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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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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84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及其装卸(包括工厂所属码头)的设计、施工、生产等,凡涉及安全方面的必须执行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本规程不适用于矿山、林场、建筑工地、物资仓库,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理的铁路、道路和码头,也不适用于工厂到矿山的铁路专用线和道路。 1 基本要求  1.1 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条件。  1.2 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等不得妨碍视线...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84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及其装卸(包括工厂所属码头)的设计、、生产等,凡涉及安全方面的必须执行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矿山、林场、建筑工地、物资仓库,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理的铁路、道路和码头,也不适用于工厂到矿山的铁路专用线和道路。 1 基本要求  1.1 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条件。  1.2 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等不得妨碍视线,并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安全限界。已侵入安全限界者必须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解决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1.3 制造、改造和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1.4 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1.5 从事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3-6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工人,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训练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1.6 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1.7 工厂应做好运输、装卸作业的防暑、防寒和防滑工作,按规定发给作业人员防护用品。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1.8 经常运输粉尘等有害货物和超限货物时,应使用专用车辆。  1.9 跨越铁路、道路、路基和桥梁敷设电线和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经运输部门同意。  1.10 在铁路附近施工或检修时,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作好防护设施。所用的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2 铁路运输  2.1 铁路运输设备  2.1.1 铁路线路应按设计标准铺设。  2.1.2 厂内正线、联络线在路堤地段坡脚线或护堤边线外、路堑地段坡顶线或天沟边线外、或平坦地段侧沟边线外1m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铁路线路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  2.1.3 站场最外铡的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站场,在改、扩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线等有调车人员上、下车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2.1.4 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  2.1.5 新建铁路岔线不宜在区间与正线接轨,新建铁路岔线与站内无平行进路、隔开道岔和联锁装置的到发线接轨,应铺设安全线。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如超过6‰下坡道时,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铺设安全线。安全线有效长度不小于50m。  2.1.6 厂内车站应设在平直的线路上,如受地形限制必须设在坡道上,其坡度不得大于1.5‰,现有车站改、扩建时,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站线曲线半径不得小于400m,困难时不得小于300m。  2.1.7 厂内铁路线路最小曲线半径见表1;最大纵向坡度见表2。 表1 m 线 路 名 称 最 小 曲 线 半 径 一般条件 困难条件 厂内正线 300 200 联络线 300 180 装卸线 500 300 其他线 200 180 表2 ‰ 线 路 名 称 最 大 纵 坡 一般条件 困难条件 厂内正线和联络线 蒸汽机车 15 20 内燃与电力机车 20 25 装卸线 0 1.5 液体槽车、液体金属和溶渣罐车停放线 0 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线的曲线半径不得小于500m。   使用固定轴距小于4.6m或3.5m的机车的线路,前者最小曲线半径可采用150m,后者可采用125m。   铁路局机车进厂取送车的专用线,按铁道部技术标准办理。  2.1.8 站内有调车作业的各线道床间。应用渗水材料铺平。  2.1.9 牵出线、货场边缘的装卸线有调车作业人员上、下车地段的一侧,其道床宽度应铺设至轨枕头部外1m处。  2.1.10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铺设在竖曲线或桥头。如有困难时,可铺设在半径大于5000m的竖曲线上或距桥头25m以外。道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整治或更换:   a. 两尖转互相脱离;   b. 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下不密贴,间隙超过2mm;   c. 尖轨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d. 在尖轨顶面宽50mm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2mm;   e. 基本轨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他线超过10mm;   f. 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他线超过10mm;   g. 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大于1348mm;   h. 辙叉(辙叉心、翼轨)损坏;   i. 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j. 护轮轨螺栓折损。  2.1.11 尽头线的末端,应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露天设土堆车档,车间内设金属车档。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2.1.12 机车作业时,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符合要求:   a. 机械部、走行部、风泵、制动、撒砂、给油装置、发电机(包括头灯和信号标志)、汽笛和各种监督计量仪表;   b. 车钩、轮对; c.扶手、车梯、脚蹬等;   d. 蒸汽机的锅炉及其给水装置、安全阀、 易熔塞等; e.电力机车的受电己弓、起动制动电阴、牵引电动机、辅助机组、接触器、转换器、蓄电池组和主、辅回路的保护装置等;   f. 内燃机车的柴油机、牵引电机、电器、传动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  2.1.13 运用的普通车辆,其主要部件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   a. 转向架、轮对;   b. 制动装置作用良好,车钩中心水平线符合标准;   c. 扶手、脚蹬等齐全完好。  2.1.14 运用的特种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其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自翻车车体正位,车厢不倾斜,起翻装置和风动系统作用良好;   b. 硝酸、硫酸和高压罐车安全阀的调整压力,应相应分别不得小于0.8kg/cm2、1.8kg/cm2、18kg/cm2,其罐体腐蚀厚度均不得大于30%;   c. 液体金属罐车、熔渣罐车的罐体应保持正位,翻罐机构作用良好。  2.1.15 站场、道岔区、料场、渣场、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等处,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其照明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站场线路上不小于1 lx;   b. 道岔区不小于4 lx;   c. 装卸线不小于3 lx;   d. 料场、渣场不小于0.5 lx。  2.2 铁路界限、线路间距和安全距离  2.2.1 建构筑物和设备对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除按GB146-59《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接近限界分类及基本尺寸》限界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特殊型号的机车、车辆或有其他特殊需要时,各工业部制定特殊要求限界;   b. 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   c. 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   d. 有调车作业通过的围墙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200mm。  2.2.2 站内两相邻线路的中心线间距和线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或设备的距离,应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化工、冶金和机械工厂供特种车辆运行的线路,其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距由各工业部确定。  2.2.3 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4.5m;   b. 跨越铁路,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m;   c. 禁止在电线下面种植乔木。附近树木的树枝与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  2.2.4 电力线与铁路线路接近或跨越时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接近时,10kV以下的高压电线,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35kV以上的高压电线,不得小于杆高加3m;   b. 跨越铁路时,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5m;110kV以下电力线的导线,其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距钢轨顶面不得小于7.5m;154~220kV的电力线不得小于8.5m;330kV的电力线不得小于9.5m。  2.2.5 厂内正线、联络线直线地段以及站场两侧边缘栽植灌木绿篱时,其内侧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4m;栽植乔木不得小于5m,当树冠影响行车视线时,应及时剪枝;曲线地段应栽植于行车视线以外。  2.3 信号、安全标志  2.3.1 信号标志的设置、信号显示和使用方法,应按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3.2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如下:   a. 进站、通过、遮断和防护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b. 出站、进站、预告和驼峰信号机不得小于400m;   c. 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容许、引导信号和各种表示器,均不得小于200m。   因地形、地物等条件限制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和防护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得小于200m。   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可设置复示信号机。  2.3.3 白天因天气恶劣,影响目望,以致使调车手信号在显示距离内不能辨认时,应改用夜间手信号或音响信号。  2.4 道口安全  2.4.1 新建厂的铁路线路与道路交叉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   a. 当地形条件允许设立体交叉,而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   b. 少量交通的道路与繁忙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c. 繁忙交通的道路与少量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d. 当昼间12h双向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超过1400辆和昼间12h火车通过道口封闭时间超过1h,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e. 经常运送特种货物确有特殊需要时。   现有工厂符合上述情况的道口,应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不能设置立体交叉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并附设引导栏杆。  2.4.2 新建、改建、扩建工厂道口位置的选择和铺设,以及现有工厂道口的改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设在望条件好的地点,机动车驾驶员距道口15m处能看到两侧各200m以外的火车;铁路正线运行列车司机在400m以外,调车作业司机在200m以外能看到道口,围墙、临地建构筑物、绿化和堆积物等不得影响行车望视线;   b. 不应设置在铁路线群、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   c.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角一般不小于45°,特别困难时,其交角可适当减小;   d. 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一般不小于16m长的平道(不包括竖曲线)。连接平道两端的纵坡,通行机动车辆的,一般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e. 道口应进行铺砌,铺砌最小宽度应与道路路面相同;   f. 通行自行车较多的平交道口,其交角小于45°时,应加宽铺砌道口地段的路面。  2.4.3 道口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有人看守道口:   a. 平均每小时通过3次以上车列的繁忙铁路线路与通行机动车50辆以上或行人300人次以上的干道平面交叉道口;   b. 每昼夜行车5次以上的铁路线路与不能满足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要求的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c. 运送液体金属、熔渣和其他高温物料(热锭、热模等),以及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铁路线路与厂区主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d. 厂内主干道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通行普通车辆的铁路线路平面交叉的道口;   e. 有通勤汽车通过的道口;   f. 近五年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复发生事故的无人看守道口。  2.4.4 道口防护设施的标准   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设置道口房、电话、音响装置、道口信号机、手动或半自动栏杆、鸣笛标和照明等设施。   无人看守的道口,必须设置小心火车警标、鸣笛标和照明设施。一般应设置自动音响装置和色灯信号机。  2.4.5 要加强对道口防护设施的维修,保持轮缘槽深度不小于4.5cm,建立巡回检查制度,保持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2.4.6 不准随意增设道口,发现有私设道口时,铁路运输部门有权拆除。如生产厂必须增设永久道口时,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安全部门批准,按道口标准设计,由增设单位派人看守,并限期拆除。  2.5 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要求  2.5.1 运输部门的调度工作,必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调度人员应随时了解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安全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2.5.2 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不得超过表3规定。 表3 km/h 序 号 列车运行与调车作业 限制速度 1 厂内正线运行 40 2   在空线上调车作业 牵引运行 30 推进运行 20 3 在栈桥、矿槽上作业 10 4   调动液体金属车 重  车 10 空  车 15 5 调动重铸锭及摆好的空模车 10 6 调动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 15 7 出入厂房、仓库、站修线和在高炉下作业 5 8 在轨道衡上(不包括电子轨道衡)推送车辆 3 9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 3 10 在尽头线路上取送车 3 注:天气恶劣时,应降低速度。  2.5.3 车站值班员(调度员)在办理闭塞时,必须亲自检查,确认区间、接车线路空闲,进路有关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准给开放信号。  2.5.4 大、中型蒸汽机车,应实行司机、副司机、司炉三乘制。  2.5.5 在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各项:   a. 不得离开机车(遥控的机车除外);   b. 准确掌握速度,认真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制,严禁臆测行车;   c. 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d. 在指定地点清炉、放汽、放水;   e. 在作业中除添乘指导和持有许可证者外,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f. 值乘探头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2.5.6 在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应遵守下列各项:   a. 按调车作业计划工作,变更计划时应彻底传达;   b. 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并确认进路;   c. 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碍邻线机车走行的地点显示信号和联系工作;   d. 推进运行时,应先试拉;   e. 值乘厂内小动转时应指派一名连接员在最后(或靠近尾部)的车辆上值乘;   f. 在平板车上望或引导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2.5.7 调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选好车辆,脚蹬不在两侧、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b. 选好地点,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c. 上车时速不得超过5km,下车时速不得超过10km;   d. 禁止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   e. 跟班学习的调车人员,应在车列停稳后上、下车。  2.5.8 调车人员在车辆移动时,禁止进行下列动作:   a. 摘风管和提钩销(驼峰解体摘钩除外);   b. 在棚车顶上站立或行走;   c. 调整钩位或用脚蹬钩;   d. 两人同攀一个车梯;   e. 手扒篷布、绳索、车门、链条和脚蹬在轴箱上;   f. 站立或蹬坐在连接器上。  2.5.9 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必须控制速度,停车位置距车档前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5.10 在装卸线取送车时,调车人员应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和车辆装载、连挂状态以及装卸机械定位情况,如有危及安全时不准取送。  2.5.11 机车经常进出的厂房应设置带音响的信号。机车驶入有信号设备的厂房前,必须确认开通信号显示后,方可鸣笛,按规定速度进入。如无信号设备,应在厂房门外一度停车,确认厂房内线路无障碍后,按规定速度进入。   在厂房内作业时,应特别注意吊车动态,禁止在吊物的钩下通过。   机车车辆出厂房时,调车人员应在厂房前进行监护,机车应鸣笛,按规定速度运行。  2.5.12 下列地点严禁停留车辆:   a. 纵坡大于2.5‰的线路上;   b. 警冲标外方和岔道上;   c. 道口、桥梁上;   d. 安全线上。  2.5.13 下列线路不准溜放作业:   a. 正在进行装卸作业或施工的线路;   b. 站修线和停有堵门车的线路;   c. 停有正在技术检查、修理、乘人车辆的线路;   d. 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e. 轨道衡、栈桥、矿槽、高炉下以及厂房内的线路;   f. 停有危险品车辆的线路;   g. 纵坡超过2.5‰以上的线路(坡度牵出线除外)。  2.5.14 下列车辆严禁溜放:   a. 非工作机车、载人车辆、轨道起重机、冶金车和三个转向架的车辆;   b. 装有危险品的车辆;   c. 装有超限或跨装货物以及凹型、落下孔的车辆;   d. 装载不良与易窜动货物的车辆;   e. 无手制动机或制动机不良的单个车辆。  2.5.15 板道员应做到以下各项:   a. 正确及时地准备进路;   b. 认真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和“要道、还道”制度;   c. 扳动道岔和显示信号,由同一个人进行;   d. 准确掌握溜放车组的间距,间距小于15m时不提抢扳道岔。  2.6 液体金属、熔渣和高温货物的运输  2.6.1 冶炼操作人员向罐内流放液体金属或熔渣时,其液面与罐口边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m;不得向线路上乱丢杂物,并应及时清除挂在墙、柱和线路上的残渣。  2.6.2 调车人员配罐车时,应检查车辆和线路状况,步行引导,按“罐位标”对好罐位,并做好止轮措施。  2.6.3 连挂和调运液体金属、熔渣罐车时,禁止冲撞和猛力拖动。  2.6.4 渣罐车进入渣场作业时,调车人员应对好车位,做好止轮措施后,方准机车摘钩离开车列。  2.6.5 在炼钢车间调移热锭车前,调车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线路有无障碍和跑钢粘结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经生产单位处理后,方准调动。  2.6.6 在脱膜车间连挂钢锭车或空模车时,调车人员必须彻底检查锭模、保温帽和底盘的装载情况。如发现端重、偏重,应由生产单位处理后,方准调动。  2.6.7 装运热锭、热切头、热模、液体金属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特种车辆,严禁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停放。  2.7 危险货物的运输  2.7.1 机车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如需进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2.7.2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应最后连挂;解体时优先送往卸货地点。  2.7.3 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由蒸汽机车牵引时,须用两辆货车与机车隔离;推进时可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须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  2.7.4 连挂易燃、易爆、压缩和液化气体货物车辆时,起动操作要平衡,防止冲撞和空转。  2.7.5 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组编的列车,在车站、车场通过时,必须与热货物车列隔线通行。  2.7.6 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必须专线停放。  2.8 线路维修和安全防护  2.8.1 工务、电务部门进行线路、信号、接触网等行车设备的维修或施工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车站的同意,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2.8.2 轻型车辆和轨道检查、钢轨探伤等小车需在区间作业行驶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调度员)对行驶时间的承认,作业负责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防护。  2.8.3 沿线工务、电务人员发现线路、电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应迅速通知就近车站。  2.8.4 电车线和动力照明线的电源,未经批准,严禁自停、自送、通引或变更供电系统和扳动开关。  2.8.5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调度室、信号楼、调车场、扳道房等处。不准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3 道路运输  3.1 厂内道路  3.1.1 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经常运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3.1.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m的管线和其他构筑物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  3.1.3 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志和公安部、交通部颁布的现行规定。  3.1.4 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内,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3.1.5 厂内道路的交叉路口,高峰时间每小时机动车流量超过200辆,或者自行车、行人流量超过2000人次,或者交通量比较繁忙而视线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均应有人指挥和设置信号灯。  3.1.6 厂内道路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3.1.7 厂内干道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相衔接的人行通道,如跨越铁路线群,应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  3.1.8 大、中型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应修筑人行道。   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对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3.1.9 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3.1.10 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净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1.11 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3.1.12 工厂或各主要车间应设置自行车棚,对自行车进行集中管理。  3.2 车辆  3.2.1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由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3.2.2 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按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3.2.3 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大型客车应有向驾驶员送信号和开关车门的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2.4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1m,车厢两侧栏板间应有保验索链。如安装车棚,大型车车棚不得高于1.75m,小型车车棚不得高于1.65m。  3.2.5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牵引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牵固,并应挂保验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发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b. 牵引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保护栅栏;   c. 牵引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d. 每辆牵引车只准牵引一辆挂车;   e. 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f. 挂车宽度超过牵引车时,牵引车的前保验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3.2.6 机动车拖带损坏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被拖带的车辆,由正式驾驶员操纵;   b. 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c. 拖带车辆时不得背行;   d. 每车只准拖带一辆,牵引索的长度须在5-7m之间;   e. 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须用硬牵引,不得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   f. 夜间拖带损坏车辆时,被拖带车辆的灯光应齐全有效;   g. 新车、大修车在走合期,不得拖带车辆。  3.3 车辆装载  3.3.1 调度人员在下达运输作业计划前,应事先掌握运输线路与货源情况。下达计划时,应将货运路线、装卸场所和安全注意事项向驾驶员交待清楚。  3.3.2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  3.3.3 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公安部、交通部的规定执行。  3.3.4 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3.3.5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拴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3.3.6 载运炽热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柴油货车,其油箱必须用石棉包扎严密,并按指定的线的线路行驶。 3.3.7 自动倾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   b. 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栏板上;   c. 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   d. 倾卸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车时,应与坑边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人指挥。  3.3.8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由具有五万公里或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持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代客证的驾驶员驾驶;   b. 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c. 指定专人负责车上安全;   d. 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  3.3.9 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的人数;   b. 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栏板时,货前不得乘人;   c. 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乘人;   d. 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e. 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动倾卸车和设有牢固护栏的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可附载装卸人员一至四人。  3.3.10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b. 必须由具有五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c. 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他机动车运输;   d. 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e. 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f. 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g. 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h. 装载氯化钠、氯化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i. 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j. 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k. 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l. 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3.4 机动车行驶  3.4.1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如须超过规定速度,须经厂主管部门批准。  3.4.2 机动车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的限速规定见表4。 表4 km/h 限速地点、路段及情况 最高行驶速度 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 15 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10 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 5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3.4.3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3.4.4 机动车行驶平交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提前减速;   b. 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止线的,应停车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c. 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如视距达到2.4.2a项规定,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如达不到要求,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d.机车、车辆占用一部分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e. 通勤客车与载人的货车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并尽量避免通过无人看守道口,如必须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在通行前应派人作好监护;   f. 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时,乘车人员、驾驶人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让开道口;   g. 在一定时间内,机动车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由用车单位派人看守。  3.4.5 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m以内行驶。  3.4.6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3.4.7 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地点,不得逆向停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3.4.8 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   a. 距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20m以内的地段;   b. 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转弯处、隧道、桥梁、危险地段、地中衡和厂房、仓库、职工医院大门口15m以内的地段;   c. 纵坡大于5%的路段;   d. 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m以内。  3.4.9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驾驶的一侧指挥。  3.4.10 机动车在平交道口、桥梁、隧道和危险地段不准倒车或调头。  3.4.11 机动车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冰雪路上行驶时,轮胎上应装有防滑链;   b. 缓慢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c. 同向行驶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0m以上。  3.5 机动车驾驶员  3.5.1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安全帽;   b. 不得驾驶与执照不相符的车辆;   c.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   d.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   e. 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f. 试车时,必须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试车区域内试车。  3.5.2 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六个月至一年者,须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经公安部门、交通监理部门或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重新复试;一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已过退休年龄者,不得从事驾驶工作。 4 装卸  4.1 装卸场地和堆场  4.1.1 各工厂应根据生产规模、原材料储备量,设置相应的装卸场地和堆场。装卸场地和堆场的地面应平坦、坚固,坡度不得大于2%,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4.1.2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物料堆垛的间距不得小于1m,并设置安全标志。  4.1.3 装卸场地应有良好的照明装置,其照度不得小于31x。  4.1.4 物料应按其品种、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堆放。成箱、成捆等规则形状的物料,应码成稳固的堆垛,其高度,机械装卸时不得大于5m,人工装卸时不得大于2m。散装物料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堆放高度。  4.1.5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和防护设施。  4.2 装卸机械及吊挂用具的安全要求  4.2.1 装卸机械应实行包机制。  4.2.2 装卸机械的制动器、限位器、指示器和安全防护装置等齐全有效,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作用良好,在工作中不得超过其额定负荷量使用。  4.2.3 在作业前应对装卸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车,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后,方准作业。作业完毕后机械各部件应恢复到规定的安全位置。  4.2.4 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在使用前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  4.2.5 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   a. 有被烧伤、明显轧伤或受过死角拧扭、部分受压变形;   b. 断丝在一个捻距内大于10%,吊危险物品的大于5%;   c. 表面钢丝磨损、腐蚀达到钢丝直径的30%以上;   d. 整股钢丝绳折断;   e. 在遭受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下有损坏,或者长度超过5%时,  4.2.6 吊钩、吊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   a. 表面有裂纹、破口;   b. 钩颈有永久性变形;   c.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直径的10%;   d. 焊补过的吊钩、吊环。  4.2.7 装卸机械不准停放在距交叉路口、道口、消防设备、车间和仓库进出口等处20m以内及铁路线钢轨外侧3m以内的地点。  4.3 机械装卸作业  4.3.1 作业前应制定作业计划,检查装卸场地和装卸机械的运行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3.2 工厂应制定机械装卸作业的统一指挥手势、信号。作业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4.3.3 露天工作的装卸机械在大雨、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4.3.4 机械与人工同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互相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3.5 履带或轮胎式的装卸机械,不准跨越铁路线路行走和进行作业。推土机在铁路两旁推料转堆时,推铲距轨道枕木头不得小于0.3m。  4.3.6 履带式装卸机械通过道口前,必须取得铁路有关单位同意,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在道口两侧铁路线路上适当地点进行防护。  4.3.7 装卸机械所使用的卷扬机在作业中处于最大限位时,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应留有三圈以上。  4.3.8 使用起重机吊物料时应先试吊,不准斜吊、拉吊。信号不明、挂钩不当、物件有尖锐楞角未垫好、重量不明或超负荷等不准起吊。吊杆下及其转动范围内禁止站人。  4.4 铁路车辆的货物装卸  4.4.1 作业前必须在车辆两端或尽头线来车一端不小于20m处的来车方向左侧钢轨上,安设带有脱轨器的红色防护信号。作业完毕清除线路障碍物后,方可撤除。  4.4.2 须用人力推动车辆对货位时,应征得行车有关人员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   a.仅限于在同一线路内短距离移动车辆,不得有两组车辆同时进行,每组不得超过两辆;   b.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km/h;   c. 不得在超过2.5‰坡道的线路上手推车辆,推动滚动轴承车辆,线路坡度不得超过1.5‰;   d. 被推车辆的手制动机必须良好,并派专人负责制动;   e. 不准手推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装载不良、货物有脱落危险的车辆。  4.4.3 在装卸线上使用机械移动车辆时,只准使用轨道车和卷扬机。  4.4.4 开关车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车门前不准站人。开车门时,应使用拉门绳,安设车门卡;关车门时,应将销子插牢。  4.4.5 货物装载不得端、偏、集重和超限,如需装卸超限货物时,须经运输部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装运。  4.4.6 铁路正线不准卸车。在装卸线旁堆放货物应距钢轨外侧不少于1.5m。在有卸车机的线路上,堆放货物应距卸车机走行轨道外侧不少于1m。  4.4.7 使用抓斗或卸车机卸车时,不准装卸人员进入车内。如需上车清理物料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作业完毕,卸车机的链斗或刮板应升高到安全位置。  4.5 机动车辆的货物装卸  4.5.1 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4.5.2 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  4.5.3 装载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执板或挡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  4.5.4 机动车装卸时的停车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沿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m;   b. 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   c. 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距铁路车辆应不小于0.5m;   d. 与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m,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小于2m。  4.5.5 不准在5%以上的坡道上横向起吊作业,如必须作业时,须将车身垫平。  4.6 工厂码头的货物装卸  4.6.1 码头的护木、系船柱,应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船舶停靠要停稳、拴牢。  4.6.2 码头上门式吊车的走行轨道,距码头边缘应不小于2m。  4.6.3 船舶装卸时,船与码头,船与船之间,应挂好安全网。  4.6.4 装卸人员上、下船舶时,不准跨越船帮,上、下船舱扶梯不准披衣、提物,严禁从舱口跳入舱内。  4.6.5 用起重机吊钩拆装船舶舱口钢梁和开关舱口盖板时,应有专人指挥,严防吊具撞击或钩挂船体部位。  4.6.6 起重机使用吊钩、网络等进出船舱作业时,舱内装卸人员应避开并保持不小于3m的安全距离。用抓斗或网络吊装的散装物料,要防止坠落。  4.6.7 使用斜面卷扬机(缆车)装卸船舶时,应有防止溜车的有效装置。缆车上、下时,车上不准载人。坡道上和对卷扬机正下方,不准站人。  4.7 危险品的装卸、搬运  4.7.1 装卸负责人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详细交待清楚,作业中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7.2 装卸搬运危险品的机械和工具,应按其额定负荷降低20%使用。  4.7.3 装卸、搬运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4.7.4 易燃、易爆、有毒害、放射性物品及一切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品,应有专用的装卸场地、仓库和指定的装卸线路,并应有保证安全所需的装卸、搬运设备。  4.7.5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装卸时,须杜绝明火,并应有防爆、防静电火花的防护措施,与周围建筑物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7.6 罐车装车充满系数,油品不得大于95%,液化气不得大于85%。油品自流装车流速不得大于3m/s。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部安全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肇、王世镛、赵炳信、闻为、胡桂庭、王崇义、李润发、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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