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广东事业单位体检细则

广东事业单位体检细则

2012-03-20 7页 pdf 141KB 166阅读

用户头像

is_552917

暂无简介

举报
广东事业单位体检细则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 则(试行) Tag: 广东省事业单位体检细则 2011-05-23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 要提问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 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
广东事业单位体检细则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 则(试行) Tag: 广东省事业单位体检细则 2011-05-23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 要提问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 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委 组织部(干部六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 中共 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 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 用》(见附件一)执行。 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见 附件二)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体检所需费 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条 体检对象根据招聘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 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 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章 工作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 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 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 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 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 第九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体检的时间、集中 地点和注意事项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条 各体检医院应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负 责实施体检。 医院要为体检工作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作出应聘人 员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 主检医生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确保体检结论科学、准确。 第十二条 体检必须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 需要增加项目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诊断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安排应聘 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有准考证的,应同时带准考证)按时 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对证件携带不齐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参加体检的应聘人 员,按自动弃权处理。确有特殊情况的,经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 可推迟检查。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身份进行认 真核对。 第十五条 体检时,医务人员应核对应聘人员与体检表(参见附件三)上的 相片是否相符,发现可疑的,应立即告知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现场的工作人 员。 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在工作人员带领下依次进行体检。除特殊情况经体检医 生及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推迟检查外,若应聘人员自己放弃某一检查 项目,按体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七条 体检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携带传递。体检组 的医务人员要如实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八条 体检完毕,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对体检表核对汇 总,确认无误后再移交体检医院。 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 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记录在体检表结论栏里,签名并加盖体 检医院公章。 体检结论应在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给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在体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体检结 论通知应聘人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体检医院应对应聘人员的体检结果保 密。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本人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 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检要求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原则 上应更换到不低于原体检医院等级的其它符合资质的医院进行。复检医院由事业 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定。 复检按照体检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并按照规定的体检标准独立作出体检 结论,必要时复检医院可组织会诊讨论后作出体检结论。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体检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与应聘人员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其他影响体检公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体检工作人员以及医务人员违反体检#操作#、弄虚作假、循 私舞弊或渎职失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冒名顶替、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将 记录在个人诚信信息库,取消本次聘用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附件一: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 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或获得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 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 女性高于80g/L,合格。地中海贫血,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 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 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 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 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 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经修复大于2平方厘米的、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 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除肝内小胆管结石外,有梗阻的胆结石、胆囊结石或泌尿系结石, 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 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严重影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形,不合 格。 附件二: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07年修订)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 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分;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收缩压 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 12.00Kpa)。 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 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 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 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 硬化,不合格。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合格。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 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第八条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 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九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 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 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 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 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四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 第十五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 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六条 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 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 外)。 第十九条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 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不合格。 第二十条 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 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 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 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 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 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
本文档为【广东事业单位体检细则】,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