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反倾销税_美国_欧盟与中国的比较

2012-04-01 5页 pdf 138KB 29阅读

用户头像

is_894270

暂无简介

举报
反倾销税_美国_欧盟与中国的比较 37 《涉外税务》 2002年第7期 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 将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 对外贸易往来也会迅速扩大。 但是近些年来,一方面中国的 出口贸易由于屡屡遭受美国、 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倾销调查 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处于十分不 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在中国市 场开放的过程中,很多外国商 品为争夺市场份额大打倾销牌 也使国内产品受到很大冲击。 在这种情况下,认真研究这些 国家反倾销税的有关规定,进 而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有 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立法过程的比较 征收反倾销税所依据的主要 ...
反倾销税_美国_欧盟与中国的比较
37 《涉外税务》 2002年第7期 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 将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 对外贸易往来也会迅速扩大。 但是近些年来,一方面中国的 出口贸易由于屡屡遭受美国、 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倾销调查 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处于十分不 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在中国市 场开放的过程中,很多外国商 品为争夺市场份额大打倾销牌 也使国内产品受到很大冲击。 在这种情况下,认真研究这些 国家反倾销税的有关规定,进 而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有 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立法过程的比较 征收反倾销税所依据的主要 法律是反倾销法。美国是最早 进行反倾销立法的国家之一。 早在1916年,美国的关税法中 就有了关于征收反倾销税问题的 规定。1921年,美国颁布了正 式的反倾销法,并在1 9 5 4和 1974年两次加以修订。1979 年,美国政府重新改写了1930 年关税法第二分章第七篇即 《美国法典》(以下简称《法 典》)第十九编第1673节以下 的内容,同时废除了原先的反 倾销法。1984、1988、1994 年,关税法中有关反倾销的内 容再三修改。目前美国执行的 反倾销法规就是1994年修订以 后的版本。 由于欧共体(现称欧盟) 成立时间较晚,因此尽管1968 年以前,欧共体各成员国都已 制定了各自的反倾销法和反倾销 条款,但直到1967年4月17日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防止来自非 欧共体成员国的倾销或补贴进口 产品的》(欧洲经济共同 体第459/68号)颁布,欧共体 才有了第一部统一适用于所有成 员国的反倾销法。此后的1973 年和1977年,欧共体两度修订 了1967年的反倾销法并在此基 础上于1979年4月1日颁布了新 的反倾销法。这一新法规在随 后的 1 6年中又经过了四次调 整 , 增 加 了“ 落 日 条 款 ”、 “反规避措施”、“反费用承 担条款”等重要内容。欧盟现 反倾销税:美国、欧盟与 中国的比较 黄黎明 (厦门大学财金系,361005) 随 【摘要】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刚刚起步,很多方面的规定都不够细 致、全面,借鉴欧美国家的反倾销做法,增强我国倾销法的可操作性,尤 其是细化正常价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认定,在我国目前非常主要。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税;比较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056(2002)0037-05 COMPARATIVE TAX SYSTEMS 比 较 税 制 38 《涉外税务》 2002年第7期COMPARATIVE TAX SYSTEMS 比 较 税 制 在所使用的1995年颁布的反倾 销法就是在1988年修订的反倾 销法的基础上制定的。 相比美国和欧盟而言,中国 的反倾销立法要滞后得多。虽然 在1986年我国已就恢复在GATT 缔约国的地位提出申请,但实际 上直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外贸易法》才第一次把反倾 销问题列入条款之中,而且仅是 一个原则性的述。1997年3月 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是有史以来中国 第一部反倾销的专门法。预示着 我国的反倾销开始走向法制化。 但《条例》与欧美国家经过多 次修改的反倾销法相比,仍显 得不够规范和严密。 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条 件的比较 由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 W T O的成员,因此各国现行的 反倾销法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 条件的规定与W T O的规定大致 相同,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 提条件:①进口商品存在倾销 行为;②这种倾销行为在实质 上损害了进口国的国内产业。 (一)对倾销行为认定的 比较 对倾销行为的认定通常采用 以下方法,即将进口商品的正 常价格(或正常价值)与出口 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进行 比较,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 价格,那么此项进口商品就构 成倾销,而正常价格与出口价 格之间的差额,则为倾销幅 度。由此可见,在认定过程 中,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确 定至关重要。 美国在《法典》中规定,正 常价格一般是指在正常贸易条件 下,与进口商品处于同样贸易水 平上的外国相同商品在出口国第 一次销售用于消费的价格或外国 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或美国以外的 国家用于消费的销售价格。所谓 同样的贸易水平,主要是看产品 总数量有没有达到所有出口到美 国的商品总数量的5%或以上。 如果正常价格不能以上述方法获 得,那么就要使用第三国的销售 价格,商品从中间国出口到美国 的,其正常价格要依据中间国确 定。假若这些方法均不适用,正 常价格还可以采用推定价格来计 算确定。推定价格包括三个方面 的内容:①原料及装配和加工的 成本;②出口商或生产商销售费 用、一般行政管理费用以及利润 水平;③集装箱和覆盖物的各种 费用以及商品在备运状态时的其 他支出。 美国反倾销法中的出口价格 包括出口价格和推定出口价格。 一般情况下,如果生产商、出 口商和美国国内的进口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可以使用出口 价格,即美国境外的出口商或 生产商第一次出售给美国境内买 主的价格。通常这一出口价格 还应当根据有没有包含相应的费 用、额外成本或支出进行调 整,然后才能和正常价格进行 比较判定。如果商品的生产 商、出口商和买方之间有关联 关系,就只能使用经过一定调 整的推定出口价格,这一调整 涉及到进口商品的佣金、与销 售直接相关的支出,如信贷支 出、担保或保证以及卖方代表 买方支付的销售费用的扣除。总 之,就是要剔除因为关联关系而 发生的支付,使推定出口价格与 无关联关系的出口价格具有可比 性。另外,在确定倾销幅度之前, 还要考虑由于贸易水平不同而带 来的影响,并将由此产生的价差 排除在外。 欧盟的反倾销法对正常价格 和出口价格的确定也有较为详细 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正常价 格是依据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 中已经支付或者可以支付的价格 来确定。如果出口商在出口国 不生产或不销售相同产品,可 以根据其他销售商或生产商生产 相同商品的价格确定,但是有 一个前提,即其国内销售量一 般至少应达到被调查产品在欧盟 销量的5%。如果上述两种方法 依然无法确定,那么该项进口 39 《涉外税务》 2002年第7期 商品的正常价格就要依据原产地 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销售费 用、一般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合 理的利润水平来计算,或根据 正常贸易中向具有代表性的第三 国出口的价格。在正常价格确定 过程中,必须扣除某些成本费 用,如运输、保险、搬运、装载 以及包装、信贷、担保、抵押、技 术协助和销售佣金及推销人员的 工资。另外,对正常价格进行调 整时,应合理减小有关产品在物 理特性上的差别导致的价格差 异,对产品差别进行调整。对于 价格影响在0.5%以下的因素可 不予考虑。 欧盟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 两种:一般情况下,以产品出口 到欧盟销售的实际支付或应支付 的净价作为出口价格;如果没有 出口价格或出口商和进口商或出 口商与第三方之间有合伙或补偿 安排关系,则出口价格以进口产 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价格为 基础计算。在计算时,对于进口 或转销之间发生的所有成本及合 理的利润幅度应予扣除。另外, 在确定正常价格时需要扣除的相 关费用、成本以及对产品差别的 调整,在确定出口价格时也必须 进行相应处理。 我国的《条例》对正常价值 的认定按以下方法进行:①进口 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 市场上的可比价格;②如果在出 口国市场没有可比价格时,就 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 三国的可比价格或以该相同或类 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 利润为正常价值。出口价格按 下列方法确定:①进口产品实 际支付或应当支付价款的价 格;②如果不存在①当中的价 格或其价格难以确定,以该产 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 或者以外经贸部会商海关总署后 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 口价格。 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美国 和欧盟对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 确定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则,考 虑到了各种影响价格的因素,如 关联关系的存在、不同费用的扣 除等等,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不 过,美国更注重贸易条件的可比 性,欧盟则特别强调了由于产品 物理特性的差别而导致的价格差 异如何对待。相比之下,我国的 《条例》对两种价格确定方法的 说明过于笼统,这给具体的操作 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例如,在《条例》第6条中强调 了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 价值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 比较以确定倾销幅度。但是,考 虑到在不同国家,即使是同种商 品也可能因为商业化程度、居民 消费习惯、民族习惯等因素的不 同而使价格有所不同。因此,区 别价格差额中由于地区不同而产 生的差异和由于倾销造成的差异 并剔除倾销以外的因素对价格的 影响十分必要。对于此,《条例》 中并未明示。 (二)损害确定的比较 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 害威胁,是一国当局可以据以 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另一 个必要条件。依照美国《法 典》,在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性 损害时,要对几个方面的因素 加以评估:一是进口商品的数 量是否在绝对量或相对量上是重 大的;二是进口商品的价格是 否远低于国内相同产品并因此在 很大程度上压制了本国产品的价 格或可能的价格提高;三是进 口商品是否影响了美国国内产 业,这既包括对产量、销售、 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 资回报率、现金流量、库存、 就业、工资、增长、筹资能力 等造成的实际和潜在的不利影 响,也包括对国内产业开发及 国内工业新建的不利影响;四 是关联企业内部产品的调拨是否 影响到了国内相同产品的商品市 场。如果不存在实质性损害, 就要进一步考虑该项进口商品是 否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 害威胁。在评价是否存在实质 性损害威胁时,应考虑的因素 有:是否存在补贴;出口国国 内能否在短期内大幅提高出口产 品产量;进口商品有否可能对 COMPARATIVE TAX SYSTEMS 比 较 税 制 40 《涉外税务》 2002年第7期 国内价格有明显的压抑或阻止效 果;对进口商品的需求是否会 大量提高;进口商品是否会对 国内产业现有开发和生产努力带 来消极影响等等。另外,还可 以根据该商品在第三国市场上倾 销的效果来判定对国内产业是否 会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如果 几个国家的相同商品同时在美国 市场上进行倾销时,可以累积 评估从所有国家进口的相同商品 对国内工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或 实质性损害威胁。不过,与美 国签订特殊协定或管理当局已作 出裁决的国家的进口商品除外。 欧盟的法律规定,反倾销中 的损害是指对共同体产业的实质 性损害或者构成对共同体产业实 质性损害的威胁或严重妨碍建立 这样的产业。判定实质性损害要 依据:①倾销进口品的绝对或相 对数量是否一直存在重大增长; ②进口品的价格与共同体内价格 相比是否存在大幅削价作用;③ 进口品对共同体工业的生产、设 备利用率、销售、市场份额、价 格、利润、投资回收、现金流动 量、雇工情况等造成不利影响。 判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应考虑的 因素有倾销进口品的增长率、出 口国的出口能力、进口品价格是 否大幅压低了共同体的价格或阻 止合理提价、倾销产品的存量 等。当然,对几个国家的同类倾 销产品可以进行累积评估,但若 这几国的进口比率< 3%,或单 个国家< 1%,则可以不予评 估。在确定共同体工业是否受 损时,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 联关系的生产商,被控倾销产 品的进口商应被排除在外。另 外在特殊情况下,共同体工业 可以被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竞 争性的市场而且每个市场的生产 商均可被视为一个共同体工业。 中国的《条例》规定,损 害包括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 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 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 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 损害或损害威胁时应考虑的因素 主要涉及:①倾销产品总量或 增长量及大量增长的可能性; ②倾销产品价格削减对国内产品 价格的影响;③对国内工业的 影响,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 能力和库存。对损害可以进行 累积评估,国内产业当中不包 括与出口经营者或与进口经营者 有关联的国内生产者以及进口倾 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显而易见,美国和欧盟对实 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 认是采用分别说明的方式,中国 则将这两种损害进行统一定义。 美国是最早引入累积评估的国 家,累积评估在其《法典》中并 未规定使用的限定条件,而在欧 盟的反倾销法中,如果几个国家 进口商品总额在共同体市场份额 不足3%时,就视为不存在损害 不必再开展反倾销调查。美国对 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当中有一 种方法是通过观察倾销商品在第 三国市场上的倾销效果加以判 断,这在欧盟和中国的法规中都 没有出现。欧盟的反倾销法中专 门定义了共同体工业和共同体利 益的内涵,中国的《条例》也解 释了国内产业,美国《法典》并 未就此进行专门的说明。 反倾销税征收的比较 反倾销税的征收一般分为临 时反倾销税的征收和最终反倾销 税的征收两个阶段。就美国而 言,在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 简称委员会)开始反倾销调查 并作出肯定性的初裁以后,就 可以由海关要求为消费入关或从 仓库提取的被起诉倾销商品的进 口商交纳一定数额的估算反倾销 税的押金。在某些情况下,经 管理当局(即美国商务部)许 可,进口商可以提交保函或其 他担保代替交纳估算反倾销税的 押金。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后7 日内,美国商务部应公布反倾 销税令,指示海关官员确定反 倾销税。其征税数额应等商务 部收到确定税额依据的满意的信 息后6个月内(并且这一时间不 应晚于生产商或出口商财务年度 结束后12个月)商品正常价格 超出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 COMPARATIVE TAX SYSTEMS 比 较 税 制 41 《涉外税务》 2002年第7期 格)的数额。征税对象是倾销 产品的进口商。如果出口商或出 口产品的生产商交纳或变相向进 口商补偿,则这一补偿应从产品 的出口价格中扣除,同时出口商 必须递交以后决不从出口商处取 得补偿的保证书。如果估算反倾 销税的押金、保函或其他担保的 数额与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数额 不同,在委员会肯定裁定通知公 布前入关的产品应纳反倾销税数 额高于已纳估算反倾销税的押 金、保函或其他担保的数额的不 予考虑,低于已纳估算反倾销税 的押金、保函或其他担保的数额 的应退回或解除;在委员会肯定 裁定通知公布后入关的产品应纳 反倾销税数额高于已纳估算反倾 销税的押金、保函或其他担保的 数额的应予征收,低于已纳估算 反倾销税的押金、保函或其他担 保的数额的应予退回。 对欧盟来说,只要当局对倾 销、损害或共同体利益受到影响 的事实作出初步肯定性的确认, 就可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征 收幅度不应超过初步确认的倾销 幅度,持续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 多不超过9个月,开始时间是由 反倾销程序开始之日起算的第 60天到9个月。如果调查委员会 与咨询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征收最 终反倾销税,可以向欧盟理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征收最终反倾 销税的决议是由理事会作出的, 其数额不能超过测定的倾销幅 度,纳税人为倾销产品进口商。 如进口商获得出口商或生产者的 补偿,就要交纳额外反倾销 税。欧盟反倾销税的征收一般 采用从价税和从量税,但对非 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采用“最 低进口价”的方式(实际进口 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的差额为反 倾销税额)。最终反倾销税从 征税之日起或从对倾销或从行政 复审结论之日起满5年时终止。 按照我国《条例》的规 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外经 贸部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 委员会决定,其决定由外经贸 部公告,海关执行。临时反倾 销税期限自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 月,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 月,数额应与初步裁定的倾销 幅度适应。最终裁定征收由外 经贸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 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纳 税人为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税额不得超过最终裁定确定的倾 销幅度。确定的反倾销税税额 低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多征的 部分应当退还;确定的反倾销 税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 少征的部分不再补征。决定不 征收反倾销税的,征收的临时 反倾销税应当予以退还。征收 反倾销税的期限为5年。 从美国、欧盟和中国反倾销 税征收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 其内容大致相同。不过,美国 对认定反倾销税数额所使用的价 格的时间进一步明确地加以规 定。欧盟对征收反倾销税的有 效期规定为5年。我国的反倾销 法对有效期的规定显然参考了欧 盟的“落日条款”。另外,欧 盟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时间跨度 为6个月,中国为4个月。欧 盟对开始征收反倾销税的时间规 定一个较大的弹性区间,我国 自决定公告之日起即开始征收。 总而言之,正因为我国的反 倾销立法刚刚起步,所以很多方 面的规定都不够细致、全面,这 显然不利于指导反倾销的实践。 因此,借鉴欧美等国反倾销的做 法,增强我国反倾销法的可操作 性,尤其是进一步细化关于正常 价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认 定是入世以后必须尽快完成的一 项重要工作。 ◇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税收法 律的冲突与规避[M].中国城市出 版社,2001. [2]反倾销:中国与欧盟的比较分 析[R].欧洲,1998(4). [3]李炼.反倾销法律与实务[M].中 国发展出版社,1999. [4]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EB/OL]. http://www.cacs.gov,cn/statute/fdgj12. htm. COMPARATIVE TAX SYSTEMS 比 较 税 制
/
本文档为【反倾销税_美国_欧盟与中国的比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