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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形文字法

2012-03-21 30页 doc 111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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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形文字法 第一章 楔 形 文 字 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以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古代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法律(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发展和一般规律;掌握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掌握《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1、楔形文字法律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奴隶制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2、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具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特...
楔形文字法
第一章 楔 形 文 字 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以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古代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法律(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发展和一般规律;掌握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掌握《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1、楔形文字法律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奴隶制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2、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具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特征。有的资产阶级学者将这种法律称为楔形文字法系。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产生与演变 1、公元前3000年左右,楔形文字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乌尔第三王朝(前22-21世纪)的创始者所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发现的最早的楔形文字成文法典。 2、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的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 3、楔形文字法律后来为亚述、赫梯、依兰等国家沿袭使用,直至波斯帝国时期。 4、公元前一世纪左右,楔形文字法律完全消失。 注:1、什么是《乌尔纳姆法典》? 约在公元前22世纪至公元前21世纪,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除序言外,共29个条文,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新时代。 2、列举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典。 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 1、在结构、体系上比较完整一般分为三部分:序言、法典正文和结语三段论。 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 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4、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第2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和结构 (一)制定 《汉穆拉比法典》是汉穆拉比国王执政的晚年颁布的。制定的原因主要有: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共828条。 正文针对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的实际问进行编排,包括法院、诉讼、盗窃处理、租赁、雇用、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婚姻、伤害赔偿、劳动工具和奴隶地位等内容。 二、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古巴比伦王国实行的是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二)规定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表现了奴隶主和奴隶的阶级对立关系,自由民内部的地位和权利不平等。 注、什么是阿维鲁和穆什凯努? (三)严格保护奴隶主的私有财产 (举例) (四)债权法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有关财产和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废除终身债务奴隶制具有进步意义。 (五)男女不平等,家长特权。 (六)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权,对侵犯财产犯罪规定得最多,处罚也最为严厉。侵犯人身罪的处罚实行血亲复仇、同态复仇。 (七)神明裁判在诉讼中占重要地位。 注、《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等,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法典刻在黑色石柱上,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共828条。它是楔形文字法律的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已知的奴隶制最完备的成文法典。它统一了两河流域的法律,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王权。 第三节、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了解 19页-20页 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有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汉穆拉比法典》无论从内容到形式均发展到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 楔形文字法较为发达的立法技术,是许多古代早期国家所无法比拟的。楔形文字法以独立于宗教之外的法律规范,确认奴隶主的统治地位,对各种法律规范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第二章 古 印 度 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古代印度法律的产生、发展和一般规律;掌握古印度奴隶制法律的渊源,基本特点、基本制度和历史地位。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律的发展和渊源 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各奴隶制法的总称。 一、产生 1、公元前15世纪雅利安人入侵印度以后,印度有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 2、前7世纪,原始吠陀教演变为婆罗门教,婆罗门教推崇并维护种姓制度。 二、发展和演变 1、由于奴隶制的发展和劳动群众反抗斗争的加剧,前6世纪,佛教以反对婆罗门教而登上历史舞台。佛教法日益广泛传播,前3世纪阿育王将佛教定为国教。 2、公元4世纪左右,由婆罗门教、佛教、耆那教的某些教义以及民间信仰演化为印度教(新婆罗门教)。印度教是融合法经和佛教法中的法律准则而成。 三、渊源 (一)、吠陀 “吠陀” 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 (二)、法经 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 (三)、法典 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 以《摩奴法典》为最著名。 注、什么是《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约形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传播到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四)、佛教经典 总称:三藏(经藏、论藏、律藏),佛教法的中心内容为“五戒”。 (五)、国王诏令。 第2节 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制度 一、种姓制度 注、1、什么是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婆罗门教法所推崇和维护的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社会基本制度。   2、法典举例 二、注重保护高等种姓的所有权 三、高等种姓的债权受到特别保护 四、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五、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六、诉讼制度上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神明裁判 第3节 古代印度法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古代印度法律的特点 (一)与宗教密不可分 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使它异常复杂;法律与宗教密切联系,宗教教义依靠法律的力量贯彻实施,法律又依赖教义和信仰得以执行; 简析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二)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是“种姓法”。 为什么说是“种姓法”? (三)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上是它们的混合物。缺乏独立地位。 二、古代印度法律的历史地位 (一)、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印度法系 何为印度法系(死法系)?   第三章 古 希 腊 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古希腊法的产生、发展;掌握古希腊法的主要特征,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和局限性。雅典的债法和诉讼法,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1、古代希腊是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和产生奴隶制国家与法的地区。 2、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各个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3、产生和演变 公元前20世纪——公元前15世纪,克里特文明; 公元前15世纪——公元前12世纪,迈锡尼文明; 公元前12世纪——公元前8世纪,荷马时代; 城邦建立,各城邦立法,其中《德拉古法》开创了成文法时期,《哥尔琴法典》是希腊早期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 4、了解希腊化法律 36页 第二节 古希腊法的主要特征 其主要特征有:第二节 一、希腊没有形成统一的经济前提,各城邦在政治上是独立的,使得希腊境内始终未能出现统一适用的法律制度。古希腊法是指各城邦法律的组合。 二、法官缺少对法律条文或法理方面的深入研究,没有形成在社会上占重要的地位的法学家集团。是具体规范的堆积,也未能形成比较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 三、古希腊法深受哲学、政治学的影响,注重强制法的“正义”观念,在法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四、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 五、希腊成文法出现很早,但保留下来的十分零散。 (希腊诸城邦中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和斯巴达。) 第三节 雅典的法律制度 一、雅典“宪法” (一)雅典“宪法”的形成: 1、雅典“宪法”:雅典“宪法”与雅典民主政治紧密联系,是经历了多次激烈的政治斗争,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的。这些旨在推进民主政治的立法,相当于以后的根本法,故称雅典“宪法”。 2、形成和发展 (1)《德拉古法》,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2)梭伦改革――梭伦“宪法”的内容,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梭伦“宪法”:P39页 (3)克里斯提尼改革――创设500人议会,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 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6世纪末,克里斯提尼当选为雅典执政官,进行了立法改革,将雅典划分为10个选区,使地域关系代替了血缘关系,彻底消灭了氏族制度的残余,还创设了500人议会,进一步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克里斯提尼改革进一步推进了雅典的民主进程。 (4)阿菲埃尔特改革 (5)伯里克利的“宪法” 伯里克利的“宪法”:第39、40页。 民众大会:是古代雅典的一个权力机关,梭伦改革时,赋予民众大会拥有决定国家重要事务的权力,克里斯提尼改革进一步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伯里克利时期,民众大会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雅典奴隶制民主制的一个表现。 通过多次改革,雅典奴隶民主制确立起来。梭伦立法奠定了民主制宪法的基础。阿菲埃尔特和伯里克利时代,先后制定了较完备的雅典宪法,民主政治得到高度发展。伯里克利的“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平等,民众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公职人员选举制。 3、雅典“宪法”以民主制为其核心内容,原因: (1)雅典是一个工商业较发达的国家,农业则相对落后,工商业奴隶主集团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占多数,雅典难以长期维持贵族政治而终于建立起民主政治。 (2)工商业赢得农民和手工业者的支持,他们是公民的大多数,奴隶主阶级不能不考虑他们的要求。 (3)雅典奴隶的数目比自由人多达十几倍,这种阶级结构,也促使奴隶主阶级力图缓和自由人的内部矛盾。 (二)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 1、 民主性 (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 (2)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 (3)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属重 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 (4)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注:什么是贝壳放逐法? 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克里斯提尼改革后不久,实行了“贝壳放逐法”,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票数超过6000者,被放逐国外10年。这是雅典直接由公民维护民主制度的措施。 2、 局限性 (1)“宪法”虽然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但事 实上能够参加民众大会享有政治权利的只是年满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占公民一半以上的妇女和未成年人,占总人口9/10的奴隶和外邦人(不享有公民权)没有政治权利。 (2)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让农民、手工业才不顾农时和生产,每隔10天就前往雅典城郊广场去开会,仍然是难以做到的。 (3)虽然形式上任何公民都可提出方案,并参加讨论表决,但议案须经复杂的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法律。 (4)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是经选举产生的,但担任公职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二、财产法 三、债法 (一)契约之债(自由之债) 以买卖、借贷、合伙、租赁最为流行。 (二)损害之债(不自由之债) 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者要负赔偿责任。 四、婚姻家庭法 1、 保留买卖婚的痕迹,家长制色彩。 2、 一夫一妻仅对妻而言,夫可以公开纳妾。 3、 男子继承权优于女子。 五、刑法 六、法院组织院组织与诉讼法 1、法院组织有刑事法院(最早阿留帕克、后埃非特法院51人组成、11人法院)和民事法院(迪埃德特法院和40人法院)。 陪审法院是雅典最重要的司法机关,它是有关国事罪、渎职罪等重大案件的第一审级,同时也是其他司法机关判决案件的上诉审级。 3、 诉讼分“私诉”和“公诉”。只有男性公民才有起诉权。 第4节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 第四章  罗 马 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古罗马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掌握罗马法的渊源、分类和基本特点,掌握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以及罗马法的深远影响和在法制史上的地位。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它不仅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罗马法的产生 罗马法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多方面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严格保护奴隶制,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 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一)《十二表法》的制定: 公元前5世纪中叶,由于罗马平民的斗争,元老院成立10人委员会,制定成文法《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它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对侵犯人身和财产的各种行为,规定了惩罚和损害赔偿条款。规定了债务奴役制,对贵族的司法专横作了一些限制。《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是罗马最早的立法文献。 (二)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属人主义原则。 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始,由于罗马疆域扩大和商业不断发展,公民和外来人间关于适用法律的矛盾日益突出,市民法的属人主义原则对新出现的法律关系不相适应,为了调整罗马人有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设立外事裁判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断案,这样就创立了一套有市民法不同、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被称为万民法。 (三)法学家的活动 1、共和国后期,法学家的实际应用性活动。 2、帝国初期,两大法学派别: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3、中期,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四)《国法大全》的编篡,(帝国衰落时期) 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成立了以特里波尼安为首的法学家编篡了三部法律汇编: 1、《优士丁尼法典》 2、《优士丁尼法学总论》 《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成立了法典编篡委员会,其中的《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它是阐述罗马法原来的法律简明教本,是官方指定的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它和其他三部汇编法律统称为《国法大全》。 3、《优士丁尼学说汇篡》 后优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将他生前的168条赦令编为: 4、《优士丁尼新律》 公元16世纪,四部法律汇编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渊源 1、在王政时代(公元前510年前)的后期,主要是习惯法,来源于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 2、共和国(公元前6世纪-前1世纪)时期,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阶级矛盾的加剧,成文法开始出现。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早的立法文献。是市民法的基础。 3、共和国中后期,对外扩张,大量外来人,本国法律很难调整外来人的关系。出现了万民法。 此外,还有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告示。 4、帝国(公元前1世纪-)初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在此基础上形成两大学派,后来又出现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解答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律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不断发展。 5、帝国前半期,皇帝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元老院和各种会议的活动日益受到限制。帝国后半期,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 6、鉴于罗马奴隶制社会日趋瓦解,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行法律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汇编成为法典,从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典编纂传统。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的《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篡》、《优士丁尼新律》等四部法律文献先后完成。 二、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一)公法和私法 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公法涉及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指以书面形式发表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赦令,裁判官的告示。 不成文法指习惯法。 (三)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按适用范围的不同: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罗马公民内部;万民法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自然法只是一种美好的理念,而非现实生活中的法律。 (四)市民法和长官法 按立法方式的不同:市民法是罗马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 的,长官法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五)人法、物法、诉讼法的分类。 按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的不同:人法是规定人格和身份; 物法涉及财产关系;诉讼法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第三节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一、罗马私法极为发达完善。 二、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 三、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四、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五、卷轶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篡 第四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确定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家庭婚姻关系等文献的法律。 人法的基本任务在于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认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以及调整自由民内容的各种关系。 1、人包括自然人和团体。两者均可成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1)自然人。古代罗马关于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有两种含义:生物学上的人和法律上的人。 什么是人格? 人格权: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虽是生物学概念上的人,但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人格权的内容: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根据自由权的有无,将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 根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 根据家庭权享有的程度大小,将家庭成员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2)团体。古代罗马法上没有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并无完整的法人制度,但法人制度已经萌芽。法人实质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的种类--社团和财团。 2、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制度是人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罗马的两种婚姻: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和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 什么是有夫权婚姻? 特征: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一律归夫所有。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什么是无夫权婚姻? 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一律属自己所有。夫妻财产彼此没有继承权。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剥削阶级的民法影响最大。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1、物和物权 ⑴物的概念和分类。罗马法上物的概念是指除自然人外,存在于自然界而又能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一切东西。按照物的不同法律后果,主要分为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可有物和不可有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等。 ⑵物权的要领及其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主要分为自物权(完全物权,标的物属于权利人本人,即只有所有权)和他物权(不完全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支配其所有物的一切权利,是物权的核心。 所有权的形式和特点 A、市民所有权 特点(主体只能是罗马公民,客体十分狭窄,所有权的转移方式为要式方式。) B最高裁判官所有权(确认当事人以或其他方式即略式方式转移所有权的法律效力) C、外省土地所有权 D、外来人所有权 2、继承制度 继承主要对象的演变。罗马继承原则的变化(从概括继承过渡到限定继承)。 遗产继承的两种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⑴法定继承,共和国末期,市民法的法定继承和裁判官的法定继承并存,以后第二种法定继承占据主导地位。 法定继承顺序在各个不同时期的演变。 ⑵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两者不能并用。遗嘱方式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 3、债权制度 债的定义:“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基本特征: 债的发生原因共分四种: 契约,是债的主要发生依据。契约有四类,要物契约、口头契约、文书契约和合意契约。 准契约,未订立契约,但其行为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私犯,是债发生的主要依据,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 准私犯,有些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 三、诉讼法 1、诉讼的概念,公诉与私诉的划分。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 罗马诉讼法主要是关于私诉的法律,本身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一定作用。 适应不同时期的需要,私诉形成了一套复杂的诉讼制度。 2、罗马私诉制度及其程序。三种: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法定诉讼,是罗马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程式诉讼,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弥补缺陷。由裁判官作成一定的书状。移交承审法官审理和裁判。不仅限于罗马公民,也适用于审理外国人的违法案件。 特别诉讼,开始于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特征:诉讼过程自始至终由一个官吏来担任,侦察时允许告密,可刑讯逼供,自由心证,不公开审判。 第五节 罗马法的复兴极其对后世的影响 一、什么是罗马法的复兴? 1、概念 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作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其作用与价值日意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如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2、表现 12世纪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 16世纪法国成为复兴罗马法的中心。 18世纪是德国研究和继承罗马法的极盛时期。 在西班牙,对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同样受到重视。 二、影响 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地影响了中世纪许多国家,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统一具有卓越的贡献。它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对后世法律和法学具有重要影响。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大陆法系特点) 罗马法的内容、原则、制度和立法技术远较其他奴隶制法完善和高超。其关于人法、物法的制度和原则奠定了后世民法理论的基础。它所确定的概念和术语,多为后世立法继承和发展。   第五章 日 耳 曼 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掌握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了解主要制度;认识日耳曼法对以后西欧法律的影响。 第1节 日耳曼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1、日耳曼法是指5--9世纪西欧适用于日耳曼人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性质是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国家。西罗马帝国灭亡。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成文化渊源) 1、公元5世纪,日耳曼各部族在灭亡西罗马帝国后建立了“蛮族国家”,其中存在时间最长、最强大的是法兰克王国。 2、日耳曼法是由原来的部落习惯发展而成,最初是不成文的习惯法。日耳曼习惯法的成文化(编纂蛮族法典)。在蛮族法典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期,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篡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法兰西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撒利克法典》:是5世纪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这部法典反映出法兰克社会向封建制过渡的状况,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在“蛮族法典”中,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不仅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并且有着广泛的影响,反映出法兰克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三、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与相互影响 在整个日耳曼法时期,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注意填空题)在发展过程中互相融合。 1、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存在着日耳曼法与罗马法两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 2、日耳曼王国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臣民则适用罗马法。 四、王室法令的发展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一、适用法律的规则 (一)属人法的决定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分两类,了解。 二、财产制度。没有完整的财产制度 (一)不动产所有权 1、日耳曼法的所有权概念不同于罗马法,是相对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有很大差别。 日耳曼法的不动产主要指土地。 土地所有权有两种: 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 在这种所有权制度下,社员所占土地及其周围的小块园地归社员家庭私有;耕地属公社集体所有。 2、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途径:第一是通过国王封赏土地给贵族、亲兵、和教会而形成。第二是通过公社社员土地分化而形成。 “委身制”、“特恩权”和“采邑制” “委身制”是对自由民土地的掠夺。 “委身制”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的土地,迫使他们丧失人身自由,依附于封建主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在日尔曼王国初期,大地主私人集团之间战争频繁,农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经受不住沉重的封建义务负担,只好委身于邻近的大地主寻求“保护”。大地主“保护”的条件是要他们把土地交给地主,然后又作为分地领回耕种,向地主尽义务,终身处于地主的“保护”之下。这种政治、经济上的依附地位,逐渐使农民成为农奴。 “特恩权”:最初国王封赏土地给贵族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分封的土地成为贵族的自主地。地主不仅在经济上拥有大片的庄园剥削农民,而且在领地内享有行政和司法权,以至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力,禁止政府官吏进入大地主的领地进行管理。贵族在其领地内享有的这些土地、行政和司法特权就叫“特恩权”。 “采邑制”:日尔曼王国普遍实行的“特恩权”严重削弱了王权,加剧了社会混乱,不利于整个大土地占有制的巩固。8世纪初,法兰克王国实行了土地占有制的改革,即采邑改革。在采邑制度下,贵族从国王那里领受采邑,必须为国王尽一定的义务,主要是服兵役。采邑只能终身享有,不能继承,领受采邑的贵族死后,土地便归还国王。贵族的继承人若要重新得到该土地,则必须重新经过授封,仪式。国王与贵族及贵族之间便以土地为纽带形成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 3、农奴份地 农奴使用份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必须为领主服劳役和尽其它种种义务,并被束缚在土地上。 (二)动产所有权。所有人对动产拥有绝对所有权,法律严格保护这种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 日耳曼债权法的特点: 1、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债的履行与不履行没有严格界定,侵权行为和犯罪没有明确划分。 2、债权制度不发展,契约种类少,只有买卖、借贷等形式。订立契约注重形式。 3、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了各种保证履行债务的严厉方法。保留债务奴役制。 四、婚姻、家族与继承制度 1、日耳曼婚姻家族制度有以下特点: ⑴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 ⑵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变相买卖婚); ⑶实行家长制,但同罗马父权制相比,妻子和子女的地位稍高。 2、继承制度。一般实行法定继承,动产和不动产采用不同原则。 五、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包括犯罪和侵权行为。 2、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早期犯罪种类很少,刑罚只有死刑的宣布不受法律保护;后期犯罪和刑罚种类逐渐增多。 3、日耳曼法中侵权行为的范围比近代大得多。 对侵权行为实行血亲复仇,日耳曼人建国前后已经逐渐被赎罪金所代替。 六、审判制度 1、审判机关 普通审判职能由民众大会行使。查理大帝时的司法改革,从地主贵族中选出“承审官”代替了民众大会的审判职能。 2、诉讼制度 诉讼程序实行自诉原则,传唤被告由原告负责,一经传唤,原告即有到庭的义务,否则受罚。 必须遵守固定程序。传唤、陈述、答辩等要使用配合一定动作的习惯语言,否则即告败诉。 诉讼证据有: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 后期(9世纪)出现纠问试诉论,即不采用自诉原则,而由法官等主动传讯知情人,以便查清事实,并作出判决。加强了王权。 第三节、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一、日耳曼法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具有以下特点: 1、是团体本位的法律; 2、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3、是具体的法律,没有规定抽象原则。是判例法。 4、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5、是世俗的法律。 二、日耳曼法对以后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1、日耳曼法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 尽管它反映出比较底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但却以其内含的封建因素如封建等级制、封建土地占有制等,促进了西欧封建制度的确立。 2、日耳曼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从日耳曼法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 3、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 近代西欧均从日耳曼法的习惯法中吸收了许多原则和制度,尤其是英国,近代英国法律所包含的日耳曼法因素比大陆国家要多。 第六章 教 会 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教会法的概念和渊源;教会法的形成与演变;掌握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教会法的诉讼制度;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了解基本特点。 第一节 教会法的产生与演变 一、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以及基督教其他教派的教会法规的总称。这里专指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的国教,中世纪又成为欧洲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 二、教会法的发展。 教会法的形成、鼎盛、衰落三个时期 (一)教会法的形成 公元4世纪(325年),罗马帝国宣布基督教为国教后,教会法开始形成。 教会法的早期渊源——《圣经》。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教会势力受到打击。 法兰克王国时期教会地位不断提高,教会法得到进一步发展。查理曼帝国分裂时,教会势力扩张。 (二)鼎盛时期 1054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中心,称天主教,公元11到14世纪,教会成为西欧神权统治的中心,教会法发展到完备和极盛阶段。 (三)教会法的衰落 15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教会权力被削弱,教会法日趋衰落。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一、《圣经》。 什么是《圣经》? 什么是《摩西五经》? 《摩西五经》:《旧约》是犹太教的经典,为基督教全盘继承。《旧约》中的“律法书”,又称“摩西五经”是《旧约》的精髓。 二、教皇教令集。 最早出现的教令集是《格拉蒂安教令集》 三、宗教会议决议 四、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教会法除规定的教会本事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外,还规定了土地、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的制度。 一、教阶制度: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最早萌芽于2世纪,于13世纪达到鼎盛。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教会教阶一般分为大教职(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与小教职(修士、修女)。教阶制度反映出教会的封建性质。 教皇由大主教选举产生,任期终身。 大主教又称枢机主教。 神职人员的特权与义务。 二、土地制度 教会是中世纪最大的土地所有者。 教会法对僧俗封建主土地所有权和教会租税权的保护。教会法规定凡强占教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应受“弃绝罚”惩处。 三、债权制度 1、契约标的平等与合理原则。 1、 严禁附利息贷款。 2、 禁止经商牟取暴利。 3、 宣誓履行债务的契约,必须履行。 什么是死抵押?是西欧教会法的一种债权制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以当事人合意为缔结条件。一夫一妻制。婚姻不可离异。 2、关于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和撤消婚姻关系的条件。 3、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原则。 (二)、继承制度 遗嘱继承与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 五、刑法制度 宗教罪是最严重的犯罪。死刑及其他刑罚方法。定罪量刑上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六、诉讼制度 1、证据:早期的神明裁判和誓证法。 2、程序:刑事诉讼中的纠问式诉讼。 3、形式:民事诉讼中的书面诉讼形式。程序烦琐。 4、法院组织:宗教法院体系。 什么是宗教(异端)裁判所?   第四节 教会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教会法的基本特点 (一)神权法:以基督教教义为根本内容。 (二)封建性法。表现: 教阶制度,以教皇为最高权力中心的中央集权的体系结构。 土地制度、婚姻制度、刑法制度也都直接体现了封建性质。 (三)完备的体系 二、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一)作用 教会法是中世纪欧洲的一种重要法律。它与罗马法、日尔曼法一起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与世俗法配合共同维护封建制度,对罗马法的继承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影响 1、法理——法律观念、伦理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价值观念等。 2、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反对重婚和童婚、反对近亲结婚、财产继承上的男女平等的原则。 3、刑法——通过刑罚给犯人自省的机会等。 4、诉讼法——良心原则。纠问式诉讼的影响。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的诉讼证据制度。 4、 教会法在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世的国际法也有一定影响。 第7章 伊 斯 兰 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伊斯兰法的概念;掌握伊斯兰法的渊源、特点和基本制度;伊斯兰法的历史地位。了解伊斯兰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形成、发展和基本渊源 一、伊斯兰法的概念 伊斯兰法指伊斯兰教教法(音译“沙里阿”),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所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 什么是“沙里阿”?即伊斯兰教法。特指“真主指示之路”,它是真主“安拉”对穆斯林的命令。是安拉对穆斯林的宗教、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安排。 二、伊斯兰法的产生、形成和发展 1、伊斯兰法是在伊斯兰教的创立和阿拉伯统一国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 2、形成:伊斯兰教、伊斯兰法与阿拉伯国家的形成是同步的。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初至8世纪中) 3、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至10世纪中)。8世纪中叶形成地跨亚、非欧的阿拉伯帝国,伊斯兰法的体系最终形成。 4、盲从时期。(公元10世纪中期以后)。 三、伊斯兰法的渊源 伊斯兰法的渊源是多样性的,但各种渊源的地位是不相同的。 1、《古兰经》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经典和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的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颁布的经文。其发布时期先后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涉及法律的内容大都集中在麦地那篇章中。 2、圣训(音译逊奈) 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也是穆罕默德死后阿拉伯国家创制法律的基本方法之一。 传述圣训的方式最初由穆罕默德的弟子口耳相传。 圣训的整理和汇编。最有权威的是《布哈里圣训实录》和《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 3、教法学(音译菲格海) 法学指研究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由教法学家发展、解释体现的《古兰经》和圣训中的教法的含义,从而推导、创制出新法律来,教法长期是提供法律规范的主要源泉。 教法学家创制新法律规范的主要途径有:类比和公议。 什么是类比和公议? 4、其他法律渊源 阿拉伯国家政教首脑哈里发的行政命令、阿拉伯半岛及各地习惯、外来法律。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 一、穆斯林基本义务 伊斯兰法主要是一个义务体系,关注的重点是穆斯林的义务而非权利。 穆斯林的基本义务是独信真主,为了从内心和行动上证明独信真主,必须履行五种义务(五功):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五功”是穆斯林最基本的义务,是伊斯兰法的基础。 二、财产制度 三、债法 债法是受罗马法和各地商业习惯影响最大的一个部门,虽然这些外来的债法制度不能违背教法原则,但实践中通行许多变通办法。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实行一夫一妻;男尊女卑很突出;允许离婚。 实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相结合的制度。 五、犯罪与刑罚制度 犯罪和民事侵权行为没有明确划分开;犯罪分为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和未规定固定刑罚的犯罪两种;刑罚残酷。 六、司法制度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伊斯兰法的特点 1、同伊斯兰教密切相联系。 2、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法学家起了重大作用。 伊斯兰法为什么被誉为“法学家法”? 3、原则上的刻板性与实践中的灵活性。 4、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蓄。 二、伊斯兰法的历史地位 (一)伊斯兰法系 公元7世纪,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阿拉伯国家同步形成。8世纪,随着帝国版图的扩大,伊斯兰教也迅速地传播到半岛周围地区,伊斯兰法自然地成为这些地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伊斯兰法还伴随着穆斯林的侵略扩张和伊斯兰教的传播影响到南亚和东南亚许多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明显的因袭性,这就形成了一个伊斯兰法律家族,即伊斯兰法系。是世界五大著名法系之一,也是东方三大法系中唯一的活法系。 (二)伊斯兰法始终是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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