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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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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水 QB 1994-2004 Q/TJTQ XX-2004 QB ICS 71.100.70 分类号:Y42 备案号:15117-2005 前 言 本标准参考了日本、欧美等国的化妆水标准,是深入了解化妆水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根据我国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并在多年对化妆水产品的分析、研究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春丝丽有限公司、靳羽西—科蒂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和雅芳(中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
化妆水
QB 1994-2004 Q/TJTQ XX-2004 QB ICS 71.100.70 分类号:Y42 备案号:15117-2005 前 言 本标准参考了日本、欧美等国的化妆水标准,是深入了解化妆水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根据我国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并在多年对化妆水产品的分析、研究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春丝丽有限公司、靳羽西—科蒂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和雅芳(中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建红、朱信强、王寒洲、黄少娟。 本标准首次发布。 化 妆 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水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补充皮肤所需水分、保护皮肤的水剂型护肤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13531.4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相对密度的测定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形态可分为单层型和多层型两类。 3.1 单层型 由均匀液体组成的、外观呈现单层液体的化妆水。 3.2 多层型 以水、油、粉或含功能性颗粒组成的、外观呈现多层液体的化妆水。 4 要求 4.1 卫生指标应符合1的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 表 1 卫生指标 项 目 要 求 微生物指标 细菌总数/(CFU/g) ≤1000 (儿童用产品≤5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100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绿脓杆菌 不得检出 表 1 (续) 项 目 要 求 有毒物质限量 铅/(mg/kg) ≤40 汞/(mg/kg) ≤1 砷/(mg/kg) ≤10 甲醇/( mg/kg) ≤2000 (不含乙醇、异丙酮的化妆水不测甲醇) 4.2 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感官、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单层型 多层型 感观指标 外观 均匀液体,不含杂质 两层或多层液体 香气 符合规定香型 理化指标 耐热 (40±1)℃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性状差异 耐寒 (5±1)℃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性状差异 pH 4.0~8.5(直测法) (α、β羟基酸类产品除外) 相对密度(20℃/20℃) 规定值±0.02 4.3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卫生指标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感观指标 5.2.1 外观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2.2 香气 先将等量的试样和规定试样(按企业内部规定)分别放在相同的容器内,用宽0.5cm~1.0cm、长10cm~15cm的吸水纸作为评香纸,分别蘸取试样和规定试样约1cm~2cm(两者应接近),用嗅觉来鉴别。 5.3 理化指标 5.3.1 耐热 5.3.1.1 仪器 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5.3.1.2 操作程序 预先将恒温培养箱调节到(40±1)℃,把包装完整的试样一瓶置于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目测观察。 5.3.2 耐寒 5.3.2.1 仪器 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5.3.2.2 操作程序 预先将恒温培养箱调节到(5±1)℃,把包装完整的试样一瓶置于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目测观察。 5.3.3 pH 按GB/T 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直测法)。 5.3.4 相对密度 按GB/T 13531.4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2000中6.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执行。 7.2 包装 按QB/T 1685执行。 7.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至少20cm,距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7.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QB/T 2660-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2660-2004 化 妆 水 Skin tonic 2004-12-14 发布 2005-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布 - 2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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