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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2-04-10 1页 doc 26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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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上海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提交日期:2010-12-08 00:00:00 http://www.chinacourt.org/paper/detail/id/400832.shtml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嘉刑初字第550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嘉刑初字第5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 诉讼代表人肖某,系上海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程某,系上...
上海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提交日期:2010-12-08 00:00:00 http://www.chinacourt.org/paper/detail/id/400832.shtml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嘉刑初字第550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嘉刑初字第5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人倪某某。 诉讼代表人肖某,系上海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程某,系上海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经营负责人;2010年3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0]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肖某、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至4月,被告人程某在负责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业务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面额8%比例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公司虚开进销售单位为 “某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1 760元,税额人民币32 221.54元。上述发票已由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2010年3月5日,被告人程某接电话至税务机关接受询问时,主动向公安人员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向税务机关退出了全部赃款并缴纳了罚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吊获的涉案发票,证人樊某、倪某某、贾某某的证言,某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海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税务登记资料,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通用缴款书,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程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单位退出了全部赃款,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程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程某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 永 明 二○一○年 十月 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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