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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办案依据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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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办案依据汇编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办案依据汇编 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一)客观表现: 1.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3.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4.经营腐败变质、油...
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办案依据汇编
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办案依据汇编 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或者要求的食品 (一)客观表现: 1.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3.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8.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 9.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10.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二)处罚:【第五十三条】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客观表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违反条款:【第十条第一款】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三)处罚:【第五十四条】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三、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客观表现: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二)违反条款:【第十二条】 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处罚:【第五十五条】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经营者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未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一)客观表现: 1.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违反条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第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处罚:【第五十五条】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食品批发经营企业未如实记录批发信息 (一)客观表现: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在销售食品时,未按规定记录批发信息。 (二)违反条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三)处罚:【第五十五条】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低于两年 (一)客观表现:经营者进货时所做的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不真实,或者保存期不足两年。 (二)违反条款:【第十五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处罚:【第五十五条】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未按规定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 (一)客观表现:食品经营者未对其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违反条款:【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处罚:【第五十五条】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八、未按规定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 (一)客观表现: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违反条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九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九条第二款】 (三)处罚:【第五十五条】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九、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违反规定 (一)客观表现:经营者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处罚:【第五十五条】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经营被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一)客观表现:经营者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经营者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三)处罚:【第五十六条】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一)客观表现:经营者所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 (二)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经营者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三)处罚:【第五十六条】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不符 (一)客观表现:经营者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相符。 (二)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三)处罚:【第五十六条】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经营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一)客观表现:经营者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二)违反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禁止经营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处罚:【第五十六条】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四、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无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一)客观表现: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无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违反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三)处罚:【第五十六条】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五、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 (一)客观表现: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或者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违反条款:【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三)处罚:【第五十七条】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十六、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 (一)客观表现:略 (二)违反条款: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责任;(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三)处罚:【第五十八条】 1.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十七、发布虚假宣传的食品广告 (一)客观表现:食品广告的内容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或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广告中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二)违反条款:【第二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三)处罚:【第五十九条】 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十八、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处理 (一)客观表现: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不按规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未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未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未依法办理。 (二)违反条款:【第十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三)处罚:【六十一条】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九、【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二)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三)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十、【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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