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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自主择业转业军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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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自主择业转业军人政策 落实自主择业转业军人政策,,是解放思想、执行政令、支持改革的具体行动表现 提案时间:2012/03/07 14:41  提案人:y965314265 中央三号文件得不到贯彻和落实,主要来自三方面原因:一是相关执行部门不理解自主政策的真正意义所在,以为这些人不工作已经拿的工资够多了,国家已经很照顾了。有了这种思想就在执行过程中拖着办,或者不去主动了解政策、不认识负责地向主管领导政策的传达政策,最终导致政策得不到落实。二是地方及相关部委各自为政,对自已有利的政策就支持。我们这一群体离开部队后实际上就已经被边缘化了,关心不关...
落实自主择业转业军人政策
落实自主择业转业军人政策,,是解放思想、执行政令、支持改革的具体行动表现 提案时间:2012/03/07 14:41  提案人:y965314265 中央三号文件得不到贯彻和落实,主要来自三方面原因:一是相关执行部门不理解自主政策的真正意义所在,以为这些人不工作已经拿的工资够多了,国家已经很照顾了。有了这种思想就在执行过程中拖着办,或者不去主动了解政策、不认识负责地向主管领导政策的传达政策,最终导致政策得不到落实。二是地方及相关部委各自为政,对自已有利的政策就支持。我们这一群体离开部队后实际上就已经被边缘化了,关心不关心、落实不落实都不会影响他们的政绩,所以中央不出台具体的、细致的办法他们不会主动去研究和落实,现在政令不通已司空见惯。三是来自保守思想和不支持改革的阻力。自主择业政策说到底是干部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机关人员臃肿改了多少次都没有效果,原因就是人员减不下去,而解决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但实际上某些地方官员不会关心这个问,机关人多对他们谋私利更方便,如果政治改革真的一步步实行下去,说不定被改下去的是他们自己。简单说,自主择业政策不关他们的事,没人主动为此操心。另一方面,中央没有出台更细的政策也是问题之一。 为解决以上问题,提案内容如下: 温总理在全国“双拥”表彰会上的讲话中说道:“要通过完善和实施安置政策,让退役军人更有尊严、生活得更加体面,增强所有军人的荣誉感”。 “两会”即将召开,我们军队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为没有代表参加会议,退役军人的尊严和荣誉感也在逐渐丧失、生活得愈加艰难不体面,特以此方式向全国人大、政协建言,敬请审议!我们是在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出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出台后,响应党和政府号召、体谅政府安置困难、自主择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目前人数达11.6万多人。之前,我们曾经为国家安危、为人民安康、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在部队奉献了青春,每个同志在部队的服役年限都在20年以上,可以说把人生最美好时光都奉献给了部队。在退出现役时依然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站在减轻地方政府军转安置压力,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改革的角度上,主动放弃位子,选择了自主择业安置。目前,我们已进入中年了,只希望能安慰好妻子、照顾好孩子、承担起家庭责任的担子。受党培养教育多年,我们有良好的政治信仰,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应该说,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稳定力量。可是,十年来自主择业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却越来越使我们困惑和不安,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把我们视为特殊群体,视为不安定因素,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逐步被边缘化,身份受到歧视、权益受到侵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身份越来越模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但是,安置地政府或者军转管理部门并未认可我们党和国家干部的身份,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没考虑我们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制定干部福利待遇政策时也未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纳入范围(即房租补贴、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房租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过节费等),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领取的退役金却被不讲政治的政府人员与民工、低保、贫困家庭收入混为一谈,甚至于一些政府不仅没有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要求,给予我们相应的尊重和优待,反而把我们边缘化,就业无人问津,生活无人关心,就连组织生活也无法保障,管理机关每年除收党费外,再无什么组织活动,与地方公务员相比,我们的社会地位急剧下降,党员干部身份无从谈起。  第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实际比例不断在缩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章待遇明确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但是实际发放情况是,与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收入比例越来越小,每涨一次工资就减少几个百分点,如此再涨两次,我们这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同职别现役军官的收入比例将降为50%以下,我们的生活水平不是提高了,而是不断下降,甚至可能沦为低保。   第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并未得到安置地政府的认真落实,而且各地区差异很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章待遇(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七章社会保障(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九章安置经费(第五十九条)对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制定了相关政策,并在《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中再次要求:“各地应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和住房补贴等待遇政策。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要抓紧制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差额补贴办法。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协助和指导工作,支持他们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实体。”但是,除冬季取暖费补贴、医疗看病基本解决外,绝大部分安置地政府都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理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差额补贴、住房公积金、过节费、体检以及政治待遇不予落实,各个地方政府的政策也是五花八门,为此一些地区还引发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集体维权**,在社会上引起了对政府的不良反应。   第四,当全国人民都因改革开放带来收入增长的时,我们的退役金却在停滞不前。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比上年增长9.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8.5%;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3%,实际增长7.8%;2011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7.9%,剔除价格因素影响,实际增长11.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4.1%,剔除价格因素影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8.4%;三年来,我国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达到了20-30%,充分享受了改革开放成果;物价上涨,生活成本上升,现役军官涨工资了,离退休干部涨工资了,唯独没有我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增加退役金的消息,多次向各级军转部门询问也得不到准确答复,有关未能如期涨退役金的不利传言却使我们对自主择业安置向何处去产生了怀疑,我们是不是会成为所谓军转安置改革的又一代牺牲品? 我们认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实行至今已经10多年,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体现了我国军转安置改革的思路,为转业干部各得其所、人尽其才提供了新的舞台,较好地缓解了地方安置的压力,但是由于政策不完善、不落实带来许多消极影响,导致2004年达到高潮后选择这一安置方式逐年下降,究其原因,存在三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虽然是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政策性、法规性强,是目前全国通用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法规性文件,但其法律效力却往往被一些安置地政府和部门忽视,其配套文件如《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 国转联8号)更被视为部门规章不予认可,各级地方政府并未将其纳入日常工作及议事范围,在具体政策的落实上有关部门还是要求提供其上级部门的文件,如许多地方的税务部门就对我们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持疑义,要求提供税务部门的相关文件; 二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及配套文件存在漏洞,缺乏权威的解释,造成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理解各异,政策落实五花八门,而且极不平衡,同职务等级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于安置地、安置时间的不同,往往待遇相差悬殊,这既不利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思想稳定,也不能维护中发[2001]3号文件的严肃性、权威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地政府、军转管理部门都不满意;   三是自主择业安置政策的落实缺乏科学的监督与评价机制,中发[2001]3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军转办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而实际上,绝大多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除了领取退役金、交纳党费外,并未感受到其他管理服务,甚至基本的节日慰问都收不到,但对于这一切实际情况,作为服务管理对象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并没有充分的渠道和机会进行反馈,因此,根据中发[2001]3号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的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只有通过向省市党委、政府反映情况进行维权,甚至于向中发[2001]3号的发文机关——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请求政策支持,这也是近年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不断出现自发群体**的根本原因。  建议: 为自主择业安置政策的落实,吸收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促进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我们特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应尽快建立和颁布《退役军人法》,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及优待进行立法,依法保障退役军人的权益。退役军人在各国是一个人数庞大的特殊的利益集团,退伍军人在退役后能否得到妥善地安置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安定。退伍军人安置问题是一项牵涉面广,环节多,涉及到千家万户切实利益的异常复杂的问题,稍有不慎,就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大多数国家政府在安置退伍军人的过程中都探索出运用立法的手段保障退役军人权益,1944年美国就颁布了《退伍军人权利法》确保美国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在法令的指导下顺利进行,至今美国国会仍在每年的《国防授权法》等重要法律文件中加进与退伍军人事务相关的内容;俄罗斯有《军人地位法》、《俄联邦武装力量军人签订服役书和退役办法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退伍军人的安置;澳大利亚主要有《国防军退休和死亡安置条例》、《军队养老金和红利管理条例》、《退役军人补偿法案》、《现代军人福利法案》、《退役军人权力保护法案》等项法律法规;加拿大主要执行的是《退休金法》、《老兵法》、《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法》和《退伍军人审议和申诉委员会法》,为其退役军人安置提供依据, 规范退役军人安置行为。在古巴,《古巴共和国宪法》、《国家防御法》、《经济防御组织法》和《军人服役条例》等, 为退役军人安置提供法律支撑。我国虽然一直都重视退役安置制度建设,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分配政策和就业政策的转变,现行军人退役安置制度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现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虽对退役军人安置作了一些规定,但内容仍不够具体,授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退出现役安置具体办法往往因为人事更替、政府机构条块分割难以得到正确落实,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曲解、甚至随意删改安置政策,如国转联〔2009〕9号提出“军队建立的工作性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不仅违背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月退役金按照本人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的精神,而且有意与现役军官的薪资割裂,造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经济待遇的实际下降,降低了包括现役在内的各方对自主择业的预期,对自主择业安置政策充满疑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也深感不安。为了建立军人退役安置长效机制和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必要从法律上准确界定军人退役安置的性质,进一步明确退役军人的权利、地位,建立科学稳定的退役金发放和优待政策落实机制,强化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军人退役安置中的法律责任,拓展退役军人依法维权的渠道,对现阶段军人退役安置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切实保障退役军人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其次,制定军官退役安置政策时,应加强对自主择业安置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减少模糊、弹性的规定,措辞应准确、严谨,不发生歧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队伍的组成部分”,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通过工作和职务安排成为党和国家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相应待遇,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于自行就业,难以纳入安置地政府制定干部福利待遇政策的范围,“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往往成为一句空话。身份决定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作为党和国家的干部,理应享受安置地干部的福利待遇,这样不仅能够体现身份,而且经济比较发达的安置地政府发给差额补贴时也能科学确定标准。而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这一规定,又使得2006年后退役金的调整变得十分复杂,“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不仅未能平衡退役金与现役军官薪资的比例关系,反而使得老同志的退役金远低于部队涨工资后自主择业的新同志,这些早期积极响应自主择业安置的老同志大多年近60岁,经济来源基本指望退役金,如此局面情何以堪!同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基本都是按照其他人员的标准确定,执行的弹性较大,如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等等。这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为涉及部门利益或地方财政支出,安置地政府或经办部门以各种借口予以回避或不予认可,极大损害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权益,也是引发集体维权的主要诱因,建议制定更为明确的政策,以及对执行安置政策时行政不作为的惩戒机制。 {   最后,应建立科学的军人退役安置监督与评价机制,可以考虑成立退役军人协会等非政府机构,并在其中建立相应的党组织,切实保障退役军人的诉求和安置政策的落实。近年来退役军人集体维权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安置政策不完善,二是政策落实不到位。但是,从根本上说,还是军人退役安置缺乏科学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我国虽然有专门的军人退役安置机构,负责退役安置计划的落实,但长期以来习惯于临时地、突击性将退役军人安置到位的工作模式,安置政策是否合理、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安置效果如何,均由政府或者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我监督、自我总结、自我评价,而被安置对象——退役军人则基本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权益受到损害也无适当的渠道申诉,尤其是直接面对退役军人的区县军转办编制少、权力有限,有些还要兼顾其他工作,即使接到维权的请求也无能为力;作为个体,退役军人也许选择了默认,但一旦成为共性问题,则可能引发集体维权,大批的退役军人到党委、政府**,社会影响极大。要避免此类群体事件发生,宜疏不宜堵,通畅的安置纠纷处理渠道十分必要,通过有效监督和评价机制,及时纠正安置工作中的偏差,才能防微杜渐,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美国是世界上建有负责退伍军人事务机构最完备的国家,其行政、立法、司法系统中都设有专门机构,同时,还有美国退伍军人协会等非政府组织,1919年9月16日美国国会曾为美国退伍军人协会颁布了一项全国性的章程,该章程曾至今做过三次改订,目前只要是光荣的服役及光荣的退役的军人即可加入,该会致力于照顾残障及患病的退伍军人以及军人未成年子女,并在完善美国军人退役安置法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每年的年会是美国自由团体集会中规模最大者之一。我国要建立科学有效监督和评价机制,也应从成立全国自上而下的退役军人协会着手,吸纳全国退役军人参加,利用协会民间组织开展社会管理创新,负责对军人退役安置进行监督与评价,对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的制定提供意见建议,接受退役军人关于维权的申请,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安置纠纷,必要时代表退役军人对安置中的违法或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行政诉讼,条件成熟可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开展退役军人救助帮扶、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积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造条件,尤其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退伍士兵,退役后缺乏统一的组织,对就业培训有不同的需求,若能通过协会组织起来,将极大地缓解政府部门压力,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上是我们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当前退役军人安置的状况,提出的意见,请全国人大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会商,顺应形势,制定与当前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退役安置机制,不断改善包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内的退役军人待遇!我们静候回音! 建议: 建议: 为规范自主择业安置政策的落实,吸收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促进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我们特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应尽快建立和颁布《退役军人法》,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及优待进行立法,依法保障退役军人的权益。退役军人在各国是一个人数庞大的特殊的利益集团,退伍军人在退役后能否得到妥善地安置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安定。退伍军人安置问题是一项牵涉面广,环节多,涉及到千家万户切实利益的异常复杂的问题,稍有不慎,就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大多数国家政府在安置退伍军人的过程中都探索出运用立法的手段保障退役军人权益,1944年美国就颁布了《退伍军人权利法》确保美国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在法令的指导下顺利进行,至今美国国会仍在每年的《国防授权法》等重要法律文件中加进与退伍军人事务相关的内容;俄罗斯有《军人地位法》、《俄联邦武装力量军人签订服役和退役办法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退伍军人的安置;澳大利亚主要有《国防军退休和死亡安置条例》、《军队养老金和红利管理条例》、《退役军人补偿法案》、《现代军人福利法案》、《退役军人权力保护法案》等项法律法规;加拿大主要执行的是《退休金法》、《老兵法》、《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法》和《退伍军人审议和申诉委员会法》,为其退役军人安置提供依据, 规范退役军人安置行为。在古巴,《古巴共和国宪法》、《国家防御法》、《经济防御组织法》和《军人服役条例》等, 为退役军人安置提供法律支撑。我国虽然一直都重视退役安置制度建设,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分配政策和就业政策的转变,现行军人退役安置制度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现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虽对退役军人安置作了一些规定,但内容仍不够具体,授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退出现役安置具体办法往往因为人事更替、政府机构条块分割难以得到正确落实,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曲解、甚至随意删改安置政策,如国转联〔2009〕9号提出“军队建立的工作性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不仅违背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月退役金按照本人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的精神,而且有意与现役军官的薪资割裂,造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经济待遇的实际下降,降低了包括现役在内的各方对自主择业的预期,对自主择业安置政策充满疑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也深感不安。为了建立军人退役安置长效机制和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必要从法律上准确界定军人退役安置的性质,进一步明确退役军人的权利、地位,建立科学稳定的退役金发放和优待政策落实机制,强化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军人退役安置中的法律责任,拓展退役军人依法维权的渠道,对现阶段军人退役安置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切实保障退役军人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其次,制定军官退役安置政策时,应加强对自主择业安置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减少模糊、弹性的规定,措辞应准确、严谨,不发生歧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队伍的组成部分”,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通过工作和职务安排成为党和国家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相应待遇,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于自行就业,难以纳入安置地政府制定干部福利待遇政策的范围,“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往往成为一句空话。身份决定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作为党和国家的干部,理应享受安置地干部的福利待遇,这样不仅能够体现身份,而且经济比较发达的安置地政府发给差额补贴时也能科学确定标准。而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这一规定,又使得2006年后退役金的调整变得十分复杂,“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不仅未能平衡退役金与现役军官薪资的比例关系,反而使得老同志的退役金远低于部队涨工资后自主择业的新同志,这些早期积极响应自主择业安置的老同志大多年近60岁,经济来源基本指望退役金,如此局面情何以堪!同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基本都是按照其他人员的标准确定,执行的弹性较大,如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等等。这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为涉及部门利益或地方财政支出,安置地政府或经办部门以各种借口予以回避或不予认可,极大损害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权益,也是引发集体维权的主要诱因,建议制定更为明确的政策,以及对执行安置政策时行政不作为的惩戒机制。 {   最后,应建立科学的军人退役安置监督与评价机制,可以考虑成立退役军人协会等非政府机构,并在其中建立相应的党组织,切实保障退役军人的诉求和安置政策的落实。近年来退役军人集体维权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安置政策不完善,二是政策落实不到位。但是,从根本上说,还是军人退役安置缺乏科学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我国虽然有专门的军人退役安置机构,负责退役安置计划的落实,但长期以来习惯于临时地、突击性将退役军人安置到位的工作模式,安置政策是否合理、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安置效果如何,均由政府或者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我监督、自我总结、自我评价,而被安置对象——退役军人则基本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权益受到损害也无适当的渠道申诉,尤其是直接面对退役军人的区县军转办编制少、权力有限,有些还要兼顾其他工作,即使接到维权的请求也无能为力;作为个体,退役军人也许选择了默认,但一旦成为共性问题,则可能引发集体维权,大批的退役军人到党委、政府**,社会影响极大。要避免此类群体事件发生,宜疏不宜堵,通畅的安置纠纷处理渠道十分必要,通过有效监督和评价机制,及时纠正安置工作中的偏差,才能防微杜渐,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美国是世界上建有负责退伍军人事务机构最完备的国家,其行政、立法、司法系统中都设有专门机构,同时,还有美国退伍军人协会等非政府组织,1919年9月16日美国国会曾为美国退伍军人协会颁布了一项全国性的章程,该章程曾至今做过三次改订,目前只要是光荣的服役及光荣的退役的军人即可加入,该会致力于照顾残障及患病的退伍军人以及军人未成年子女,并在完善美国军人退役安置法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每年的年会是美国自由团体集会中规模最大者之一。我国要建立科学有效监督和评价机制,也应从成立全国自上而下的退役军人协会着手,吸纳全国退役军人参加,利用协会民间组织开展社会管理创新,负责对军人退役安置进行监督与评价,对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的制定提供意见建议,接受退役军人关于维权的申请,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安置纠纷,必要时代表退役军人对安置中的违法或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行政诉讼,条件成熟可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开展退役军人救助帮扶、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积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造条件,尤其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退伍士兵,退役后缺乏统一的组织,对就业培训有不同的需求,若能通过协会组织起来,将极大地缓解政府部门压力,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上是我们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当前退役军人安置的状况,提出的意见,请全国人大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会商,顺应形势,制定与当前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退役安置机制,不断改善包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内的退役军人待遇!我们静候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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