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柏拉图

柏拉图

2012-03-11 3页 doc 38KB 11阅读

用户头像

is_811055

暂无简介

举报
柏拉图 摘要】 柏拉图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唯心主义哲学的杰出代表。其晚期著作《法律篇》系统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标志着柏拉图思想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其“理念”论为哲学基础。他认为,理念法则即是理性法则,理性法则构成法治、政府、国家之现实存在的深刻根基。《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在法的一般理论方面,柏拉图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法产生于神给统治者的启示、惩治无神论以及约束人的恶性的需要。正义是“善”,是“和谐”,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正义体现全城邦的利益,法是维护正义的手段。在柏拉图看来,有两种主要...
柏拉图
摘要】 柏拉图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唯心主义哲学的杰出代。其晚期著作《法律篇》系统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标志着柏拉图思想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其“理念”论为哲学基础。他认为,理念法则即是理性法则,理性法则构成法治、政府、国家之现实存在的深刻根基。《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在法的一般理论方面,柏拉图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法产生于神给统治者的启示、惩治无神论以及约束人的恶性的需要。正义是“善”,是“和谐”,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正义体现全城邦的利益,法是维护正义的手段。在柏拉图看来,有两种主要政体——民主制和君主制,它们派生出其它政体,法律在政体的演变和国家的兴衰过程中起举足轻重之作用。最好的政体是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相结合的混合政体,它将专制和自由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在法治思想方面,柏拉图主张法治国家必须有好的法律,立法应以正义为原则,以获得最高善德为目的,采用说服和惩罚相结合之方法。法律的序言部分应说明立法的意图,法律条文的语言应准确、清晰,便于人们理解和遵守。立法还要考虑国家的人口、地理环境、经济对政治的影响以及教育的作用。立法者还需适时修订和补充法律,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环境。要使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必须确保法律的实施,重视执法者的素质,选举执法官员,并加强法律监督,赋予公民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全民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官员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在法的具体方面,柏拉图建议法治国家应编纂法典,制定有关刑事、民事、外交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具体法规。关于刑法,柏拉图从人性角度分析犯罪是由人性的弱点以及缺少好的教育等原因造成的,并规定了盗窃庙宇、颠覆或背叛国家等罪刑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如鞭答、监禁、罚金和死刑等。关于民法,规定了如何处理相邻关系、公民从事专一职业、婚姻以国家利益为重、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另外还制定了有关保护农产品和自然资源的农业法规。商业和贸易法规、国际交往等法规。关于诉讼法,制定了公民不服法官的判决可以上诉的三审终审制、与案件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法官的回避制度以及所有权超过一定时间不受追溯的诉讼时效制度。编纂法典的目的是要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系统全面,其产生的影响远远超出他所处的时代。它既在柏拉图的思想发展中,也在整个希腊政治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对后世的立法,特别是罗马法有重大影响,它还是西方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研究《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尤其是对当前我国实行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略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更多还原亚里士多德没有专门为法律学著书,他的法律思想散见于《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等作品中。很多学术著作在叙述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时候,仅作了文本导读性质的介绍,而缺少的是系统的梳理和以理论为基础的探讨。因此我们更应该把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放到历史、哲学、伦理和政治的新视域中进行考察,这样就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法律这种带有工具理性色彩的社会实体所具有的人文意蕴和价值内涵。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他当前及先行的时代,古希腊“立法者”们的立法实践和思想家们的法律思想深深地影响了亚里士多德;他认为人的本性有善有恶,人同其他动物区别的标志就是“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这样的人性设定深深地影响了他的法律思想的构建。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根据政体来制定的,法律应该适应政体;法律的权威在不同的政体中的地位各不相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以正义为终极的价值指向,而矫正正义和中庸是他正义理论的核心,并与他的法律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纵观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长河,我们不难发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对后世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家西塞罗、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和法律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以及法国近代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都得益于他的启发。通过对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源与流的分析,从而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其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地位。 法治与法制这两个词,乍一看起来似乎大同小异。事实上,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法制着重讲的是法的一系列规则、原则及与此相关的制度,而法治的内容就要丰富的多。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 HYPERLINK "http://wenwen.soso.com/z/Search.e?sp=S%E4%B8%AD%E6%B3%95&ch=w.search.yjjlink&cid=w.search.yjjlink" \t "_blank" 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 回答人的补充 2009-10-20 12:21 “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显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
本文档为【柏拉图】,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