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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务管理-事前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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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务管理-事前篇-利息null主讲人:李利威 主讲人:李利威 利息null舒缓一下,思考: 1、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预提利息是否可以扣除?(复习题) 利息和租金:好兄弟 3、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扣除? 不成问题的问题 null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务...
5税务管理-事前篇-利息
null主讲人:李利威 主讲人:李利威 利息null舒缓一下,思考: 1、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预提利息是否可以扣除?(复习题) 利息和租金:好兄弟 3、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扣除? 不成问题的问题 null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06日 null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便函〔2009〕33号 (五)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①固定资产、②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③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null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nullnull 第一部分 无偿借款营业税营业税税案展示税案展示无偿使用资产可能遭遇的处罚 税案一: 州稽税告( 2010 )字第01号税案展示税案展示 无偿使用资产(借款或用房)等可能遭遇的处罚 null税案二: 甲公司于2009年无偿将款项100万元借给关联方乙公司,税务稽查处理结果为:null税案三: 甲公司于2009年无偿将款项100万元借给乙公司,税务稽查处理结果为: null 哪种处理正确?null*null淡定三步走 1、政策 2、法理 3、实操null 税案一分析税案一分析一、什么是不申报?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null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①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②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③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ull不申报 (除偷税外第64条第2款)null如何区分 “不申报少交税”-64条 “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63条null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法释[2002]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nullnull问: 江苏宝缦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否?null结论:税务局定性为不申报少交税是错误的? 继续思考:税务局是否能够定性为偷税呢? 即“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null问:偷税吗?是否属于经通知申报而不申报呢? 《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结论结论 null税案二: 甲公司于2009年无偿将款项100万元借给关联方乙公司,税务稽查处理结果为: 税案二分析税案二分析征管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null滞纳金:两个前提 1、金额确定 2、期限确定 如何计算它? 实践中执行不一, “闹就算了吧!” “不闹就征了吧!” 争取争取争取。。。。2008年之前(企业所得税)2008年之前(企业所得税)宝洁公司漏税案 在2003年上半年,宝洁公司被查出漏报了应纳税所得额共5.96亿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 null宝洁公司在境内的关联企业主要有该公司所属纸品有限公司、口腔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和成都、天津公司等。2002年,在宝洁公司的关联企业中部分公司出现连续亏损,这些公司失去了向银行借贷的能力。于是宝洁公司以公司本部的名义向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寻求总金额高达20亿元左右的巨额贷款。但与正常企业行为相违背的是,宝洁公司又拨出巨资以无息借贷的方式借给其关联企业使用 nullnull广州白云山案例 (P42页)2008年之后2008年之后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null(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   (四)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null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null滞纳金是多少?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结论:年18.25% 天价滞纳金与征管法修改稿(有耐心地等待)nullnull税案三分析税案三分析税案三: 甲公司于2009年无偿将款项100万元借给乙公司,税务稽查处理结果为: 营业税处罚依据营业税处罚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低到零吗?荒谬之极。。。营业税处罚依据营业税处罚依据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第四十一条 发文日期: 2007-03-16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null25、企业将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即借出方没有取得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一定要确认利息收入? 意见: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如是关联方,相关交易应受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的限制;否则,确认收入没有法律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文日期:2010-1-15 null一、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产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固定资产的,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偿使用资金的,应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发文日期:2010-3-17 null无偿使用资产涉税分析无偿使用资产涉税分析(十七)企业无偿借款的税务处理   解答:1.关于无偿将自有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null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青国税发[2010]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5-05 null15、关于企业无偿出借的固定资产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无偿出借给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固定资产,不得税前提取折旧,发生的维护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吉地税发[2009]51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3-17 null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性原则讲解 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null同时,相关性要求为限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由于不征税收入是企业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没有关联,因此,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8]159号:《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 nullnull第二部分 有偿借款一、非金融企业借款一、非金融企业借款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二、非金融企业借款二、非金融企业借款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非金融企业借款二、非金融企业借款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二、非金融企业借款二、非金融企业借款二、非金融企业借款二、非金融企业借款一、“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春秋战国乱悠悠! 1、法律 2、金融 3、税法 总局:犄角旮旯的经济警察 筹划空间分析:包装null一统天下的34号公告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null“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null二、借款的扣除凭证问题 个人借款:包税条款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其他应付款 100万 借:财务费用 12.56万 贷:银行存款 12.56万 附原始凭证: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发票;完税凭证(抬头为B)利息扣除凭证利息扣除凭证(七)关于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扣除凭证问题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应税项目,取得收入的企业必须开具发票给支付方。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null思考如下问题: 一、纳税人B的税约定由A来交,该合同条款有效否? 二、问题点 1、代开金额 2、税前扣除(青地税告[2010]1号) 三、面对既有伤疤如何疗伤?《合同法》《合同法》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null私法领域最著名的法谚 法无禁止即自由《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null法规定B的纳税义务≠法禁止A的负税义务 法律规定B负有依法纳税义务 公法领域 合同约定A有承担税款的义务 私法领域null链接: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null政策问题解答)(京国税际便函【2011】002号) 二十、向境外支付租金支出的扣除问题 问:非居民企业A在中国取得租金收入,支付人B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B公司支付给A公司税后费用9000元,居民企业B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已将合同约定的不含税收入9000元,换算为含税收入10000元后计算扣缴税款1000元。居民企业B询问其计算扣除租金支出时,是按合同约定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9000元扣除还是按照未代扣前的10000元扣除? null答:虽然B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1000元税款后向A公司支付的租金为9000元,但B公司向A公司的实际租金支出为10000元。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B公司发生的此笔租金支出10000元与取得收入有关,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10-1-1 二 关联方借款二 关联方借款null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第四十六条 发文日期: 2007-03-16 null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nullnull引申思考: 个人为企业贷款的利息扣除问题 个人将自有房屋等抵押给银行,取得的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其利息支付给个人,能否直接在税前列支? null问:个人借款后给企业用,企业能否用个人的利息单据直接在税前列支? 答:可按照个人向银行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的行为来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银行向个人收取利息和个人向企业收取利息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行为。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付应符合上述规定,并应取得合法凭证。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发文时间: 2011-1-5 null十二、关于个人贷款、企业使用发生利息的扣除问题 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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