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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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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方案泰山卫字〔2012〕19号 关于印发《泰山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 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辖区内各助产机构,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 为进一步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危害,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按照卫生部办公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及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1〕4号)文件精神,制定《泰山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
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方案
泰山卫字〔2012〕19号 关于印发《泰山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 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的 区直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辖区内各助产机构,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 为进一步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危害,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按照卫生部办公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及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1〕4号)文件精神,制定《泰山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泰山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程序和措施,制定职业暴露紧急预案和防护措施,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流程,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建立各部门协作机制 (一)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区卫生局基妇科负责全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医政科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法监科负责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规财科积极协调区财政局,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1. 泰山区妇幼保健院 (1)承担本辖区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协助区卫生局建立符合本地区情况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工作及服务流程;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反馈等工作。 (2) 结合常规婚前保健,主动为所有婚前保健人员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2. 泰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承担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 3. 辖区内各助产机构 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性病防治、计划生育等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综合干预服务。 (1) 为所有孕产妇在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和咨询,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 (2)对感染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 (3)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等服务和干预措施。 (4)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安全助产服务,为其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严格规范相关药品、试剂,特别是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存储和使用,保障其安全的使用和有效性。 (5)按照要求及时填写《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门诊登记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检测登记簿》、《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免疫球蛋白使用登记簿》及个案报告卡。 (6)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固定专职人员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三、提供措施,规范用药,确保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得到及时干预和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的应用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1、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II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由泰山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制定预防用药方案并免费提供预防用药; 2、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由泰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治疗用药方案并免费提供治疗用药。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其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 四、规范检测技术和检测服务,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1、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服务;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加强实验室管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 2、各医疗保健机构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并与泰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联系。发生职业暴露后,尽快进行暴露情况的报告和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进行暴露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五、固定人员,健全系统,确保各项信息准确及时上报 1、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完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 2、固定专职信息管理人员,负责:(1)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2)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或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和个案信息调查;(3)及时填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相关的个案登记卡及工作季报表,并上报至泰山区妇幼保健院。 3、对于个案登记卡,泰山区妇幼保健院按照时间要求,上报至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对于工作季报表,泰山区妇幼保健院按照山东省妇幼卫生年报系统的时间和内容要求,报至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制作并张贴宣传栏、宣传画,举办有针对性的讲座以及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利用广播和电视专栏、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少年及其家庭发放宣传册、小折页等宣传材料,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大众防治知识水平。 2.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3. 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要积极协调各街道、镇妇儿工委、宣传、教育、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利用媒体宣传、学校教育、社区宣教、家庭参与等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特别关注流动人口及青少年。为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支持,减少歧视,营造良好的综合防治氛围。 七、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1、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 2、为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各医疗保健机构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 3、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艾滋病、梅毒、乙肝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 八、加强监督指导与评估,确保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顺利开展 区卫生局负责泰山区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工作,区妇幼保健院和区疾控中心定期进行监督指导及检查,不断提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附件: 1.泰山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人员名单 2.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3.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4.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 6.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 服务流程 7.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8.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 9.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 10.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1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门诊登记簿 12.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检测登记簿 1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免疫球蛋白使用登记簿 14.泰山区医院助产机构编码 附件1 泰山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 人 员 名 单 医疗保健机构名称 信息人员 姓 名 所在科室 职称 联系电话 泰山区妇幼保健院 泰山区中医二院 泰安市中心医院 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 第八十八医院 泰安市中医医院 泰安市妇幼保健院 泰安市第四人民医院 山东省煤炭泰山疗养院 泰安市丽人医院 附件2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附件3 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孕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产时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适用于孕期未接受HIV检测的产妇) 附件4 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附件5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 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的应用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II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一、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一)孕产妇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1.孕期和分娩时。 从妊娠14周或14周后发现艾滋病感染后尽早开始服用齐多夫定(AZT)300mg +拉米夫定(3TC)150mg +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克力芝)(LPV/r)400/100mg,每天2次;或者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依非韦伦(EFV)600mg,每天1次,直至分娩结束。 2.分娩后。 若选择人工喂养,产妇可在分娩结束后停止抗病毒药物的应用;若选择母乳喂养,产妇持续应用抗病毒药物至停止母乳喂养后1周。 (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 婴儿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1.奈韦拉平(NVP)方案: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 2.齐多夫定(AZT)方案: 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AZT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AZT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AZT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 无论婴儿选择哪种抗病毒药物,都应在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 (三)孕期没有接受HIV检测,临产时才发现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 1.选择人工喂养者。 (1)产妇: 服用单剂量NVP 200mg,及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至分娩结束;产后继续服用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连续服用7天。 (2)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单剂量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同时服用AZT 4mg/kg(即混悬液0.4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或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 2.选择母乳喂养者。 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1)产妇:服用AZT+3TC+LPV/r或AZT+3TC+EFV(用法及剂量同上),至停止母乳喂养后1周。 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每天1次,至出生后6周(用量同前)。 (2)产妇: 服用单剂量NVP 200mg,及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至分娩结束;产后继续服用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连续服用7天。 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每天1次,至母乳喂养停止后1周(对于产后才发现的感染产妇,产妇可暂不用抗病毒药物,婴儿采用此方案)。 二、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一)孕产妇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尽早开始服用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EFV 600mg,每天1次;或者CD4+T淋巴细胞计数<250/mm3时,还可以选择尽早服用AZT 300mg +3TC 150mg +NVP 200mg,每天2次。 (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 婴儿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1.NVP方案: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 2.AZT方案: 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AZT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AZT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AZT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 无论婴儿选择哪种抗病毒药物,都应在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 附件6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 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 附件7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 检测及服务流程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附件8 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 一、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方案 (一)推荐方案。 1.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单位/日,肌内注射,连续15日; 2.苄星青霉素240万单位,分两侧臀部肌内注射,每周1次,共3次。 (二)替代方案。 1.若没有青霉素,可用头孢曲松,1克/日,肌内注射或静脉给药,连续10 天; 2.青霉素过敏者:可用红霉素治疗(禁用四环素、多西环素),红霉素500mg,每日4次,口服,连服15天。 二、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的预防性治疗方案 出生后应用苄星青霉素G,5万单位/公斤体重,分双臀肌肉注射。 三、先天梅毒患儿的治疗方案 (一)脑脊液正常者。 苄星青霉素G,5万单位/公斤,1次注射(分两侧臀肌)。 (二)脑脊液异常者。 水剂青霉素G,每日5万单位/公斤,分2次静脉滴注,连续10~14天;或普鲁卡因青霉素G,每日5万单位/公斤,肌注,连续10~14天。如无条件检查脑脊液者,可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 附件9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 与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及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图 附件10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 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时限及要求 (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表1、表1-Ⅰ、表1-Ⅱ、表1-Ⅲ,表2、表2-Ⅰ、表 2-Ⅱ)。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每月将上月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本机构填写部分)上报至本辖区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后,形成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表1)及“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表2)”,尽快完成网络报告。各省于每月15日前完成本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的逐级审核、汇总与网络报告,将本省汇总表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二)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系列个案登记卡。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表3-Ⅰ)应于获得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确认试验阳性结果后5日内填写完成。对既往已确认感染者,本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中了解其感染状态后5日内填写完成。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表3-Ⅱ)应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出现妊娠结局或产褥期(分娩至产后42日)后5日内填写完成。 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3-Ⅲ)应分别于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18个月后 5日内填写完成。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表4-I)应于孕产妇诊断为梅毒感染后5日内填写完成。 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4-II)应于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死亡、诊断先天梅毒感染或排除梅毒感染后5日内填写完成。如梅毒感染孕产妇自然流产、人工终止妊娠、死亡或确定失访,或者所生儿童满18月龄后确定失访,应在其后5日内填写完成。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于各类个案登记卡填写完成后5日内,完成网络报告或由妇幼保健机构完成网络代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随时通过网络报告的各类“个案登记卡”,进行逐级审核与网络上报,于医疗保健机构网络报告后的10日内完成省级终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相关的原始登记及系列个案登记卡留存备案。 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 表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 (由妇幼保健机构汇总)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年 月 编号 项 目 人数 指标说明 1. 婚前保健 接受婚前保健人数 男 由表1–Ⅰ汇总获得。 2. 女 3. 接受艾滋病咨询人数 男 4. 女 5. 接受HIV抗体检测人数 男 6. 女 7. HIV抗体阳性人数 男 8. 女 9. 孕期 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 由表1–Ⅱ汇总获得。 10. 接受艾滋病咨询孕妇数 11. 接受HIV抗体检测孕妇数 12. HIV抗体阳性孕妇数 13. 住院分娩 住院分娩产妇数 14. 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15. 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16. 仅产时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17. 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18. 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 19. HIV抗体阳性产妇总数 20. 住院分娩活产数 21. 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22. 非住院分娩 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由表1–Ⅲ汇总获得。 23. 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24. 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25. 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26. 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 27. HIV抗体阳性产妇数 28. 非住院分娩活产数 29. 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30. 地区产妇总数 31. 地区活产总数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表1–Ⅰ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由婚前保健机构填写) 市(县) 医院(妇幼保健院) 年 月 编号 项 目 人数 1. 接受婚前保健人数 男 2. 女 3. 其中接受艾滋病咨询人数 男 4. 女 5. 其中接受HIV抗体检测人数 男 6. 女 7. 其中HIV抗体阳性人数 男 8. 女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表1–Ⅱ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由助产机构填写) 市(县) 医院(妇幼保健院) 年 月 编号 项 目 人数 指标说明 9. 孕 期 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 指初次接受孕期保健服务的孕妇人数。 10. 接受艾滋病咨询孕妇数 以艾滋病检测相关告知登记或咨询登记或其他记录资料为依据。 11. 接受HIV抗体检测孕妇数 孕期初次接受HIV抗体检测的孕妇人数,以艾滋病抗体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 12. HIV抗体阳性孕妇数 包括所有在孕期检出的HIV抗体阳性孕妇,无论其妊娠结局如何。 13. 住 院 分 娩 住院分娩产妇数 包括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所有产妇(含≥28孕周引产的产妇)。 14. 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的人数,依据孕期告知登记、咨询记录及相关信息资料为依据。 15. 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的人数。 16. 仅产时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艾滋病咨询与检测,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艾滋病咨询的产妇人数,以产时登记或出具相关信息材料为依据统计。 17. 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的产妇人数,依据分娩登记及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单填写。 18. 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且结果阳性的产妇人数。 19. HIV抗体阳性产妇总数 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所有HIV抗体阳性产妇人数,无论其在孕期还是产时检出。 20. 住院分娩活产数 包括所有住院分娩活产数。 21. 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HIV抗体阳性产妇分娩活产数。 注:如果1个孕产妇在孕产期多次接受咨询、检测,则仅上报1次。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表1–Ⅲ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由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填写) 市(县) 年 月 编号 项 目 人数 指标说明 22. 非住院分娩 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由三级保健网络常规上报数据获得。 23. 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在孕期接受过艾滋病咨询的产妇人数,以“孕产期保健手册”记录为依据。 24. 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在孕期接受过HIV抗体检测的产妇人数,以“孕产期保健手册”记录或“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 25. 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在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仅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的产妇人数,依据“孕产期保健手册”记录或“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单”填写。 26. 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 在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仅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且结果阳性的产妇人数。 27. HIV抗体阳性产妇数 指非住院分娩的所有HIV抗体阳性产妇人数。 28. 非住院分娩活产数 指非住院分娩的所有活产数。 29. 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指非住院分娩的HIV抗体阳性产妇分娩活产数。 30. 辖区产妇总数 由三级保健网络常规上报数据获得,为辖区内住院分娩与非住院分娩的产妇人数总和。 31. 辖区活产总数 由三级保健网络常规上报数据获得,为辖区内住院分娩与非住院分娩的活产数总和。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表2 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 (由妇幼保健机构汇总)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年 月 编号 项 目 人数 指标说明 1. 孕期 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 由表2–Ⅰ汇总获得。 2. 接受梅毒检测孕妇数 3. 其中:梅毒感染孕妇数 4. 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孕妇数 5. 其中: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妇数 6. 住院分娩 梅毒 孕期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 由表2–Ⅰ汇总获得。 7. 仅产时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 8. 仅产时诊断为梅毒感染产妇数 9. 梅毒感染产妇总数 10. 梅毒感染产妇所娩活产数 11. 乙肝 孕期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 12. 仅产时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 13. 仅产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数 14.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总数 15.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活产数 16. 其中: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儿童数 17. 非住院分娩 梅毒 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 由表2–Ⅱ汇总获得。 18. 梅毒感染产妇数 19. 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活产数 20. 乙肝 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 21.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总数 22.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活产数 23. 其中: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儿童数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表2–Ⅰ 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由助产机构填写) 市(县) 医院(妇幼保健院) 年 月 编号 项 目 人数 指标说明 1. 孕期 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 指初次接受孕期保健服务的孕妇人数。 2. 接受梅毒检测孕妇数 孕期初次接受梅毒检测的孕妇人数,以梅毒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 3. 其中:梅毒感染孕妇数 包括所有在孕期诊断为梅毒感染的孕妇,无论其妊娠结局如何。 4. 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孕妇数 孕期初次接受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或两对半)的孕妇数,以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 5. 其中: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妇数 包括所有在孕期检出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妇,无论其妊娠结局如何。 6. 住院分娩 梅毒 孕期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接受梅毒检测的人数。 7. 仅产时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梅毒检测,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的产妇人数,依据分娩登记及梅毒检测结果报告单填写。 8. 仅产时诊断为梅毒感染产妇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梅毒检测,仅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且诊断为梅毒感染的产妇人数。 9. 梅毒感染产妇总数 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所有诊断为梅毒感染的产妇人数,无论其在孕期还是产时诊断为梅毒感染。 10. 梅毒感染产妇所娩活产数 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梅毒感染产妇分娩活产数。 11. 乙肝 孕期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接受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或两对半)的人数。 12. 仅产时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或两对半),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的产妇人数,依据分娩登记及相关检测结果报告单填写。 13. 仅产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或两对半),仅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且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产妇人数。 14.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总数 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所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人数,无论其在孕期还是产时检出。 15.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分娩活产数。 16. 其中: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儿童数 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分娩的活产儿中接受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的人数。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表2–Ⅱ 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由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填写) 市(县) 年 月 编号 项 目 人数 指标说明 17. 非住院分娩 梅毒 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 接受过梅毒检测的产妇人数,以“孕产期保健手册”记录或“梅毒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 18. 梅毒感染产妇数 非住院分娩的所有诊断为梅毒感染产妇人数。 19. 梅毒感染产妇所娩活产数 非住院分娩的所有梅毒感染产妇分娩活产数。 20. 乙肝 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 接受过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或两对半)的产妇人数,以“孕产期保健手册”记录或“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 21.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总数 非住院分娩的所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人数。 22.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非住院分娩的所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分娩活产数。 23. 其中: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儿童数 非住院分娩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分娩的活产儿中接受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的人数。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编号:□□□□□□—□□□—□□□□—□□□ 表3–Ⅰ、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保密) 省(自治区、市) 县(市、区) 医院(妇幼保健院) 一、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 岁) 民族: 汉、 壮、 满、 回、 苗、 维吾尔、 彝、 土家、 蒙古、 藏、 其他 文化程度: 文盲/半文盲、 、 初中、 高中(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 大专或大学、 硕士及以上、 不详 职业: 学生(研究生、大学、中学)、 教师、 保育员及保姆、 餐饮食品业、 商业服务、 医务人员、 工人、 农民工、 农民、 牧民、 渔(船)民、 干部职员、 离退人员、 家务及待业、 其他 、 不详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初婚、 再婚)、 同居、 离婚、 丧偶 孕产情况: 孕次、 产次、 现有子女数 现住址(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 (门牌号)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 (门牌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非必填): 孕产妇/婚检妇女属于: 本县区、 本市其他县区、 本省其他地市 外省、 港澳台、 外籍 (国家)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相关情况 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时期: 婚前检查、 人工流产、 引产、 孕期保健、 产时、 产后、 其他 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时间: 年 月 日 本次妊娠前是否已知HIV感染(仅感染孕产妇填写): 否、 是:本次是确认HIV感染后第 次妊娠 最可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途径: 注射毒品、 性传播、 采血(浆)、 输血/血制品、 母婴传播、 职业暴露、 不详、 其他 相关危险行为(多选): 与HIV感染配偶或男友的性生活、 多性伴、 商业性行为、 注射吸毒、 有偿采供血、 输血或使用血制品、 纹身或穿耳等身体刺伤、 意外伤害、 职业暴露、 医源性感染、 不详、 其他 三、丈夫/性伴情况 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 岁) 民族: 汉、 壮、 满、 回、 苗、 维吾尔、 彝、 土家、 蒙古、 藏、 其他 文化程度: 文盲/半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 大专或大学、 硕士及以上、 不详 职业: 学生(研究生、大学、中学)、 教师、 保育员及保姆、 餐饮食品业、 商业服务、 医务人员、 工人、 农民工、 农民、 牧民、 渔(船)民、 干部职员、 离退人员、 家务及待业、 其他 、 不详 HIV检测情况: 不详、 未检测、 检测 HIV检测结果: 不详、 阴性、 阳性,确认感染的时间: 年 月 日、 不详 最可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途径: 注射毒品、 异性传播、 同性传播、 采血(浆)、 输血/血制品、 母婴传播、 职业暴露、 不详、 其他 相关危险行为(多选): 无危险行为、 多性伴、 嫖娼、 同性性行为、 注射吸毒、 有偿采供血、 输血或使用血制品、 纹身或穿耳等身体刺伤、 意外伤害、 职业暴露、 医源性感染、 不详、 其他 四、本次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情况 本次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时期: 婚前检查、 人工流产、 引产、 孕前、 孕期、 产时、 产后 艾滋病检测前咨询情况: 未咨询、 咨询; 艾滋病检测后咨询情况: 未咨询、 咨询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医生: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非必填): 编号:□□□□□□—□□□—□□□□—□□□ 表3–Ⅱ、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保密) 省(自治区、市) 县(市、区) 医院(妇幼保健院) 姓名: 身份证号: . 一、本次妊娠、孕产期保健及分娩情况 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 年 月 日,预产期: 年 月 日,初检孕周: 周 妊娠结局: 分娩、 自然流产、 人工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孕周: 周、 其他 是否失访: 未失访、 已失访,失访时期: 孕周或产后 周 孕产期异常情况(多选): 未发生、 早产、 中重度贫血、 妊娠高血压疾病、 胎膜早破、 滞产、 产后出血、 妊娠合并糖尿病、 妊娠合并心脏病、 妊娠合并肝病、 妊娠梅毒、 其他 分娩方式: 阴道产、 择期剖宫产、 急诊剖宫产、 不详 分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孕周+ 天,总产程 小时 分 分娩地点: 市级以上助产机构、 县(区)级助产机构、 乡(街道)级助产机构、 家中、 其他 产科操作(多选): 无、 侧切、 人工破膜、 胎吸、 产钳、 宫内头皮监测、 不详、 其他 会阴裂伤: 无、 Ⅰ度裂伤、 Ⅱ度裂伤、 Ⅲ度裂伤及以上 分娩胎数: 单胎、 双胎、 三胎、 其他 (多胎请另附本表分别填写围产儿、新生儿有关内容) 孕产妇结局: 存活、 死亡,死亡原因 、 不详 围产儿转归: 活产、 死胎、 死产、 七天内死亡、 不详 围产儿异常情况(多选): 无、 早产或低出生体重、 围产期肺炎、 新生儿窒息、 出生缺陷 、 其他 随访情况:孕期随访 次 二、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情况: 用药、 未用药(跳至“三、孕产妇复方新诺明用药情况”) 开始用药时间: 孕期, 孕周、 产时、 产后 孕期: 未用药、 用药,药物名称: + + ,漏服情况: 未漏服、 漏服 次 产时: 未用药、 用药,药物名称: + + ,漏服情况: 未漏服、 漏服 次 产后: 未用药、 用药,药物名称: + + ,漏服情况: 未漏服、 漏服 次 停止用药情况: 未停药、 已停药,停药时间: 孕期, 孕周、 产时、 产后 天 三、孕产妇复方新诺明用药情况: 用药、 未用药(跳至“四、孕产妇相关检测情况”) 开始用药时间: 孕期, 孕周、 产时、 产后 停止用药情况: 未停药、 已停药,停药时间: 孕期, 孕周、 产时、 产后 天 四、孕产妇相关检测情况: 进行过检测(检测填写结果,未检测用“/”表示)、 未进行任何检测(跳至“四、新生婴儿情况”) 相关检测 检测孕周/时间 检测结果 孕周 检测结果 孕周 检测结果 孕晚期 孕周/ 产时 检测结果 产后 周 白细胞计数(( 109/L) 总淋巴细胞计数(( 109/L) 血小板计数(( 109/L) 血红蛋白(g/L) 血糖(mmol/L) 谷丙转氨酶(ALT)(u/L) 谷草转氨酶(AST)(u/L) 总胆红素(T.BIL)(μmol/L) 血肌酐(μmol/L) 血尿素氮(mmol/L) CD4细胞计数(个/mm3) CD8细胞计数(个/mm3) 病毒载量(拷贝/ m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梅毒 未检测、 检测,检测时间: 孕周 检测方法: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TPPA、TPHA等)、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RPR、TRUST等)、 其他___________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检测结果: 阴性、 阳性、 不确定、 不详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检测结果: 阴性、 阳性、 不确定、 不详 滴度: 未检测、 1:8以下、 1:8~1:64、 1:64~1:128、 1:128~1:256、 1:256以上 其他检测结果:  阴性、 阳性、 不确定、 不详 乙肝 表面抗原(HBsAg) 未检测、 检测,检测时间: 孕周 检测结果: 阴性、 阳性、 不确定、 不详 e抗原(HBeAg) 未检测、 检测,检测时间: 孕周 检测结果: 阴性、 阳性、 不确定、 不详 丙肝 HCV-IgG 未检测、 检测,检测时间: 孕周 检测结果: 阴性、 阳性、 不确定、 不详 HCV-IgM 未检测、 检测,检测时间: 孕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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