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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法律

2012-03-29 3页 doc 54KB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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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法律ISAS项目 第六组 计算机犯罪与法律 【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在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立法不完善,刑种单一,刑罚力度不够,这与我国越演越烈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趋势不相吻合。本文主要从与计算机犯罪相关法律的不足与它所要完善的部分来阐述。 【文章内容】 十年以前,或许你还无法想象,一个与你“毫不相干”的人仅通过点击几次鼠标就可以将你银行户头里的“血汗钱”装进他的口袋;而你多彩的私生活也可能瞬间成为“路人皆知的秘密”;甚至当你的手机被来自不同区域的电话打爆时,你可能还没有意识到,你已经成为了计算机犯罪的受害者...
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法律
ISAS项目 第六组 计算机犯罪与法律 【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在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立法不完善,刑种单一,刑罚力度不够,这与我国越演越烈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趋势不相吻合。本文主要从与计算机犯罪相关法律的不足与它所要完善的部分来阐述。 【文章内容】 十年以前,或许你还无法想象,一个与你“毫不相干”的人仅通过点击几次鼠标就可以将你银行户头里的“血汗钱”装进他的口袋;而你多彩的私生活也可能瞬间成为“路人皆知的秘密”;甚至当你的手机被来自不同区域的电话打爆时,你可能还没有意识到,你已经成为了计算机犯罪的受害者…… 一、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加强对计算机的管理和专门立法,现在也迫在眉睫。我国先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控制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后又在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中增加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即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的扰乱公共秩序中的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中分别具体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的犯罪、计算机破坏的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 第285条,是针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属于非法侵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286条下分三款,每一款规定了一种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它们分别是破坏系统功能的犯罪、破坏系统中数据和程序的犯罪、利用计算机病毒实施破坏的犯罪。 第一款是针对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即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款是针对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即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程序,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针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施放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287条,是针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等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当我们把目光望远一些,放在整个计算机犯罪的防治上,就不难发现,中国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调整只是初步的,法律调整对于整个计算机犯罪这种高科技犯罪形式至今仍面临着许多难以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 1、已有罪名的立法缺陷 首先,刑法第285条只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技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加以保护,这和现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是不协调的。这种规定,明显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与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及其在我国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状况极不相称。目前我国许多单位,尤其是金融、邮电、医疗、交通、高校等部门都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我们对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不从刑法上加以保护,那么对这些系统的非法侵入将无法用刑罚加以制裁,这极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刑法中对其保护范围作适当的扩大,显得很有必要。再者,根据刑法第286 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条只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但该条的规定也显示出一些不足之处。本条将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规定为实害犯,即需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这一规定不尽合理。计算机病毒往往具有潜伏性,使得感染病毒的计算机系统不一定立刻受到病毒的影响。例如风行全球的CIH病毒,就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潜伏期之后,才全面爆发。如果按本条的规定以实害犯标准加以衡量,那么在潜伏期内就看不出其实质的危害结果,从而很难适用本条对其加以惩处。但如果以危险犯标准,即计算机病毒可能给信息系统造成多大危害来加以衡量,则可以通过估测病毒感染的范围以及从程序代码的分析结果中估测其可能具有的破坏力大小,只要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威胁达到一定程度就能成罪。因而,若将本条中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由实害犯改为危险犯并单独成罪,则更加合理、可取。 2、 罪名阙如,法网不密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尚存许多立法空白,从而导致法网不密。这主要现在: (1)没有规定窃用计算机服务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使刑法与时代发展的要求产生一定的脱节。在现代社会中,由计算机系统所提供的信息服务也是一种商品,它是与信息采集、加工、处理、查询等相关的一种劳务。使用计算机信息服务需要向提供方支付一定的费用,因此,窃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服务,则侵犯了所有人对系统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给所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对于这种行为,理应作为犯罪予以打击。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未规定窃用计算机服务为犯罪,这使得实践中对一些案件无法处理或打击不力。 (2)没有规定盗窃计算机软件、数据罪。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有些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软件,有些属于商业秘密的资料,有些则是属于国家秘密,窃取这些数据或软件的行为,虽然可以适用相应罪名来加以处罚,但是,计算机系统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数据并不属于以上的内容,却具有广泛的知识性和十分重要的价值。从知识经济的角度考虑,窃取这些数据的行为也应规定为犯罪,否则就会造成盗窃有形的物质财产构成犯罪,而盗窃无形的知识财富不构成犯罪的畸形状态。 (3)没有规定破坏计算机设备罪。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实体硬件、系统软件或其他附属设备。尽管对破坏计算机设备的行为也可以依照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但由于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法定刑较低,按此罪处理打击力度显然不够。由于计算机本身在现代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对计算机设备应像对交通工具、电力设备等一样予以特别保护。因而,单独规定破坏计算机设备罪很有必要。 3、 罪名类型归属不当,应作调整 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对计算机系统的依赖程度亦越来越高,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变得越来越大,因而也越来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现行刑法将计算机犯罪归属于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这一归类不甚妥当。将计算机犯罪的部分罪种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调整至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有必要。 二、新法学的战场 如前所述,今天计算机已成了新法学的战场。计算机犯罪的出现,对法律界的影响是很大的。 第1, 法律规范内容和范围的扩大和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涉及到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市场竞争、公民权等极其广泛的领域,由此而引起的法律问题,涉及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使一系列部门的法律都面临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提出的新课题。 第2, 犯罪证据认定范围的扩大。目前执法机关进行侦查勘验,往往难以收集到必要的电脑犯罪的证据,即使能够收集到一些反映计算机数据和资料的电磁记录,能否作为犯罪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从而给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以致于许多计算机犯罪常常无法起诉。 第3, 由于计算机犯罪的取证困难,必将引发侦查方法及程序的改革。计算机不算是新事物了,犯罪也是陈年往事,计算机卷入犯罪也不稀奇,但调查卷入犯罪的计算机确实新事物。 第4, 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法律适用上所出的问题至少有三个方面:其一,现在的法律能否适用;其二,适用哪一种法律;其三,若现行法律无法适用,是修改、补充现行法,还是制定单独的法规。 第5, 缺乏科技知识所造成的困扰。计算机对法学所造成的困扰从根本上说就是计算机与法律两者如何配合的问题。计算机的发明,无形中吧法学的研究领域扩大了,但更重要的是把法学与科技间的距离拉近了。法学家对计算机知识的贫乏将影响法学研究的开展,法学专家把这称为“法律制定碰到了所谓‘科技无能’的困扰”。因此,法学家应具备足够的科技知识,以适应当今社会高科技的迅猛发展。 第6, 计算机法律知识的淡薄。目前,人们普遍缺乏以法律手段保障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条件,强化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发展和完善计算机文化与文明,已势在必行。 【结论】 总之,计算机犯罪的迅猛发展,必将引起我国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一场革命,这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在新的形势下,不仅刑法刑事诉讼法需要修改、补充或完善,而且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甚至民法、经济法等也都要有适时的变化。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某种程度上说,计算机犯罪及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正是这一变革的契机。 【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ISAS项目的训练,增强了我们的动手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团队合作的能力。这门课程除了培养了我们的信息搜索和分析技能,还获得了大量的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知识,让我们更能理解计算机也会给我们的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 【信息来源】 [1]张 彦:《计算机犯罪及其社会控制》 [2]http://soft.ccw.com.cn/news/htm2011/20110913_947673.shtml [3] http://www.doc88.com/p-786378927279.html 姚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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