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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_汽车消费信贷与分期付款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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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_汽车消费信贷与分期付款的保险null第八章第八章汽车消费信贷与分期付款的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主要内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实务 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 第一节 第一节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以借款 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 (即借款人)根据被保险人(即为投保 人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或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 他金融机构)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 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 二、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第八章_汽车消费信贷与分期付款的保险
null第八章第八章汽车消费信贷与分期付款的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主要内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实务 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 第一节 第一节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以借款 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 (即借款人)根据被保险人(即为投保 人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或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 他金融机构)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 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 二、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二、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汽车消费贷款合 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 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后6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 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 2、责任免除2、责任免除由于某些原因造成投保人不能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贷款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 投保人不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而导致的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三、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从投保人获得贷款之日起,至付清 最后一笔贷款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 《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 日后的一个月。 保险金额 投保人的贷款金额(不含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投保人义务 交纳保费义务; 抵押物登记义务; 办理相应的车辆保险。 2.被保险人义务 2.被保险人义务 贷款对象必须为贷款购车的最终用户 ; 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 ; 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 合同内容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欠款。 五、赔偿处理 五、赔偿处理 报案 索赔 赔偿 六、其他事项 六、其他事项 合同效力 权益放弃 争议处理 七、费率规章 七、费率规章 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不足6个月,按六个月计算,费 率为0.5%;保险期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 按1年计算,即费率为1%。 第二节 第二节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实务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实务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实务 1.投保人条件 (1)个人投保人应符合的条件 (2)法人投保人应符合的条件 2.担保人条件 (1)自然人 (2)法人 3.投保流程 3.投保流程 填写投保申请书,准备相关资料 保险公司和银行审核客户资信 投保人获知审批结果,选购车辆,签定购车合同,取得相关单、证 保险人出具保险单 银行放款,投保人提车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实务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实务 1.展业 (1)调查与选择。 (2)签定合作协议。 (3)准备与宣传。 null2.受理投保 (1)指导填写投保单。 (2)投保单初步审查。 3.核保 3.核保 核保内容主要包括: (1)对受理投保单时初步审查的有关内 容进行复核。 (2)审核投保单的保险金额是否符合条 款规定,投保人购车的首付款是否 符合规定。 null(3)审核贷款合同和购车合同是否合法 并真实有效,银行与销售商在办理 消费贷款和购车手续时,是否按照 规定严格把关。 (4)审核投保人是否按照条款的规定为 消费贷款所购的车辆办理了规定内 容的保险。 null(5)审核贷款协议是否明确按月、按季 分期偿还贷款,不得接受一年一次 的还款方式。 (6)审核投保人是否按照与银行签定的 抵押、质押或保证意向书,办理了 有关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 (7)审核投保人所购车辆的用途与还款 来源。 4.保险单、证 4.保险单、证 (1)缮制保险单。 (2)收取保险费。 (3)签发保险单、证。 (4)归档管理。 三、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理赔实务 三、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理赔实务 1.接受报案 (1)报案记录。 (2)单、证查核。 2.调查与确定责任 2.调查与确定责任 (1)对已经掌握的书面材料进行分析, 确认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是否全面 真实。 (2)向被保险人取证,了解投保人逾期 未还款的具体原因,被保险人催收还款 的工作情况。 null(3)向个人投保人的工作单位或所在居 委会(村委会)调查,了解投保人收入 变动情况。向法人投保人的上级单位或 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其经营情况。 null(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抵押物的当 前情况。 (5)通过其他途径调查,并结合以上调 查结果,明确是否存在条款所载明的责 任免除事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有 违反条款规定义务的行为。 3.立案 3.立案 业务员首先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与理由,报业务负责人。 对于符合保险合同的案件,业务员进行 立案登记。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签注 “因××不予立案”,并向被保险人做出 书面通知和必要的解释。 4.理赔 4.理赔 (1)抵押物的估价。 (2)抵押物的处理。 (3)缮制赔款计算书 5.核赔 5.核赔 (1)单、证的审核。 (2)保险责任的审核。 (3)赔付计算的审核。 6.结案 6.结案 (1)单、证清分。 (2)理赔案卷的管理。 第三节 第三节 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 一、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概述 一、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概述 (1)本保险为机动车辆保险的一种特别 约定保险。 (2)本保险条款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 分期付款约售车人。 (3)本保险条款中提及约担保人指按照 被保险人的要求,受分期付款购车人约 请求,为分期付款购车人所欠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者。 二、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 (1)购车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三个 月后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规定的还款责 任,保险人负责偿还该到期部分的欠款 或其差额。 (2)购车人连续两期未偿还到期欠款, 保险人代购车人向被保险人清偿第一期 欠款后,于第二期还款期限到期三个月 后向被保险人清偿购车人的所有欠款。 null(3)于下列原因造成购车人不按期偿还 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争、军事行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 射性污染;     ②购车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经济纠纷 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 扣押抵债;      null ③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致使购车人拒付 或拖欠车款;  ④车辆价格变动致使购车人拒付或拖欠 车款;  ⑤保险人对购车人资信调查的材料不其 实或售车手续不全;  ⑥保险人在分期付款售车过程中的故意 和违法行为。 三、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三、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1)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购车人支付 规定的首期付款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 欠款日止,或至该分期车合同规定的合 同期满日为止,二者以先发生为准,但 最长不超过3年。 (2)保险金额为购车人首期付款(不低 于售车单价的30%)后尚欠的购车款额 (合资金使用费)。 四、被保险人义务 四、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要求购车人提供具有担 保资格的担保人,并以所购汽车作为抵 押。 (2)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购销合同、抵 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有关必备合同的规 定。 null(3)被保险人应严格审查购车人和担保 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 况下,方可按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车辆。 (4)被保险人应按时向保险人交纳保险 费。 null(5)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及《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中的责 任和义务,经常检查分期付款合同的执 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 录,对保险人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 考虑并付诸实施。 null(6)被保险人的《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 面同意。被保险人改变经营方式如对购 车人分期还款产生较大影响时,应及时 书面通知保险人。 (7)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 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 赔偿。 五、赔偿处理 五、赔偿处理 (1)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 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 报案。 null(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交回抵押车 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二十三条 和第二十四条办法处分抵押物抵减 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白保险人 按本条款赔偿办分法予以赔偿。 null(3)若被保险人无法收回抵押车辆, 应向担保人追偿,若担保人拒绝承 担连带责任的,被保险人应提起法 律诉讼。 (4)被保险人索赔时,根据出险情 况,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null(5)本条款每车实行20%的免赔率。 (6)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 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 并积极主动协助保险人向购车人或担保 人追偿欠款。 六、追偿及处分抵押物 六、追偿及处分抵押物 (1)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之后,即 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购车 人的追偿权利,包括接管为被保险 人债权而设立的任何抵押物。 null(2)保险人有权按下列任一种方式 处分抵押物:     ①拍卖;     ②转让、兑现;     ③其他合理的方式。 null(3)抵押物经处分后,按下列顺序 分配价款:     ①支付处分费和税金;     ②清偿被保险人应得款项;     ③清偿保险人应得的所有款项; null(4)对超出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限的 任何欠款,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 责任。 (5)保险人对购车人因未能按期履 行主合同引起的罚息和违约金不承 担赔偿责任。 null(6)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 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 当日起三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 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书面书面通知 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 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null(7)保险人赔偿后,若发现是属于 被保险人的欺骗等行为造成保险人 错赔的,保险人有权追回赔款。 (8)本保险一经承保,投保人不得 中途退保。 null(9)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本着“实 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 决本条款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进行调解、仲裁,或向法院提 起诉讼。除事先另有约定外,仲裁 或诉讼应在保险人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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