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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重庆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件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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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重庆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件出炉2011年重庆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件出炉 一、沃尔玛在渝门店销售假冒绿色猪肉案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25日,世界商业零售巨头沃尔玛公司在渝12家门店将普通冷鲜猪肉标注为“绿色三线肉”、“绿色精肋排”、 “绿色里脊”等商品名称,按照绿色食品猪肉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数量共计63547公斤,违法所得60万余元。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虚假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自2006年以来,沃尔玛...
2011年重庆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件出炉
2011年重庆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件出炉 一、沃尔玛在渝门店销售假冒绿色猪肉案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25日,世界商业零售巨头沃尔玛公司在渝12家门店将普通冷鲜猪肉标注为“绿色三线肉”、“绿色精肋排”、 “绿色里脊”等商品名称,按照绿色食品猪肉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数量共计63547公斤,违法所得60万余元。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虚假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自2006年以来,沃尔玛公司在渝门店因销售过期和不合格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曾先后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21次。但企业对此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暴露出其在内部#管理#、工作流程、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严重疏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依法对其作出罚没300余万元,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 二、重庆宏佳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11年8月5日,工商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重庆宏佳食品有限公司商品配送中心兼仓库内查获1905箱月饼,该批月饼由当事人于8月4日购进,但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却为“2011年8月5日”、“2011年8月8日”、“2011年8月10日”,系虚假标注的生产日期。该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早产”食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食品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三、UME影城强制搭售案 2011年2月14日,UME江北、九龙坡、沙坪坝、北碚影城利用当天为西方传统情人节,影院市场消费需求旺盛这一交易优势,对当天18:00时以后的电影场次开设“情人节专场”,仅向消费者出售影票和食品饮料套餐打捆销售的“情侣套票”,拒绝单独出售影票。当事人在销售影票时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食品饮料等商品的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4个影城的经营者作出了行政处罚。 四、李嘉、梅静网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案 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李嘉、梅静两人在淘宝网上开设名为“渝都名表城”的网店,以55-888元/块不等的价格销售假冒“OMEGA”(欧米茄)、“LONGINES”(浪琴)、“TISSOT”(天梭)、“ROLEX”(劳力士)等11个世界知名品牌的手表共计275块。当事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社会影响恶劣,同时也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五、重庆聚点物资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钢材案 2011年9月26日,工商执法人员对重庆聚点物资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为φ12mm、牌号为HRB335、共计86.265吨热轧带肋钢筋进行了现场抽样送检,经检测机构检测,该批钢筋所检项目中重量偏差、尺寸不符合GB1499.2-2007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即俗称的“瘦身钢筋”。不合格钢筋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六、柳周洪、付瑞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油漆案 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柳周洪、付瑞在渝北区两路镇租用厂房生产假冒“立邦”、“多乐士”等知名品牌的油漆,非法经营额达1789813元。柳周洪、付瑞将侵权产品大量销售到本市多个区县特别是农村地区,数量大,覆盖面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损害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七、龙猛伪造厂名、厂址生产销售酒类产品案 2011年1月至3月,龙猛租用长寿区凤城黄金村简易民房加工销售杨梅酒、梅子酒、枇杷酒等酒类产品,并伪造了名称为“泸州香光年香酒业”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文件用于经营,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性质恶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八、重庆市江津区兴宴食品厂制售劣质豆瓣酱案 2011年5月4日,质监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兴宴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生产现场还有大量生产豆瓣酱禁止使用的复合胭脂红、日落黄等食品添加剂。经检测机构检测,当事人生产的豆瓣酱中违规添加了复合胭脂红、日落黄等食品添加剂,并且大肠菌群超标。5月11日,市质监局会同市公安局将该生产窝点彻底捣毁,该厂负责人邱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何春春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不符合法定要求案 2011年6月22日,卫生执法人员根据21日重庆电视台《天天630》栏目的报道,对由何春春经营的“邦洁士餐具消毒配送服务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未办理相关证照,生产场所与有害场所污染源的距离不符合要求,设施设备不达标,除渣、粗洗、清洗、消毒和包装未明显分区或分间,加工好的成品和未清洗的餐具混放,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单位名称、地址、消毒日期和保质期等,也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多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卫生行政机关曾于2011年5月20日对该厂进行过监督检查,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责令其停业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能经营。但当事人拒不整改,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十、重庆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消费欺诈案 2009年7月,消费者李某到重庆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购车。在该公司的推荐下,李某购买了天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豪华型天马英雄KZ6460TASG3四驱车,并支付了135000元车款。2010年5月,因车辆天窗漏水,李某将车辆送修时才了解到其所购车天窗系该公司在汽车维修公司处改装。 李某认为其订购的是天马英雄豪华配置的原装车,该汽车公司将普通(标准)配置的车改装成豪华配置的车销售给他,并隐瞒改装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作为汽车销售者,明知天马KZ6460TASG3型车出厂时无天窗配置,在签约时未实际告知消费者。 签约后,该公司用天马KZ6460TASG3型汽车挖孔加装天窗,即对销售车辆的重要配置自行进行改装后交付给消费者。该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李某构成了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规定,判决该公司赔偿李某所购商品价款一倍即135000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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