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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业汇票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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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业汇票贴现PAGE 41 商业汇票贴现 第五章 商业汇票贴现 第一节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一、概述 (一)基本概念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我行,我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融资行为。 (二)业务管理 华夏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授权管理 (1)经授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按照授权规定开...
第五章 商业汇票贴现
PAGE 41 商业汇票贴现 第五章 商业汇票贴现 第一节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一、概述 (一)基本概念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我行,我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融资行为。 (二)业务管理 华夏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授权管理 (1)经授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按照授权规定开办此项业务。 (2)各经营机构开办此项业务,要根据资金头寸情况控制贴现规模。 (三)贴现的基本条件 1、贴现申请人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在华夏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3、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能够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商品交易、增值税发票及商品发运单据等证明文件;如因商品、劳务及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提供其他足以证明真实交易关系的证明材料; 4、经查询确认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票据,票据要素完整、印章清晰、背书连续,未注明“不得转让”等限制性条款; 5、承兑行应为各商业银行支行(含支行)以上的营业机构。 (四)贴现期限、利率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期限为自贴现之日起到汇票到期日止;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三天的划款日期;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操作程序 申请——受理——票据审核、查询——审查——审批——贴现——后期管理——到期回收——票据追索。 二、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凡符合贴现基本条件的客户,均可向华夏银行提出申请。 (二)受理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由各级行信贷经营部门(或票据中心,下同)受理。 信贷经营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客户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合格的,由申请人填写《华夏银行信贷业务申请书》(商业汇票贴现)(附件5-1),并提供《华夏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申请材料清单》(附件5-2)。信贷人员须根据申请人情况及华夏银行规定,在需要的材料后面标示“√”,以明确要求。客户提交有关材料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贴现条件的,正式接受其申请,进行调查和查询。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退还客户申请材料,并做好解释工作。 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2、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贷款证(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应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贴现的决议文件; 3、出示该汇票对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汇票合法的凭证; 4、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其与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复印件; 5、最近一期的财务及上年末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6、我行需要的其他文件。 三、审核与查询 (1) 材料审核 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项资料是否齐全,所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审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且通过年检,贷款证(卡)是否有效; 3、贴现申请人名称是否与贴现汇票上收款人或背书人名称一致,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与法人营业执照和贷款证上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4、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申请贴现的文件内容是否与申请书一致,办理该贴现申请的时间是否在其授权的有效期内。 5、商品交易合同、相关的税务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证明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资料是否与贴现内容相符,印章是否清晰等; (二)票据审核 会计部门负责票据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 2、票据要素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合法:是否记录在法定票据用纸上;行为人是否在票据上签章;需记载事项是否齐全,不能更改事项是否更改;其他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是否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 3、背书是否连续、规范:背书是否填写规范;两次背书之间是否衔接,是否将汇票金额部分转让背书或将汇票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粘单是否按规定格式使用并在粘接处签章。 4、签章是否清晰、合规、合法。 (三)票据查询: 会计部门负责票据真实性查询,查询方法主要有: 1、系统内查询。系统内汇票通过资金汇划系统向承兑行查询。 2、电报查询。系统外承兑的汇票,通过向承兑行发出电报查询,或委托承兑行的同系统分支行代理查询。 3、实地查询。对急需办理或存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实地查询,对本地承兑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原则上应实地查询。在实地查询时,经承兑人确认票据真实后,必须由两名实查人员与企业经办人一起将汇票、查询书装入专用信封,密封后三人共同在密封处签名,并由承兑人在密封处签章,带回后由两名查询人当面拆封,复核原汇票。 4、电话复查。在电报查询或实地查询后,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安排非实地查询人员进行电话复查,并在审批书上签名。 5、系统内委托查询。即对承兑人所在地有华夏银行分支机构的,可委托我行分支机构代为查询,作为其他查询方式的补充。 在发出系统内查询、电报查询时,必须同时向承兑人发出汇票传真件,并在系统内查询、电报查询内容里写上“已发传真件,请查收审核”。 经查询汇票真实的,信贷经营部门填写《华夏银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书》(商业汇票贴现)(附件5-3),经信贷经营部门主管签字后连同有关申请材料送信贷审查部门审查。 四、审查与审批 (一)审查 信贷审查部门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对贴现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风险性进行审查,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填写在《华夏银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书》(商业汇票贴现)中,报信贷审查委员会或有权审批人审批。 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和经办调查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规范; 2、贴现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贴现业务的资格和条件; 3、贴现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 4、办理的贴现业务是否与信贷业务授权规定相符; 5、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审批 1、按照信贷授权规定,在授权(转授权)范围内,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2、超过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的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超过本级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权限的,在本级信贷审查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级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3、审批意见由有权审批人在《华夏银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书》(商业汇票贴现)上签署;上级行审批通过的业务用《华夏银行信贷业务审批通知书》的形式下达。 五、贴现与管理 (一)贴现 1、填制贴现凭证 经审批同意的贴现业务,信贷人员填写《华夏银行信贷业务办理通知书》,经信贷经营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对同城支行或分理处办理的须经支行行长或分理处主任签字同意),加盖信贷经营部门印章。信贷人员通知贴现申请人填制贴现凭证,有权审批人或授权签批人在贴现凭证第一联“银行审批”栏签批“同意”字样和日期,并进行签章。信贷人员将《华夏银行信贷业务办理通知书》、贴现凭证和做成背书转让的汇票一并交会计部门; 2、计算贴现利息和贴现金额 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商业汇票及贴现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按贴现确定的贴现利率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办理资金划付手续。 3、登记台账 办完手续后,会计部门和信贷经营部门各自登记贴现台帐,会计部门按重要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汇票,信贷人员按有关要求登录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二)后期管理 1、汇票贴现后,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对办理贴现的客户进行跟踪,检查资金去向,当出现可能影响已贴现票据到期收款的不利情况时,应及时通报会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2、对贴现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人民银行办理转贴现或再贴现的,资金计划部门应通知信贷经营部门、会计部门,后者在各自的台账上予以登记,但不得注销。如果票据到期转贴现行或再贴现行不获承兑人付款,向我行追索时,我行应向贴现申请人追偿。如转贴现行或再贴现行已获承兑人付款,不向我行追索时,信贷经营部门和会计部门方可在相关台账上作注销登记。 (三)到期回收 1、贴现到期收款 贴现票据到期前,会计部门在规定付款提示期内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按支付结算有关规定办理收款。收款后,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并通知信贷经营部门在业务台账上登记注销。 2、贴现票据到期不能收回 我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银行退回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按下列方式收回票款: (1)贴现申请人账户存款可以支付的,从账户存款中扣收; (2)贴现申请人账户存款不足支付的,不足部分转为贴现申请人在我行的逾期贷款,贴现未收回金额视同流动资金不良贷款管理。 (四)票款的追索 如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以行使追索权。 我行作为合法的持票人,可以向作为直接前手的贴现人、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及承兑人的任何一家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票据权利因限期内不行使而消灭。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期限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行使追索权时注意: 1、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均不影响法定要式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所以行使追索权时不应介入企业间的经济纠纷; 2、承兑人在承兑汇票到期后,有首先付款的义务,原则上应直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3、追索的内容包括拒付的票款、赔付利息、催收费用等。 第二节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一、概述 (一)基本概念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我行,我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融资行为。 (二)业务管理 华夏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实行单项授权管理 1、各分支行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取得总行单项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开办; 2、经授权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行,对单一承兑人的贴现限额和该项业务贴现总额按授权限额控制,不得突破; 3、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必须是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试点企业,并符合我行有关规定; 4、贴现申请人符合我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条件,贴现申请人为合法持票人,贴现申请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三)贴现的基本条件 1、贴现申请人符合第二章“流动资金贷款”第一节第四条中关于借款人的条件; 2、持有经查询确认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要素完整、印章无误、背书连续,未注明“不得转让”等限制性条款; 3、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取得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试点资格且在指导限额之内,并与我行建立票据合作关系。 4、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能够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及商品发运单据等证明文件;如因商品、劳务及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提供能足以证明真实交易关系的其他材料; (四)贴现期限、利率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期限为自贴现之日起到汇票到期日止;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操作程序 申请——受理——信贷调查——票据审核、查询——审查——审批——办理贴现——后期管理——到期回收——票据追索。 二、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凡符合贴现基本条件的客户,均可向华夏银行提出申请。 (二)受理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由各级行信贷经营部门受理。 信贷经营部门接到客户申请后,应对其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看其是否符合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基本条件。如条件符合,则由申请人填写《华夏银行信贷业务申请书》(商业汇票贴现)(附件5-1),并提供《华夏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申请材料清单》(附件5-2)。信贷人员须根据申请人情况及华夏银行制度规定,在需要的材料后面标示“√”,以明确要求。客户提交材料后,信贷经营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贴现基本条件的,正式接受其申请,进行调查和查询。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还客户申请材料,并做好解释工作。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 2、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应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贴现的决议文件; 3、出示该汇票对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汇票合法的凭证; 4、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其与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复印件; 5、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 6、我行需要的其他文件。 对经办人认为需要为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提供担保的,还需提供有关担保资料。对担保材料的要求按照第十一章“信贷担保管理”的有关内容办理。 三、调查与查询 (一)信贷调查 信贷经营部门要指定双人进行调查,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调查的主要内容按照流动资金贷款调查的要求办理,除此之外还应重点调查: 1、商品交易合同、相关的税务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证明真实商品交易的资料是否与贴现内容相符; 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否取得了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试点资格并在指导限额之内,是否与我行建立了票据合作关系; (二)票据审核: 会计部门负责票据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汇票是否在有效期内; 2、票据要素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合法:是否记录在法定票据用纸上;行为人是否在票据上签章;需记载事项是否齐全,不能更改事项是否更改;其他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是否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 3、背书是否连续、规范:背书是否填写规范;两次背书之间是否衔接,是否将汇票金额部分转让背书或将汇票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粘单是否按规定格式使用并在粘接处签章。 4、签章是否清晰、合规、合法。 (三)真实性查询: 对商业承兑汇票,会计部门要会同信贷经营部门共同进行实地查询。查询人员一方面要将汇票原件与承兑人留存底联核对,验明汇票真伪,同时要了解汇票去向,对该汇票进行跟踪查询。对有疑问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对汇票的所有背书人进行跟踪查询;对背书人较多无法全部进行实地跟踪查询的,可对部分背书人实地查询,部分背书人电话查询,根据查询结果验证汇票真伪。 在实地查询时,经承兑人(或背书人)确认票据真实后,必须由两名实查人员与企业经办人一起将汇票、查询书装入专用信封,密封后三人共同在密封处签名,并由承兑人(或背书人)在密封处签章,带回后由两名查询人当面拆封,复核原汇票。 经查询汇票真实的,信贷经营部门填写《华夏银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书》(商业汇票贴现)(附件5-3),经信贷经营部门主管签字后连同客户申请材料送信贷审查部门审查。 四、审查与审批 (一)审查 信贷审查部门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对贴现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和风险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填写在《华夏银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书》(商业汇票贴现)中,报信贷审查委员会或有权审批人审批。 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和信贷经营部门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规范,如不合要求应退回补充; 2、贴现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资格和条件; 3、贴现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 4、信贷经营部门对贴现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及信用等级的评价是否准确合理。 5、办理贴现是否与信贷业务授权规定相符,是否取得了上级行的授权,承兑人是否取得了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试点资格并在指导限额之内,是否与我行建立了票据合作关系; 6、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审批 1、在符合信贷授权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2、超过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的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超过本级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权限的,在本级信贷审查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级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3、审批意见由有权审批人在《华夏银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书》(商业汇票贴现)上签署;上级行审批通过的贴现业务用《华夏银行信贷业务审批通知书》的形式下达。 五、贴现与管理 (一)贴现 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程序参照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程序办理。 (二)后期管理 1、汇票贴现后,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对办理贴现的客户进行检查,跟踪资金去向,当出现可能影响已贴现票据到期收款的不利情况时,应及时通报会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2、信贷经营部门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关注承兑人的情况变化,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承付票款能力。对承兑人有违反人民银行有关商业承兑汇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应立即向人民银行反映情况,并根据情节轻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3、对将贴现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人民银行办理转贴现或再贴现的,资金计划部门应通知信贷经营部门和会计部门,后者在各自的台账上予以登记,但不得注销。如果票据到期转贴现行或再贴现行不获承兑人付款,向我行追索时,我行应向贴现申请人追偿。如转贴现行或再贴现行已获承兑人付款,不向我行追索时,信贷经营部门和会计部门方可在相关台账上作注销登记。 (三)票款回收 贴现票款的回收同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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