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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公诉标准

2012-03-30 3页 doc 28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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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公诉标准非法拘禁罪的公诉标准 非法拘禁罪(二百三十八条) -------------------------------------------------------------------------------- 一、主体的证据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应从重处罚的,还需证明其特殊主体的身份。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案件发生原因、与被害人关系;(2)犯罪的动机、目的及起意、策划犯罪的过程;(3)共同犯...
非法拘禁罪的公诉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公诉标准 非法拘禁罪(二百三十八条) -------------------------------------------------------------------------------- 一、主体的证据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应从重处罚的,还需证明其特殊主体的身份。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案件发生原因、与被害人关系;(2)犯罪的动机、目的及起意、策划犯罪的过程;(3)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以及分工情况。此外,为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每一被告人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应查明每一行为人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语言、行为等情况;(4)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查明对后果的认识程度;(5)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实施暴力时的主观心态如何,对后果的认识程度。 2、被害人的陈述。证实:(1)其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行为人有矛盾、债务等民事纠纷;(2)因何种原因被行为人拘禁;(3)行为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证实行为人对被害人伤残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等。 3、证人证言。(1)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证言,证实其所看到或听到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非法拘禁过程和现场情况;(2)知情人证言,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有矛盾、纠纷等,行为人是否曾有非法拘禁的意思表示和举动。 4、欠条、、账单、收据以及向被拘禁人家属、亲友提出要求的书信、电报、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动机、目的等。 5、书信、日记等书证。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违法的,而希望或放任发生。行为动机一般为了泄私愤、报复、索取债务等。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持续时间,劫持、关押时间、地点、参与人;(2)作案的方式、手段;(3)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4)是否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以及何时何地,如何造成的;(5)是否使用了暴力,以及实施暴力的侵害的工具、手段、打击部位及次数、被害人当场受伤情况。多人共同犯罪的,应查明每一共犯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以及造成关键性伤害或致命伤的行为人;(6)具体、详细的犯罪经过;(7)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等情况,查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包括面部特征、身高、体态、以及当时的衣着情况等详细特征;(9)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其他见证人;(10)犯罪后的表现情况,如是否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被害人陈述。证实内容同上。 3、证人证言。 第一,目击证人证言,证实:(1)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关系;(2)案发时间、地点、原因;(3)行为人和被害人的特征,包括面部特征、身高、体态、衣着等详细特征;(4)在案发现场所看到、听到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 第二,抓获人、扭送人的证言,证实:(1)如何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情况;(2)抓获犯罪嫌疑人时间、地点、过程;(3)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投案、坦白、立功情节;(4)犯罪嫌疑人被抓时的身体特征、衣着情况等;(5)若有多名抓获者,证言中的不一致之处应有合理解释。 第三,现场发现人证言,证实其何时、何地、如何发现犯罪现场以及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 第四,其他知情人的证言。 4、物证、书证。(1)作案工具,如运输工具、刀枪、麻醉药物、绳索等;(2)现场遗留痕迹,如指纹、脚印等;(3)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毛发等;(4)赃款、赃物;(5)书信、日记等,证实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6)宾馆、旅社住宿登记,车票、飞机票,证实被害人或行为人曾到过案发地点等情况;(7)电信部门提供的电话通话记录、短信息记录;(8)病历、抢救记录、死亡证明;(9)民事赔偿调解等,佐证犯罪嫌疑人承认其犯罪行为及后果等有关情况。 5、鉴定结论。(1)法医鉴定结论,证实凶器种类、打击部位、被害人伤情、死亡原因等;(2)指纹、脚印等痕迹鉴定结论,证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遗留的;(3)文检鉴定结论,证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笔迹、印鉴等;(4)血型、DNA鉴定结论,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毛发等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5)麻醉药物、胃存物、排泄物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非法拘禁现场情况;(2)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或行为人身体特征、伤情等;(3)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死亡时间、受伤部位、死亡原因等。 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 8、其他证明材料。(1)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2)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现场笔录;(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的相关物证;(4)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9、对被害人造成身体、精神损害的证据。(1)病历、诊断书、住院治疗记录;(2)伤残鉴定结论;(3)精神病鉴定结论;(4)被害人(试图)自杀、自残的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抢救记录等;(5)被害人亲友对被害人被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劳动能力、智力状况、后遗症、精神状态等的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为继续犯,即该行为自控制被害人开始至被害人恢复自由,始终处于继续状态。 四、客体的证据 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这里的人身自由权利是狭义的,仅指公民的身体在不受束缚的条件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任意的时间、空间自由支配自己行动的权利,而不包括其他的和人身自由有关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方面的自由权利。 五、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9日 法释[2000]19号)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2年1月1日 高检发[2001]13号) 最后修改时间:2009-11-2 22:03:00 【收藏本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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