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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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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www.corwing.com 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龙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丽安,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131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怀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www.corwing.com 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龙胜路1号。   法定代人:林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丽安,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131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怀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长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丽信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阳春县裕华实业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了“QING PING GUO青萍果”商标,并获得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92288号,核定使用商品属第3类:洗发香波,护发素,去油剂,香皂,牙膏,花露水,雪花膏,沐浴露,去污剂,注册有效期自1995年11月21日至2005年11月20日。1999年10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长春公司。商标注册证上所记载的涉案商标是第一行为“QING PING GUO”汉语拼音、第二行为“青萍果”汉字的文字组合商标,其中“青萍果”三个字为汉字的宋体字,汉语拼音的字体为普通常见字体。   丽信公司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主要内容有:1、正面中间部分是六行字符。第一行为“GREEN APPLE BATH”,其中单词“APPLE”上还印有一个绿色小苹果;第二行为“Fresh &soft”;第三行为“Promotes resistance against skin infection”;第四行为“Refreshing Fragrance”;第五行为“青苹果沐浴露”;第六行为“日本配方”。2、这些字符下面主要是“jo1e”和“采麗”以及“鱷魚寶寶”商标,其中采麗字样右上角有“?”的注册商标标识,椭圆形鱷魚寶寶商标则占据了较大的位置,椭圆形内部上方沿圆弧是“CROCO baby”的英文文字,中央有一卡通化的鳄鱼头,下方沿圆弧为“鱷魚寶寶”的繁体中文字。3、背面主要是对产品进行介绍,第一行为“jole”、第二行为“CROCO baby”,第三行为“GREEN APPLE BATH”,然后是两段中英文对照说明,其中中文部分的表述为:鳄鱼宝宝青苹果沐浴露,蕴含青苹果精华,令宝宝肌肤更加柔爽幼滑。清新的青苹果馨香宝宝更加喜爱;…。   被控侵权产品上所描述的“jole”和“采麗”以及“鱷魚寶寶”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均为鳄鱼恤有限公司(CROCODILE GARMENTS LIMITED),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834316、790173、792302号。丽信公司获得鳄鱼恤有限公司的授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中大多数产品名称都写的是“鳄鱼宝宝青苹果沐浴露”,且该产品销售范围较为广泛,销售量也较大。   丽信公司除生产了“青苹果沐浴露”以外,还生产了“牛奶沐浴露”、“百花体香调节沐浴露”和“乳木果婴儿沐浴露”等系列产品,其中牛奶沐浴露产品外包装上的介绍有“鳄鱼宝宝牛奶沐浴露,特有天然纯牛奶精华护肤配方,加倍滋润宝宝幼嫩肌肤……”等文字;百花体香调节沐浴露产品外包装上的介绍有“鳄鱼宝宝百花体香调节沐浴露,特有融汇麝香精华的天然百花珍露,微酸性配方,……”等文字;乳木果婴儿沐浴露外包装上的介绍有“乳木果油是世界药物学界和化妆品界公认的‘植物翡翠’和‘大自然的母爱之果’,在婴幼儿和成人肌肤护理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等文字。   广东雅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了青苹果去屑型活力洗发露,该产品的外包装上对产品的介绍包含了“萃取天然水果中的氨基酸、维生素E等滋养精华,迅速渗入发芯,令秀发健康,充满活力”,“青苹果维生素c成份,自然清爽发丝,增强秀发发质柔韧度”等文字。   日美(惠州)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苹果沐浴露外包装上对产品的说明包括“本品经专家测试适合各种肌肤,内含的果酸成份,能有效改善肌肤,令肌肤逐步达到完美状态,……”等内容。   广东至嘉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苹果沐浴露外包装上对产品的说明包括“内含丰富青苹果香熏精华,提神醒脑,消除疲劳。苹果酸是天然果酸之一,是常见护肤佳品。……”等字样。   长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其生产的“青萍果”牙膏、沐浴露、洗发露等产品外包装上也在“青萍果”文字旁边画了绿颜色的苹果。   原审法院认为,长春公司是“QING PING GUO青萍果”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丽信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GREEN APPLE BATH”以及“青苹果”等文字是否构成对长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主要考量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长春公司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首先,涉案商标中的文字组合本身没有显著的特点,“青萍果”三个字为汉字的宋体字,汉语拼音的字体也是普通的字体。其次,涉案商标中的“青萍果”与大自然当中的常见植物“青苹果”的文字很近似,长春公司的注册商标本身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大自然当中的这种植物,长春公司在自己的产品外包装当中也印了绿色苹果的图形;而“QINGPINGGUO”和青苹果的汉语拼音相同。其三,长春公司也没有证明涉案商标通过长春公司的使用获得进一步的显著性。因此,应认为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较弱。   第二,丽信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青苹果”以及“GREEN APPLE BATH”是否是对产品的成分等特点的表述。从丽信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丽信公司以及广东雅倩化妆品有限公司、日美(惠州)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至嘉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苹果沐浴露都包含了青苹果的成份,丽信公司生产的“牛奶沐浴露”、“百花体香调节沐浴露”和“乳木果婴儿沐浴露”等其它产品也都是对不同特点产品的配方进行说明。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青苹果”是对产品成份的描述,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品名称起到了让消费者第一时间了解该产品特点的作用,“GREEN APPLE BATH”则是“青苹果沐浴露”的英文表达,长春公司认为要以青苹果作为产品主要原料才能使用“青苹果”作为产品名称的观点不能成立。   第三,丽信公司的行为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从现有证据来看,丽信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鳄鱼宝宝沐浴露除了被控侵权产品以外,还生产了“牛奶沐浴露”、“百花体香调节沐浴露”和“乳木果婴儿沐浴露”等系列产品,丽信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都标注了自己的商标,且销售范围广泛,销量较大,足以让消费者识别。而长春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长春公司产品的销量情况。因此,长春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会令消费者误认为是长春公司的产品。   综上所述,丽信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青苹果沐浴露上使用“GREEN APPLE BATH”以及“青苹果”等文字属于正当使用,其行为不构成对长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长春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460元,由长春公司承担。   长春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长春公司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商标字(1999)第l023号“青苹果”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青苹果一词在牙膏,洗发香波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本商品的功能、原料,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证明‘青苹果’一词已成为牙膏、洗发香波等商品上表示商品特点的通用名称,因此‘青萍果’一词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第二十五条,我会终局裁定:申请人对注册第792288号‘青苹果’商标所提注册不当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注册第792288号‘青萍果’商标应予维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792288号商标不具显著性是错误的。 第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丽信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青苹果商标是对产品成份描述,让消费者第一时间了解产品特点的作用。丽信公司未经长春公司允许,在同类商品上明显使用了与长春公司792288号“青苹果”商标外形近似,读音相同,意义相同的文字作产品商标和产品名称使用,这是明显的侵权。第三,一审法院错误认定长春公司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认定长春公司除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外,还生产了“牛奶、百花”等沐浴露的理由为丽信公司辩解。长春公司是生产日用化学品企业,是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阳江市文明企业,青苹果产品通过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次运动会阳江赛区指定产品。青苹果沐浴露是消费者委员会推荐使用商品,被阳江市技术监督局评为《质量信得过企业》,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长春公司在信号覆盖全国的广东卫视、辽宁卫视、福建东南台、浙江卫视播出了大量青苹果产品广告。《广州日报》报道“朴实青苹果”人人皆知。“人民日报”在两会后播出长春公司“带领众人奔小康”。“青苹果”用100多万支持祖国体育事业,用100万元抚孤助学。九运会沙滩排球赛给长春公司播出了大量新闻广告,强劲立体广告向全社会、向全国公告青萍果产品上市。丽信公司明知“青苹果”是长春公司的注册商标,为牟取暴利,大量生产“青苹果沐浴露”,侵犯了长春公司合法权益。为此,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对一审法院查封复制丽信公司的销售帐册进行审计。3、判令丽信公司赔偿长春公司792288号商标专用权损失33万元。4、判令丽信公司承担一审和上诉法院受理费。5、判令丽信公司承担长春公司所付的一审、二审律师代理费。6、判令丽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7、判令丽信公司登报(南方日报)向长春公司道歉,消除影响。   丽信公司答辩如下:第一,丽信公司在其生产的“鳄鱼宝宝青苹果沐浴露”包装的显著位置用文字和很大图形标明了该产品的商标为:“Joie”、“采丽”和“croco baby”鳄鱼宝宝,与长春公司的注册商标“QING PING GUO青萍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丽信公司在其生产的“鳄鱼宝宝青苹果沐浴露”上使用的商标没有侵犯长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第二,丽信公司在“鳄鱼宝宝青苹果沐浴露”的包装和装璜上使用的产品名称和文字解释与长春公司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根本不存在误导公众的情形。1、丽信公司在“鳄鱼宝宝青苹果沐浴露”的包装上端直接印在一只绿色青苹果图形上的英文“GREEN APPLE BATH”,是作为一种对该产品主要原料的英文解释,并没有将“GREEN APPLE BATH”与“青苹果”紧密的放在一起作为产品的名称来使用,与长春公司商标中的部分拼音文字“QING PING GUO”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2、长春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QING PING GUO青萍果”中“青萍果”的“萍”字是“浮萍”的“萍”;并非丽信公司使用的原料名称“青苹果”的字样,丽信公司使用的原料名称以及图文解释与长春公司商标中使用的文字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丽信公司之所以选择用“鳄鱼宝宝青苹果沐浴露”的名称,完全是想让消费者在看见该产品时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该产品的原料和香型。正是在丽信公司生产的“鳄鱼宝宝青苹果沐浴露”的包装上的显著位置用非常醒目的文字和图形来标明了该产品的商标,同时也没有法律禁止丽信公司使用该产品的原料来作为该产品的名称之组成部分,并且丽信公司的产品已经有了自己独立的显著的商标、包装、装璜和色彩,因此消费者可以非常清楚的认识该产品,并没有产生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出现。因此根本不构成商标法实施细则上规定的侵权行为。长春公司既没有生产沐浴露的合法资格,又没有实际生产和销售,又处于一种不合法的状态中,其所谓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长春公司称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与本案无关。综上,丽信公司根本没有构成对长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背面的下方标有生产商“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及地址、邮政编码等。   另查,长春公司于2005年6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丽信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销毁被控侵权产品;2、赔偿长春公司经济损失是33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长春公司是“QING PING GUO+青萍果”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且尚在有效期内,因此长春公司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丽信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GREEN APPLE BATH”以及“青苹果”等文字是否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丽信公司虽然在被控产品外包装正面使用了“GREEN APPLE BATH”、“青苹果”文字,但在该包装的背面用中英文对照说明:“鳄鱼宝宝青苹果沐浴露,蕴含青苹果精华,令宝宝肌肤更加柔爽幼滑。清新的青苹果馨香宝宝更加喜爱……。”因此,丽信公司认为其使用“GREEN APPLE BATH”、“青苹果”文字是表明其产品的主要原料以及香型,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该主张成立,应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GREEN APPLE ”、“青苹果”作为一种水果的名称,属于叙述性词汇,长春公司的注册商标为“青萍果”,属于臆造词汇,因此,长春公司无权禁止他人包括本案丽信公司在内在“GREEN APPLE ”、“青苹果”本来含义上的合理使用。长春公司上诉认为丽信公司在其沐浴液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GREEN APPLE ”、“青苹果”,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判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是否误导公众,是认定的必备条件之一。丽信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注了“jo1e”、“采麗”以及“鱷魚寶寶”注册商标,标明了生产商的名称,并且销售范围广泛,销量较大,因此,丽信公司使用“GREEN APPLE ”、“青苹果”文字不存在侵犯长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而且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就不会对丽信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与“QING PING GUO+青萍果”注册商标的产品产生误认,丽信公司使用“GREEN APPLE ”、“青苹果”文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构成侵权。   鉴于丽信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长春公司“QING PING GUO+青萍果”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对长春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长春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460元由长春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广海    审 判 员  邓燕辉    代理审判员  欧修平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燕敏   更多资料请登录 www.corwing.com 科云网www.corwing.com –林开滦律师 电话:15874181473 QQ:2547987816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业、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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