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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12-03-17 32页 doc 116KB 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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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11日 电建[1995]504号)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加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设备成套 、设备监造、建设监理、调试等单位及电力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各项工作的 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11日 电建[1995]504号)   为进一步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加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设备成套 、设备监造、建设监理、调试等单位及电力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各项工作的 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建设监 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 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二、《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三、《电力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四、《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五、《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六、《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七、《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一: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暂行)             (199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电力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火电、送变电、水电工程建设的电力部归口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和技术装备等。  第四条 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的资质,其中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由水农司负责初审。  第五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提交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章 电力施工企业分类  第六条 电力施工企业按经营能力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两类。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智力密集型工程建设企业。它应当具备能力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技术开发应用、工程建设咨询监理等。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承包活动的企业。它应当具备的能力是:工程承包与施工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或施工承包,也可将总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具质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 施工承包企业,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承包的企业。它应当具备的能力是工程施工承包与施工管理。  第十条 施工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承包,也可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分包,还可将所承包的施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火电、送变电、水电施工承包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定级、核定工程承包范围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由建设部组织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应向电力部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章程、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三、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证明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五、企业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七、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企业由电力部审批;三级以下企业的资质由各电力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  第十五条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部门可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一本、副本四本。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施工企业,应当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资质预审时企业需提第十三条中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施工企业,无论资质状况如何,其资质等级均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按其自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承包活动。  第二十条 一个企业只能办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的同时,它专业工程承包范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根据本规定重新申请企业资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复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省级报纸或《中国电力报》上登记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是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及工程承包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资质升级、降级实行公告制度,公告由资质管理部门不定期在《中国电力报》上发布。其中一级企业资质公告由建设部发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资质变更手续完成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并且连续两年质年度检查合格的,可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优良品率达30%以上并获两项以上省、部级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 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企业所在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质量综合鉴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两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被降级的企业,必须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或缩小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被降级的企业,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资质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确实有明显改进,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申请扩大承包工程范围,根据所完成的代表工程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五条 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和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一般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办理;企业的降级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应及时办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因为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等原因涉及资质的升降级时,有关部门可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资质管理部门对企业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企业的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3~6月。  第三十八条 资质年度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过去一年的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及项目经理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三)资质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指标),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扣发资质证书3~6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停工、罚款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扣留资质证书、罚款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如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由工程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令其停工并处以罚款。由此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及经济纠纷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工程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参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不服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其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企业,按建设部第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承包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资质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从事电力(火电、送变电、核电常规岛及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第三条 凡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含勘察)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        第二章 资质证书和资质标准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电力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合一的行业,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的工程设计证书(包括勘察)。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勘察设计资历划分。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统一颁发。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设(1992)434号文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跨行业申请建筑、通信等其它行业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申请通用的工程勘察证书,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相应行业的分级标准。  第六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发电工程或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发电工程按承担机组的高限划分为200MW、300MW、和600MW及以上三档;   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或220k(330k)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12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110k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丁级单位可以承担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首次承担证书允许的高限工程勘察设计时,要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咨询。 第三章 勘察设计资质审批  第七条 申请工程设计证书(包含勘察)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专业配套、固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经营、财务、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有为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必备的标准、规程、规范、定额等资料;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有相应的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资历和业绩,完成的设计成品和工作成果符合国家和电力部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三)达到所申请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的单位,除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与其承担任务相应的注册资金(甲级100万元、乙级50万元、丙级30万元、丁级20万元)及章程。  第九条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确需单独领证者,视同独立的机构对待,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70%的技术骨干必须是有当地户口的固定人员,轮换人员仅作为补充力量;   (三)有当地银行帐号,财务上独立核算,单独纳税。  第十条 对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学会或协会等群众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单位,不发给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第十一条 甲、乙级设计单位组织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成立的集体设计事务所,由设计单位负技术经济责任的,可以不另申请设计证书,而使用该单位的证书。如单独申请证书,其技术骨干必须配备30%以上的中青年。  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甲级由电力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乙级由电力部电力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丙、丁级经省电力局初审通过后,由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进行审批。   甲、乙级由建设部盖章发证。   丙、丁级由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盖章发证。  第十三条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申请表,按隶属关系上报并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电力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网局或直属省电力局所属单位由网局或直属省电力局签署意见,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由部归口管理的司局签署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申请单位的证书等级和承担任务范围。  第十四条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其它行业甲、乙级资质的,由电力部送交建设部转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行业资质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统一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包括证书和副本。在副本中由发证单位写明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具体范围。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其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2年,由发证部门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正式定级证书,复查不合格的,由原发证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回其证书。           第四章 收费资格的申报与核定  第十七条 持有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经过收费资格认证,符合收费条件的,才能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经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对外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否则,均属非法经营。  第十八条 收费资格证书分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两种,均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合一的单位仅颁发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包括勘察)。  第十九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做到人、财、物与主管单位划开,不再领取事业费,经济上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照章纳税,并有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   (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93]122号文件实行了技术经济责任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不再享有国家核拨的事业费;   (四)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纳税。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需具有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勘察设计机构并允许对外承担任务和收费的文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照章纳税,并有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收费资格的单位,需填写收费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收费资格随勘察设计资质同时申报和审定,按勘察设计证书管理权限,分别核发收费资格证书。 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电力行业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由电力部归口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和监督等日常工作。各持证单位应定期向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报送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人员情况,勘察设计任务完成情况及经济收支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电力部每年对持证单位的资质进行一次检查或复查。对其中确实具备升级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办理升级手续,对不具备所持证书等级条件的,重新核定其等级。发现不具备收费条件或违反收费规定的,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求升级或扩大勘察设计范围时,应先就一项工程提出升级申请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发给临时升级通知书。丙、丁级单位申请升级的要经省电力局初审后,报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其中,承担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咨询,主要设计原则要双方共同商定,初步设计文件要经咨询单位审核盖章,施工图一级图纸要有咨询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签字。当临时升级承担的工程项目经实践考验证实已合格,再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正式办理升级手续。临时升级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要求承担的工程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条件落实情况、发证后设计力量变更情况等。  第二十六 条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是从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质凭证和收取费用的合法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搞勘察设计;未经批准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  第二十七 条两个或几个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当证书级别不同时,应以级别高的一方为主,并由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不能与无勘察设计证书和无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资质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内部管理混乱,经营作风不正,勘察设计质量长期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罚款、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在封面上注明资质证书的行业、等级和证书编号,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部门,首先要核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  第三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格证书,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上报。  第三十一条 仅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没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勘察、设计任务,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更不得进入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对违反规定收取的勘察设计费,应全部没收。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审查及发证部门,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本办法的规定和行业分级标准,坚持原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和索贿、受贿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非发证部门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否则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违反本办法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审查部门不予审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予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电力工程授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电力设备成套工作,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电力设备成套市场,为电力建设项目法人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服务,保证电力建设计划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从事火电、水电、输变电建设的设备成套单位。   第三条 在电力工业部设立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领导小组并下设资质审查办公室,负责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工作。   第四条 凡承担电力建设项目设备成套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电力部资质审查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电力设备成套业务。   第五条 电力设备成套工作是具备资质的电力设备成套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或投标中标,根据批准的电力建设项目计划,设计及工程进度,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保证电力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的一项经济技术组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和委托,参加项目前期工作,了解工程技术经济要求和设备需求情况。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同设计单位搞好设备选型和技术经济分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衔接,组织建设项目所需成套设备的招议标并落实成套设备订货。   二、按照电力建设项目设计所附设备清单和订货,组织供应全部或部分电力设备;   三、按照合同交货进度,负责组织或实施已订货设备的质量监造、催交,保证成套设备按质、按量、按时交付现场;   四、负责现场服务,协调解决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技术、质量问题,及时向设备制造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反馈有关信息,保证设备正常投产运行。 第二章 核发证书的条件   第六条 电力设备成套单位领取资质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国家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应有合法的法人代表;   二、有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独立承担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的能力;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与所承担的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注册资本,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   五、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 资质证书等级   第七条 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按照资历信誉、专业力量、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管理水平以及承担建设项目的范围等六个方面的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甲级证书单位   (一)资历信誉   1.独立承担过大型电力建设项目成套任务的单位,或组建10年以上一直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   2.所成套的电力设备在其投入运行后,能形成生产能力,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   3.在本行业、本地区以及所承担的项目中享有较高的信誉。   (二)专业力量   1.有数量相当的职工,热能动力、热控、水动、机械、电气、经济、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配套齐全,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固定的技术骨干在10名以上;   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着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机电产品技术经济信息、技术开发、设备质量等工作,熟悉国内外情况,并拥有较丰富的信息和资料。   (三)技术水平   1.能够独立地接受委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审查阶段,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技术咨询,提出建议,并使电力工程取得良好的效益;   2.能够根据电力项目的需要,参与设备选型和选厂,实行项目设备成套,目标承包,设备费包干或设备成套总承包;   3.能够独立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大型、专业、非标准电力成套设备组织招标、评标,组织或自行编写标书,制定标底等各项技术经济工作;   4.能独立协调解决电力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四)经济实力   实力雄厚,单位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五)管理水平   1.有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2.有完整的经营管理章程,项目管理、设备管理、办法和财务;   3.有专职的招标管理机构和人员,已形成稳定的招标、评标工作程序与规章制度;   4.有能够保证设备质量的可靠措施和服务办法。   (六)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项目范围   各种规模和电压等级的火电、水电及输变电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   二、乙级证书单位   (一)资历信誉   1.曾经独立或与甲级证书单位联合承担过中型电力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的设备成套任务的单位,或组建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   2.所提供电力设备在其投入运行后,能够形成生产能力,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或差错;   3.在本行业、本地区以及所承担的项目中享有良好的信誉。   (二)技术力量   1.要有一定数量的职工,热能动力、热控、水动、机械、电气、经济、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配套齐全,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固定技术骨干在5名以上;   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着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机电产品技术经济信息等工作,并拥有相应的技术经济信息资料。   (三)技术水平   1.能够独立地接受委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审查分阶段进行有关设备的技术经济论证、技术咨询;   2.能够根据电力项目的需要,参与设备选型和选厂,实行项目或专项设备成套,目标承包,设备费包干或中、小型工程设备成套总承包;   3.有组织成套设备招标议标的能力;   4.能够独立协调解决电力设备在安装调试中的疑难技术问题。   (四)经济实力   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单位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五)管理水平   1.有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2.有完整的经营管理章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   3.有专职的招标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4.有能保证设备质量的措施和服务办法。   (六)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项目范围   火电单机20万kW及以下;水电中水头,转轮直径5m及以下,单机5万kW及以下;输变电压220kV及以下基建和技改项目。   三、丙级证书单位   (一)资历信誉   1.曾经独立或与乙级证书单位联合承担过小型电力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任务的单位,或组建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   2.所提供的电力设备在其投入运行后能形成生产能力。   (二)技术力量   1.有一定数量的职工,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固定的技术骨干在3名以上;   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密切的联系,并拥有相应的设备技术经济信息资料。   (三)技术水平   1.能够独立地接受委托,组织小型电力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   2.能够独立承担小型工程设备总承包;   3.有组织成套设备招标议标的能力;   4.能够协调解决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出现的一般技术质量问题。   (四)经济实力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单位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五)管理水平   1.有较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2.有经营管理章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3.有一定的设备成套服务措施。   (六)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项目范围   火电单机5万kW及以下;水电中低水头,转轮直径3m及以下,单机1万kW及以下;输变电压11OkV及以下中、小型电力基建和技改项目。 第四章 证书的核发和管理、监督   第八条 申请领证的单位,必须填写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申请表,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送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办公室。   第九条 根据统一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分期分批进行审查、核定等级,颁发证书。   第十条 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实行资质证书级别升降制度,每两年随工商注册年检进行一次复核。如发现单位任务、性质变更或达不到所持证书的级别条件的,须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降低或注销其证书。如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证书等级的,须按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转报发证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领取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担电力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任务,电力建设项目法人也应委托有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承包。   未取得成套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协同具备资质的成套单位承担部分工作,成套的总责任,仍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已领取证书的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证书或图签,不得超越证书核定范围承担任务,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吊销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有关部门或地方核发的设备成套资质证书的单位,仍应按本办法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建设设备成套业务。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办公室挂靠电力部建设协调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资金和工程建设、监理、咨询业绩等。   第四条 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所辖范围单位的监理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   第五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程序:   (一)申请甲级、乙级监理公司资质和甲级、乙级兼承资质的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按隶属逐级签署意见后报电力工业部审批。   (二)申请丙级监理公司资质和丙级兼承监理资质的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签署意见后,报网省局审批,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审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三套):   (一)监理公司填写<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见附件一)(略),兼承监理业务单位填写兼承监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二)(略)。一个单位同时申请火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资质时,应分别填写监理工程师一览表;   (二)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咨询、监理业绩材料;   (四)兼承监理业务单位尚应提交本单位相关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七条 监理单位仅因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条件尚未完全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时,可按本办法第五条审批程序逐级行文申请暂定资质,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资料,由审批部门行文批准暂行监理业务范围,并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监理业务。   第八条 经审批核定监理业务范围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由审批部门颁发电力部统一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经审批核定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由审批部门颁发电力部统一印制的“监理许可证书”。   第九条 具有“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和“营业执照”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在全国从事核定资质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十条 未经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的监理单位,无权承接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与监理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的资质按火力发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两类,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见表)。   第十二条 各等级监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火力发电工程类甲级监理公司可监理各种规模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送变电工程类甲级监理公司可监理各种规模送变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   (二)火力发电工程类乙级监理公司可监理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下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送变电工程类乙级监理公司可监理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   (三)火力发电工程类丙级监理公司可监理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送变电工程类丙级监理公司可监理电压等级11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全部业务内容。 ┌───┬───┬────────────────────────────┬───┐│ 标准│技术、│      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          │自有 ││   │经济、├───┬───┬────────┬───┬────┬──┤资金 ││   │综合管│总人数│总监理│  总监理师  │固定人│具有高级│专业│万元 ││资质 │理总人│   │师人数│  资历条件  │员比例│技术职称│配套│   ││等级 │ 数 │   │   │        │(%) │ 人数  │条件│   │├─┬─┼───┼───┼───┼────────┼───┼────┼──┼───┤│ │甲│≥50 │≥30 │≥2  │全面组织建设过单│≥40 │ ≥15 │各专│≥100 ││ │级│   │   │   │机容量300MW或  │   │    │业配│   ││ │ │   │   │   │以上机组工程  │   │    │套齐│   ││ │ │   │   │   │        │   │    │全 │   ││火├─┼───┼───┼───┼────────┼───┼────┼──┼───┤│ │乙│≥40 │≥25 │≥2  │全面组织建设过单│≥40 │≥10  │各专│≥50 ││电│级│   │   │   │机容量200MW或  │   │    │业配│   ││ │ │   │   │   │以上机组工程  │   │    │套齐│   ││工│ │   │   │   │        │   │    │全 │   ││ ├─┼───┼───┼───┼────────┼───┼────┼──┼───┤│程│丙│≥20 │≥12 │≥1  │全面组织建设过单│≥40 │≥4   │主要│≥10 ││ │级│   │   │   │机容量50MW或以 │   │    │专业│   ││ │ │   │   │   │上机组工程   │   │    │配套│   ││类│ │   │   │   │        │   │    │齐全│   │├─┼─┼───┼───┼───┼────────┼───┼────┼──┼───┤│ │甲│≥25 │≥15 │≥2  │全面组织建设过 │≥50 │≥7   │各专│≥100 ││ │级│   │   │   │330kV或以上送变 │   │    │业配│   ││送│ │   │   │   │电工程     │   │    │套齐│   ││ │ │   │   │   │        │   │    │全 │   ││变├─┼───┼───┼───┼────────┼───┼────┼──┼───┤│ │乙│≥20 │≥12 │≥2  │全面组织建设过 │≥50 │≥5   │各专│≥50 ││电│级│   │   │   │220kV或以上送变 │   │    │业配│   ││ │ │   │   │   │电工程     │   │    │套齐│   ││工│ │   │   │   │        │   │    │全 │   ││ ├─┼───┼───┼───┼────────┼───┼────┼──┼───┤│程│丙│≥12 │≥8  │≥1  │全面组织建设过 │≥50 │≥3   │主要│≥10 ││ │级│   │   │   │110kV或以上送变 │   │    │专业│   ││类│ │   │   │   │电工程     │   │    │配套│   ││ │ │   │   │   │        │   │    │齐全│   │└─┴─┴───┴───┴───┴────────┴───┴────┴──┴───┘   第十三条 兼承电力工程建设阶段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设立相应的监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   (二)按兼承监理业务范围,已获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条件:   1.凡申请兼承工程建设阶段全部业务内容者,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应的规定,表中固定人员的比例即为监理机构应配备的专职监理工程师人数;   2.凡申请兼承工程建设阶段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其中一项或两项业务内容者,应配备与其业务相应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应配备专职监理工程师人数为各专业不得少于1人,且获总监理师资格人员不得少于:兼承一项时为1人;兼承两项及以上时为2人。   (三)单位具有与申请监理业务范围相应的从事工程建设或咨询(监理)资历和业绩,且社会信誉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申请具有工程建设阶段以外的监理业务时,尚应配备与其业务相应的监理工程师。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超越所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每3年核定一次。凡达到上一等级条件的,可以申请升级,也可以申请扩大监理业务范围。对不能维持原核定监理业务范围的,应予以核减。   第十七条 申请升级或扩大监理业务范围时,需履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并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套):   (一)监理单位升级申请书或兼承监理业务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或监理许可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新增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业务手册,其内容包括:本单位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各部门职责;监理大纲、工作制度;技术装备清册;承接的监理业务和经营实绩等。必要时资质管理部门可随时通知有关的监理单位送验。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合并,应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核定监理业务范围后,换发相应的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需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并交回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监理机构负责人变更,要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申请资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的;   (四)徇私舞弊损害委托方或者承建单位利益的;   (五)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处罚不服的,接到通知15日内,可向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过期未申请复议的,处罚决定生效。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伪造证件、徇私舞弊、严重泄密等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五:      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建设调试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火电、送变电工程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工程调试质量,发挥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调试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试单位是指:   1.部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所)内设的调试机构,它隶属于电力科学研究院(所)。具有技术实体。   2.省电力公司、电建局直属的企业化的专业调试单位,即“电力建设调试研究所”。具有经济、技术双重实体。   3.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的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内设置的调试机构,它隶属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具有技术实体。   4.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内的调试机构,它隶属于火电、送变电公司。具有技术实体。   以上四种实体都具有取证资格。   第四条 调试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调试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   第五条 凡承担电力工程调试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资质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核发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调试业务。   第六条 全国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二级管理部门是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或部授权的省电力局。 第二章 调试单位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资质分为火电和送变电工程两类,并各分甲、乙、丙三级。其资质标准如下:   一、火电工程类   (一)甲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12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调试专业经历不少于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具有10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在现场工作5年以上的骨干人员应占5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   2.有独立完成300MW或以上机组调试工作的技术、人员、装备和业绩;   3.有分散控制系统的调试经验,有调试分散控制系统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4.有亚临界参数机组汽水监督、油务监督、化学清洗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5.具有编制300MW或以上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有独立完成220kV或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7.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8.通过国家二级计量认证(或电力部的认证)。   (二)乙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10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有4年以上调试经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有10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的骨干人员应占3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   2.有独立完成200MW机组调试工作的技术、人员、装备和业绩;   3.有独立完成220kV升压站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4.有超高压参数机组汽水监督、油务监督、化学清洗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5.具有编制200MW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7.通过国家三级计量认证(或电力部的认证)。   (三)丙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8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有3年以上的调试经历),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主要专业(锅炉、汽机、电气、热控、化学)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有7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的骨干人员应占3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10%;   2.有独立承担中压机组热工、电气、自动保护的试验设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3.有高压参数机组化学监督和清洗的调试技术、人员、设备和业绩;   4.具有编制50MW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5.建立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6.通过国家三级计量认证(或电力部的认证)。   二、送变电工程类   (一)甲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12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调试专业经历不少于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具有10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在现场工作5年以上的骨干人员应占5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   2.有独立完成33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3.具有编制33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4.具有独立完成33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系统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6.通过国家二级计量认证(或电力部的认证)。   (二)乙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10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调试专业经历不少于4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具有10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的骨干人员应占3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   2.有独立完成220kV送变电工程调试工作的装备、技术、人员和业绩;   3.具有编制200kV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4.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5.通过三级以上的计量认证(或电力部的认证)。   (三)丙级   1.调试单位的生产、技术领导和总工程师应具有8年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调试专业经历不少于3年),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主要专业配套齐全。专业人员中具有7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的骨干人员应占30%以上。每个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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