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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GL30-2011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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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GL30-2011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指南 2011年 08月 05日发布 2011年 08月 05日实施 CNAS-GL30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指南 Guidance on the Accreditation for the Competence of Reference Material Producer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CNAS-GL30-2011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指南
2011年 08月 05日发布 2011年 08月 05日实施 CNAS-GL30 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指南 Guidance on the Accreditation for the Competence of Reference Material Producer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GL30:2011 第 1 页 共 15 页 2011年 08月 05日发布 2011年 08月 05日实施 目 录 前 言 .................................................................. 3 序 言 .................................................................. 4 1 范围 ...................................................................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5 3 术语与定义 ............................................................. 5 4 认可准备 ............................................................... 5 4.1 对申请人的要求 ....................................................... 5 4.2 认可准则 ............................................................. 6 4.3 RMP 生产环节及其需满足的要求 ......................................... 6 4.4 其他要求 ............................................................. 7 5 认可申请 ............................................................... 7 5.1 申请类型 ............................................................. 7 5.2 正式申请 ............................................................. 8 6 RMP 认可过程 ........................................................... 8 6.1 初次评审 ............................................................. 8 6.1.1 评审准备 ........................................................... 8 6.1.2 现场评审 ........................................................... 8 6.2 监督评审 ............................................................. 9 6.2.1 定期监督评审 ....................................................... 9 6.2.2 不定期监督评审 .................................................... 10 6.3 复评审 .............................................................. 10 7 认可的变更 ............................................................ 10 7.1 扩大认可范围 ........................................................ 10 7.2 缩小认可范围 ........................................................ 11 7.3 变更的处理 .......................................................... 11 CNAS-GL30:2011 第 2 页 共 15 页 2011年 08月 05日发布 2011年 08月 05日实施 7.3.1 变更通知 .......................................................... 11 7.3.2 变更的处理 ........................................................ 11 7.4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 11 8 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 ............................................ 12 8.1 暂停认可 ............................................................ 12 8.2 恢复认可 ............................................................ 12 8.3 撤销认可 ............................................................ 12 8.4 注销认可 ............................................................ 12 9 权利和义务 ............................................................ 12 9.1 CNAS 的权利和义务 ................................................... 12 9.2 RMP 的权利和义务 .................................................... 13 CNAS-GL30:2011 第 3 页 共 15 页 2011年 08月 05日发布 2011年 08月 05日实施 前 言 根据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ILAC)大会决议,CNAS 等同采用 ISO 指南 34(即 CNAS-CL04《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和 ISO/IEC 17025(即 CNAS-CL01《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联 合作为对 RMP 的认可准则。 本指南介绍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标准物质/标准 样品生产者(Reference Material Producer,以下简称 RMP)认可制度, 包括相关术语、定义,以及 RMP 申请认可的注意事项,此外,本指南中也 包含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ILAC)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APLAC)对 RMP 认可的相关要求。 本指南旨在便于 RMP及其相关方了解 CNAS RMP认可制度以及申请认 可,不作为 RMP 认可的依据。对 RMP 的认可要求,参见 CNAS 的 RMP 认 可规则(CNAS-RL07)和认可准则。 本指南由 CNAS 负责解释。 CNAS-GL30:2011 第 4 页 共 15 页 2011年 08月 05日发布 2011年 08月 05日实施 序 言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RM)广泛地应用于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工作中, 是实现检测和校准溯源性的重要媒介。其质量对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结果质 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确保 RM 的质量,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ILAC)在 2004 年大会 中确立了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RMP)的认可制度。RMP 获得该认可, 可以表明其建立了符合国际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具备了生产相应 RM 的 技术能力。 为推动各国间 RM 的相互承认,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于 2007 年 建 立 了 对 RMP 认 可 的 区 域 性 国 际 相 互 承 认 协 议 (APLAC-RMP-MRA)。全球性国际相互承认( ILAC-RMP-MRA)也正在 酝酿和筹备中。MRA 的建立,将促进各国对 RMP MRA 签署方认可的生产 者的 RM 生产能力的相互承认。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于 2005 年建立了我国的 RMP 认可制度,向社会提供 RMP 能力认可服务,并于 2007 年以缔约组织身份 签署了亚太区域 MRA,为我国 RM 生产者的能力获得全球承认以及我国 RM 产品走向国际建立了一条途径。 CNAS-GL30:2011 第 5 页 共 15 页 2011年 08月 05日发布 2011年 08月 05日实施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RMP)认可或致力于提 高生产能力的 RMP。也可供 RMP 认可评审人员以及 CNAS 工作人员参考使 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以下引用文件中,凡注明日期的, 仅引用所注日期的版本;凡未注明日期的,则引用该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 其最新的修正案。 2.1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3 CNAS-R0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2.4 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5 CNAS-RL07《标准物质 /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规则》 2.6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2.7 CNAS-RL03《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8 CNAS-RL04《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2.9 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 2.10 CNAS-CL07《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的通用要求》 2.11 APLAC TC008《APLAC RMP 认可和认可范围的指南和要求》 3 术语与定义 以上规范性引用文件和 ISO 指南 30:2000、ISO 指南 34:2009、ISO 指 南 35:2006 中的术语和定义皆适用于本文件。 4 认可准备 4.1 对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 RMP 认可的生产者,需要按照 CNAS 的 RMP 认可准则 (CNAS-CL04)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同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该体 系需至少运行 6 个月以上,原则上,全部体系要素(包括全面的内部审核和 CNAS-GL30:2011 第 6 页 共 15 页 2011年 08月 05日发布 2011年 08月 05日实施 管理评审)都应覆盖并有记录;对于特殊情况下没有覆盖的要素,必须提供 合理的书面说明。 RMP 应定期参加 CNAS 组织或承认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活动, 以证明其具备与 RM 生产相关的检测和/或校准能力。 4.2 认可准则 根据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ILAC)大会决议,CNAS 等同采用 ISO 指南 34(即 CNAS-CL04《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和 ISO/IEC 17025(即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联 合作为对 RMP 的认可准则。 4.3 RMP 生产环节及其需满足的要求 RM 生产中各环节需满足的要求见表 1。 表 1 RM 生产各技术环节及其所适用文件的描述 序号 环节 内容 应满足的 CNAS 认可文件 1 生产策划  项目设计  合作者的选用(需要时) CNAS-CL04 CNAS-CL01(合作者承担 检测任务时) 2 材料制备  生产策划  材料选择  生产控制  环境控制  劣质产品的控制 CNAS-CL04 CNAS-CL01 (当需要对被 选的材料进行成分分析 时 ) 3 均匀性检验 /稳定 性检验  统计  定值前后进行稳定性和均匀性测试 CNAS-CL04 CNAS-CL01 4 特性值的测定  待测量的测量  方法选择  方法确认  质量保证  测量结果的溯源性  测量不确定度 CNAS-CL04 CNAS-CL01 5 特性值的赋予  数据评价  偏差分析  统计程序  对 SI 单位或其他适用途经的溯源性  特性量的不确定度 CNAS-CL04 CNAS-CL01 6 证书的批准与发放  特性值的批准  RM 证书的发放  使用说明 CNAS-CL04 CNAS-CL30 7 处理与存贮  包装与标签 CNAS-CL04 CNAS-GL30:2011 第 7 页 共 15 页 2011年 08月 05日发布 2011年 08月 05日实施  RM 完整性的监测  储存温度与环境的监控 CNAS-CL01 8 销售与售后服务  运输条件  售后服务 CNAS-CL04 注:在 CNAS-CL04 所等同采用的 ISO 指南 34 中,引用了 ISO 指南 35 的相关要求。 ISO 指南 35 在 CNAS 的文件体系中编号为 CNAS-GL29。 4.4 其他要求 除上述认可准则外, RMP 还应符合 CNAS 的其他相关要求,这些要求 见本文件第 2 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5 认可申请 5.1 申请类型 根据 ILAC 的要求,RMP 需同时满足对 RM 的生产要求和对检测或校准 活动的要求,因此 RMP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依据 ISO指南 34(CNAS-CL04)、 ISO/IEC17025(CNAS-CL01)来建立。RMP 在申请认可时,可能有以下几种 情况: a)未获得 CNAS-CL01 的实验室认可 1) 两份申请书,两张证书 如果申请方希望在获得 RMP 认可证书的同时,也获得单独的实验室认 可证书,应向 CNAS 同时提交实验室认可申请书和 RMP 认可申请书,并在 RMP 认可申请书中相关处明示需要获得单独的实验室认可。CNAS 将对申 请方的检测 /测量能力和 RM 生产能力同时进行认可,最终分别颁发实验室 认可证书和 RMP 认可证书各一张。 该种情况下,该机构在获准认可之后,将被视作一个独立的实验室和一 个 RMP,需同时交纳两份证书费用和年金。 2) 两份申请书,一张证书 申请方只希望获得单独的 RMP 认可证书时,也需同时提交 RMP 认可 申请书和实验室认可申请书,并在 RMP 认可申请书中相关处明示不需要获 得单独的实验室认可。CNAS 将对申请方的检测 /测量能力和 RM 生产能力 同时进行认可,但最终仅颁发 RMP 认可证书。 在获准认可之后,该机构仅需交纳一份证书费用和年金。 b)已获得 CNAS-CL01 实验室能力认可 对于该情况的申请方,要求提交 CNAS 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和 RMP 认可 申请书。CNAS 不再对相关检测 /校准能力进行完整评审。最终仅颁发 RMP 认可证书。 CNAS-GL30:2011 第 8 页 共 15 页 2011年 08月 05日发布 2011年 08月 05日实施 5.2 正式申请 5.2.1 申请方向 CNAS 能力验证处提交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5.2.2 CNAS 按 6.1-6.3 条款要求审查申请方提交的申请资料。若符合要求, 则予以正式受理。对正式受理的申请,CNAS 在 3 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由 于申请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否则,将进一步了解情况。需要时,CNAS 可与申请方协商安排初访(费用由申请方负担),以确定申请方是否具备在 3 个月内接受评审的条件。如申请方不能在 3 个月内接受评审,CNAS 则暂 缓正式受理申请。 5.2.3 对于资料审查和初访,CNAS 均将向申请方提供评价结果,以利于申 请方改进其不符合之处,但 CNAS 不提供指导申请方如何满足认可要求的咨 询活动。 6 RMP 认可过程 6.1 初次评审 6.1.1 评审准备 6.1.1.1 CNAS 在接到申请方的申请资料后,将按照相关程序指定评审组, 由评审组成员审查申请方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提出是否安 排现场评审的意见和建议。评审组的指定事先将征得申请方的同意,申请方 可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成员提出异议,但评审组的最终组成由 CNAS 决定。 6.1.1.2 对于在文件审查中发现申请方体系文件严重不能满足其所从事的 RM 生产范围和规模的要求时,CNAS 将不安排现场评审,并通知申请方。 6.1.1.3 当文件审查中发现申请方文件存在不符合的内容时,评审组长将以 书面方式通知申请方采取纠正措施。CNAS 根据评审组长的提议,在需要时, 与申请方协商进行预评审。预评审只对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进行核实或做 进一步了解,不做咨询。在申请方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解决发现的问题后, CNAS 根据评审组长提议安排现场评审。 6.1.1.4 文件审查通过后,评审组长将与申请方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 排和评审,报 CNAS 批准后实施。 6.1.1.5 需要时,CNAS 将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6.1.2 现场评审 6.1.2.1 评审组依据 CNAS 的认可准则、规则和政策及有关技术要求对申请 方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进行现场评审。 CNAS-GL30:2011 第 9 页 共 15 页 2011年 08月 05日发布 2011年 08月 05日实施 6.1.2.2 现场评审将评价被评审方对 CNAS-CL04 和 CL01 认可准则的符合 性。除此之外,评审组还要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评价: a) 申请方的关键技术人员。RMP 的关键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1) 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工作范围内有关 制备、统计、检验、赋值、检测、校准、方法及程序,以及熟 悉库存、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要求;能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结果 做出正确的评价;具有所需的经验,能正确履行职责; 2)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认可条件,以及获准认可机构的义务和 认可标识的使用规定; 3) 在对工作结果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b) 申请方对其合作方(尤其是合作定值单位)的能力评价。 6.1.2.3 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时给出现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得到得到被评 审方的确认。评审结论有以下三种: a) 全部满足相关要求,直接推荐认可; b) 基本满足要求,但有不符合项,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经评审组确认整 改有效后,推荐认可; c) 完全不满足相关要求,直接推荐不认可。 6.1.2.4 在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留一份现场评审报告(可以是完整报告也可以 是部分)的复印件给被评审方。可留给被评审方的部分在评审报告中有具体叙 述。 6.1.2.5 对于初次评审,被评审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为 90 天)完成纠正 措施。评审组长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6.1.2.6 评审组长在验证了纠正措施有效性后,将确认意见连同现场评审资料报 CNAS。 6.1.2.7 被评审方应在接到 CNAS 收费通知后 10 天内缴纳评审费。评审费具体 收费标准见 CNAS-RL0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6.2 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 认可要求,以及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修订后及时将有关要求纳入质量 体系。所有获准认可机构均需接受 CNAS 的监督评审。 6.2.1 定期监督评审 6.2.1.1 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接受 CNAS 安排的定期 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可以是认可领域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 内容。对多地点的获准认可机构,监督应覆盖所有地点。 CNAS-GL30:2011 第 10 页 共 15 页 2011年 08月 05日发布 2011年 08月 05日实施 6.2.1.2 定期监督评审不需要获准认可机构申请。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 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 6.2.1.3 监督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 正措施计划,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 2 个月,对于影响 RM 生产质量的不 符合,应在 1 个月内完成。CNAS 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 动所需费用,包括现场评审费等,由被评审方承担。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 时,CNAS 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6.2.2 不定期监督评审 在需要时,例如获准认可机构发生了如本规则 7.3.1 条所述的变化、 CNAS 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或 CNAS 需对针对 RMP 的投诉进行调查,或有 迹象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可能不再继续满足认可要求等,CNAS 将可能随时对 RMP 安排不定期监督评审或访问。 6.3 复评审 6.3.1 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 6 个月向 CNAS 提出复评审申 请,以确保其认可证书的延续性。CNAS 根据获准认可机构的申请组织复评 审,以决定是否延续认可至下一个有效期。 6.3.2 复评审的其它要求和程序与初次认可一致,是针对全部认可范围和全 部认可要求的评审。复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获准认可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 求后应拟订纠正措施计划,提交给评审组,整改期限一般为 2 个月,对于影 响 RM 生产质量的不符合,应在 1 个月内完成。CNAS 应对纠正措施的有 效性进行验证。纠正措施未通过验证的,CNAS 可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 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7 认可的变更 7.1 扩大认可范围 7.1.1 获准认可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 CNAS 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 请。 7.1.2 扩大认可范围的现场评审可结合监督或者复评审进行,也可根据获准 认可机构的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 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对于原认可范围中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不 涉及新的技术和方法)的,可以进行资料审查后直接批准。 7.1.3 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条件同初次认可申请,即获准认可机构在申 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 CNAS-GL30:2011 第 11 页 共 15 页 2011年 08月 05日发布 2011年 08月 05日实施 要求。 7.1.4 只要存在能力验证活动,提出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项目在申请前也应 参加适合的能力验证活动并且得到满意的结果。 7.2 缩小认可范围 7.2.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 下列情况下,可能导致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范围被缩小: a) 获准认可机构自愿申请缩小其原认可范围; b) 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机构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 c) 复评审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在某些 RM 的生产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 再满足认可要求,且在 CNAS 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 d) 当 RM 是 RMP 自身独家依据某一特定方法确定特性(值)时,如 能力验证结果表明获准认可机构不能该特定方法的技术能力时,且在 CNAS 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 7.2.2 根据不同情况,由评定委员会评定或其他授权人员批准缩小其认可范 围。 7.3 变更的处理 7.3.1 变更通知 获准认可机构在发生下述任何变化时,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 CNAS: a) 获准认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发生变化; b) 获准认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或关键技术人员发生变更; c) 认可范围内的重要试验设备、环境、设施、检测、校准等活动发生 重大变化; d) 其它可能影响其活动和运行质量和公正性的变更。 7.3.2 变更的处理 CNAS 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将视变更性质采取相应措施。 7.4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7.4.1 当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发生变更时,CNAS 将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 获准认可机构和有关申请方。 7.4.2 获准认可机构应按照 CNAS 要求完成转换并及时通知 CNAS。如在规 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转换,将可能导致被撤销认可资格。 CNAS-GL30:2011 第 12 页 共 15 页 2011年 08月 05日发布 2011年 08月 05日实施 8 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 8.1 暂停认可 获准认可机构如不能持续地符合 CNAS 的认可条件和要求,如:获准认 可机构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或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或不按时缴纳费 用、或在评审过程中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纠正措施等,将导致被暂停部分 或全部认可资格。暂停期一般不少于 60 天且不大于 180 天。获准认可机构 在暂停期间不得在相关项目上发布带有认可标志的报告或证书,也不得以任 何明示或隐含方式向外界表示已被暂停认可的状态仍然有效。 8.2 恢复认可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开展了纠正措施并经 CNAS 确认有效后,可恢复认可资格。 8.3 撤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CNAS 可撤销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资格: a)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的; b) 在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发生变更时,获准认可机构在过了规定的转 换期限后仍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的; c) 获准认可机构不能履行 CNAS 规则规定的义务的。 8.4 注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CNAS 可注销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资格: a) 获准认可机构终止认可范围内的活动; b) 获准认可机构自愿申请撤销认可或有效期满未申请继续认可。 9 权利和义务 9.1 CNAS 的权利和义务 9.1.1 CNAS 有权对 RMP 开展的活动和认可证书及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进 行不定期监督,认可标志的所有权为 CNAS 所有; 9.1.2 CNAS 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 RMP 进行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并 据以提出整改要求; 9.1.3 CNAS 有权针对 RMP 不符合 CNAS 规定的情况,作出暂停、恢复、 撤销和注销认可资格的决定; 9.1.4 CNAS 有义务利用网站公开获准认可 RMP 的认可状态信息并及时更 新,信息包括: CNAS-GL30:2011 第 13 页 共 15 页 2011年 08月 05日发布 2011年 08月 05日实施 a) 已认可 RMP 的名称和地址; b) 认可的批准日期和终止日期; c) 认可范围。 9.1.5 CNAS 有义务向获准认可 RMP 提供与认可范围有关的、适宜的测量 结果溯源途径的信息; 9.1.6 CNAS 有义务提供签署相关 ILAC 和 APLAC 多边承认协议以及其他一 些国际安排的信息; 9.1.7 CNAS 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已获准认可 RMP,在对 更改方式和生效日期作出决定之前,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获准认可 的 RMP 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调整; 9.1.8 CNAS 有义务及时向 RMP 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准则和其它有 关文件,有计划地对 RMP 进行有关的认可知识的宣贯和培训,并以积极态 度,主动征询 RMP 的意见,注意随时收集认可工作中 RMP 的信息反馈, 促进 CNAS 认可体系的持续改进; 9.1.9 为了解客户和潜在客户的需求,CNAS 有义务及时答复有关认可问询, 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发布和客户反馈系统,通过组织宣传、培训活动,满足 客户需求; 9.1.10 CNAS 有义务遵守 ILAC 和 APLAC 相互承认协议中的要求,不将已 加入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作为竞争对手。 9.2 RMP 的权利和义务 9.2.1 申请认可 RMP 的权利和义务 9.2.1.1 提出认可申请的 RMP 有权获得 CNAS 的相关公开文件; 9.2.1.2 提出认可申请的 RMP 有权获得本 RMP 认可评审安排进度、评审组 成员所服务的单位等信息; 9.2.1.3 提出认可申请的 RMP 有权对 CNAS 工作人员及评审组成员的工作 提出申诉和投诉; 9.2.1.4 在基于公正性理由时,提出认可申请的 RMP 有权对评审组的组成 提出异议; 9.2.1.5 提出认可申请的 RMP 有义务了解 CNAS 的有关认可要求和规定; 9.2.1.6 提出认可申请的 RMP 有义务按照 CNAS 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和相 关信息; 9.2.1.7 提出认可申请的 RMP 有义务服从 CNAS 的各项评审安排。 9.2.2 获准认可 RMP 的权利和义务 9.2.2.1 获准认可 RMP 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宣传其从事的相应的技术能力 已被认可; CNAS-GL30:2011 第 14 页 共 15 页 2011年 08月 05日发布 2011年 08月 05日实施 9.2.2.2 获准认可 RMP 有权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或报告以及拟用 的广告、专用信笺、宣传刊物上使用认可标识; 9.2.2.3 获准认可 RMP 有权对 CNAS 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 投诉,并有权对 CNAS 针对其作出的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 9.2.2.4 获准认可 RMP 有权自愿终止认可资格; 9.2.2.5 获准认可 RMP有义务确保其运作和提供的服务持续符合本指南第 5 部分中规定的认可条件; 9.2.2.6 获准认可 RMP 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9.2.2.7 获准认可 RMP 有义务为 CNAS 安排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 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 方面提供方便,并不得拒绝 CNAS 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 行评审的见证人员); 9.2.2.8 获准认可 RMP 必须参加 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或测 量审核活动; 9.2.2.9 获准认可 RMP 必须对其出具的证书或报告负责,为客户保守秘密; 9.2.2.10 获准认可 RMP 有义务有明确处理客户投诉程序,如在收到投诉后 2 个月内不能圆满解决,有义务将投诉的概要内容和处理经过通知 CNAS; 9.2.2.11 获准认可 RMP 在发生本指南 7.3.1 条所述变化时,有义务及时书 面通知 CNAS;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按照 CNAS 要求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完成后通知 CNAS; 9.2.2.12 获准认可 RMP 有义务做到公正诚实,不弄虚作假,不从事任何有 损 CNAS 声誉的活动; 9.2.2.13 获准认可 RMP 有义务在其证书、报告或宣传媒介,如广告、宣传 资料或其他场合中表明其认可状态时,符合 CNAS 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认 可暗示某产品获得 CNAS 的认可,或作出 CNAS 认为会引起误解的声明; 9.2.2.14 获准认可 RMP 有义务在被 CNAS 撤销认可后立即交回认可证书, 停止在证书、报告或宣传材料上使用认可标识,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 认可资格仍然有效; 9.2.2.15 获准认可 RMP 有义务按 CNAS 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CNAS-GL30:2011 第 15 页 共 15 页 2011年 08月 05日发布 2011年 08月 05日实施 附录:RMP认可流程 提交申请的全部材料, 确认缴纳认可申请费 补充相应 的材料 否 是 否 要 求 对 所 提 交 材 料 进 行 修 改 或 补 充 必 要 时 安 排 初访 受理申请,发出认可 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是 申请机构所提交的 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对材料进行技术性 审查,确认材料是 否符合要求 现场评审 被评审方实 施纠正措施 评定 存在不符合 评审组验证纠正 措施 文件审核 评审组给出推荐意见 批准与发证 监督/复评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与定义 4 认可准备 4.1 对申请人的要求 4.2 认可准则 4.3 RMP生产环节及其需满足的要求 4.4 其他要求 5 认可申请 5.1 申请类型 5.2 正式申请 6 RMP认可过程 6.1 初次评审 6.1.1 评审准备 6.1.2 现场评审 6.2 监督评审 6.2.1 定期监督评审 6.2.2 不定期监督评审 6.3 复评审 7 认可的变更 7.1 扩大认可范围 7.2 缩小认可范围 7.3 变更的处理 7.3.1 变更通知 7.3.2 变更的处理 7.4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8 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 8.1 暂停认可 8.2 恢复认可 8.3 撤销认可 8.4 注销认可 9 权利和义务 9.1 CNAS的权利和义务 9.2 RMP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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