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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招投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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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招投标法规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10月1日施行) (89) 京建法字第220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两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和区、县建委规定额度以内的新...
89年招投标法规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10月1日施行) (89) 京建法字第220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两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和区、县建委规定额度以内的新建、改扩建和翻建的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宾馆、公共设施的翻建、室内外装修、更新、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除经市或区、县建委批准可不招标的以外,均应实行招标承包。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主管机关为市和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建委)。《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和区、县招标办)负责。 区、县招标办的成立,须经市建和核准。 第三条市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 起草或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 对须由市建委审批开工且须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负责以下各项具体工作: 1、 审查招标工程条件; 2、 审批招标申请书(包括确定招标方式); 3、 核准招标文件; 4、 核准标底文件; 5、 核查投标企业资格; 6、 批准决标报告表。 (四)具体指导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其他重要工程招标; (五) 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 (六) 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违章事件;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八) 指导区、县招标办的工作; (九)总结、交流、推广招标工作经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资料、信息。 第四条区、县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一)在区、县建委领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以及市招标办的有关规定,对本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 起草制定本区、县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对由本区、县建委审批开工并应招标的工程及市招标办委托办理的招标工程,负责与第三条第三项内容相应的具体管理工作; 具体本区、县范围内,与第三条第五、六、七、九项内容相应的工作; (六) 按规定向市招标办报送有关投标统计资料。 第二章招标工作程序 第五条招标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 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到市或区、县招标办进行招标登记; (二) 做好招备工作。主要包括: 1、 组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招标工作班子; 2、 落实各项招标条件,完成工程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 编制招标文件; 4、 准备编制标底文件的有关资料; 5、 收集建筑市场信息,了解有关建筑企业的技术经济状况。 (三)持市或区、县建委有关部门签有“同意招标”的“建设工程开工审批表”、招标申请书及招标文件,向市或区、县招标办提出申请; (四)按市或区、县招标办批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通告和向拟选择的投标企业发出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 (五)向市或区、县如标办提请审查投标企业的资格,确定投标企业; (六)编制标底文件,并提请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算审查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 (七) 向经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的投标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八) 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并组织踏勘现场; (九) 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介绍如标工程情况,解答有关问题; (十)接收投标企业送达的投标书;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 (十二)进行评标、决标,并将决标报告表报请市或区、县招标办审批; (十三)向投标企业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十四)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十五)会同中标企业持合同正式文本,到市或区、县招标办缴纳招投标管理费。 第六条招标过程各阶段工作期限 (一) 自发出招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发出招标文件之日止,一般为3-5天; (二) 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召开招标会议止,一般为3-5天; (三)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召开开标会议止,一般工程为15-30天;大中型工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一般为30-60天; (四)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7天,最多不得超过15天; (五)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合同签订之日止,一般不超过15天,最多不超过30天。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核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必须编制招标文件,无能力编制的,可委托持有营业执照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服务机构代编。 第八条招标文件须经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后方能生效,否则不得发送投资企业,市合同预算审查部门也不受理标底文件的审查确认。 市或区、县招标办应在收到扫标文件10日内批复。逾期不批,视为同意。 第九条招标文件包括的内容: (一)招标工程综合说明: 1、工程名称、性质、地址,建设单位名称、电话、邮政编码、法人代表姓名、联系人姓名,监理机构名称(如有),资金来源及批准投资单位、文号,建设工程许可证号,开户银行帐号等; 2、施工场地所处地理位置、环境、交通条件、拆迁及“三通一平”情况,施工用地范围、面积、可提供临时用地情况; 3、工程概况(包括招标工程范围及其中的单项、单位工程名称、建筑面积、长度、结构类型、层数、檐高和附属管线工程、庭院工程、绿化工程说明),设计要求,工程地质情况的说明,对工程质量、装修标准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要求; 4、 总工期天数,计划开竣工日期。 (二) 招标方式及对分包单位的要求。 (三)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包括特殊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价差处理办法。其中由招标单位供应现货的,应写明品种、规格和供货时间等。 (四) 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 对现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文本内容需修改和增加的条款。 (六) 投标须知。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企业编制、密封、投送投标书应注意的问题; 2、 无效投标书(即废标)的有关规定; 3、 有关竣工结算调价系数的时间规定; 4、 评标办法及中标优先条件; 5、 对投标企业参加开标会议人员的要求及名额限制; 6、 场地勘察、答疑,投标书送达和开、决标时间、地点的安排; 7、 对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时间要求及未中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的要求; 8、 投标企业询问有关总是的方式和时间; 9、 其它应注意的问题。 (七) 招标单位认为必须向投标单位明确的问题。 (八) 招标文件附件内容: 1、 招标工程范围内的设计图纸; 2、招标工程范围内(指执行单价合同或以扩初设计进行招标的工程)的单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清单; 3、所有定额项目中注明是“参考价”“暂定价”的材料项目清单中注明名称、单位、“参考价”、“暂定价”; 4、招标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清单 5、委托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家俱,(包括进口材料、设备)清单及其暂定单价。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还应做到内容齐全、要求明确、准确,并用十六开纸打印或复印。 第十一条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应交纳押金。押金数额,一般工程项目不超过300元,大中型工程项目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一经批准,一般不得修改,必须修改和补充的,须经市或区、县招标办批准,并应在投标截止期七日前以正式函件(视为招标文件附件)送达各投标企业及评标小组成员。 第四章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招标方式可分为下列三种: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刊登招标通告。公开招标一般在本市范围内进行,需在全国范围招标的,须经市招标办批准;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三)议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介绍工程情况,发给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一般以邀请招标方式为主。公开招标和议标方式只限一定的工程范围。 (一) 公开招标方式适用下列工程: 1、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的贷款、赠款建设的,且又要求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2、本市建筑施工企业难以承建的工程项目或工艺复杂的特殊专业工程。 (二)议标方式适用下列工程: 1、 保密工程,边远工程; 2、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的,且又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工程; 3、 在建项目的配套工程; 4、 在建项目与招标项目施工场地难以分开的工程; 5、 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议标的中外合资工程; 6、 公开或邀请招标没有成功的工程; 7、市政府指令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方式由招标单位在招标申请书中提出,经市或区、县招标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通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 (二)工程情况简介。包括项目名称、建筑规模、工程地点、结构类型、装修标准、质量要求、工期要求; (三) 承包方式,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四) 对投标企业资质的要求及应提供的有关文件; (五) 招标日程安排; (六) 招标文件押金数额; (七) 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各种招标方式录取投标企业的数额: (一) 公开招标一般为6-10个; (二) 邀请招标一般为4-6个; (三) 议标一般为1-3个。 第十八条凡采用议标方式,招标单位应以核准后的标底文件为依据,与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分别协商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三材用量等指标,以选择最理想的建筑企业中标。 在分别议标过程中,招标单位不得向某一投标企业透露与另一投标企业协商的内容。 第十九条议标要及时决标。10天内不能决标的,重新组织议标或邀请招标。议标失败后,招标单位应退还投标企业的招标文件押金并支付投标书编制补偿金。 第二十条招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更改被录取的投标企业,但投标企业有权放弃投标,并主动退回已领取的招标文件,招标单位要退还押金。 第五章标底文件编制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文件。标底文件可由建设单位有资格的预算人员(持市建委定额管理处颁发的合格证件者)进行编制,亦可委托持有营业执照的招标投标咨询服务机构代编。但不得委托建筑企业代编。 第二十二条标底文件的编制和核准的依据是: (一)全部设计图纸(其设计深度必须符合编制标底文件和投标书的要求)和有关 设计说明; (二)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概预算定额(包括各项费用标准,中外合资建设工程概预算费用标准)、基本建设材料预算价格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三)依照上述规定编制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概算、修正概预算和投资计划等文件; (四) 建设部颁布的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本市实施工期定额的补充规定; (五)根据工程技术复杂程度,施工现场条件,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提前工期等项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 (六) 已经批准的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标底文件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招标工程名称、建筑总面积、招标工程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总金额、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定额期、计划工期天烽、计划开竣工日期等; (二)招标工程一览表。包括单项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建筑物层数、檐高、室外管线工程及庭院绿化工程等; (三)标底价。包括招标工程总造价、单方造价、钢材、木材、水泥总用量及其单方用量。其中没有三材指标而需要采购议价材的应注明其数量、单位价差及差价总金额; (四)招标工程总造价中所含各项费用的说明。包括包干系数或不可预见费用的说明和工程特殊技术措施费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招标工程标底总价、总工期的计算中,一般不包括下列因素: (一) 增加建筑面积或改变结构类型; (二) 改变建筑设计标准和建筑作用功能; (三)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或地下管网、通道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而引卢的工程处理费用; (四)人力不可以抗拒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十五条在标底总价中一般不包括合同期内尚未公布的季度竣工调价系数(包括标底编制期已公布的季度竣工调价系数)和议价采购的价差部分。列入标底的定额材料在价、季度竣工调价系数、参考价格等材料差价的计算基数,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市政工程定额管理处颁布的有关规定。 对于工期在一年以内的招标工程,上述政策性的调价和议价材料设备的价差部分,有条件一次包定的,除应考虑政策性调价增长幅度和议价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外,还应考虑增加一定的风险系数,一并列入标底总价中,一次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北京地区的中外合资工程,应按照《北京市中外合资工程概预算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试行)》计算标底总价。原则上一次包定,不得采用调价系数。标底文件中应单列出支付外汇部分的比率、数额及汇兑办法。 第二十七条招标工程的标底总价必须低于该招标工程范围内的投资额度。如超出投资额度必须修改设计内容、相应降低设计标准或追加投资。以确保标底造价、不突破投资额度,否则市或区、县招标办有权停止办理该工程的招标手续。 第二十八条标底文件必须由招标单位先报送市合同预算审查部门确认,密封后再报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标底文件的期限,一般工程为十天,大中型工程为二十天,工艺特殊、技术复杂的工程为三十天。 经核准后的标底文件及其标底总价,由市或区、县招标办负责向招标单位进行交底,密封后,由招标单位取回保管。 第三十条经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后的标底总价为招标工程的最终标底价,未经市或区、县招标办同意,同任何人无权再变更标底总价。 标底文件及其标底总价,自编制之日起至公布之日止应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在开标会议上,当各投标书公开后,除各投标书报价均属无效报价外,招标单位应将标底公布。各投资企业对标底无权提出异议,标底文件的编审单位亦不应做出任何说明和解释。 当各投标书的报价均属无效报价时,标底价应暂不公布,市或区、县招标办、市合同预算审查部门应立即复核标底价有无差误。经复核确有差误,应加以修正。在修正后各投标书报价已不再属无效报价的情况下,再公布修正后的标底价。如经复核标底价确无差误,应不公布标底价,并宣布招标失败。 经上述合法程序宣布招标失败后,招标单位可以重新组织邀请招标或选择最新近标底价上下限的两上投标企业,采取议标方式进行协商,从中选择中标企业。 第六章投标企业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凡由市建委颁发企业等级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在市建委备案的中央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经市建委批准在京承包工程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均须在市招标办备案,并于每季初十日内向市招标办填报在施工程一览表。否则,不准其参加投标。 第三十三条建筑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前,须按要求填写投标资格预审表,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执着受招标单位资格审查,经市或区、县招标办核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规定的竣工率、合同履约率或管理严重混乱,企业信誉极差以及有严重违章行为的,市或区、县招标办有权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公开招标通告报名参加投标,须持有市建委外地队伍管理处出具的资质情况介绍信。经投标资格审查合格,由市招标办发给一次性投标许可证后,方可参加投标。 招标单位欲选择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参加邀请投标或议标,须选取得市建委外地队伍管理处出具的资质情况介绍信,并向市招标办书面报告,经批准发给一次性投标许可证后,方可邀请其参加投标或议标。 第三十六条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独立或与中国建筑企业联合参加投标,应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本市与外地、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建筑施工企业之间联合参加投标的应经市建委批准。 第三十八条各建筑工程总公司(局)参加投标的项目,其所属的二级公司不得同时投标。总公司(局)未参加投标的项目,其所属的各二级公司,可以参加同一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九条投标企业需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在投标书和合同中明确分包的项目范围和说明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及总包单位各自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投标书的编制与管理 第四十条投标书由投标单位编制,亦可委托持有营业执照的招标咨询服务机构代编,但该咨询服务机构,不得代编同一工程的标底文件。 投标书应以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招标单位的答疑函规定的内容编制,对招标文件或设计图纸有疑义或不清楚的地方,应在投标截止十日前,以正式函件向招标单位询问,不得擅自修改,应在投标截止十日前,以正式函件向招标单位询问,不得擅自修改,否则按无效标书处理。 第四十一条投标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封面:包括招标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填报日期; (二) 标书: 1、 综合说明。包括:建筑面积、总工期、计划开、竣工日期,报价总金额。 2、 钢材、水泥、木材用量。其中实行议价承包的,应该写明单位价差及价差总金额; 3、 对招标文件是否确认和具体意见; 4、报价总金额中未包含的内容和要求招标单位配合的条件。对报价中未包含的内容应写明项目、数量、金额和理由。要求招标单位给予配合的条件应具体、明确、并说明如不予配合在造价、工期方面须如何解决的意见; 5、 对报价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应着重说明降低造价的具体措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投标书中须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总平面布置图,主要施工方法,机械选用,施工进度安排,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投入本工程的人力、物力安排,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工作简历等; (四)单项(位)工程投标书:包括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檐高、层数、质量标准、单项工程总价及总价构成、分包的项目内容和抉用的分包单位或用什么方式选用分包单位。 第四十二条以扩大初步设计招标的项目,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实物量清单作为计算工程直接费和各项费用的依据,自行确定投标报价。投标单位在复核实物工程量过程中,如发现与实物量清单不符时,可建议招标单位璨正,招标单位未予更正的,仍按原件计算,投标单位不得自行修改,但可另附说明。 第四十三条投标书发出后,如发现有遗漏或错误,允许进行补充修正,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以正式函件送达招标单位,否则无效。 第四十五条投标书编制后,应将正本和副本(二份)装入投标书袋内,在投标书袋上口加贴密封条,并加盖两枚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招标单位指定地点。 第四十六条投标书可派专人送达,亦可挂号邮寄,招标单位接到投标书经检查确认密封无误后,应登记并签发收据,装入专用标箱内,邮寄的,招标单位须返回执。 第四十七条投标书须严格保密,在开标之前,投标单位之间不得互相串通,哄抬或压低报价。 第八章开标、评标、决标 第四十八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举行。变更开标日期、地点,应提前三天通知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 开标时,应邀请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开标由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主持。 国家(市)重点工程、重要工程、中外合资工程以及大型建设工程的开标,应通知市或区、县招标办和建设银行参加。 第四十九条实行议标方式的,由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分别协商,不须公开开标,并按第四十八条规定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十条招标单位应在开标前组成评标小组,组长由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担任,并主持评决标。 第五十一条国家(市)重点工程、重要工程、中外合资工程、大型技术复杂的工程评标小组由7-9人组成。其中,建设单位3人,上级主管部门1-2人,被邀请部门各1人。其它一般性工程评标小组5-7人,由建设单位的招标班子和上级主管部门代表组成。 评标小组成员除行政领导外,应有与招标工程技术规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人员。市或区、县招标办不参加评标小组。 第五十二条开标的一般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工作人员介绍各方到会人员,宣布会议主持人及招标单位法人代表证件或法人代表委托书; (二) 会议主持人检验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指定代理人证件、委托书; (三) 主持人重申招标文件要点,宣布评标办法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四)主持人当众检验启封投标书。其中属于无效标书,须经评标小组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并当众宣布; (五) 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申明对招标文件是否确认; (六) 按投标书送达时间或以抽签方式排列投标企业唱标顺序; (七) 各投标企业代表按顺序唱标; (八) 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第五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书无效; (一) 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未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二) 投标书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辩论或未按规定格式填写; (三) 投标书逾期送达; (四)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未参加会议又无指定的代理人(以法人代表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会议但无证件者; (五) 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指定的代理人迟到十五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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