申报 数据中,不能存在两条或两条以上记录的企业代码、关联号和序号完全重复。 2.进货与出口之间用关联号产生对应关系,出口的商品与进货的商品必须对 应。同一关联号下出口与进货的对应方式有 4 种: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和多 对多关系。一张出口报关单只能录在一个关联号中,即出口不可分批申报。 4.1.2 申报年月 申报年月即申报所属期,编码规则:4位年份+2位月份,例如“200901”。 申报年月不应小于报关单出口日期的出口月份。 4.1.3 申报批次 所谓“申报批次”,是指企业该月份第几次申报退税。新申报系统使用“申报 年月”+“申报批次”区分企业申报退税单证。但同一个月,申报批次最多不能超 过 99。 注意:申报批次必须录入两位数,不足两位前面补 0。小于 10 的申报批次应 录入 01、02、03 等格式,不要录成 1、2、3……。 4.1.4 关联号 关联号是用于单票对应方式申报下的进货与出口的唯一关联。一个关联号反 映了一笔完整的退税业务,包括进货业务与出口业务。在一个关联号内,一批进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13 货数据对应一批出口数据,进货数量与出口数量应该相等。在一次申报的同一关 联号内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与出口数量的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 不结余。 一个关联号内的进货或出口业务票数过多,其发生错误的概率也较高,若有 其中一笔数据产生错误,则整个关联号内的数据都无法通过,因此建议出口企业 在申报时尽量实现“出口一票进货一票”。 关联号长度为 10 位,它的编码规则如下 * * * * * * * *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1)第一至四位数为年份; (2)第五至六位数为月份; (3)第七至十位数为流水号,例如:0001 为起始号码。 (4)前六位数字与申报年月一致。 例如:2009 年 1 月第一批单证第一条申报数据的关联号可以编号为 “2009010001”。 4.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指引 4.2.1 系统安装说明 用户可以通过“中山国税网站”(网址:http://www.gdzs-n-tax.gd.cn)或 者“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网站地址:http://www.taxrefund.com.cn)”免费下 载申报系统。如果以前安装过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系统,安装新系统前,先要做好 旧系统的数据备份。 注意:系统中不能安装 Visual Foxpro 7.0、英文版 Visual Studio 6.0、英 文版 Visual Foxpro 6.0 或英文版 Visual Foxpro 5.0,否则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4.2.2 系统参数设置 系统安装完成后,初次运行系统时,需以系统管理员身份(用户名“sa”,无 密码)登录申报系统,做好以下操作后,才能继续录入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数据。 1.系统设置。 选择菜单【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进行系统设置,配 置如下: (1)进货足额检查 = 2 (2)换汇成本检查 = T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14 (3)是否预申报 = F (4)是否分部核算:系统默认值为 F。分部门核算的企业需把“F”改为“T”, 还需要录入“部门代码”,并将所有的部门代码、部门名称列表报送退税机关备案。 (5)纳税人识别号:根据国税局签发的《税务登记证》的编号确定。 (6)企业代码:根据海关签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上的编号 确定。 (7)企业名称:根据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录入。由于系统 只能录入 15 个汉字字符,如果企业名称超过 15 个汉字,可简称录入。 (8)退税机关代码=4420 (9)退税机关名称=中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2.系统参数设置 选择菜单【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点击系统工具栏中 的 修改 按钮,修改以下数据项目: (1)“换汇成本合理上限”:设为 8.00; (2)“报关单收齐时限”:设置为 90 天; (3)“核销单收齐时限”:设置为 210 天。 3.系统口令设置与修改 选择菜单【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口令设置与修改】,添加操作用户或修 改用户密码。 系统在出厂前设置了三个初始用户,用户分别是(小写):“sa”、“user”、 “manager”。其中“sa”是系统管理员,“user”是一般操作人,“manager”是业 务主管,在企业第一次进入系统时,建议以“sa”进入,因为只有“sa”方能进 行系统的初始设置。以“sa”用户名登陆后,可以将其他用户删除,但不能删除 自已。 4.系统初始化 操作菜单【系统维护→系统初始化】。 注意:本操作会删除用户录入的所有申报数据,建议仅在系统装入或第一次 正式使用该系统前操作。 5.设置自用商品码 操作菜单【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 单击自用商品按钮,系统弹出设置自用代码窗口。选择“当前筛选条件下的 所有记录”,最后点击 设为自用代码 按钮,将全部商品代码设为自用商品代码。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15 4.2.3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具体操作 1.输入正确的“当前所属期”。 打开申报系统,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后,系统会提示用户输入当前所属 期。 当前所属期应与退税单证的申报年月一致。 2.点击 向导 按钮,在向导窗口选择“第二步 退税申报数据录入”,并单击 向导窗口右边的“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或选择菜单【基础数据采集→进货明 细申报数据录入】),录入退税进货明细数据。录完数据后,点击 审核认可 按钮。 在“审核/设置认可标志”窗口选择“当前筛选条件下所有记录”项,并点击 确 认 按钮。 进货明细数据录入说明: 【序号】序号可以随便录入,全部录入 1 也可,(不可以为空),在全部录完 进货凭证后点击序号重排(红色按钮),选择排序方式为“物理顺序”,输入起始 序号,再点击排序,系统会自动排序。 【发票号码】增值税专用发票右上角 8位号码,暂时不用录入。 【发票代码】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 10 位号码,暂时不用录入。 【进货凭证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 10 位号码+右上角 8位号码 【分批批次】如果进货分批出口(用户需填写进货分批出口申报表),则录入 1,2,....等,否则为空。 【专用税票号】出口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右上角字轨第 1 位+字轨第 456 位+ 出口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的 7位号码 + 2 位项号(如“01”、“02”、“03”),共 13 位。应征消费税产品必须填写此项,此项将参与税务局端审核。 【法定征税税率】如果该发票由小规模纳税人开具,要手工修改为“3”。 3.在向导窗口选择“第二步 退税申报数据录入”,单击“出口明细申报数据 录入”(或选择菜单【基础数据采集→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录入退税出口明 细数据。录完数据后,点击 审核认可 按钮。在“审核/设置认可标志”窗口选择 “当前筛选条件下所有记录”项,并点击确认按钮。 出口明细数据录入说明: 【报关单号】海关编号最后 9位+“0”+2 位项号,共 12 位。 【核销单号】按照出口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录入。 【出口日期】根据出口报关单右上角的“出口日期“录入。 【美元离岸价】美元离岸价格为 FOB 价格,如果成交方式为 CIF 或 C&F 的,应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16 剔除运费或保险费后再录入电脑。 【出口数量】实际出口数量,与出口报关单上第一计量单位的数量一致。 4.在向导窗口选择“第三步 退税申报数据检查”,单击“进货出口数量关联 检查”(或选择菜单【数据加工处理→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系统自动检查该 批申报数据的出口数量与进货数量之间的关系。 在单票对应法中,系统按“关联号+商品代码”逐笔检查该关联号下各商品代 码的申报出口数量与进货数量,若不等,则将该关联号下所有申报数据的标识清 空;若相等,则将该关联号下所有申报数据的标识置“R”,生成本次申报时,只 有标识为“R”或“P”的数据才能生成申报。 5.在向导窗口选择“第三步 退税申报数据检查”,单击“换汇成本检查”。 6.在向导窗口选择“第六步 确认正式申报数据”,并单击向导窗口右边的“确 认正式申报数据”(或选择菜单【预审反馈处理→确认正式申报数据】)。在确认本 次申报数据窗口中输入当年最大的关联号,例如:正在录入的退税单证的申报年 月是 200801,则应输入“2008999999”,按确认按钮。 7.在向导窗口选择“第六步 确认正式申报数据”,并单击“试算本次申报 退税额”(或选择菜单【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试算本次申报退税 额】)。 8.在向导窗口选择“第六步 确认正式申报数据”,并单击“进货明细申报 数据查询”(或选择菜单【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进货明细申报数据 查询】)。单击扩展功能按钮,在扩展功能窗口选择申报表打印。系统弹出报表打 印机设置窗口,选择恰当的打印机,报表打印方向选择“横向”,纸张类型选择“A3” 后,单击打印按钮,打印《进货凭证明细申报表》。 9.在“向导”窗口选择“第六步 确认正式申报数据”,并单击“出口明细 申报数据查询”(或选择菜单【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出口明细申报 数据查询】)。单击扩展功能按钮,在扩展功能窗口选择申报表打印。系统弹出报 表打印机设置窗口,选择恰当的打印机,报表打印方向选择“横向”,纸张类型选 择“A3”后,单击打印按钮,打印《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10.在向导窗口选择“第七步 生成正式申报软盘”,并单击“退税汇总申报 表录入”(或选择菜单【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退税汇总申报表录 入】)。系统不需逐项数据手工录入,用户只需按增加按钮,再按回车键,系统自 动汇总数据,用户需检查汇总表的出口额、收汇额与出口明细表的美元离岸价合 计数是否一致,汇总表的总进货金额与进货明细表的计税金额合计数是否一致,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17 汇总表的申报退税额与进货明细表的应退税额合计数是否一致。核实无误后,点 击保存按钮,保存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数据后,再单击打印报表按钮,系统弹出 报表打印机设置窗口,选择恰当的打印机,报表打印方向选择“横向”,纸张类型 选择“A3”后,单击打印按钮,打印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11.在向导窗口选择“第七步 生成正式申报软盘”,并单击“生成退税申报 软盘”(或选择菜单【退税正式申报→生成退税申报软盘】)。在生成申报软盘窗口 输入路径“A:”,插入申报软盘,按“确认”按钮。操作完成 注意:数据保存路径不能含有空格,特别不要输入“program Files\”以及 “my document\”等文件夹下。如果路径含有空格,系统会出现“命令中含有不 能识别的短语或关键字”的提示,而且不能生成申报数据。 12.内部数据传递 可以用于在不同电脑之间相互传递用户已录入申报系统且未生成申报软盘的 出口退税申报数据。 举例:将甲电脑的申报数据传递到乙电脑的操作流程如下 (1)启动甲电脑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选择菜单【基础数据采集→内部数据 传递】,系统弹出“内部数据传递”窗口,点击 生成传递数据 按钮,系统弹出“选 择目录”对话框,用户按照系统提示输入数据保存路径,将用户已录入的申报数 据保存到软磁盘上。取出软磁盘。 (2)将刚才已保存申报数据的软磁盘插入乙电脑,启动乙电脑的出口退税申 报系统,选择菜单【基础数据采集→内部数据传递】,系统弹出“内部数据传递” 窗口,点击 读入传递数据 按钮,系统弹出“选择目录”对话框,用户按照系统 提示选择软磁盘所在路径,将软磁盘上的申报数据导入申报系统。 13.撤消已申报退税数据 已生成申报软盘的数据不允许修改或重复生成申报,因此企业若要修改已生 成申报的数据必须先撤消申报,将已申报的数据退回到数据采集阶段,撤消后可 以到向导第二步中修改数据,重新申报。撤消已申报退税数据电脑操作流程如下 图: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18 4.2.4 需使用申报系统办理的其他退税业务 1.申请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操作说明 (1)选择菜单【基础数据采集→单证申报录入→进料加工贸易管理→进料加 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录入申报数据。 录入数据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A.如果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多条进口报关单项目,且复出口商品退税率 唯一,则用户只需录入一条申报数据,“进口报关单”栏录入一个主要的报关单 号,“内销金额”、“内销数量”、“内销发票税额”栏录入发票的合计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19 B.如果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多条进口报关单项目,且复出口商品退税率 不唯一,则用户需要将不同退税率的复出口商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分类汇总后, 再录入申报系统。 C.每份《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最多可以录入 99 条记录。 (2)点击红色字体的 设置标志 按钮,设置单证申报标志。 (3)选择菜单【退税正式申报→打印单证申报数据】,打印《进料加工免税 证明申请表》。 (4)选择菜单【退税正式申报→生成单证申报软盘】,生成进料加工免税证 明申报软盘,报退税机关审核。 2.申请开具《代理货物出口证明》的操作说明 (1)选择菜单【基础数据采集——单证申报录入——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 录入申报数据。 (2)点击红色字体的 设置标志 按钮,设置单证申报标志。 (3)选择菜单【退税正式申报→打印单证申报数据】,打印《代理出口证明 申请表》。 (4)选择菜单【退税正式申报→生成单证申报软盘】,生成代理出口证明申 报软盘,报退税机关审核。 3.申请开具《退运补税证明》的操作说明 (1)选择菜单【基础数据采集→单证申报录入→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录 入申报数据。 (2)点击红色字体的 设置标志 按钮,设置单证申报标志。 (3)选择菜单【退税正式申报→打印单证申报数据】,打印《退运已补税证 明申请表》。 (4)选择菜单【退税正式申报→生成单证申报软盘】,生成退运已补税证明 申报软盘,报退税机关审核。 4.2.5 其他常用操作 1.系统数据备份 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需进行系统数据备份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系 统在发生意外事件而造成数据被破坏时,数据能安全恢复。 系统默认备份路径是:C:\退税申报系统备份。 操作步骤:点击菜单【系统维护→系统数据备份】,选择 是(Y),操作完成。 2.系统数据导入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20 当系统出现数据丢失或损坏的时候,通过选择 系统数据导入 ,可将上次备 份时的数据恢复。 操作步骤: (1)点击菜单【系统维护→系统数据导入】,选择 导入前清空系统数据库(相 当于做系统初始化)。 (2)点击“选择旧系统路径”。 (3)选择备份文件路径。 (4)点击导入按钮。 3.数据优化 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需进行数据优化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彻底删除垃 圾数据,重新建立数据库的索引文件,可以提高系统的运行速度。操作步骤: (1)选择菜单【系统维护→数据优化】,系统弹出数据优化窗口。 (2)按 确定 按钮。 (3)选择 是(Y) 操作完成。 4.读入商品代码 每次国家调整出口退税率后,用户需要将新的商品代码库读入申报系统,操 作步骤: (1)使用具有系统管理员操作权限的操作用户进入申报系统,选择菜单【系 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点击代码读入 按钮,选择解压后文件 CMCODE.DBF, (2)系统提示:确实要更新版本?选择“是”。 (3)系统提示:是否要清空代码库?选择“是”。 (4)系统提示:确认读入?选择“是”。 (5)点击“自用商品”→“设置自用代码”→“当前筛选条件下所有记录” →“设为自用代码”。 (6)选择菜单【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标准海关商品码】,点击代码读入 按 钮,选择解压后文件:STDCM.DBF 文件。参照上面第 2-4 步读入 STDCM 文件数据。 (7)做一次数据优化操作。 由于更新了申报系统的商品代码库,为了确保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的准确性, 请企业在完成上述设置后,做一次数据优化,对新商品代码库以及原来的申报数 据重新索引。数据优化的菜单为:【系统维护—数据优化】。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21 4.3 申报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1.录入过程中突然发生断电、死机后,重新进入系统后不能再录入数据。 答:选择菜单【系统维护→数据优化】,重新建立数据库的索引。 2.如何查询出口商品退税率? 答:选择菜单【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点击筛选按钮,输入出 口商品代码后,先点 增加 按钮,再按确定。 3.外贸企业委托另一家企业代理出口,在申报时该注意什么? 答:委托方在进行出口货物明细录入时,只录入代理证明号,报关单号、核 销单号不用录入。 4.如何快速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 答:选择菜单【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进货明细申报数据查询】, 点击扩展按钮,选择“分层次统计”,在分层次数据统计窗口中选择“供货方纳税 号”、“商品代码”为分类汇总字段,如下图。 单击下一步按钮,选择“数量”、“计税金额”、“可退税额”为统计数据项, 如下图。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税实务指南 22 单击 下一步 按钮,再点击 确认 按钮。系统弹出分层次统计结果窗口,如 下图。用户可参考统计结果快速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 5.增值税进货发票内的一栏明细对应出口报关单的多个商品项目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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