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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枝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2012-03-16 2页 doc 51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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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枝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www.corwing.com 被告人李枝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深福法刑初字第77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枝倩,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城西-路3号,暂住本市福田区巴登街57栋B座502 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04年5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一诉字(2004)第452号起...
被告人李枝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www.corwing.com 被告人李枝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深福法刑初字第77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枝倩,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城西-路3号,暂住本市福田区巴登街57栋B座502 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04年5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一诉字(2004)第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枝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枝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1日7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福田大队机动中队民警接群众举报本市福田区巴登街57栋502房有人非法持有枪支后,到该502房进行排查,暂住该房的被告人李枝倩听到敲门后拒绝开门,并打电话告知其男朋友缪德辉(在逃),缪德辉当即让被告人李枝倩将其存放在杂物房内鞋盒里的自制手枪藏好。为藏匿该枪支,被告人李枝倩将枪扔至隔壁503房阳台后才开门让民警进门。后因503房的邻居举报,被告人李枝倩被抓获归案,从503房的阳台缴获被告人李枝倩藏匿的枪支一把。   经鉴定,缴获的枪支具备枪支基本结构,能正常击发,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手枪。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枝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枝倩对公诉机关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且有下列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可予证明:缴获枪支的照片、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出具的《暂扣财物清单》、《军械调拨单》及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被告人李枝倩的部分供述和辩解,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枝倩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视被告人李枝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枝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5月1日起至2004年10月31日止。)   二、缴获的枪支予以没收,交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雁超   人民陪审员 林伟刚   人民陪审员 林 春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世巍 更多资料请登录www.corwing.com 科云网www.corwing.com --周文颖律师 电话:18973119835 QQ:2522461538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业、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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