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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

2012-05-03 8页 doc 39KB 9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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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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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罪罪名)   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罪   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   第229条第1款、第2款第3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第236条//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342条(《修正案(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   第399条第1款第2款//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   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失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1 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01〕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 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四条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02]26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Hydrochloride,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确定。   附: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Hydrochloride):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2000年二部P605。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2、沙丁胺醇(Salbutamol):药典2000年二部P316。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3、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70。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4、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一种β兴奋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批准,中国未批准。   5、盐酴多巴胺(Dopam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591。多巴胺受体激动药。   6、西巴特罗(Cimaterol):美国氰胺公司开发的产品,一种β兴奋剂,FDA未批准。   7、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90。β2肾上腺受体激动药。   二、性激素   8、己烯雌酚(Diethylstib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雌激素类药。   9、雌二醇(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1005。雌激素类药。   10、戊酸雌二醇(EstradiolValcrate):药典2000年二部P124。雌激素类药。   11、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Benzo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9。雌激素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9。雌激素类药。用于发情不明显动物的催情及胎衣滞留、死胎的排除。   12、氯烯雌醚(Chlorotrianisene)药典2000年二部P919。   13、炔诺醇(Ethinyl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422。   14、炔诺醚(Quin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4。   15、醋酸氯地孕酮(Chlormadinoneacetate)药典2000年二部P1037。   16、左炔诺孕酮(Levonorgestrel)药典2000年二部P107。   17、炔诺酮(Norethisterone)药典2000年二部P420。   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ChorionicConadotro-phin):药典2000年二部P534。促性腺激素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46。激素类药。用于性功能障碍、习惯性流产及卵巢囊肿等。   19、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Menotropins):药典2000年二部P321。促性腺激素类药。   三、蛋白同化激素。   20、碘化酷蛋白(IodinatedCasein):蛋白同化激素类,为甲状腺素的前驱物质,具有类似甲状腺素的生理作用。   21、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Nandrolonephenylpro-pion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5。   四、精神药品   22、(盐酸)氯丙嗪(Chlorpromaz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76。抗精神病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77。镇静药。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等。   23、盐酸异丙嗪(Promethaz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02。抗组胺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64。抗组胺药。用于变态反应性疾病,如荨麻疹、血清病等。   24、安定(地西泮)(Diazepam):药典2000年二部P214。抗焦虑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61。镇静药、抗惊厥药。   25、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362。镇静催眠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3。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6、苯巴比妥钠(Phenobarbital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5。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7、巴比妥(Barbital):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27。中枢抑制和增强解热镇痛。   28、异戊巴比妥(Am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252。催眠药、抗惊厥药。   29、异戊巴比妥钠(Amobarbital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82。巴比妥类药。用于小动物的镇静、抗惊厥和麻醉。   30、利血平(Reserpine):药典2000年二部P304。抗高血压药。   31、艾司唑仑(Estazolam)。   32、甲丙氨脂(Mcprobamate)。   33、咪达唑仑(Midazolam)。   34、硝西泮(Nitrazepam)。   35、奥沙西泮(Oxazcpam)。   36、匹莫林(Pemoline)。   37、三唑仑(Triazolam)。   38、唑吡旦(Zolpidem)。   39、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五、各种抗生素滤渣   40、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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